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水土保持條例

《黑龍江省水土保持條例》是為了預防和治理水土流失制定的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水土保持條例
  • 實施時間:2018年3月1日
  • 條例範圍:黑龍江省
  • 發文單位:黑龍江省人大
條例內容,草案說明,審議意見,審議結果,修改情況,內容解讀,

條例內容

(2017年12月27日黑龍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預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護和合理利用水土資源,減輕水、旱、風沙災害,改善生態環境,促進生態文明建設,保障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水土保持及相關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水土保持,是指對自然因素和人為活動造成水土流失採取的預防和治理措施。
第三條 水土保持工作實行預防為主、保護優先、全面規劃、綜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點、科學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針;堅持誰開發利用水土資源誰保護、誰造成水土流失誰治理、誰承包治理誰受益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水土保持工作的統一領導,建立健全水土流失預防治理和水土保持監督管理溝通協調機制,將水土保持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對水土保持規劃確定的任務,根據事權與支出責任相適應的原則,安排水土保持資金,並組織實施。
在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水土保持工作納入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評價考核體系,依法對水土保持工作責任制落實情況進行考核獎懲。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做好本行政區域內水土保持相關工作。村(居)民委員會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落實水土流失防治任務,發現違法行為有權制止,並應當及時報告。
第五條 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水土保持工作。
縣級以上發展和改革、國土資源、財政、林業、農業、畜牧獸醫、環境保護、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相關工作。
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實行信息共享,共同做好水土保持工作。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採取多種形式,加強水土保持宣傳教育工作,普及水土保持科學知識,增強公眾的水土保持意識。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單位、社會團體開展水土保持科學技術研究、試驗示範、技術服務、人才培養等工作,促進水土保持科技成果推廣套用。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參與水土保持工作。
對水土保持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規 劃
第九條 水土保持規劃應當在水土流失調查結果及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劃定的基礎上編制。
第十條 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每五年組織一次本行政區域的水土流失調查並公告調查結果。因重大災害等情況造成水土流失的,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組織開展相關水土流失調查。
第十一條 水土流失調查結果的公告應當包含水土流失面積、侵蝕類型、分布狀況、程度、成因、危害及趨勢、防治情況及其效益等內容。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水行政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劃定本行政區域的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並予以公告。
第十三條 下列區域應當劃定為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
(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水源涵養區、河流源頭區;
(二)水庫庫區、湖泊、濕地;
(三) 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地質公園、森林公園;
(四)水土流失潛在危險較大,對生態安全、區域防洪安全、水資源安全或者人居環境等有重大影響的其他區域。
第十四條 下列區域應當劃定為水土流失重點治理區:
(一)水土流失嚴重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
(二)侵蝕溝道密集、森林植被嚴重退化、土地沙化嚴重的區域;
(三)崩塌、滑坡危險區和土石流易發區;
(四)礦山開採、公路工程取土等人為活動造成嚴重水土流失的區域;
(五)水土流失嚴重、對經濟社會發展產生嚴重影響的其他區域。
第十五條 水土保持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專項規劃。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水土保持總體規劃以及小流域綜合治理、侵蝕溝治理、坡耕地治理等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部門批准後,由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水土保持規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水資源規劃、城鄉規劃、環境保護規劃和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等相協調。
