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信息
2014年9月26日,《遼寧省水土保持條例》經遼寧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並通過,並於2014年12月1日正式實施。
《遼寧省水土保持條例》在原《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的基礎上,依據修訂後的《
水土保持法》對全省水土保持規劃、治理、監督、監測等工作做了全面的最佳化調整,更加立足於實際,適應時代的發展。
修訂條例
(2014年9月26日遼寧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7年7月27日遼寧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關於修改<遼寧省機動車污染防治條例>等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預防和治理水土流失,改善生態環境,促進生態文明建設,保障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與水土保持有關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水土保持工作應當遵循預防為主、保護優先、全面規劃、綜合治理、因地制宜、注重效益的方針,堅持誰開發誰保護、誰造成水土流失誰治理和補償的原則。
第四條 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水土保持工作的統一領導,實行責任目標行政首長負責制,建立健全工作協調機制和考核獎懲制度,將水土保持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障資金投入。
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所在的縣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水土保持工作。
第五條 省、市、縣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水土保持工作。市轄區未設水行政主管部門的,其水土保持工作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發展改革、財政、國土資源、環境保護、林業、農業、住建、交通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實施本轄區內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相關工作,村(居)民委員會協助落實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任務。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水土保持宣傳和教育工作,普及水土保持科學知識,增強公眾水土保持意識,支持有關高等院校、科研單位開展水土保持科學技術研究,培養水土保持科學技術人才,推廣先進實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提高水土保持科學技術服務水平。
第二章 水土保持規劃
第七條 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每五年開展一次全省水土流失調查並公告調查結果。因重大自然災害等情況造成水土流失的,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組織開展水土流失調查。
市、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在本行政區域內開展水土流失調查的,應當在公告前將調查結果逐級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八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應當依據水土流失調查結果、上一級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的劃定結果,及時組織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劃定本地區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並向社會公告。
第九條 下列區域應當劃入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
(一)一、二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水源涵養區,河流源頭區;
(二)水庫庫區,湖泊、濕地保護區;
(三)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以及地質公園、森林公園;
(四)其他水土流失潛在危險較大,對區域防洪安全、水資源安全、生態安全或者人居環境等有重大影響的區域。
第十條 下列區域應當劃入水土流失重點治理區:
(一)水土流失嚴重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
(二)侵蝕溝道密集、森林植被嚴重退化、土地沙化嚴重的區域;
(三)崩塌、滑坡危險區和土石流易發區;
(四)礦山開採等人為活動造成嚴重水土流失的區域;
(五)其他水土流失嚴重、對經濟社會發展產生嚴重影響的區域。
第十一條 水土保持總體規劃應當在水土流失調查結果及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劃定的基礎上,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發展改革、財政、環境保護、國土資源、林業、農業等部門編制,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部門批准後,由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水土保持總體規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水資源規劃、城鄉建設規劃和環境保護規劃等相協調。
編制水土保持總體規劃,應當徵求專家和公眾的意見。
