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水土保持工作實施細則

《黑龍江省水土保持工作實施細則》,發布於1985-04-08。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水土保持工作實施細則
  • 發布單位:80802
  • 發布日期:1985-04-08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實施細則,草案的說明,

實施細則

【發布單位】80802
【發布文號】黑政發[1985]37號
【發布日期】1985-04-08
【生效日期】1985-05-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黑龍江省水土保持工作實施細則
(1985年4月8日黑政發〔1985〕37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水土保持是國土整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造福子孫後代的根本大計。為防治水土流失,減少水、旱、風、沙災害,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發展工農業生產,根據國務院《水土保持工作條例》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適用於我省行政區域內一切土地和江、河、湖泊等水域。
第三條水土保持工作應貫徹“防治並重,治管結合,因地制宜,全面規劃,綜合治理,除害興利”的方針。防治水土流失,應動員社會力量,各部門密切協作,依靠廣大人民民眾去做。
第四條縣以上人民政府應查清所轄行政區域內水土流失地域的分布、數量和侵蝕類型、程度,制定水土保持總體規劃。
第五條國營農、林、牧場和勞改農場,鄉(鎮)、村,應在縣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水土保持總體規劃指導下,制定水土保持規劃,並組織實施。
第二章 水土流失的預防
第六條十五度以上坡地禁止開荒耕種。在禁墾坡度以下易造成水土流失的地區開荒,應有水土保護實施方案,由當地開荒主管部門和水土保持部門督促實施。
第七條禁止在侵蝕溝坡、沙石裸露、土質瘠薄和風蝕嚴重地區開荒。禁止毀林開荒、燒山開荒。
第八條風沙地區,應保護現有林草植被,禁止毀草原開荒,禁止開沙荒。
第九條在下述區域內禁止擅自採掘沙石土料,禁止伐森林。
(一)國務院及省人民政府指定保護的名勝古蹟,自然保護區;
(二)松花江、嫩江、牡丹江、穆稜河、湯旺河、呼蘭河、拉林河、雅魯河、綽爾河的堤防背水面坡腳以外三十米以內,其它江河堤防背水面坡腳以外二十米以內,以及鏡泊湖、興凱湖、五大連池十年一遇洪水線以外一公里以內;
(三)國界河流堤岸五百米以內;
(四)大、中型水庫上游到校核洪水位,兩側到分水嶺;
(五)引排水乾渠兩側三十米以內;
(六)有滑坡危險、易產生土石流的地區。
第十條森林採伐計畫應有採伐跡地更新和防止水土流失的實施方案,並由上級主管部門督促實施。集體或個人的自有林的採伐,也應採取防止水土流失的措施。
第十一條二十五度以上山地森林不準皆伐;二十五度以下十五度以上山地森林應採用漸伐、擇伐或每塊面積小於七十五畝的小面積皆伐;十五度以下坡地森林皆伐面積應按林業部門有關規定執行。皆伐跡地必須在當年或次年更新造林。
用完的集材道,應及時造林。
第十二條承包小流域和自留山的承包戶,在承包範圍內採伐林木、打柴、放牧等,應保護林草植被。林糧間作不準影響水土保持。
第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山區、丘陵區、風沙區興建工程、採礦以及采沙、石、土料的場地應及時平整或採取水土保持措施,廢棄的沙、石、土料的礦渣、尾沙應妥善處理,不準倒入江河、水庫;對可能釀成水土流失的地區,在報批的生產計畫中應包括水土保持治理實施方案,由水土保持部門監督實施。
第十四條山區、丘陵區、風沙區應建立封山育林、育草制度。對適宜封禁的荒山、荒溝及退化的草原、草山、草坡,由當地人民政府劃定封禁範圍和時間,建立封禁標誌。
第十五條應劃定蠶場範圍。蠶場伐樹,不準根刈,要帶狀保留原有森林植被。停養的蠶場應封山育林。
第十六條坡地參園應橫山帶狀布設,每塊參園面積不得超過三十畝。廢棄的參園應在當年補植樹木。
第十七條對種植藥材、養鹿、培育木耳破壞的植被應限期恢復。
第三章 水土流失的治理