第十六條 有關基礎設施建設、礦產資源開發、城鎮建設、公共服務設施建設、工業園區建設、旅遊開發等方面的規劃,在實施過程中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在規劃中提出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的對策和措施,並在規劃報請審批前徵求本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三章 預 防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水土保持規劃,採取封育保護、自然修復等措施保護地表植被,組織單位和個人植樹種草,擴大林草覆蓋面積,涵養水源,預防和減輕水土流失。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劃定並公告封育保護範圍,在封育保護區域的主要路口、邊界等地依法設立標牌、界樁等明顯標誌設施。
第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取土、挖砂、採石、採礦、林木採伐等活動的管理,統籌規劃活動地點,規範活動行為,預防和減輕水土流失。
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險區和土石流易發區從事取土、挖砂、採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動。崩塌、滑坡危險區和土石流易發區的範圍,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劃定並公告。崩塌、滑坡危險區和土石流易發區的劃定,應當與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確定的地質災害易發區、重點防治區相銜接。
第十九條 水土流失嚴重、生態脆弱的地區,應當限制或者禁止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產建設活動,嚴格保護植物、沙殼、結皮、地衣等。
在侵蝕溝的溝坡和溝岸、河流的兩岸以及湖泊和水庫的周邊,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或者有關管理單位應當營造植物保護帶。
禁止開墾、開發等破壞植物保護帶的行為;禁止擅自砍伐、損毀水土保持林,以及在水土保持林地取土。
第二十條 政府投資建設的水土保持設施,經驗收合格後,由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設立標誌,確定管護單位,落實管護責任,也可以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進行管護。
生產建設單位或者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安排專項資金,用於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設施的管理和維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或者侵占水土保持設施。
第二十一條 禁止在十五度以上的坡地開墾種植農作物。在十五度以上坡地種植經濟林的,應當科學選擇樹種,合理確定規模,採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造成水土流失。
禁止開墾的坡地的範圍由縣級人民政府劃定並公告。
第二十二條 在五度以上坡地植樹造林、撫育幼林、種植中藥材等,應當採取修建水平梯田、魚鱗坑、果樹台田、水平階、營造等高植物帶等水土保持措施。
在五度以上十五度以下荒坡地開墾種植農作物的,應當根據不同情況,採取修建梯田、坡面水系整治、蓄水保土耕作等水土保持措施。
第二十三條 生產建設項目選址、選線應當避讓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無法避讓的,應當提高防治標準,嚴格控制工程占地面積,最佳化施工工藝,減少地表擾動和植被損壞範圍,縮短地表裸露時間,有效控制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第二十四條 在山區、丘陵區、風沙區以及水土保持規劃確定的容易發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區域,開辦下列涉及擾動地表,土石方挖填、運移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產建設項目,生產建設單位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並按照經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採取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措施:
(一)鐵路、公路、機場、港口、碼頭、橋樑、通信、市政、水工程等基礎設施項目;
(二)煤炭、電力、石油、天然氣等能源設施項目;
(三)城鎮新區、開發區、工業園區(工業聚集區)等建設項目;
(四)礦產、冶煉、建材、房地產開發、旅遊開發和滑雪運動等生產建設項目;
(五)其他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產建設項目。
生產建設單位沒有能力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應當委託具備相應技術能力的機構編制。
第二十五條 水土保持方案經批准後,生產建設項目地點、規模發生重大變化,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生產建設單位應當及時補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並報原審批機關批准:
(一)水土流失防治責任範圍增加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二)挖填土石方總量增加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三)線型工程山區、丘陵區部分橫向位移超過三百米的長度累計達到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四)在水土保持方案確定的廢棄砂、石、土、矸石、尾礦、廢渣等專門存放地外新設棄渣場的,或者需要提高棄渣場堆渣量達到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水土保持方案實施過程中,表土剝離量減少百分之三十以上、植物措施總面積減少百分之三十以上等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變更的,應當經原審批機關批准。
