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黑龍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等11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黑龍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等11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2010年8月13日黑龍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黑龍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等11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 頒布時間:2010年08月13日
  • 實施時間:2010年08月13日
  • 頒布單位:黑龍江省人大常委會
《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黑龍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等11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已由黑龍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於2010年8月13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0年8月13日
按照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要求,黑龍江省人大常委會對現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規進行了集中清理。黑龍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經過審議,決定對以下11部地方性法規中存在的明顯不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需要、與國家法律規定不一致的內容予以修改:
一、將下列地方性法規中有關收費規定予以刪除
1、刪去《黑龍江省航道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十四條第三項、第三十八條;
2、刪去《黑龍江省水路運輸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
二、將下列地方性法規中關於“徵用”的規定修改為“徵收、徵用”
1、《黑龍江省森林管理條例》第十三條;
2、《黑龍江省濕地保護條例》第十一條。
三、對下列地方性法規中引用法律、行政法規名稱及條文規定不對應作出修改
(一)將下列地方性法規中引用的“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修改為“治安管理處罰法”
1、《黑龍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第四十二條;
2、《黑龍江省森林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
3、《黑龍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條例》第四十五條;
4、《黑龍江省豐林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
5、《黑龍江省呼中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
(二)對下列地方性法規引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名稱及條文不對應作出修改
1、將《黑龍江省港口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黑龍江省野生動物保護條例》第四十四條中的“行政複議條例”修改為“行政複議法”;
2、將《黑龍江省森林管理條例》第一條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細則》”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
3、刪去《黑龍江省森林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
四、對下列地方性法規中執法主體和管理職能的規定作出修改
1、將《黑龍江省港口管理條例》第三條修改為:“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是全省港口的行政主管部門。省航務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全省港口行政管理工作;港口所在地市、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其所屬的航務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港口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本轄區港口的行政管理工作。”
第九條修改為“全省港口布局規劃由省人民政府根據全國港口布局規劃組織編制,徵求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同意後公布實施。
市(地)、縣(市)港口總體規劃由港口所在地港口管理機構組織編制。
港口布局規劃和港口總體規劃的批准程式,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將條例中表述為“港口總體布局規劃”修改為“港口布局規劃”,“港口建設發展規劃”修改為“港口總體規劃”;將“港口主管部門”修改為“港口管理機構”。
刪去第三十七條。
2、將《黑龍江省水路運輸管理條例》第八條修改為:“具備經營資質條件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向有管轄權的航務管理機構申請核准:
(一)經營中俄對應口岸和跨市(地)旅客運輸、跨省貨物運輸及船舶管理業的,由省航務管理機構核准;
(二)經營省內貨物運輸、市(地)內旅客運輸(包括隸屬不同市相鄰縣)以及水路運輸服務業的,由市(地)航務管理機構核准;
(三)經營縣(市)內水路旅客、貨物運輸和渡船運輸的,由所在縣(市)航務管理機構核准;未設定航務管理機構的,由其上級航務管理機構核准。
第十二條修改為:“申請經營水路運輸業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報材料。”
將第七章“價格、票據、統計和規費”修改為“價格、票據和統計”。
3、將《黑龍江省航道管理條例》和《黑龍江省水路運輸管理條例》中有關“省交通主管部門”的表述修改為“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五、對《黑龍江省石油天然氣勘探開發環境保護條例》處罰規定的修改
將《黑龍江省石油天然氣勘探開發環境保護條例》第三十九條修改為:“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油氣勘探開發單位未達到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要求或者超標準排放污染物的,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一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油氣勘探開發設施在運行過程中,發生油井套管破損、氣井泄漏等直接污染地下水資源事故的,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予以處罰。”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規(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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