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府關於利用林地栽種人參的若干規定》由吉林省人民政府1986年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政府關於利用林地栽種人參的若干規定
- 發布文號:吉政發[1986]145號
- 發布日期:1986-11-03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0702
【發布文號】吉政發[1986]145號
【發布日期】1986-11-03
【生效日期】1986-11-03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發布文號】吉政發[1986]145號
【發布日期】1986-11-03
【生效日期】1986-11-03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利用林地栽種人參的若干規定
(1986年11月3日吉政發〔1986〕145號)
為了合理利用森林資源,促進林業、參業生產共同發展,根據我省實際情況,對利用林地栽種人參作如下規定:
一、利用林地栽種人參必須提出用地申請報告,並附有森林調查資料、縣級以上參業主管部門批准的人參發展計畫(已搞林參間作的還要附原用林地上林參間作或參後還林情況),報有關主管部門審批。其中,利用國有宜林荒山荒地、林中空地、疏林地、灌木林地和採伐跡地的,由縣(市)林業局或國營林業局(經營局)審批;利用集體林地的,由縣(市)林業局審批;利用其他國有林地的,由省林業廳審批。對符合批准條件的用地申請,審批單位要在申請的當年予以批准。
二、利用林地栽種人參,應主要從荒山荒地、林中空地、疏林地、灌木林地和採伐跡地中批給。凡有上述林地未利用的地方,不得從其他林地中批給參業用林地;利用上述林地確實解決不了的,可以批給少量成過熟林地和低質次生林地。對已經達到批准生產規模的人參生產單位,要按還林的面積批給種參用林地;不還林的不撥給種參用林地。
三、種參用林地內的樹木,由用地單位負責採伐,合理造材,並按批准檔案中指定的地點集中堆積,交林木所有者,由林木所有者付給工時費。用地單位必須向林木所有者交納林木損失補償費,其標準按林地面積計算,每公頃疏林地五百元,成熟林地一千元,天然次生林地二千元。各地現行標準超過本規定的,可按原標準執行。林木損失補償費要列入育林基金,統一管理使用,不準挪作他用。
四、利用林地栽種人參,必須實行林參間作或參後還林。利用疏林地、灌木林地、採伐跡地、成過熟林地和天然次生林地種參的,必須實行林參間作,起參後補植成林;利用荒山荒地、林中空地種參的,可根據實際情況,實行林參間作或參後還林,還林費用由種參單位承擔。
五、用地前,用地單位要與林地所有者簽訂林參間作或參後還林契約,並按照下列要求開展還林工作:
(一)還林要以營造針闊混交林為主,其面積不準低於還林面積的百分之六十;營造楊樹和落葉松純林要限制面積,其面積分別不準高於還林面積的百分之十和百分之二十。
(二)林參間作每公頃的造林密度不準低於三千三百株,起參時保存率不準低於百分之九十,起參後補植到四千四百株以上,還林後要撫育管護三年,其保存率要達到百分之八十五以上。
(三)參後還林每公頃的造林密度不準低於三千四百株,還林後要撫育管護三年,其保存率要達到百分之八十五以上,經過驗收合格後,交林地所有者。
(一)還林要以營造針闊混交林為主,其面積不準低於還林面積的百分之六十;營造楊樹和落葉松純林要限制面積,其面積分別不準高於還林面積的百分之十和百分之二十。
(二)林參間作每公頃的造林密度不準低於三千三百株,起參時保存率不準低於百分之九十,起參後補植到四千四百株以上,還林後要撫育管護三年,其保存率要達到百分之八十五以上。
(三)參後還林每公頃的造林密度不準低於三千四百株,還林後要撫育管護三年,其保存率要達到百分之八十五以上,經過驗收合格後,交林地所有者。
六、參業生產所需要的柱腳和大梁桿用材,可在開墾參地採伐下來的小規格木材中,按國撥價(扣除“下段工本費”)撥給。具體數量由縣(市)林業局或國營林業局(經營局)根據實際需要掌握。
七、各林業主管部門和森林經營單位,要積極支持參業發展,對種參用林地,要在可能的範圍內予以安排解決。森林經營單位要積極為參業生產單位提供森林調查資料,並協助其制訂利用林地發展人參生產的規劃。
八、各級林業、參業主管部門和森林經營單位,要建立種參利用林地和參地還林情況檔案,做好參業用地的使用管理和參地還林檢查驗收工作,促進林業和參業生產的共同發展。
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