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0602
【發布文號】遼政發[1983]324號
【發布日期】1983-11-26
【生效日期】1983-11-2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細則內容
遼寧省水土保持工作實施細則
(一九八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遼政發〔1983〕324號文發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全面貫徹執行國務院發布的《水土保持工作條例》,遵循防治並重,治管結合,因地制宜,全面規劃,綜合治理,除害興利的方針,切實做好我省的水土保持工作,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省水土保持委員會由省計委、經委、科委和財政、水利、農牧、林業、城建環保、鐵道、交通、地質、煤炭、冶金、社隊企業管理、科研等部門組成,由一名副省長任主任。其辦事機構設在省水利電力廳。
各市、地和有防治水土流失工作任務的縣(區)人民政府,都要設立水土保持委員會,其辦事機構設在水利部門。
各級水土保持委員會的任務是: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水土保持的方針、政策、法令;進行水土保持查勘,編制水土保持規劃,並組織實施,協調和督促檢查有關部門做好水土保持工作;組織開展有關水土保持的科學研究、人才培養和宣傳工作;管好用好水土保持經費和物資等。
各級水土保持委員會各成員單位的任務是:
1.計委負責編制水土保持的長期計畫,把水土保持列為山區建設、改變生產條件的重要措施。
2.經委、計委、財政等部門,在制定和審批各部門、各地區的山區丘陵區基本建設規劃時,應把水土保持規劃及投資等列入規劃。
3.農牧部門負責水土流失地區土壤改良、種植牧草、綠肥作物、蓄水保土等農業措施,和修築水平梯田、合理利用土地,管理國營農牧企事業單位和社隊的開荒、參園、蠶場、牧場建設,並負責牧草籽的供應和牧草種植的技術指導。
4、林業部門負責採種、育苗、植樹造林、封山育林、森林撫育、護林防火。荒山坡地造林整地,要防止水土流失。森林採伐必須兼顧水土保持,及時更新,並採取防止水土流失的有效措施。
5.水利部門負責水土保持小流域的綜合治理工作,包括水庫庫區的水土保持,山區小型水利和水土保持工程的修建與管理,以及水利施工中採石、取土場地的處理。
6.鐵道、交通、冶金、煤炭、社隊企業管理等部門,分別負責公路、鐵道鄰近地區和工礦區所屬地域內的水土保持工作。
7.財政部門負責按批准的預算及時下達撥付水土保持經費,並檢查監督經費使用情況,堅持專款專用,合理開支,使之充分發揮經濟效益。
8.科委和農科院、林土研究所等科研單位,負責水土保持綜合試驗研究和對治理工作的技術指導。
9.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門要參與水土流失治理規劃審查,改善生態環境,防止破壞生態平衡。
第三條報社、電台、電視台和出版等有關宣傳部門,應有計畫地開展水土保持的宣傳工作,提高幹部和民眾對水土保持重要性的認識,普及水土保持科學知識。
第四條防止水土流失,要動員社會力量,主要依靠民眾自力更生,搞勞動積累,國家有重點地給予適當扶持。各級計畫、財政、水土保持部門,應將水土保持各項經費列入國民經濟年度計畫。
第五條有水土保持任務的鄉(社)、村(隊)和國營農、林、牧場,要在當地政府制訂的水土保持總體規劃指導下,根據當地具體情況,制訂具體的水土保持計畫,認真組織實施。
