遼寧省水利工程水費徵收和使用管理辦法
(1983年7月14日遼政發〔1983〕185號文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遼寧省水利工程水費徵收和使用管理辦法
- 發布日期:1983年7月14日
遼寧省水利工程水費徵收和使用管理辦法
(1983年7月14日遼政發〔1983〕185號文發布)
遼寧省水利工程水費徵收和使用管理辦法(1983年7月14日遼政發〔1983〕185號文發布)【發布單位】80602【發布文號】遼政發[1983]185號【生效日期】1983-08-01【失效日期】【所屬類別】地方法規【文...
省政府決定對《遼寧省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實施辦法》作如下修改:第二十六條修改為:“徵收的水資源費按照國家規定比例分別上繳中央和地方國庫。省、市、縣之間水資源費的分配比例,由省財政部門會同省水行政主管部門確定並公布。”...
一、《遼寧省水利工程水費徵收和使用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農業用水水費,每立方米由二分調整為三分。二、調整後的農業用水水費標準從1996年3月1日起執行。農業用水水費增加的一分錢,其中七厘用於灌區更新改造專項資金,三厘...
一、徵收範圍和標準。城區、縣城、鄉鎮的自來水公司,除按《遼寧省水利工程水費徵收和使用管理辦法》(遼政發〔1983〕185號檔案)規定交納水利工程水費外,凡在我省境內直接取地表水、地下水的,都應按月交納水資源費。在河道兩堤之間(...
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 (1994年5月26日遼寧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7年11月29日遼寧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的決定...
遼寧省河道工程修建維護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河道工程的建設、維護和管理,提高河道防洪抗災能力,保障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我省行政區域...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水利工程設施作用,更好地為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和《遼寧省水利工程水費徵收和使用管理辦法》,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我市行政區域內,凡由國家投資興建或民辦公助...
水利供水工程所需的運行管理費、大修費和更新改造費由所收水費解決。防洪工程和綜合利用工程中防洪所需的歲修、管理費用,仍按現行規定列入水利事業費預算或按本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解決。第九條 水費收入是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的主要經費來源...
《遼寧省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經2009年6月24日遼寧省第十一屆人民政府第25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09年7月13日遼寧省人民政府令第235號公布。該《辦法》共22條,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檔案全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城市污水處理...
遼寧省東水濟遼工程管理條例於2017年9月28日遼寧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通過,根據2020年3月30日遼寧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關於修改〈遼寧省出版管理規定〉等27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水利工程供水價格管理辦法》已經2022年11月30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第24次委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檔案發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54號 主 任:何立峰 ...
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18號 《遼寧省大夥房水庫輸水工程保護條例》已由遼寧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於2009年9月26日審議通過,現予公布。本條例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1963年、1964年水利電力部頒發了《水庫工程管理通則(試行)》、《閘壩工程管理通則(試行)》和《堤防工程管理通則(試行)》。1965年制定《水利工程水費徵收使用和管理試行辦法》在全國試行。1979年頒發了《關於保護水庫安全和水產資源的通令》...
遼寧省人民政府令 第86號 遼寧省人民政府令 第86號 第一條 為加快水利建設步伐,提高水利工程設施的抗災減災能力,緩解水資源供需矛盾,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水利建設基金,是指經國務院批准...
省水利廳年初向省財政廳編報收支預算,按月編報收支執行情況,支出由財政部門按規定用途核定,按月撥款,年終向財政部門編報決算。水利專項建設基金的具體使用管理辦法由省水利廳和財政廳另行制定。大連市徵收的水利專項建設基金,在財政計畫...
山西、內蒙古、遼寧、吉林、黑龍江、福建、廣西、海南、四川、貴州、雲南、陝西、甘肅、青海、寧夏、新疆等16個南水北調和三峽工程非直接受益省份(以下簡稱16個省份)電網企業代征的重大水利基金,由當地省級財政部門負責徵收,並全額上繳...
(三)玩忽職守,違章操作,致使設備損壞,造成重大經濟損失者。(四)對水源水質監管不力,釀成嚴重後果者。第十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本管理辦法由法庫縣水利局負責解釋。第五十三條 本管理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