第十八條治理水土流失應因地制宜,因害設防,堅持工程措施、生物措施、農業措施相結合;治理和利用相結合,加快治理速度,注重經濟效益。
第十九條應扶持和發展水土保持治理專業戶,水土保持部門應在資金上給予幫助,所需物資應優先給予安排,在技術上給予指導。
第二十條承包有水土流失土地的承包戶在簽訂承包契約時,應按照本細則的規定明確治理義務,限期治理。
第二十一條山區、丘陵區治理水土流失應以小流域為單元,搞好規劃設計,進行綜合治理,集中治理,連續治理,做到治一處,成一處,受益一處。在規定期限內達到以下標準:
(一)治理程度達到百分之七十以上,林草面積達到宜林草面積的百分之八十以上,造林成活率達到百分之八十以上;
(二)水庫塘壩工程應達到校核洪水標準,截流溝、地埂、魚鱗坑、蓄水池、谷坊、排水溝等小型水土保持工程應達到能攔蓄或排除五年一遇暴雨標準;
(三)削減泥沙應達到百分之七十以上。
第二十二條有水土流失的荒山、荒坡、荒溝和小水庫、塘壩等地方,應結合水土保持發展果樹、水產養殖等多種經營生產。
第二十三條禁墾坡度以上或沙石裸露、土質瘠薄的耕地應做好規劃,逐步退耕還林、還牧,退耕確有困難的,應採取工程措施和生物措施治理水土流失;退耕還林、還牧地區口糧不足,按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解決。禁墾坡度以下坡耕地,應根據坡度大小分別採取等高壟作、修地埂、修梯田、營造水流調節林帶等措施。
第二十四條風沙地區應採取營造防風固沙林草和留殘茬等措施,治理風沙危害。
第二十五條林業、牧業及水土保持部門應扶助民眾建立水土保持苗圃。國營農場、牧場、鐵路、礦山等其它有防治水土流失任務的單位,也應建立水土保持苗圃。造林種草任務大的單位,還應建立林草種子基地。
第二十六條任何單位或個人因開荒、搞副業、採礦、築路、興修水電工程等造成的水土流失,應及時治理。
第二十七條鄉、鎮人民政府,對風蝕、水蝕的棄耕地及時組織種植林、草、綠肥植物。
第二十八條協作治理水土流失新增加耕地的使用,由治理單位共同商定,原土地所有權不變,五年內免交農業稅。梯田埂占地、退耕還林、還牧和小型水庫、塘壩淹沒區計畫內的耕地,經市、縣水土保持和土地部門審查,報當地人民政府批准,由當地財政部門核減計稅面積。
第二十九條經水土保持部門批准,城鎮待業人員、離退休人員、職工家屬以及國家企業事業和集體單位可以集資、投勞聯合治理開發小流域,但不準與當地農戶爭地。
第四章 水土保持設施管理養護
第三十條水土保持設施包括:梯田、地埂、截流溝、蓄水池、溝頭埂、跌水、魚鱗坑、谷坊、塘壩、小型水庫、水土保持林、草及科研設備、場地等。水土保持設施誰建設,誰所有,誰使用,誰管護。有水土保持設施的單位應建立管護組織或將管護任務承包到戶,制定管護公約。
第三十一條水土保持設施不準隨意拆除、毀壞。梯田、谷坊、塘坊、小型水庫等工程,確需調整拆除的,須經市、縣水土保持部門批准。
第三十二條市、縣水土保持部門應指定有水土保持設施的單位設專、兼職水土保持設施管護人員。農場、牧場、林業、鐵路、礦山等部門應指定專、兼職人員負責水土保持設施的管護。
第五章 教育和科學研究
第三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的水利、農業、林業、科技等部門應密切協作,做好水土保持教育和技術普及工作。各級水土保持委員會,應聘請有關科技人員,參加防治水土流失科學技術措施的論證和指導工作。
第三十四條省內農業、林業、水利院校應開設水土保持專業或課程。水土保持科學研究應密切聯繫實際,協同有關科研、教學等單位開展專題研究和綜合性科學研究。
第三十五條各級科委和水利部門負責領導水土保持科學研究工作,編制水土保持科學研究規劃,鑑定和推廣水土保持科技成果。
第三十六條水土保持科學研究單位和試驗站應按時完成國家和省下達的科研任務,並負責民眾性科研網點的技術業務指導。各有關科研單位,應把與其有關的水土保持科研任務納入本部門的科學研究課題。
第六章 水土保持工作機構
第三十七條縣以上人民政府應設立水土保持委員會,主管本行政區內的水土保持工作。水土保持委員會由計經委、科委、水利、農牧漁業、林業、農場、交通、財政、鐵路、環保等部門負責人組成,由各級人民政府一名主管領導兼任主任。水土保持委員會辦公室是水土保持委員會的日常辦事機構,設在同級水利部門。
有水土流失防治任務的國營農、林、牧場、勞改農場應設立水土保持機構或設專、兼職人員。
第三十八條各級水土保持委員會的職責:(1)討論審議有關水土保持工作的重大決策;(2)討論通過水土保持規劃和中、長期實施計畫;(3)執行和監督執行國家和省制定的有關水土保持的方針、政策、法規;(4)組織協調有關部門開展水土保持查勘、設計、區劃、規劃、科研、教育等工作;(5)編制水土保持計畫和經費預算,並組織實施,掌握使用水土保持經費和物資。
