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人民政府關於徵收水利專項建設基金的決定》是1996年遼寧省人民政府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遼寧省人民政府關於徵收水利專項建設基金的決定
- 發文單位:遼寧省人民政府
- 發文字號:遼政發[1996]12號
- 發文時間:1996-04-16
- 施行時間:1996-04-16
- 效力級別:地方規範性檔案
《遼寧省人民政府關於徵收水利專項建設基金的決定》是1996年遼寧省人民政府發布的檔案。
《遼寧省人民政府關於徵收水利專項建設基金的決定》是1996年遼寧省人民政府發布的檔案。遼寧省人民政府關於徵收水利專項建設基金的決定(1996年4月16日遼寧省人民政府遼政發[1996]12號發布)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
遼寧省人民政府令 第86號 第一條 為加快水利建設步伐,提高水利工程設施的抗災減災能力,緩解水資源供需矛盾,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水利建設基金,是指經國務院批准籌集和省政府批准建立的專門...
遼寧省水資源費徵收管理暫行辦法(修正) (1987年12月28日遼寧省人民政府 遼政發[1987]170號檔案發布1995年11月14日根據《遼寧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遼寧省水資源費徵收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修訂發布) ...
第七條 水利建設基金屬於政府性基金,按照《國務院關於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決定》(國發〔1996〕29號)的規定,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專項列收列支。每年年初分別由中央和省級水利部門根據水利建設規劃,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年度基金使用計畫,經...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部、鐵道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土資源部、審計署:《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已經國務院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檔案發布 財政部 發展改革委 水利部關於印發《水利建設基金籌集...
第七條 縣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國家及省的有關規定,設立農業發展、林業、水利建設等各項農業專項基金。各項基金的具體徵收和使用、管理辦法按省人民政府的規定執行。第八條 財政支農周轉金的來源包括:(一)按規定當年預算內...
第一條為加快水利建設步伐,提高水利工程設施的抗災能力,緩解水資源供需矛盾,根據《遼寧省水利建設基金籌集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省政府第86號令)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水利建設基金,是指按照國務院關於...
第七條 水利建設基金屬於政府性基金,按照《國務院關於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決定》(國發〔1996〕29號)的規定,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專項列收列支。每年年初分別由中央和省級水利部門根據水利建設規劃,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年度基金使用計畫,經...
遼寧省人民政府批轉省交通廳等部門關於全省高速公路建設征地動遷補償實施方案的通知:關於全省高速公路建設征地動遷補償實施方案,以及實施原則和工作程式。中文名 遼寧省人民政府批轉省交通廳等部門關於全省高速公路建設征地動遷補償實施方案的通知...
根據這一決定,1997年,中央財政足額籌集了水利建設基金26.99億元。但大多數地方沒有按照國務院的決定予以落實到位,其中,北京、上海、天津、遼寧、內蒙古、寧夏、新疆、青海、西藏、雲南、貴州和廣東12個省(自治區、直轄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