第二十六條 依法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產建設項目,生產建設單位未編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的,生產建設項目的主體工程、附屬配套工程以及前期建設工程等不得開工建設。
生產建設項目開工建設十個工作日內,生產建設單位應當向水土保持方案審批機關書面報告開工信息。
第二十七條 依法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產建設項目,生產建設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生產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階段,應當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和有關技術標準,同時完成水土保持設施設計;
(二)生產建設項目建設階段,水土保持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施工;
(三)生產建設項目投產使用前,生產建設單位應當依據經批覆的水土保持方案以及批覆意見,組織第三方機構編制水土保持設施驗收報告,向社會公開並向水土保持方案審批機關備案。
生產建設項目中的水土保持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生產建設項目不得投產使用。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下列實施情況進行跟蹤檢查:
(一) 水土保持措施設計情況;
(二) 水土保持監測情況;
(三) 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實施進度和質量情況;
(四) 水土保持方案變更手續辦理及實施情況;
(五) 其他依法應當跟蹤檢查的情況。
第四章 治 理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水土保持規劃,保證水土保持投入,加強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的坡耕地改造、侵蝕溝治理等水土保持重點工程建設,加大生態修復力度。
第三十條 開辦生產建設項目或者從事其他生產建設活動造成水土流失的,應當由生產建設單位進行治理。
在山區、丘陵區、風沙區以及水土保持規劃確定的容易發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區域開辦生產建設項目或者從事其他生產建設活動,損壞水土保持設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復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應當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專項用於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生產建設單位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不免除水土流失防治責任。
各級財政、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使用水土保持補償費。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引進、培育和扶持與水土保持密切相關的產業,制定資金補助、項目扶持、技術支持等優惠政策,鼓勵、支持單位和個人採取承包、投資入股等方式參與水土流失治理,並依法保護其合法權益。
第三十二條 水土流失治理應當根據不同區域的水土流失特點,因地制宜、分類施策:
(一)大小興安嶺山地區主要以水源涵養、生態維護為主,採取封育保護、生態修復、侵蝕溝治理和退耕還林、還草、還濕等措施;
(二)東南部、西部山地丘陵區主要以土壤保持、防災減災和礦山治理為主,採取小流域綜合治理、坡耕地和侵蝕溝專項治理以及礦山水土保持功能恢復等措施;
(三)中部漫川漫崗黑土區主要以攔沙減沙、農田防護、防止黑土流失為主,採取小流域綜合治理、坡耕地和侵蝕溝專項治理等措施;
(四)西部風沙區主要以防風固沙為主,採取農田牧場防護林建設、封育保護退化草場、恢復植被、配套節水灌溉設施等措施;
(五)三江興凱平原農田防護區主要以生態維護為主,採取植樹種草、保護植被以及退耕還林、還草、還濕等措施。
第三十三條 城市水土流失治理應當按照功能要求科學規劃,統籌實施。採取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及固坡、護岸、雨水蓄滲和利用、防洪排導等工程措施,恢復和提高生態系統功能,美化城市人居環境。
第三十四條 礦產資源開採區所在地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應當組織單位和個人,建設礦區防護林帶、防護片林,綜合整治土地和灌溉排水系統,減少或者避免礦坑疏乾排水,防止地裂、沉陷,防治因開採活動造成的水土流失。
第三十五條 已在十五度以上的坡地開墾種植農作物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限期退耕還林、還草計畫,並組織落實;退耕前,應當根據實際情況採取水土保持措施。
在十五度以下坡耕地開墾種植農作物的,應當根據不同情況,採取修建梯田、坡面水系整治、蓄水保土耕作或者退耕等措施。
第三十六條 生產建設活動需要臨時占用土地的,對地表土應當採取覆蓋、隔離等保護措施,減少地表擾動範圍;永久占用土地的,對地表土應當分層剝離、保存和利用。工程土石方應當做到挖填平衡,禁止亂挖濫棄。
在生產建設施工過程中,應當採取截排水、沉沙、攔擋、苫蓋、灑水等臨時防護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對生產建設活動中確因不能綜合利用需要廢棄的砂、石、土、矸石、尾礦、廢渣等,應當設定專門存放地,並採取攔擋、坡面防護、防洪排導和生物修復等措施。
生產建設活動結束後,應當及時回覆表土,在取土場、開挖面和存放地的裸露土地上植樹種草、恢復植被,對閉庫的尾礦庫進行復墾。
第三十七條 生產建設項目停建、緩建或者停工、停產的,生產建設單位應當對已經形成的路堤、塹坡、場地、堆土棄渣和施工道路等採取水土流失防治措施。
第三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採取下列有利於水土保持的措施:
(一)秸稈還田、免耕、等高耕作、輪耕輪作、草田輪作和間作套種等;
(二)封禁撫育、輪封輪牧和舍飼圈養等;
(三)發展沼氣、節柴灶,利用太陽能、風能和水能,以煤、電、氣代替薪柴等;
(四)其他有利於水土保持的措施。
第五章 監測和監督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水土保持監測工作,完善水土保持監測體制機制,保障水土保持監測工作經費,發揮水土保持監測工作在政府決策、生態保護與建設、經濟社會發展和社會公眾服務中的作用。
