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水土保持條例

大連市水土保持條例

大連市水土保持條例於2021年7月13日大連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2021年7月27日遼寧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大連市水土保持條例
  • 法律效力: 地方性法規
  • 制定機關:大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時效性: 有效
  • 公布日期: 2021/8/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預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護和合理利用水土資源,改善生態環境,保障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遼寧省水土保持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水土保持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水土保持,是指對自然因素和人為活動造成水土流失所採取的預防和治理措施。
本條例所稱水土流失,是指在水力、風力、重力及凍融等自然營力和人類活動作用下,水土資源和土地生產能力的破壞和損失,包括土地表層侵蝕及水的損失。
第四條 水土保持工作應當遵循預防為主、保護優先、全面規劃、綜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點、科學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針。堅持誰開發誰保護、誰造成水土流失誰治理和補償的原則。
第五條 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水土保持工作的統一領導,將水土保持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水土保持工作協調機制,實行水土保持目標責任制和考核獎懲制度,在財政預算中安排水土保持資金,並逐步加大資金投入力度。
市人民政府派出機關根據授權,負責管理區域內的水土保持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實施本轄區內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相關工作。
第六條 市及有關區(市)縣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許可權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水土保持工作。
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與水土保持有關的工作。
第七條 村(居)民委員會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水土保持工作,可以將水土保持納入村規民約;發現水土流失隱患,應當及時報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門;發現破壞水土資源的違法行為,應當及時勸阻,並報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門。
第八條 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水土保持宣傳和教育工作,普及水土保持科學知識,增強公眾的水土保持意識。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水土保持知識宣傳,對違反水土保持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監督。
第九條 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水土保持科學技術研究,開展水土保持技術推廣、培訓,向生產建設單位提供技術服務和指導。
鼓勵和支持社會資本和社會力量參與水土保持工作。
對在水土保持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按照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水土資源的義務,並有權對破壞水土資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為進行舉報和投訴。
第二章 規劃
第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每五年開展一次水土流失調查,調查結果依法報送備案並按照要求公告。
因重大自然災害等情況造成水土流失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組織開展水土流失調查。
第十二條 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依據水土流失調查結果、上一級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的劃定結果,劃定本行政區域內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並向社會公告。
第十三條 市及有關區(市)縣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水土流失調查結果及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劃定的基礎上,科學分析水土保持現狀,按照統籌協調、分類指導的原則,會同相關部門編制水土保持規劃。
水土保持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水土流失狀況、水土流失類型區劃分、水土流失防治目標、任務、總體布局和保障措施等。
編制規劃應當徵求專家和公眾的意見。
第十四條 水土保持規劃分為水土保持總體規劃和水土保持專項規劃。
水土保持總體規劃應當遵循國土空間總體規劃,並與水資源規劃、環境保護規劃、林地保護利用規劃、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等相關規劃相互協同。
水土保持專項規劃應當符合水土保持總體規劃。
第十五條 經依法批准的水土保持規劃,是開發、利用、保護水土資源和防治水土流失的基本依據。水土保持規劃不得擅自修改和變更。確需修改和變更的,應當按照規劃編製程序報原批准機關批准。