第三十九條水利部門按國務院有關規定,結合我省情況,從農田水利費中劃撥一定比例的水土保持經費,專款專用。
農場、牧場、鐵路、交通、林業、城建、煤炭、地質、工礦等部門的水土保持經費,基本建設單位從基本建設投資中列支,生產企業單位從企業更新改造資金或生產發展基金中列支,並報上一級水土保持委員會備案。
第四十條接受國家經費補助的治理單位應和水土保持部門簽訂水土流失治理契約,規定各自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章 獎勵與懲罰
第四十一條對水土保持工作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按國家《水土保持工作條例》第二十九條的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四十二條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或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沒收其非法所得,並給予經濟制裁;情節嚴重的應給予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規定,開荒、采沙、取土的,按《黑龍江省土地管理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
(二)違反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有關規定處理;
(三)違反第十三條規定的單位處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個人處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第十四條規定,不遵守封禁制度的單位處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個人處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的單位處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個人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六)違反第三十一條規定,拆除毀壞水土保持設施的,令其恢復原狀,賠償損失,單位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個人處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七)按契約規定只完成部分水土保持計畫任務的單位和個人,收繳未完成部分的補助費,處以補助總金額百分之五以內的罰款,並按全同規定,追究應負的責任。
第四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收繳的罰沒款,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四條國家工作人員違反本細則的規定,對水土保持工作造成損失的,應從嚴懲處。
第四十五條對不服經濟制裁的單位和個人,可在接到罰款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執行的,由水土保持部門申請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規定的程式強制執行。
第四十六條對違反本細則的行為,人人都有權檢舉、控告。被檢舉、控告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打擊報復,違者依法懲處。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本細則的具體套用由黑龍江省水土保持委員會解釋。
第四十八條本細則自一九八五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草案的說明

主任、副主任、各位委員: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託,現對《黑龍江省水土保持工作實施細則》(草案)做如下說明,請審議。