第六條對在水土保持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各級政府要按國務院發布的《水土保持工作條例》的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對於違反《水土保持工作條例》和本實施細則規定的單位和個人,要收繳水土流失危害賠償費,並對肇事單位的負責人或肇事人給予應得的懲處。
第二章 水土流失的預防
第七條山區、丘陵區和風沙區的耕地、樹木、草原、荒山、荒坡,必須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嚴加保護,防止水土流失。開墾荒坡、採伐森林、發展蠶場、牧場、參園、開礦採石、扒山皮土或從事其它與水土保持有關的生產建設,必須制訂水土保持實施方案,報縣人民政府批准後進行。對未經批准或批准後未按水土保持方案實施的,除沒收生產的糧食、藥材、木材、石料等物資外,並按毀壞程度每畝每月收繳水土流失危害賠償費五元以上。縣以上水土保持部門有權責令他們限期搞好水土保持。
第八條二十五度以上的陡坡地,主要用於植樹造林,禁止開荒種植農作物和中草藥材。違者,每畝收繳水土流失危害賠償費二十元以上,對其中毀壞的樹木,由林業部門按規定處罰,並責令破壞者限期造林種草,保證成活,直到恢復植被為止。二十五度坡以上的耕地和藥材用地,要做出停耕計畫,限期植樹種草,儘快恢復植被。
第九條二十五度坡以下的荒山,在採取水土保持措施的基礎上,積極發展林、果、蠶、牧等業生產,一般不要墾荒種植農作物。任何單位和個人,在禁墾坡度以下開荒耕種,必須經縣人民政府批准,並採取水土保持措施,接受水土保持部門的監督。擅自開荒耕種的,責令退耕造林種草,並每畝收繳水土流失危害賠償費二十至五十元。
第十條風沙危害嚴重區,崩山、滑坡的危險區,易發生土石流區,靠近鐵路、公路、河流、渠道兩側的山坡,水庫淹沒區周圍,自然保持區,風景區,禁止毀林開荒、挖沙和開山炸石。違者,按各地區的具體規定,給予經濟處罰。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採伐林木,必須經過有關部門批准,禁止亂砍濫伐。嚴禁在幼林地、封山育林區、防風固沙林和特種用途林內濫伐林木、拾柴、放牧、開採沙石等。
按國家計畫採伐森林,必須對採伐跡地及時進行更新和防治水土流失。對容易造成水土流失危害的地方,只許進行間伐。山脊和裸岩地的林木禁止採伐。違者,不論單位或個人,每畝收繳水土流失危害賠償費五十元以上。
第十二條水利、鐵道、交通、工礦、電力、國防、勘探等部門,在山區、丘陵區、風沙區興建工程,施工前必須做出防治水土流失實施方案,報請所在市(地)、縣級水土保持部門審批和監督實施,對防治措施有分岐意見時,報請上一級水土保持部門核批。所需經費由設計部門列入工程概算,由建設部門支出。對拒不採取水土保持措施者,每年每畝收繳水土流失危害賠償費一百元以上,並責令施工主管部門限期搞好水土保持,直到水土不流失為止。情節較嚴重的,應追究領導責任。
第十三條社員按規定分得的自留山,首先要營造薪炭林,有條件並適宜栽樹、栽果、種牧草的,可以栽樹、栽果、種牧草。自留山上不準開荒耕種、建房、取土、埋墳,在自留山上進行樵採、採集等活動,不準造成水土流失。違者,要按各地的具體規定,給予處罰。通過自留山已解決社員燒柴的地方,必須把集體的山林封死管嚴,防止破壞植被。
第十四條柞蠶場要逐步實現以畝定產,並加強蠶場建設和管理。要搞好補植,使每畝蠶場上的柞樹,根刈達到200左右墩,中刈達到100墩以上,根刈五年生和中刈三年生柞樹的鬱閉度最低要達到0.7,並採取植物串帶和必要的工程措施,防治水土流失。要建設中刈蠶場,提高擔蠶量。如仍按剪子計算的,要將每把剪子放養面積逐步壓縮到六十畝左右。要建立蠶業生產責任制,把蠶場的建設和管理使用同時包給蠶民,長期不變,蠶民年老不能進行養蠶時,其子女如有養蠶經驗和技術,可優先承包其蠶場。鄉(社)、村(隊)與蠶民簽訂承包契約,要有防治水土流失的內容,對違背契約,造成水土流失者,除責令蠶民負責治理好以外,並視情節輕重,收繳危害賠償費。
