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

2021年5月27日閉幕的遼寧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遼寧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該條例於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遼寧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
  • 頒布時間:2021年5月27日
  • 實施時間:2021年8月1日
  • 發布單位:遼寧省政府
修訂信息,內容解讀,

修訂信息

一部進一步規範水利工程管理的地方性法規,該條例共六章,四十五條。

內容解讀

一是明確了各方在水利工程管理中的責任。《條例》規定:省、市、縣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利工程的監督管理,發展改革、財政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水利工程管理的相關工作。省、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下級水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其他履行水行政管理職責的機構履行水利工程管理職責情況進行監督。為保證水利工程的建設安全和質量,《條例》還明確了參與水利工程建設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各方的責任。
二是規定了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護範圍。《條例》明確了水庫、堤防、輸水管道(隧洞)、灌排渠道、大中型水閘、泵站的管理和保護範圍的劃定標準;規定省、市、縣人民政府要按照管理許可權組織有關部門,按照必要、適當、合理的原則劃定水利工程管理和保護範圍邊界,並向社會公布。《條例》還對危害工程安全的行為作出了禁止性規定,如在水利工程保護範圍內,禁止從事爆破、打井、採石、取土、挖沙、開礦等行為;在水利工程管理範圍內,還禁止傾倒土、石、礦渣,掩埋污染水體的物體以及興建影響水利工程安全正常運行的建築物、構築物。
三是建立了水利工程運行管理的長效機制。《條例》規定省、市、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對水利工程進行確權登記。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按照有關規程規範工程運行管理;嚴格執行防汛抗旱調度指令。《條例》還規定了省、市、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監督檢查制度,對工程建設、運行、維護以及質量、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情況進行定期監督檢查。
四是增加了推進水利工程管理信息化建設方面的規定。為了適應新時期水利工程運行管理的需求,推進和提升我省水利工程管理信息化建設水平,《條例》規定,省、市、縣人民政府應當鼓勵、支持水利工程管理信息化建設,提升水利工程管理信息化水平;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水利工程信息化管理平台,實現水利工程數據的採集、傳輸、存儲、處理、共享等動態管理;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應當綜合運用衛星遙感、視頻監控等技術,對重要的水庫大壩、水閘、堤防、泵站以及險工險段等水利工程進行實時監測預警,保障水利工程安全運行。
五是強化了相關法律責任。《條例》針對影響工程運行和危害工程安全的行為規定了處罰措施,規定水行政主管部門除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採取補救措施外,還有權根據行為種類、情節輕重對當事人處以最高十萬元的罰款。為了督促水行政主管部門、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履職盡責,《條例》還對水行政主管部門、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不依法查處破壞水利工程違法行為舉報的、發現水利工程安全隱患未及時採取措施或者報告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者不作為的行為規定了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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