第十六條 有關基礎設施建設、礦產資源開發、城鎮建設、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等土地開發整理方面的規劃,在實施過程中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在規劃中設定水土保持篇章,提出水土流失防治的對策和措施,並在規劃論證時徵求同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意見。
未提出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的專項對策和措施,或者提出的專項對策和措施不符合要求的,規劃審批機關應當要求其補充或者修改;不補充或者修改的,規劃審批機關不予批准。
第三章 預防
第十七條 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水土保持規劃,採取封育保護、自然修復和植樹種草等措施,擴大植被覆蓋面積,涵養水源;加強水土保持設施建設和利用;加強生產建設活動監督管理,預防和減輕水土流失。
第十八條 禁止在下列區域從事取土、挖砂、採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動:
(一)容易發生水土流失的溝壑邊坡、溝頭上部及山脊地帶;
(二)水庫庫區周邊地帶;
(三)嚴重沙化區;
(四)崩塌、滑坡危險區及土石流易發區;
(五)重大基礎設施管理和保護範圍;
(六)海岸帶嚴格保護區域;
(七)濕地區域;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區域。
前款所列區域的具體範圍,由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劃定並公告。
第十九條 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開墾種植農作物。禁止開墾的陡坡地範圍由區(市)縣人民政府劃定後公告,並設立標誌。
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鼓勵種植生態公益林;種植經濟林的,應當科學選擇樹種,合理確定規模。種植林木的,應當採取等高條墾、魚鱗坑等種植方式和有利於水土保持的攔水、排水等措施。
在五度以上二十五度以下坡地種植農作物,應當採取修建梯田、水平階、等高條墾等種植方式和坡面攔水、排水等措施。其中在十五度以上二十五度以下坡地種植農作物應當同時考慮坡面小型蓄水、引水、排水工程。
第二十條 生產建設項目選址、選線應當避讓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無法避讓的,應當提高防治標準,最佳化施工方案和工藝,減少地表擾動和植被損壞範圍,縮短施工周期和地表裸露時間,有效控制水土流失。
第二十一條 開辦擾動地表、損壞和影響地貌植被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產建設項目,生產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水土保持技術規範和標準依法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水土保持方案分為報告書和報告表,內容應當包括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的範圍、目標、措施和投資等。
第二十二條 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根據項目審批許可權由相應級別的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水土保持方案報告表由項目所在地區(市)縣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跨區(市)縣的項目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二十三條 水土保持方案經批准後,生產建設項目的地點、規模發生重大變化,或者水土保持措施發生重大變更的,應當依法補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報原審批機關批准。
生產建設項目自水土保持方案批准之日起超過五年開工建設的,生產建設單位應當重新編制水土保持方案,並報原審批機關批准。
第二十四條 依法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產建設項目,生產建設單位未編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的,不得開工建設。
第二十五條 依法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產建設項目中的水土保持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生產建設單位依法組織項目竣工驗收時,應當同時驗收水土保持設施;水土保持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生產建設項目不得投產使用。
第二十六條 水土保持設施的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建立健全管理和維護制度,落實管護責任,建立水土保持設施檔案、設立標誌,承擔管護費用,保障其功能正常發揮。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占用、損壞水土保持設施。
第二十七條 依法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產建設項目,其生產建設活動中產生的砂、石、土、矸石、尾礦、廢渣等應當綜合利用,避免和減少水土流失;不能綜合利用,確需廢棄的,應當堆放在水土保持方案確定的棄渣場或者專門存放地。
第二十八條 下列區域不得設定棄渣場或者專門存放地:
(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區、地質公園、森林公園、濕地公園、土石流易發區和崩塌、滑坡危險區;
(二)河道及水庫、大型塘壩等水利工程項目管理範圍;
(三)危及基礎設施、公共設施、工礦企業、居民生活和防洪等安全的區域;
(四)其他依法不能設定棄渣場或者專門存放地的區域。
第二十九條 確需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確定的專門存放地外新設棄渣場的,生產建設單位可以在徵得有關區(市)縣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先行使用,同步做好防護措施,確保不產生水土流失危害,並及時向原審批部門辦理變更審批手續。
第四章 治理