根據國務院頒發的《水上保持工作條例》第三十二條的規定,省水利廳於一九八三年十月草擬了《黑龍江省水土保持工作實施細則》(送審稿)上報省人民政府。按照去年我省地方立法規劃要求,在省政府辦公廳的具體組織指導下,在過去上報《細則》的基礎上,又廣泛徵求省直有關部門和各行署,市、縣人民政府的意見,並經省長辦公會討論修改後,形成了這個草案,現將幾個主要問題作以說明。
一、制定本《細則》的必要性
我省水土流失危害嚴重,急需依法加強治理。據不完全統計,全省水土流失面積達七千五百萬畝,其中耕地流失面積六千萬畝,嚴重的有三千萬畝。耕地流失面積十萬畝以上的市、縣共有五十八個,流失面積五十萬畝以上的市、縣有二十四個,一百萬畝以上的市、縣有十六個。據典型資料統計分析,全省平均每年每畝坡耕地跑水七十五立米,流失表土二至四立米,流失氮、磷、鉀肥四十一到八十二斤。克山、拜泉、尚志、賓縣等地許多坡耕地墾初畝產三、四百斤,由於水土流失,現已下降到二百斤左右。我省西部地區每年因風蝕危害,毀種補種面積達二百多萬畝。由於風蝕等原因,嫩江地區草原面積由一九六○年的三千萬畝減少到一千七百多萬畝,畝產草量由二、三百斤,下降到一百斤左右。據水保科研部門實地調查推測,全省因水土流失危害,每年少收糧食四十五億斤左右。
水土流失不僅影響農牧業生產,而且對城建、交通和居民生命財產安全影響也很大。據統計,全省共有大型沖刷溝十四萬四千多條,侵吞土地一百一十多萬畝。雙鴨山、雞西、鶴崗三市一九八一年雨季新增水打溝一千四百六十多條,嚴重威脅公路、鐵路和民房安全。由此可見,水土流失的危害不僅造成地力減退、河道淤積,加重旱澇災害,而且還危及交通運輸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隨著國民經濟發展,人們索取自然資源日益增加,保護自然資源,珍惜每一寸土地,是我們長遠的國策。因此,搞好國土整治,控制水土流失,對於發展工農業生產和維護人民生活安定,都具有直接意義。
國務院頒發的《水土保持工作條例》在土水流失的預防、治理、教育、科研等方面做了原則性的規定。為了更好地貫徹《土水保持工作條例》,進一步搞好我省的水土保持工作,從實際出發,結合我省防治水土流失的具體情況,有必要制定一個實施細則,以便各部門、各單位和廣大民眾能按照統一的規定要求,共同搞好水上保持工作。
二、主要內容的說明
《黑龍江省水上保持工作實施細則》(草案)共八章四十八條。
(一)關於水上流失的預防
水土保持的一個特點是破壞容易,治理難,而且土壤的形成是十分緩慢的,往往需要幾個世紀的風化發育過程,一旦流失,很難恢復。因此,搞好預防是關係到國家民族命運的大事,是造福子孫後代的根本大計。造成水上流失的一個重要原因是亂砍森林、毀林開荒,尤其是陡坡開荒,如不採取及時預防和治理措施,將造成嚴重水土流失,危害更大。特別是在全省當前大面積開發性生產建設中,如不首先把水土保持工作搞好,既破壞了生態平衡條件,也不利於水上資源的合理利用,所以在《細則》中著重強調了預防問題,在這方面規定了必要的條文。預防中還有一個禁墾坡度問題,國家規定二十五度以上為禁墾坡度,各省可根據本地情況規定低於二十五度的禁墾坡度。根據我省緩坡耕地多,陡坡耕地少的特點,省人大常委會一九八一年頒發的《黑龍江省土地管理暫行條例》規定,十五度以上坡地、沙荒地禁止開荒,做出這個規定對我省今後防治水土流失,特別是解決陡坡耕地退耕還林還牧問題是非常重要的。這適合於我省山區和丘陵區的實際情況,對逐步改變廣種薄收的習慣作用很大,所以在第六條重新明確規定十五度以上坡地禁止開荒耕種。
森林采育失調,特別是大面積皆伐,不僅造成森林資源的枯竭,而且也必然加劇水土流失危害,江河泥沙淤積增多,這個問題如不儘快解決,其後果不堪構想。為了做好水土流失的預防,在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五條和第十六條中對採伐要求、山區森林皆伐控制面積,對集材道以及對蠶場、參園等方面都做了具體規定。此外,為使有關部門在開發利用水土資源的生產活動中做好水土保持工作,對農場、鐵路、交通、林業等部門也做了相應的規定。
(二)關於水土流失的治理
