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林地栽參管理暫行辦法》在1989.08.10由遼寧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遼寧省林地栽參管理暫行辦法
- 頒布單位:遼寧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89.08.10
- 實施時間:1989.08.10
*註:本篇法規已被《遼寧省人民政府關於修訂廢止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發布日期:2001年12月28日 實施日期:2001年12月28日)廢止
第一條 為了合理利用山區林地資源,有計畫地發展人參生產,保護生態環境,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我省境內利用山區林地栽參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利用林地發展人參生產,由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林業行政部門進行統一規劃,經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四條 單位或個人利用集體所有的林地栽參,應經村民委員會同意,向所在鄉(含鎮,下同)人民政府申請,報縣林業行政部門依照規劃審核批准;利用全民所有的林地栽參,應經所在鄉人民政府同意,報縣林業行政部門依照規劃審核批准。
第五條 利用林地栽參,應依照《遼寧省農業承包契約管理試行辦法》簽訂承包契約。
第六條 林地栽參不得集中連片。不準在山脊和二十五度以上坡地以及省人民政府確定的水源涵養林地栽參。
水源涵養林區現有參地,應在五年內全部還林。
第七條 利用林地栽參,除參地上部應留二十米寬、下部距山根留十米寬保護帶外,還應在不同坡地中間沿等高線按下列間隔各留兩米寬的保護帶:十五度以下坡地,間隔為三十米;十六度至二十度坡地,間隔為二十米;二十一度至二十五度坡地,間隔為十米。在保護帶上應栽植樹木,保護植被。
第八條 林地栽參應實行林下栽參、林參輪作、林參間作。實行林參輪作的,收穫人參後必須還林。還林標準,當年成活率不得低於90%,翌年保存率不得低於85%;未達到標準的,除限期補植外,不批准新的輪作用地。實行林參間作的,人參與樹木應同時栽植。新植樹木十五年後方準採伐。
第九條 利用林地栽參的單位和個人,在收穫人參時,應向縣林業行政部門或其委託單位交付還林押金,每簾四元。翌年六月,經縣林業行政部門檢查驗收,對符合造林規程達到還林標準,所付押金全部退還;未達到還林標準,經限期補植仍不合格的,不予退還押金。
留置的還林押金只能用作補植樹木的費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條 利用林地栽參的單位和個人,應按下列標準交納林業開發建設基金:
(一)在國家規劃的宜林地中的荒山、荒坡栽參的,每畝三十元;
(二)在灌木林地中栽參的,每畝一百元;
(三)在皆伐跡地、皆改跡地中栽參的,每畝二百元。
林業開發建設基金由縣林業行政部門或其委託單位負責收取。利用集體所有的林地栽參收取的林業開發建設基金,應返還給集體單位。收取的林業開發建設基金全部用於造林、營林和護林,專款專用。
第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造成森林資源破壞和水土流失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及其實施細則、《遼寧省實施辦法》和《遼寧省水土保持工作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林業廳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