第十二條 水土保持專項規劃應當符合水土保持總體規劃,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編制,報本級人民政府授權的部門批准後,由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跨行政區域的水土保持專項規劃,由其共同的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編制,報本級人民政府授權的部門批准後,由水土保持規劃執行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 有關基礎設施建設、礦產資源開發、城鎮建設、公共服務設施建設、土地開發整理等方面的規劃,在實施過程中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在規劃中設定水土保持篇章,提出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的專項對策和措施,並在規劃論證時徵求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意見。
未提出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的專項對策和措施,或者提出的專項對策和措施不符合要求的,規劃審批機關應當要求其補充或者修改;不補充或者修改的,規劃審批機關不予批准。
第三章 水土流失預防
第十四條 禁止在下列區域從事取土、挖砂、採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動:
(一)容易發生水土流失的溝壑邊坡、溝頭上部及山脊地帶;
(二)水庫庫區周邊地帶;
(三)嚴重沙化區;
(四)崩塌、滑坡危險區及土石流易發區;
(五)重大基礎設施管理和保護範圍;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區域。
前款所列區域的具體範圍,由市、縣人民政府劃定並公告。
第十五條 水土保持設施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應當建立水土保持設施管理和維護制度,明確管護主體,落實管護責任,保障水土保持設施功能正常發揮。
水土保持設施包括:
(一)水平階(帶)、梯田、魚鱗坑、竹節壕、塘壩、蓄水池、截(排)水溝、沉沙池、溝頭防護、跌水等設施;
(二)攔沙壩、擋土牆、護坡、護堤、谷坊等設施;
(三)水土保持的監測站點和科研試驗、示範場地及標誌碑(牌)、儀器設備等設施;
(四)水源涵養林、防風固沙林、植物保護帶等水土保持林(草);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水土保持設施。
第十六條 在林區採伐林木的,採伐方案中應當有水土保持措施。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採伐方案後,應當將採伐方案抄送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和水行政主管部門監督水土保持措施的實施。
第十七條 開辦擾動地表、損壞和影響地貌植被的下列生產建設項目,生產建設單位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一)鐵路、公路、機場、港口、碼頭、橋樑、通信、市政、水工程等基礎設施項目;
(二)礦產和石油天然氣開採及冶煉、電力、建材、輸油輸氣管道等能源、工業項目;
(三)其他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產建設項目。
生產建設項目的水土保持方案編制和審批程式,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水土保持方案分為報告書和報告表。
占地面積在五萬平方米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總量在五萬立方米以上的,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
占地面積在五萬平方米以下且挖填土石方總量在五萬立方米以下的,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告表。但在國家級或者省級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內,占地面積在三萬平方米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總量在三萬立方米以上的,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
第十九條 對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產建設項目,未編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的,環境保護部門不予審批其環境影響評價報告,項目立項審批部門不予立項審批,生產建設項目不得開工建設。
生產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實施預防和治理措施。
第二十條 生產建設項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服務期不超過十年。
水土保持方案服務期滿後,生產建設項目仍需繼續運行並造成水土流失的,生產建設單位應當對水土保持方案進行重新編制或者補充、修改,並在方案服務期滿三十日前,報原審批機關批准。
自水土保持方案批准之日起超過五年開工建設的,應當重新編制水土保持方案,並報原審批機關批准。
第二十一條 納入水土保持方案的水土保持設施建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與主體工程同時編制水土保持設施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
(二)納入主體工程實施計畫,與主體工程同時建設;
(三)生產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水土保持設施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驗收。分期建設的生產建設項目,其水土保持設施應當分期同步驗收。未進行水土保持設施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生產建設項目不得投產使用。
第四章 水土流失治理
第二十二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地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的特點,因地制宜,突出重點,組織開展綜合治理:
(一)遼西山地丘陵區以蓄水、攔沙、保土為主,加強坡面和侵蝕溝治理工程建設,採取修建梯田、魚鱗坑、竹節壕、蓄水池、截(排)水溝、谷坊及封育保護、植樹造林等措施;
(二)遼東山地丘陵區以水源涵養、水質維護、保土為主,加強坡耕地、蠶場、板栗園、參場、溝壑等治理,採取封育保護、生態修復等措施;
(三)遼北漫川漫崗區以保持土壤功能、防止黑土資源流失為主,採取保護現有林草資源、改變耕作方式、控制溝道侵蝕等措施;
(四)遼中人居環境維護農田防護區以防護林網建設為主,實施城市水土保持工程建設和礦山水土保持功能恢復治理;
(五)遼南人居環境維護減災區以增加森林植被覆蓋、保護沿海地帶生態為主,預防土石流、山洪等災害。