我省水土流失治理面積,到一九八四年末達到二千零五十九萬畝,占流失面積的百分之二十七。為了加快治理速度,適應“四化”建設的需要,在第三章對水土流失治理做了明確的規定。隨著農業生產責任制的落實,我省廣大農村出現了承包治理水土流失的熱潮,水土保持承包戶達到了三十八萬戶。克山、拜泉、海倫、穆稜、賓縣等縣的經驗證明,小流域治理承包和水土保持專業承包戶,對加快治理速度提高工程質量,合理利用土地資源,起到了很大的作用。為進一步搞好小流域綜合開發治理,在第十九條規定了“應扶持和發展水土保持治理專業戶,水土保持部門應在資金上給予扶助,所需物資應優先給予安排,在技術上給予指導。”為督促土地承包戶治理承包土地的水土流失,在第二十條明確規定“承包有水土流失土地的承包戶在簽訂承包契約時,應按照本細則規定明確治理義務,限期治理”。
陡坡開荒的教訓很多,不僅解決不了糧食問題,而且加劇了水土流失。尚志縣亞布力鎮雙河村,過去森林茂密,資源豐富,土質肥沃,山青水秀,一九五六年前每年向國家交售商品糧五十多萬斤。後來為增加糧食,毀林開荒,全村耕地有一半在三十度以上坡地,由於水土流失嚴重,地力逐年減退,糧食畝產下降到百斤左右,造成越墾越窮的惡性循環。據不完全統計,全省十五度以上坡耕地有五十八萬畝。這些地方水土流失都很嚴重,為調整農村產業結構創造條件,合理利用土地資源,應把退耕還林工作擺到重要日程。鑒於東部山區一些地方陡坡耕地集中,如牡丹江地區十五度以上坡耕地有五萬七千多畝,松花江地區有四十八萬畝,退耕還林還牧後,糧食不足問題較大,在第二十三條規定了退耕後口糧不足問題,按國家有關規定解決。
我省風蝕危害大,耕地風蝕面積多達二千四百多萬畝,為了加強風蝕治理工作,在第二十四條對風蝕治理做了具體規定。
此外,對因開荒、搞副業、開礦等生產活動造成水土流失如何進行治理等有關問題,也分別做了具體規定.
(三)關於水保設施管理養護、教育、科學研究
建國以來,我省興修了大量的水保設施,對防治水土流失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是,由於受重建輕管思想的影響,致使一些地方的水保設施遭到嚴重破壞。根據這種情況,在第三十一條中規定“水土保持設施不準隨意拆除、毀壞”。為加強水土保持設施的管理,第三十二條規定“市、縣水土保持部門要指定有水土保持設施的單位設專、兼職水土保持設施管護人員。農場、林業、鐵路等部門要指定專、兼職人員負責水土保持設施的管護”。做出這些規走將使水保設施充分發揮效益。
我省開展水土保持工作歷史比較短,在黨的領導下,廣大民眾開展這項工作中取得一走成績,積累一些經驗,我省地處高寒地帶,土質鬆散,水土流失有其規律和特點。為使防治水土流失符合自然規律和經濟規律,必須進一步加強水土保持教育和科研工作。為此,在第三十三條主第三十四條規定了“各級人民政府的水利、農業、林業、科技等部門要密切配合,做好水土保持教育和技術普及工作”、“省內農業、林業、水利院校要設水土保持專業或課程”等。做出這些規定,將有利於搞好科學性治理,加快水土流失的治理速度。
(四)關於水保機構設定
我省在“文革”前水土保持機構比較完整,各地都有水土保持委員會,下設辦公室。由於機構完整,人員齊備,做了大量工作,有力地推動了全省水土保持工作的開展,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在十年動亂中這些機構被撤銷,使這項工作受到很大損失。一九八一年省委、省政府為加強水土保持工作,決定恢復省水土保持委員會,各地也相繼恢復了委員會,並在水利部門設了辦事機構,對全省水土保持工作推動很大。根據國務院《水土保持工作條例》規定和我省實際情況,在第三十七條中規定了省及各市縣人民政府應成立水上保持委員會,主管本行政區內水土保持工作。水土保持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同級水利部門。同時根據第四次全國水土保持工作會議精神,也規定了農、林、牧等部門都要負責搞好本部門的水保工作。這樣做,有利於發揮各部門的積極性,按照國家水土保持協調小組“各負其責,各盡其力、各投其資、各記其功”的要求共同把這項工作搞好。
(五)關於獎勵和懲罰
為了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保證本《細則》的認真貫徹執行,在《細則》中規定了凡是在防治水土流失、水保設施管理養護的好,宣傳貫徹水土保持法規有功的單位或個人給予表彰獎勵,對違反本《細則》有關規定的行為,分別不同情況,各級水保部門有權實行經濟制裁,情節嚴重造成重大損失或後果的建議有關部門給直接責任者以行政處罰,直至追究刑事責任。這些規定對加強社會主義法制,增強廣大幹部民眾執行本《細則》的自覺性和法律的約束性,對有效實施《細則》都能起到有力的推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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