第四十條 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水土保持監測網路,合理設定水土保持監測站(點),對全省水土流失進行動態監測。
市、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的水土流失進行動態監測,掌握水土流失治理及變化情況。
第四十一條 對可能造成嚴重水土流失的大中型生產建設項目,生產建設單位應當自行或者委託具有水土保持監測能力的機構,對生產建設活動造成的水土流失進行監測,並將監測情況按年度報送當地水行政主管部門。
第四十二條 從事水土保持監測、方案編制、技術評估的機構,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規範和規程,不得偽造數據或者提供虛假報告。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對下一級人民政府的水土保持工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指導相關部門做好水土保持工作。
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下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水土保持工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開展水土保持日常監督檢查,及時發現、制止和查處水土保持違法行為,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拒不停止違法行為,造成嚴重水土流失的,可以依法查封、扣押實施違法行為的工具及施工機械、設備等。
第四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對破壞水土資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為進行舉報。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舉報方式,接到舉報應當及時處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本條例規定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存在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決定或者不依法辦理批准檔案;
(二)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不予查處;
(三)未按規定徵求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意見;
(四)其他未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崩塌、滑坡危險區或者土石流易發區從事取土、挖砂、採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動的,由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按照下列標準處以罰款:
(一) 個人取土、挖砂、採石不足二十立方米的,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二十立方米以上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二) 單位取土、挖砂、採石不足二十立方米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二十立方米以上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十五度以上坡地開墾種植農作物,或者在禁止開墾、開發的植物保護帶內開墾、開發的,由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採取退耕、恢復植被等補救措施;按照開墾或者開發面積,對個人處每平方米二元罰款、對單位處每平方米十元罰款。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補辦手續:
(一) 依法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未編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編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經批准而開工建設的;
(二) 生產建設項目地點、規模發生重大變化,未補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補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經原審批機關批准的;
(三) 水土保持方案實施過程中,未經原審批機關批准,對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變更的。
違反前款規定,逾期不補辦手續的,按照下列標準處以罰款:
(一)征占地面積不足一萬平方米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二)征占地面積一萬平方米以上不足三萬平方米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征占地面積三萬平方米以上不足十萬平方米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四)征占地面積十萬平方米以上的,處三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水土保持方案確定的專門存放地以外的區域傾倒砂、石、土、矸石、尾礦、廢渣等的,由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按照下列標準處以罰款:
(一) 傾倒數量三十立方米以下的,處每立方米十元以上十五元以下罰款;
(二) 傾倒數量超過三十立方米的,處每立方米十五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罰款。
逾期仍不清理的,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清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生產建設活動結束後,未及時回覆表土、植樹種草、恢復植被或者復墾的,由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生產建設單位限期整改;逾期仍未整改的,對其處整改所需費用二倍的罰款。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水土保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三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水土流失,是指在水力、風力、重力和凍融等自然營力和不合理的人為活動作用下,水土資源和土地生產能力的破壞和損失,包括土地表層侵蝕和水的損失;