第二十三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最佳化調整河流源頭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和水源涵養區的產業結構,嚴格控制礦山開發,採取預防保護、生態修復和綜合治理措施,配套建設植物過濾帶,推廣節柴改造、太陽能綜合利用等減少薪柴砍伐的新能源建設,開展生態清潔小流域建設,減少水土流失引起的面源污染。
第二十四條 城市市區的水土流失治理,應當以植樹、種草等生態措施為主,並採取固坡和雨水蓄滲、雨洪利用等工程措施,恢復和提高生態系統功能,防止河道淤積。
城市設定的棄土(石、渣)場應當實行嚴格的水土保持監督管理制度,減少水土流失。
第二十五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等社會組織和個人採取承包、投資入股等方式參與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的水土流失治理,明確治理的範圍、標準、期限等,並在資金、技術等方面予以扶持。
第二十六條 開辦生產建設項目或者從事其他生產建設活動,損壞水土保持設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復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應當按量、按價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水土保持補償費的收取使用管理辦法,由省財政、價格部門會同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製定。
水土保持補償費專項用於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
第二十七條 政府投資的水土流失治理工程,應當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驗收並建立技術檔案,驗收後及時移交給工程使用管理的單位和個人。
第二十八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財政預算中安排水土保持資金,用於水土流失的預防和治理。
第二十九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將水土保持生態補償納入生態效益補償制度,建立和完善水土保持生態補償機制,多渠道籌集資金,明確補償範圍、對象和標準,加大河流源頭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和水源涵養區水土流失的預防和治理,扶持生態農業發展。水土保持生態補償辦法由省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製定。
第五章監測和監督
第三十條 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合理設定監測站點,健全完善全省水土保持監測網路,開展水土流失動態監測,並充分利用氣象、國土資源、環境保護、林業、水文等監測資源成果,定期發布水土保持監測公告。
第三十一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應當保障水土保持監測工作經費。對國家和省投資建設的水土流失重點治理工程,由省財政安排水土保持監測費用。
第三十二條 對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大中型生產建設項目以及在國家級或者省級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內的生產建設項目,由生產建設單位自行或者委託有關機構對生產建設活動造成的水土流失進行監測。
第三十三條 生產建設活動造成水土流失危害和水土保持功能恢復狀況的鑑定,由有關機構承擔。
第三十四條 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的生產建設項目,生產建設單位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監理單位,對水土保持設施進行施工監理。
第三十五條 從事水土保持方案的編制、監理、監測以及水土流失鑑定的單位,不得偽造、篡改、虛報、瞞報有關數據。
第三十六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開展水土保持日常監督檢查,及時發現、制止和查處水土保持違法行為,並可以採取約談、通報、責令限期整改等措施,以及依法查封、扣押實施違法行為的工具及施工機械、設備等。
第三十七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水土保持工作信息平台,向社會公開並接受民眾監督。應當制定和完善舉報、投訴受理制度,公開舉報電話和電子信箱,依法及時處理舉報、投訴。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占用、損壞水土保持設施的,由縣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補救措施,可以處水土保持設施造價一倍罰款。
第三十九條 在林區採伐林木不依法採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由縣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採取補救措施;造成水土流失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造成水土流失的面積處每平方米十元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容易發生水土流失的溝壑邊坡、溝頭上部及山脊地帶,水庫庫區周邊地帶,嚴重沙化區,崩塌、滑坡危險區及土石流易發區等禁止區域內,從事取土、挖砂、採石等活動造成水土流失的,由縣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並按照下列標準處罰:
(一)對個人取土、挖砂、採石二十立方米以下的處一千元罰款;超過二十立方米的處每立方米五十元罰款,罰款最高不得超過一萬元;
(二)對單位取土、挖砂、採石二百立方米以下的處二萬元罰款;超過二百立方米的處每立方米一百元罰款,罰款最高不得超過二十萬元。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補辦手續;逾期不補辦手續的,對占地面積二萬五千平方米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二萬五千立方米以下的處五萬元罰款;對占地面積超過二萬五千平方米或者挖填土石方超過二萬五千立方米的,處每平方米或者每立方米二元罰款,罰款最高不得超過五十萬元。
(一)水土保持方案服務期滿後,未按照要求重新編制、補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重新編制、補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經原審批機關批准仍繼續運行的;