第三十條 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水土保持規劃,結合本區域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的特點,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有計畫地對水土流失進行綜合治理,提高水土保持率。
水土流失治理應當與開發利用水土資源、改善生態環境相結合,注重提高生態、經濟、社會效益。
第三十一條 北部低山區和中部丘陵區應當以水源涵養、水質維護、土壤保護為主,以小流域為單元,採取封育保護、生態修復、溝頭防護、坡面水系整治、蓄水保土耕作、退耕還林還草等措施,加強坡耕地、侵蝕溝道、荒山荒坡等綜合治理。
南部及東西部沿海區應當以防災減災、保護沿海地帶生態為主,採取集蓄利用、徑流排導、水系溝通、增加植被覆蓋、植被防護等措施,加強河道溝渠、荒灘、濕地等綜合治理。
第三十二條 城市市區應當採取植樹、種草、固坡和雨水蓄滲、雨水洪水利用等措施,恢復和提高生態系統功能,防止河道和管網淤積。
第三十三條 對生產建設活動所占用土地的地表土應當進行分層剝離、保存和利用,做到土石方挖填平衡,減少地表擾動範圍;對廢棄的砂、石、土、矸石、尾礦、廢渣等存放地,應當採取攔擋、苫蓋、坡面防護、修建截排水溝等措施。生產建設活動結束後,應當及時在取土場、開挖面和存放地的裸露土地上植樹種草、恢復植被,對閉庫的尾礦庫進行復墾。
第三十四條 生產建設項目在生產建設過程中造成的水土流失,由生產建設單位負責治理;在經營管理過程中造成的水土流失,由經營管理單位負責治理。
第三十五條 開辦生產建設項目或者從事其他生產建設活動,損壞水土保持設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復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應當依法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專項用於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
第三十六條 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河流源頭區和水源涵養區水土流失的預防和治理,多渠道籌集資金,建立和完善水土保持生態效益補償機制,將水土保持生態效益補償納入本級人民政府建立的生態效益補償制度。
第五章 監測和監督
第三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整合利用氣象、水文、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等監測資源,科學合理設定監測站點,完善全市水土保持監測網路,對水土流失的類型、面積、強度、分布狀況、變化趨勢等進行監測。
第三十八條 市及有關區(市)縣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開展水土流失動態監測,加強生態脆弱地區、禁止開墾陡坡地、河流和水庫周邊植物保護帶等區域監測,推進水土保持重點工程治理成效監測,發揮水土保持監測工作在政府決策、經濟社會發展和社會公眾服務中的作用。
第三十九條 對依法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或者其他可能造成嚴重水土流失的生產建設項目,生產建設單位應當自行或者委託具備相應技術條件的機構進行水土保持監測,並將監測情況定期報送當地水行政主管部門。發現可能發生水土流失危害情況的,生產建設單位應當根據水土保持監測成果,最佳化調整水土保持設計,及時採取有效措施控制新增水土流失。
第四十條 本市鼓勵採用新技術、新設備和先進手段,推進水土保持監測信息化建設,提高水土保持監測能力和水平。
第四十一條 市及有關區(市)縣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中的水土保持措施落實、水土保持監測、水土保持監理、水土保持補償費繳納等情況進行跟蹤檢查。
第四十二條 市及有關區(市)縣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發現已報備的生產建設項目中可能存在較嚴重水土保持問題的,應當進行水土保持設施驗收核查。
第四十三條 市及有關區(市)縣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水土保持信用體系,對違反水土保持法律、法規的單位和個人依法實行信用監管或者懲戒。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依法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產建設項目,未編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編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經批准而開工建設的,由市及有關區(市)縣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補辦手續;逾期不補辦手續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生產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水土保持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將生產建設項目投產使用的,由市及有關區(市)縣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直至驗收合格,並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有關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水土保持設施包括:
(一)水平階(帶)、梯田、魚鱗坑、竹節壕、塘壩、蓄水池、截(排)水溝、沉沙池、溝頭防護、跌水等設施;
(二)攔沙壩、擋土牆、護坡、護堤、谷坊等設施;
(三)水土保持的監測站點和科研試驗、示範場地及標誌碑(牌)、儀器設備等設施;
(四)水源涵養林、防風固沙林、植物保護帶等水土保持林(草);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水土保持設施。
第四十八條 本條例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1995年11月8日大連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的《大連市水土保持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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