(二)水土保持設施,是指具有預防和治理水土流失功能的各類人工建築物的總稱;
(三)地貌植被,是指人工植被和天然植被。
第五十四條 本條例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1993年11月23日黑龍江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的《黑龍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同時廢止。

草案說明

關於《黑龍江省水土保持條例(草案)》的說明
黑龍江省水利廳廳長 侯百君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省政府的委託,現就《黑龍江省水土保持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的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制定本條例的必要性
水土流失既是資源問題,又是環境問題。據第一次水利普查資料,全省水土流失面積8.19萬平方公里,其中水力侵蝕面積7.32萬平方公里,風力侵蝕面積0.87萬平方公里。水土流失導致黑土層變薄、侵蝕溝增加、土地生產力下降、江河湖庫淤積,破壞生態環境。
199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以下簡稱《水土保持法》)頒布實施。1993年我省頒布實施《黑龍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對預防和治理水土流失、改善農業生產條件和生態環境,發揮了重要作用。截至2016年,全省治理水土流失3.94萬平方公里,治理率達到48%。但是,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以及國家、人民民眾對生態環境要求的不斷提高,水土保持工作暴露出一些新的問題:一是水土保持工作統籌規劃不夠,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責任不清;二是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措施不夠完善;三是支持、鼓勵社會力量參與水土流失治理的激勵機制不健全;四是各類生產建設活動大量增加,生產建設單位水土流失防治義務的履行不到位;五是水土保持監測體系和監督措施不夠完善。2010年,《水土保持法》進行了全面修訂,在規劃、預防、治理等方面做出了較大調整,《實施辦法》許多內容和條款已與上位法不相符。因此,有必要在全面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依據上位法以及黨中央、國務院對全面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重大決策部署,重新制定《實施辦法》,並將其名稱調整為《黑龍江省水土保持條例》。
二、《條例(草案)》起草、審查等情況
我廳十分重視《條例》的起草工作,2011年開始著手起草,在研究論證的基礎上,形成《條例(徵求意見稿)》。徵求水利部、我省水利系統和省直有關部門意見後形成《條例(送審稿)》。2017年1月《條例(送審稿)》提報後,省政府法制辦按照立法工作程式,會同我廳並邀請省人大有關委員會進行研究、修改和審查,開展了以下工作:一是廣泛徵求了市縣政府、省直有關部門和政協委員、民主黨派、工商聯、無黨派人士以及部分社會組織的意見,並通過網際網路向公眾徵求意見。二是深入部分市、縣開展調研,並召開座談會聽取了有關部門、鄉(鎮)代表、村代表和建設單位等行政相對人的意見。三是組織法律和水土保持等方面的專家進行了論證。四是借鑑了陝西、福建等省的立法經驗。經反覆修改完善,形成了目前的《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於2017年8月8日經省政府第91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
三、《條例(草案)》規範的主要內容
《條例(草案)》共7章56條,主要規範了以下內容:
(一)關於水土保持工作管理體制。一是規定了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水土保持工作職責,並分別明確了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水土流失預防治理和水土保持監督管理協調機制,有關部門應當實行信息共享的內容(第四、五條)。二是明確了縣級以上政府鼓勵和支持參與水土流失治理的具體形式。第三十一條規定,縣級以上政府應當引進、培育和扶持與水土保持密切相關的產業,制定資金補助、項目扶持、技術支持等優惠政策,鼓勵和支持單位和個人採取承包、投資入股等方式參與水土流失治理,並依法保護其合法權益。
(二)關於水土保持規劃。一是規定了省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水土流失調查以及結果公告。第十條規定,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每五年組織一次本行政區域的水土流失調查並公告調查結果。因重大災害等情況造成水土流失的,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組織開展相關水土流失調查。二是對我省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的劃定範圍和標準進行了細化和明確(第十三、十四條)。三是規定了水土保持規劃的種類、編制機關和程式等要求。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水土保持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專項規劃。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水土保持總體規劃以及小流域綜合治理、侵蝕溝治理、坡耕地治理等專項規劃,報本級政府或者其授權的部門批准後,由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四是明確了基礎設施建設等有關規劃涉及水土流失的編制要求(第十六條)。