(二)自水土保持方案批准之日起超過五年開工建設,未按照要求重新編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重新編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經原審批機關批准的。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生產建設單位未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實施預防和治理措施,造成水土流失的,由縣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縣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從事水土保持方案的編制、監理、監測及水土流失鑑定的單位偽造、篡改、虛報、瞞報數據的,由縣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十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資格證書。
第四十四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
(二)未按規定進行水土流失治理,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截留、擠占、挪用水土保持補償費的;
(四)未依法及時處理舉報、投訴的;
(五)違法行為不予及時查處或者查處不力,造成嚴重後果的;
(六)其他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行為。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和其他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遼河保護區、凌河保護區內的水土保持工作,由遼河、凌河保護區管理部門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七條 本條例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1994年5月26日遼寧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的《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同時廢止。
修改決定
(2020年3月30日遼寧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遼寧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決定對《遼寧省出版管理規定》等27件地方性法規作如下修改:
十二、遼寧省水土保持條例
1.第五條第二款中的“國土資源、環境保護、林業、農業、住建、交通”修改為“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林業草原、農業農村、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
2.第十一條中的“環境保護、國土資源、林業、農業”修改為“生態環境、自然資源、林業草原、農業農村”。
3.第十六條、第三十九條中的“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林業草原主管部門”。
4.第十九條第一款中的“環境保護部門”修改為“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5.第二十六條第一款中的“價格部門”修改為“發展改革部門。”
6.第三十條中的“國土資源、環境保護、林業、”修改為“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林業草原”。
7.刪除第四十六條。
條例草案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託,現就提請本次會議審議的《遼寧省水土保持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自1994年《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實施以來,我省水土保持基礎設施建設得到不斷增強,水土流失綜合治理力度不斷加大,大規模生產建設活動造成的水土流失現象得到有效緩解。特別是近年來,省政府高度重視水土保持和生態治理工作,實施了“青山、碧水、藍天”三大工程,全省生態環境建設取得了顯著成效。目前,我省水土保持工作仍然存在一些問題,主要是:各類生產建設活動對水土保持的影響仍在增加,水土流失綜合預防和治理機制不夠健全,水土保持方案落實不力導致邊治理、邊破壞的現象還較為突出。特別是2010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修改後,我省《辦法》的一些內容需要按照上位法的要求進行調整。因此,為進一步推動生態遼寧建設,更好地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有必要重新制定《遼寧省水土保持條例》。
二、起草的簡要過程
根據省人大常委會、省政府2014年立法計畫,省水利廳起草了《條例草案》初稿。省政府法制辦按照立法程式審核修改後形成徵求意見稿,發至瀋陽、大連等14個市及綏中、昌圖縣和省政府有關部門徵求意見,同時在遼寧省人民政府門戶網、遼寧法制網公開徵求社會意見。省人大農委、省政府法制辦和省水利廳共同赴朝陽、阜新、大連、營口、鞍山、撫順、鐵嶺、遼陽等市進行了調研,召開了由政府有關部門、水土保持管理機構、企業代表等多層面人員參加的座談會,並舉行了由瀋陽農業大學、遼寧大學、省委黨校、省水利水電勘測設計研究院等專家參加的論證會。在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經多次修改,形成了《條例草案》送審稿。《條例草案》業經2014年4月23日省政府第22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
三、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一)關於水土保持規劃。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雖然增設了規劃專章,但規定過於原則。為此,《條例草案》從三方面作出具體規定:一是明確了水土流失調查期限、層級等水土保持規劃編制的基礎工作,特別是明確了應劃入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的區域範圍(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二是細化了水土保持總體規劃及專項規劃的編制部門、程式及實施主體(第九條);三是強調了編制有關基礎設施建設、礦產資源開發、城鎮建設、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等方面規劃時,編制機關在規劃論證階段徵求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意見(第十條)。