第十五條種植人參要著重提高單產和質量,嚴格控制面積,並防止集中連片栽參。禁止在二十五度坡以上的高山、陡坡上栽參和毀林栽參。提倡平地栽參,林下養參。山上現有的參園,要有水土保持措施;人參收穫後要及時造林種草;擴大參園,要報有關部門批准,違者,以毀林開荒論處,責令限期治理好,並每畝收繳危害賠償費八十元以上。
第十六條搞好封山育林、育草,保護山區資源。凡適宜封禁的荒山、荒坡、荒溝,一律封起來,明確封禁範圍和時間,建立制度,封住管嚴。在封禁期間,嚴禁進山打柴、割草、放牧、開荒。違者,視情節輕重,收繳危害賠償費。
對現有山區自然資源,不論集體或個人以戶承包的山林,都要嚴禁採取抹樹頭、扒樹皮、連根挖等掠奪性的經營方式。對柴山要堅持打柴留樹的原則,嚴禁砍柴“剃光頭”的做法。採集山貨野果,中草藥材等,不準破壞水土保持。要明確規定採獲山貨野果日期,在規定期限外一律不準上山採集。對擅自入山違犯上述規定者,按破壞水土保持論處。根據情節每人每次收繳危害賠償費一元以上。對野果集中的地方,可改建為野果園或野果山,加強管理,防止破壞。
第十七條保護好草場(包括草山、草坡、草溝),禁止毀草開荒,破壞草皮和過度放牧。牧場要固定,實行劃區輪牧,科學管理,建立合理利用制度。要在不斷提高草場管理和產草水平的基礎上,實行以草定畜,合理安排載畜量,做到畜、草平衡。草場要營造保護林和綠傘,播種牧草、改良草場,恢復植被。岩石裸露的石質山區和封山育林區等非放牧區,嚴禁放牧。二十五度以上的草坡,禁止放牧,規劃為牧業用地的,只能做割草場,實行輪封輪割,人工種草。對擅自進入封山區放牧的單位和個人(包括放牧員),每隻(頭)羊、豬一次收繳危害賠償費五角以上,每頭(匹)牛、馬、騾、驢收危害賠償費三元以上。
第十八條為防止水土流失,山區、丘陵區、風沙區的各級政府,應組織鄉(社)、村(隊)和國營農、林、牧場建立封山育林、育草制度,積極發展薪炭林,實行節柴改灶,推廣沼氣,儘快改變鏟草皮、刨疙瘩、濫樵、燒大柴等習慣。培育木耳、香菇等,不許毀林。發展果樹,要採取水土保持措施。從事燒木炭、燒磚瓦、挖礦、採石等副業生產,必須結合生產規劃和水土保持的要求制訂具體辦法,報經有關部門批准,有組織有領導地進行,嚴禁亂挖、亂倒土石和破壞植被。對於造成水土流失的,要根據情節輕重,按規定限期採取整治措施,並每畝收繳危害賠償費十元以上。
第十九條水土流失危害賠償費統一由水土保持部門核定款額和開據收繳,由縣水土保持部門管理百分之四十,鄉(社)管理百分之六十。用於恢復水土保持設施和治理水土流失,不準挪作它用。
第三章 水土流失的治理
第二十條治理水土流失,要本著“誰所有,誰治理,誰管護,誰受益”的原則,按照自然條件,以小流域為單元,實行全面規劃,綜合治理,集中治理,連續治理,做到治一處,成一處,受益一處。
第二十一條治理水土流失,必須按小流域為單元的總體規劃,進行規劃設計,提出治理規劃設計書和圖紙,經縣(區)以上水土保持部門批准,方可施工。
第二十二條有防治水土流失任務的地方,均應將水土保持小流域治理納入農業生產責任制的內容。在統一規劃,綜合治理,土地權屬歸集體的前提下,實行宜統則統,宜放則放,宜包則包,除下放自留山外,把現有荒山、荒溝、荒坡、荒灘,儘量包到戶或聯戶進行開發建設。要堅持放寬政策,按能(經營能力)承包,簽定契約,限期治理,搞好管護,受益分成,長期不變,允許繼承。契約一經簽定,集體和承包戶都要信守。對於違反契約,只占地塊不治理,或搞掠奪式經營者,集體有權終止契約。情節嚴重者,要給予經濟處罰。對於不便分散經營的遠山、深山、石質山,可以利用水土保持義務工進行統一治理,交專業隊伍經營,也可由集體組織專業隊(組)承包,明確任務,建立制度。實行以戶承包為主體的多種形式小流域治理責任制。