(三)關於水土流失預防。一是明確了特定區域的禁止行為(第十八、十九條)。二是明確了政府投資和生產建設項目的水土保持設施的管護責任。第二十條規定,政府投資建設的水土保持設施,經驗收合格後,由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設立標誌,確定管護單位、落實管護責任,也可以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進行管護。生產建設單位或者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安排專項資金,用於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設施的管理和維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或者侵占水土保持設施。三是明確了禁墾坡度和特定區域的水土保護措施(第二十一、二十二條)。四是明確了生產建設單位預防水土流失的義務。第二十三條規定,生產建設項目選址、選線應當避讓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無法避讓的,應當提高防治標準,嚴格控制工程占地面積,最佳化施工工藝,減少地表擾動和植被損壞範圍,縮短地表裸露時間,有效控制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五是明確、細化了依法應當編報水土保持方案的生產建設項目類型以及變更水土保持方案的具體情形(第二十四、二十五條)。六是細化了三同時制度及監督檢查內容(第二十七、二十八條)。
(四)關於水土流失治理。一是完善了水土流失的治理制度。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開辦生產建設項目或者從事其他生產建設活動造成水土流失的,應當進行治理。在山區、丘陵區、風沙區以及水土保持規劃確定的容易發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區域開辦生產建設項目或者從事其他生產建設活動,損壞水土保持設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復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應當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生產建設單位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不免除水土流失防治義務。二是分別明確了不同區域水土流失防治重點、措施以及城市、礦區的水土流失治理措施(第三十二至三十四條)。三是增加了關於濕地保護的內容(第三十六條)。四是細化了生產建設單位水土流失防治責任以及應當採取的措施。第三十七條規定,生產建設活動需要臨時占用土地的,對地表土應當採取覆蓋、隔離等保護措施,減少地表擾動範圍;永久占用土地的,對地表土應當分層剝離、保存和利用。工程土石方挖填應當做到平衡,禁止亂挖濫棄。在生產建設施工過程中,應當採取截排水、沉沙、攔擋、苫蓋、灑水等臨時防護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對生產建設活動中確因不能綜合利用需要廢棄的砂、石、土、矸石、尾礦、廢渣等,應當設定專門存放地,並採取攔擋、坡面防護、防洪排導和生物修復等措施。生產建設活動結束後,應當及時回覆表土,在取土場、開挖面和存放地的裸露土地上植樹種草、恢復植被;對閉庫的尾礦庫進行復墾。五是細化了推廣、鼓勵採用有利於水土保持的措施(第三十九條)。
(五)關於水土保持監測與監督。一是明確了水土保持監測網路建設及動態監測的職責(第四十一條)。二是明確了生產建設單位的水土流失監測義務。第四十二條規定,可能造成嚴重水土流失的大中型生產建設項目,生產建設單位應當自行或者委託具有水土保持監測能力的機構,對生產建設活動的水土流失狀況進行監測,並將監測情況按年度報送當地水行政主管部門。三是明確了水土保持技術服務活動要求、層級監督、檢查以及違法舉報的內容(第四十三至四十六條)。
此外,《條例(草案)》第四十七至五十三條明確了有關部門和行政相對人的法律責任,其中第四十八、五十、五十一條在上位法規定的行政處罰幅度內對自由裁量權進行了細化,進一步區分了違法情形,並明確了相應的處罰標準。
請對《條例(草案)》予以審議。

審議意見

關於《黑龍江省水土保持條例(草案)》的審議意見
黑龍江省人大農業林業委員會
(2017年10月10日)
省人大常委會:
9月20日上午,農林委員會召開第十七次委員會會議,審議了省政府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的《黑龍江省水土保持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
委員會組成人員認為,我省水土流失比較嚴重,治理任務還很重。水土流失導致黑土層變薄、侵蝕溝增加、土地生產力下降、江河湖庫淤積,影響了我省的生態安全。2010年,國家水土保持法全面修訂,而我省1993年頒布的《黑龍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許多內容和條款已與上位法不相符。目前,我省水土保持工作中還存在著統籌規劃不夠、預防和治理措施不完善、監測體系和監督措施不健全等問題,為保護和改善全省生態環境、加快生態文明建設,迫切需要重新制定該條例。條例草案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及我省現實情況,具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同意提請本次常委會審議。
同時,委員會組成人員對條例草案提出以下修改意見和建議:
一、建議條例草案第三條關於工作方針的內容與水土保持法有關規定保持一致,並將開發利用的原則調整至相應章節裡面。
二、建議將條例草案第四條第二款按照水土保持法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修改為:“在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水土保持目標責任制和考核獎懲制度,將水土保持工作納入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評價考核體系,對水土保持工作責任制落實情況進行考核獎懲”。
三、考慮水土保持法第十八條第二款關於營造植物保護帶的規定屬於行政相對人的義務,不需要政府另行加以明確,建議將條例草案第十九條第二款按照上位法規定予以修改。
四、條例草案第二十二條缺少對荒坡地種植農作物有關水土保持措施的規定,建議按照水土保持法的相關規定增加一個條款予以規範。
五、條例草案第三十條第一款中對生產建設單位履行水土防治的義務表述不明確,有可能造成執法部門執法的隨意性,建議將該內容單列一款,並表述為:“生產建設單位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以後,應當採取有效的水土保持措施,防止產生新的水土流失。”
六、條例草案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內容,在《黑龍江省濕地保護條例》中已有詳細規定,建議將該條款刪除。