(二)關於水土流失預防。當前,生產建設項目引發的水土流失現象還大量存在。為重點規範這類行為,《條例草案》明確規定:一是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險區及土石流易發區,水庫庫區周邊地帶,容易發生水土流失的溝壑邊坡和溝頭上部及山脊地帶進行挖砂、採石、取土(第十一條);二是根據國家頒布的《全國水土保持區劃》將我省所有縣、區劃為東北山地丘陵區和北方山地丘陵區的實際,《條例草案》將“開辦擾動地表、損壞和影響地貌植被的生產建設項目”列入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產建設項目,要求生產建設單位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強化預防措施(第十四條);三是強化了“三同時”制度,規定生產建設項目的水土保持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時進行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納入主體工程實施計畫,與主體工程同時建設,對分期建設的生產建設項目的水土保持設施,要求分期同步驗收(第十八條)。
(三)關於水土流失治理。治理水土流失既是政府的責任,也是生產建設單位和個人的法定義務。總結我省多年來水土流失治理的實踐,從水土流失治理的基礎性、綜合性、長遠性特點出發,《條例草案》作出如下規定:一是結合我省實際,從我省東、南、西、北、中部各地區的特點出發,因地制宜地提出了治理的重點和措施(第十九條);二是強化管理責任,明確河流源頭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和水源涵養區以及城市四個突出方面的水土流失的治理方法和手段(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三是鼓勵單位和個人對荒山、荒溝、荒丘、荒灘採取承包、投資入股等方式參與水土流失治理,體現了動員社會力量參與水土流失治理的新機制(第二十二條)。
(四)關於監督管理與法律責任。為了實現對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工作的有效監管,《條例草案》作出如下規定:一是強化生產建設單位的自律責任,對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大中型生產建設項目以及在國家級或者省級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治理區內的生產建設項目,要求由生產建設單位自行或者委託進行水土流失監測,並按季度將監測情況報水行政主管部門(第二十八條);二是促進行政執法方式轉變,明確規定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採取約談、通報、責令限期整改等措施,改進監督檢查模式(第三十一條);三是在法律責任的設定上,對上位法規定的處罰幅度進行了分檔細化,使行政處罰更具有可操作性(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
《條例草案》和以上說明,請予審議。
修改情況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2014年5月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對《遼寧省水土保持條例(草案)》進行了一審。在審議中,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制定本條例十分必要,並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主要是:條例草案應進一步明確各級政府的領導責任,完善工作方針,加強水土保持監管,加大違法處罰力度,縮小處罰幅度等。
6月份,法制委員會召開了由省直相關部門負責人參加的座談會,並會同省人大農委、水利廳赴丹東、錦州進行了立法調研,召開了市人大、政府主管領導、相關部門負責人以及部分鄉鎮負責人參加的座談會,並考察了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項目。此後,法制委員會認真研究相關法律法規,借鑑外省相關立法經驗,多次與省政府有關部門溝通,逐一研究各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見。7月22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和有關方面的意見,對草案進行了認真審議,形成了草案二次審議稿。現將修改情況匯報如下:
一、補充完善工作方針
多數組成人員和農委提出,草案應當在總則中補充水土保持工作方針。法制委員會依據國家水土保持法相關表述,建議在草案第三條水土保護工作原則中增加“實行預防為主、保護優先、全面規劃、綜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點、科學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針”的內容。(二次審議稿第三條)
二、進一步明確政府水土保持工作職責
1部分組成人員提出,應當明確縣以上政府的領導責任;農委和有的地方還提出,水土保持工作需要發揮鄉鎮政府、基層組織的作用。法制委員會建議在草案第四條中增加縣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水土保持工作的統一領導,實行責任目標行政首長負責制”的表述。同時,在草案第五條增加一款,即“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實施本轄區內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相關工作,村(居)民委員會協助落實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任務。”(二次審議稿第四條第一款、第五條第三款)
此外,為了督促政府加強重點預防區和治理區水土保持工作,法制委員會建議在草案第四條增加一款,即“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所在的縣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水土保持工作。”(二次審議稿第四條第二款)