第二十三條現有二十五度以上的坡耕地,應退耕還林、還草。五度至二十五度的坡耕地,要有計畫地逐步修成水平梯田。五度以下的坡耕地,可採取等高耕作等水土保持措施進行耕種。
超坡地立即退耕確有困難的,要認真採取水土保持措施,並要做出建設基本農田和逐步退耕還林計畫。
第二十四條享受國家補助費的水土保持小流域治理,要由縣(區)水土保持部門(甲方)同鄉(社)、村(隊)(乙方)和縣財政部門(丙方)簽定契約。甲方負責安排治理任務補助費計畫,制定規劃設計,進行施工的技術指導;乙方負責組織施工,按計畫、契約要求,保質保量地完成治理面積和各項水土保持措施;丙方負責撥款,並進行財務監督。任務落實後,各方在契約上籤字蓋章,各執一份,嚴守信義。不按契約辦事的,要負責經濟責任。
第二十五條為了切實解決造林、種草所需苗木,種子,除靠國營農、林、牧場等有關單位育苗採種外,還應動員農村集體和農戶本著自採種、自育苗的原則,建立苗圃和草籽基地。
第四章 水土保持設施的管理養護
第二十六條各種水土保持設施(包括水土保持試驗場地的設施),必須明確權屬,按照“誰所有,誰治理,誰經營,誰管護,誰受益”的原則,建立管理養護組織,以戶承包為主,落實各種形式的責任制,加強管理養護,做到隨修隨管,隨栽隨護,隨毀隨補,使各項設施經常保持完好。
第二十七條水土保持設施的管理養護範圍包括:林草等植物措施的撫育、補植、撫育性採伐;封山、封沙、育林、育草區域的管理;草場、蠶場、參園、果園等水土保持措施的經營管理;梯田、治溝、造林整地等工程措施的保護、補修、修復、加固、提高標準;以及為水土保持服務的各項設定的管理、使用。
第二十八條各級政府要重視水土保持設施的管理養護工作。水土保持部門要設專人抓管護工作,研究管護辦法,制訂管護制度,總結推廣管護經驗。省、市(地)、縣水土保持部門要設專職或兼職的水土保持檢查員二到三人,除監督檢查管護工作外,並檢查辦理破壞水土保持案件。情節嚴重的案件,應由主管部門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水土保持設施和水土保持試驗場地、儀器、設備的義務,不得以任何藉口進行侵占和破壞。對破壞水土保持設施的單位或個人,要給以經濟制裁或行政處分,並責令限期修復,後果嚴重的,應由主管部門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教育與科學研究
第三十條各級政府的教育、水利、農業、林業等部門,有責任做好水土保持的宣傳教育和技術普及工作。瀋陽農學院和省水利學校、林業學校,應設定水土保持專業,培養水土保持科學技術人材。水土流失嚴重地區的中、國小校,要適當增加水土保持知識的教學內容。各級水土保持部門要開展水土保持技術服務和諮詢工作,採取印發宣傳資料、刊物和辦技術訓練班等形式,普及水土保持科學技術知識,幫助辦好民眾性的科研點,努力提高水土保持工作人員的業務水平。
第三十一條水土流失地區的各級領導應重視水土保持科學研究工作,切實加強領導,有關科研單位每年將研究的課題及資金器材要列入計畫,也要從水土保持經費中抽出一部分作為水土保持科學研究經費。要健全水土保持科學研究機構與試驗基地,及時解決存在問題。農、牧、林、水等部門和有關科學研究單位,應把水土保持科學研究納入本部門的科學研究課題,並及時總結推廣科學研究成果。
第三十二條水土保持科學試驗研究必須緊密聯繫實際,為防治水土流失和發展生產服務。要以套用技術的研究為主,儘快地研究出工效高、效果好、成本低的水土保持措施。要加強小流域綜合治理前後的觀測工作,為水土資源合理開發利用評價,農林牧各項措施的合理配置和綜合性研究,提供科學依據。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本實施細則的解釋工作,授權省水土保持委員會。
第三十四條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