七、條例草案第五十二條、五十三條設定的行政處罰屬於我省增設的處罰種類。根據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對某些具體行政行為,上位法已經規定而沒有設定行政處罰的,地方性法規不宜對該行為設定行政處罰,建議將這兩個條款予以刪除。
此外,委員會組成人員還對條例草案提出一些文字修改意見,我們將這些意見和建議一併轉交給法工委,供下步修改時參考。

審議結果

關於《黑龍江省水土保持條例(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2017年12月25日在黑龍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上
黑龍江省人大法制委員會主任委員 姚大為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2017年10月11日下午,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六次會議對《黑龍江省水土保持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組成人員認為,水土保持事關經濟社會發展和農業生產穩定,是保障生態安全和生態文明建設的關鍵環節,制定本條例是十分必要的。同時,組成人員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會後,根據審議意見,常委會法工委會同省人大農林委、省水利廳對條例草案進行了認真修改,形成了條例草案修改稿徵求意見稿。書面徵求了全省十三個市(地)人大常委會(工委)、省政府法制辦、省發改委、省畜牧獸醫局、省農墾總局、省森工總局、省政協社會和法制委員會,以及部分立法聯繫點、民主黨派的意見,並通過黑龍江日報、東北網、省人大常委會網站公開徵求意見。同時,組成調研組赴湖南、湖北學習考察水土保持立法工作。赴哈爾濱、牡丹江、賓縣、穆稜等七個市、縣開展了實地調研。召開了專家論證會。根據調研反饋和專家論證的意見,對徵求意見稿進行了修改。12月12日,經法制委員會第五十五次會議審議,形成了草案修改稿。現將有關修改情況報告如下:
一、農林委員會在審議時,對水土保持工作的方針原則、考核獎懲、營造植物保護帶、荒坡地開墾等方面提出了修改意見。據此,按照國家水土保持法相關規定,對條例草案進行了修改。
一是將條例草案第三條修改為:“水土保持工作實行預防為主、保護優先、全面規劃、綜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點、科學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針。”同時,將有關水土保持工作原則的內容調至條例草案第三十一條,作為該條第一款。表述為:“水土保持工作堅持誰開發利用水土資源誰保護、誰造成水土流失誰治理、誰承包治理誰受益的原則。”
二是將條例草案第四條第二款修改為:“在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水土保持目標責任制和考核獎懲制度,將水土保持工作納入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評價考核體系,對水土保持工作責任制落實情況進行考核獎懲。”
三是將條例草案第十九條第二款修改為:“在侵蝕溝的溝坡和溝岸、河流的兩岸以及湖泊和水庫的周邊,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或者有關管理單位應當營造植物保護帶。”
四是在條例草案第二十二條中增加一款,作為該條第二款。表述為:“在五度以上十五度以下荒坡地開墾種植農作物的,應當根據不同情況,採取修建梯田、坡面水系整治、蓄水保土耕作等水土保持措施。”
五是考慮到《黑龍江省濕地保護條例》中對濕地管理已有詳細規定,將條例草案第三十六條刪除。
二、有的組成人員提出,應當進一步加強基層組織在水土保持方面的工作。據此,在條例草案第四條第三款中增加了“村(居)民委員會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落實水土流失防治任務,發現違法行為應當及時報告”的規定。
三、有的專家論證意見提出,國家公園應當劃定為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據此,在條例草案第十三條第三項中增加了該內容。
四、國務院國發〔2017〕46號檔案取消了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設施驗收審批。據此,將條例草案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修改為:“生產建設項目投產使用前,生產建設單位應當依據經批覆的水土保持方案以及批覆意見,組織第三方機構編制水土保持設施驗收報告,向社會公開並向水土保持方案審批機關備案。”
五、有的組成人員提出,坡地開墾種植農作物的,退耕前均應採取水土保持措施。據此,將條例草案第三十五條第一款中“已經簽訂農村土地承包契約、退耕確有困難的,應當根據實際情況採取水土保持措施”修改為“退耕前,應當根據實際情況採取水土保持措施”。同時,按照國家水土保持法相關規定,將該條第二款中“五度以上十五度以下”修改為“十五度以下”;將“蓄水保土耕作等水土保持措施”修改為“蓄水保土耕作或者退耕等措施”。
六、有的調研反饋意見提出,條例草案第三十九條第三項的表述與國家水土保持法不一致。據此,將該項修改為:“發展沼氣、節柴灶,利用太陽能、風能和水能,以煤、電、氣代替薪柴等;”。(草案修改稿第三十八條)
七、有的組成人員提出,應當加大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據此,在細化上位法規定的基礎上,對法律責任作了三方面修改。
一是提高了條例草案第四十八條、第五十條的處罰下限。同時,在條例草案第五十條中新增一項,作為該條第二款第一項。表述為:“征占地面積不足一萬平方米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九條)
二是調整了條例草案第四十八條、第五十一條的處罰計量起點。(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七條、第五十條)
三是取消了條例草案第四十九條的處罰自由裁量幅度,調整為定額罰款。(草案修改稿第四十八條)
此外,對部分文字表述和條款順序進行了修改和調整。所有改動之處均用陰影和下劃線作了標註。
以上報告,請審議。

修改情況

關於《黑龍江省水土保持條例(草案修改稿)》修改情況的匯報
——2017年12月27日在黑龍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上