2根據農委提出的各級政府應當加強水土保持宣傳和教育工作以及提高水土保持科學技術水平的意見,法制委員會建議在總則中增加一條,即“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水土保持宣傳和教育工作,普及水土保持科學知識,增強公眾水土保持意識。有關高等院校、科研單位應當開展水土保持科學技術研究,培養水土保持科學技術人才,推廣先進實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提高水土保持科學技術服務水平。”(二次審議稿第六條)
3有的地方和有關部門提出,應當明確各級政府劃定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法制委員會建議增加一條,即“省、市、縣人民政府應當依據水土流失調查結果、上一級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的劃定結果,及時組織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劃定本地區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並向社會公告。”(二次審議稿第八條)
三、嚴格涉及水土保持的規劃、項目審批,加大監管力度
1有的組成人員和有關部門提出,應當進一步強化在編制基礎設施建設、礦產資源開發等方面的規劃中做好水土保持的專項對策和措施。法制委員會建議在草案第十條有關基礎設施建設、礦產資源開發、城鎮建設、公共服務設施建設、土地開發整理等方面的規劃,在實施過程中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之後,增加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在規劃中“設定水土保持篇章”以及“未提出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的專項對策和措施,或者提出的專項對策和措施不符合要求的,規劃審批機關應當要求其補充或者修改;不補充或者修改的,規劃審批機關不予批准”的內容。(二次審議稿第十三條)
2有的部門提出,應當強化林木採伐的水土保持措施及其監管。法制委員會建議將草案第十三條修改為“在林區採伐林木的,採伐方案中應當有水土保持措施。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採伐方案後,應當將採伐方案抄送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和水行政主管部門監督水土保持措施的實施。”(二次審議稿第十六條)並在法律責任中增加了相應的處罰規定。(二次審議稿第三十八條)
3農委和有的部門提出,進一步嚴格要求生產建設項目在開工前應當編報水土保持方案,防止新增生產建設項目造成水土流失。法制委員會建議在草案第十六條中增加未編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的生產建設項目,“項目立項審批部門不予立項審批,生產建設項目不得開工建設”的規定。(二次審議稿第十九條)
4有的組成人員和有關部門提出,應當嚴格控制河流、水源等重點保護區域的礦山開發,減少水土流失引起的面源污染。法制委員會建議在草案第二十條中增加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最佳化調整河流源頭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和水源涵養區的產業結構,嚴格控制礦山開發”的規定。(二次審議稿第二十三條)
5有的地方和有關部門提出,應當保障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設施的工程質量。法制委員會建議在草案中增加一條,即“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的生產建設項目的水土保持設施,生產建設單位應當委託相應資質的監理單位進行水土保持設施施工監理”。(二次審議稿第三十三條)
6有的單位提出,水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水土保持工作信息平台,方便社會民眾了解相關情況,提高社會監督。法制委員會建議在草案中增加一條,即“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水土保持工作信息平台,向社會公開並接受民眾監督。應當制定和完善舉報、投訴受理制度,公開舉報電話和電子信箱,依法及時處理舉報、投訴。”(二次審議稿第三十六條)
四、其他修改
1根據有的地方提出應當增強水土保持總體規劃與相關規劃的協調性的意見,法制委員會建議在草案第九條增加一款,即“水土保持綜合規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水資源規劃、城鄉建設規劃和環境保護規劃等相協調。”(二次審議稿第十一條第二款)
2有的組成人員和農委提出,應當鼓勵社會力量參與“四荒”的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法制委員會建議將草案第二十二條修改為“省、市、縣人民政府應當鼓勵農民專業合作社等社會組織和個人採取承包、投資入股等方式參與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的水土流失治理,明確治理的範圍、標準、期限等,並在資金、技術和稅收等方面予以扶持。”(二次審議稿第二十五條)
3農委和有關部門提出,應當進一步明確水土保持補償費繳納方式,增強可操作性。法制委員會採納該意見,建議將草案第二十三條第一款中的有關表述修改為:“應當按量、按價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二次審議稿第二十六條)
4鑒於草案第五章包含監測與監督的內容,法制委員會建議將草案第五章標題“監督管理”修改為“監測和監督”。
5部分組成人員提出,草案應加大處罰力度,儘可能縮小罰款自由裁量。法制委員會對草案法律責任中處以罰款的規定進行了逐條研究,並徵求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對處以罰款的條款都確定了具體處罰數額(倍數),加大了處罰力度。另外,還調整了部分處罰規定。
6有的組成人員和農委提出,應當進一步明確草案與我省頒布實施的遼河保護區條例、凌河保護區條例之間關係。法制委員會建議將草案第三十八條修改為“遼河保護區、凌河保護區內的水土保持工作,分別由遼河保護區管理機構、凌河保護區管理機構按照《遼寧省遼河保護區條例》、《遼寧省凌河保護區條例》的規定執行;未做規定的,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二次審議稿第四十五條)
此外,根據組成人員的意見,對部分條款文字和順序進行了修改和調整。
法制委員會已按上述意見提出了草案二次審議稿。草案二次審議稿和以上匯報是否妥當,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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