黑龍江省人大法制委員會主任委員 姚大為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12月25日下午,本次常委會會議對《黑龍江省水土保持條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草案修改稿)進行了分組審議。組成人員認為,草案修改稿充分吸納了組成人員和其他方面的意見,條款內容基本可行。同時,組成人員還提出了一些新的修改意見。會後,常委會法工委會同有關部門對組成人員提出的意見進行了認真研究。12月26日上午,經法制委員會第五十六次會議審議,形成了草案表決稿。現將有關修改情況匯報如下:
一、有的組成人員提出,草案修改稿第四條第二款的表述應當進一步精簡。經研究,將該款修改為:“在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水土保持工作納入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評價考核體系,依法對水土保持工作責任制落實情況進行考核獎懲。”
二、有的組成人員提出,村(居)民委員會發現違法行為時僅僅“報告”的規定不夠,還應予以制止。據此,在草案修改稿第四條第三款中對相關規定進行了修改。同時,根據組成人員意見,將該款中“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相關工作”修改為“水土保持相關工作”。
三、有的組成人員提出,應當將路堤下兩側取土溝劃定為水土流失重點治理區。據此,在草案修改稿第十四條第四項中增加有關公路工程取土的內容。
四、有的組成人員提出,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一條第一款有關水土保持工作原則的內容應當在總則中規定。據此,在草案表決稿第三條中恢復了原條例草案的表述。
五、有的組成人員提出,應加大退耕還林、還草計畫的可操作性。據此,將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五條第一款中“應當制定退耕還林、還草計畫”修改為“應當制定限期退耕還林、還草計畫”。
六、有的組成人員提出,對未及時回覆表土、植樹種草、恢復植被、復墾的行為應當設定相應的處罰。據此,增加一條,作為草案表決稿第五十一條。表述為:“違反本條例規定,生產建設活動結束後,未及時回覆表土、植樹種草、恢復植被或者復墾的,由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生產建設單位限期整改;逾期仍未整改的,對其處整改所需費用二倍的罰款。”
七、有的組成人員提出,應當恢復相關定義條款,並在附則中統一進行規定。按照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立法技術規範的有關要求,在草案表決稿附則中恢復了關於水土流失、水土保持設施、地貌植被的定義表述。(草案表決稿第五十三條)
八、建議將條例施行日期確定為2018年3月1日。
在審議中,有的組成人員提出,建議進一步加大條例處罰力度,取消自由裁量幅度,設定上限定額罰款。經認真研究,具體違法行為具有個案差異性,按照行政處罰過罰相當原則,設定適當的裁量幅度既能體現處罰的正當性,也利於條例的貫徹執行。又因,國家已設立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制度,所以立法不宜取消自由裁量幅度。
此外,對草案修改稿的個別文字表述也進行了修改。
以上匯報,請審議。

內容解讀

《條例》健全了水土保持工作管理體制,強化了政府水土保持管理職責,規定了建立健全水土流失預防治理和水土保持監督管理溝通協調機制,將水土保持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內容;規定了在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水土保持工作納入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評價考核體系的內容。《條例》中強調注重發揮基層組織在水土保持工作中的作用,規定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做好本行政區域內水土保持相關工作;村(居)民委員會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落實水土流失防治任務,發現違法行為有權制止,並應當及時報告。條例明確了縣級以上政府鼓勵和支持參與水土流失治理的具體方式,在規定“誰承包治理誰受益”原則基礎上,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引進、培育和扶持與水土保持密切相關的產業,制定資金補助、項目扶持、技術支持等優惠政策,鼓勵、支持單位和個人採取承包、投資入股等方式參與水土流失治理,並依法保護其合法權益。
《條例》明確了特定區域的禁止行為、植物保護帶的營造範圍和主體,規定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險區和土石流易發區從事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活動的內容;規定水土流失嚴重、生態脆弱的地區,應當限制或者禁止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產建設活動的內容;規定在侵蝕溝的溝坡和溝岸、河流的兩岸以及湖泊和水庫的周邊,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或者有關管理單位應當營造植物保護帶。《條例》明確了禁墾坡度和特定區域的水土保持措施,規定禁止在十五度以上的坡地開墾種植農作物的內容;規定在五度以上十五度以下荒坡地開墾種植農作物的,應當根據不同情況,採取修建梯田、坡面水系整治、蓄水保土耕作等水土保持措施。
《條例》明確了政府投資建設的水土保持設施和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設施的管護責任,明確了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變更情形;規定政府投資建設的水土保持設施,由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設立標誌,確定管護單位、落實管護責任;生產建設單位負責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設施的管理和維護。《條例》明確了不同分區水土流失防治重點及措施,較上位法增加了城市和礦區水土流失治理的內容。
此外,《條例》還明確了相關法律責任,加大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並在細化上位法規定的行政處罰幅度內對自由裁量權進行了細化,進一步區分了違法情形,明確了相應的處罰標準。同時,通過提高處罰下限、調整處罰計量起點、按照上限定額處罰等方式,加大了震懾和懲戒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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