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對公路建設、養護和管理,加快公路事業發展,適應經濟建設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公路條例
- 通過時間:1999年4月15日
- 實施時間:1999年7月1日
- 最後修正時間:2018年6月28日
條例全文,修訂信息,條例(草案)的說明,
條例全文
(1999年4月15日黑龍江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5年4月17日黑龍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關於廢止和修改<黑龍江省文化市場管理條例>等五十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根據2018年6月28日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和修改<黑龍江省農作物種子管理條例>等63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公路建設、養護和管理,加快公路事業發展,適應經濟建設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公路的規劃、建設、養護、經營、使用和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公路是指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道、省道、縣道、鄉道,包括公路橋樑、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
本條例對專用公路有規定的,適用於專用公路。
第三條 公路的發展應遵循全面規劃、合理布局、確保質量、保障暢通、保護環境、建設改造與養護並重的原則。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採取有力措施,加大資金投入,調動各方面積極性,扶持、促進公路建設。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的公路主管部門,其所屬的公路管理機構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職責。
專用公路由其主管單位建設、養護和管理,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交通主管部門)負責對專用公路建設、養護和管理的監督指導。
第六條 除公安、交通、林業按規定上路檢查外,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公路上非法設卡、收費、罰款和攔截車輛。
第二章 公路規劃
第七條 公路規劃的編制與審批:
(一)國道規劃按國家有關規定編制和審批;
(二)省道規劃由省交通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並商省道沿線市人民政府(行署)編制,報省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備案;
(三)縣道規劃由縣(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編制,經上一級人民政府(行署)審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四)鄉道規劃由縣(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協助鄉、鎮人民政府編制,經縣(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報省、市人民政府(行署)交通主管部門備案。
專用公路規劃由專用公路的主管單位編制,經上級主管部門審定後,報市人民政府(行署)交通主管部門審核,並報省交通主管部門備案。
第八條 經批准的公路規劃,需要調整或修改的,由原編制機關提出調整或修改方案,報原批准機關批准。
第九條 規劃和新建村鎮、開發區邊緣應與國道、省道邊溝外緣保持不少於500米的距離,並避免在公路兩側對應建設,防止公路街道化,影響公路的運行安全與暢通。
第三章 公路建設
第十條 公路建設應統籌規劃、條塊結合、分級負責、聯合建設。
國道、省道的建設由省人民政府負責,其建設資金由建設單位承擔。國道、省道徵用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式批准後,征地、拆遷、安置工作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
征地、拆遷安置費用應由建設單位承擔。由國家投資建設的國道、省道按其在行政區域內的實際情況,各級人民政府相應承擔有關費用。
縣道建設由縣(市)人民政府負責,鄉道建設由鄉、鎮人民政府負責。
公路建設、改造所使用的國有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依法予以劃撥,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取費用。
第十一條 公路建設項目的設計和施工應符合依法保護環境、保護文物和防止水土流失的要求。公路建設項目應按國家有關規定編制水土保持方案,並與公路建設項目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
第十二條 公路建設應實行國家投資、地方籌資、社會配資和利用外資,多渠道籌融資體制。
公路建設資金應專款專用,不得挪用。
第十三條 公路建設項目應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實行項目法人負責制度、招投標制度、工程監理制度、契約管理制度和工程質量終身負責制度。
公路建設的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不得轉包業務。
第十四條 公路建設工程實行全面質量監督管理制度。
交通主管部門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依法對工程質量實行監督和管理。
公路建設工程項目的建設單位和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應接受監督和管理。
第十五條 公路工程施工時,施工單位應在施工路段兩端設定明顯的施工標誌、安全標誌。需要車輛繞行的,應在繞行路口設定標誌;不能繞行的,應按保證通行和安全的要求修建臨時便道。
第十六條 交通主管部門應對公路建設工程造價定額進行管理和監督。未經批准,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工程造價定額。
第十七條 公路建設必須符合公路工程技術標準。未經原批准機關批准,不得擅自變更設計。項目竣工後,應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驗收。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項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四章 公路養護
第十八條 國道、省道養護由省公路管理機構負責;縣道養護由縣(市)公路管理機構負責;鄉道養護由鄉、鎮人民政府負責。
公路應堅持常年養護、保證公路經常處於良好狀態。
公路發生翻漿、水毀、雪阻等自然災害時,公路管理機構要立即組織力量搶修,當公路管理機構搶修力量不足時,沿線各級人民政府應組織社會力量及時修復。
第十九條 公路養護需要封路時,施工單位應提前發布公告,標明繞行路線,設定安全標誌,並採取措施保證通行。
第二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公路修建、養護需要使用國有荒山、荒地或者需要在國有荒山、荒地、河灘、灘涂上挖砂、採石、取土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或者非法收取費用。
廢棄的公路養護料場由公路管理機構負責採取水土保持措施。
第二十一條 公路沿線農村勞動力和車輛,應按國家規定履行公路建勤義務。
第五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二條 公路兩側建築控制區與規定的公路邊溝外緣,無邊溝的與坡角外3.5米最小間距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國道不少於20米;(二)省道不少於15米;(三)縣道、鄉道、專用公路不少於10米;因特殊需要控制的由縣(市)人民政府確定。
高速公路和一級公路兩側建築控制區不少於50米,二級公路不少於20米。
第二十三條 公路建築控制區禁止修建建築物和地面構築物。
因公路新建、改建或公路建築控制區調整,被劃入公路控制區內的建築物和地面構築物,不得擴建、改建。當公路建設需要時,由所在區域內的人民政府負責動遷安置。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公路用地範圍內設定標牌、廣告牌、宣傳標語、匾幌等非公路標誌。在公路零公里以外的公路用地範圍內確需設定的,應經公路管理機構批准。
第二十五條 國道、省道、縣道兩側各150米和公路路基下50米範圍內,不得挖砂、採石、取土、傾倒廢棄物,不得進行爆破作業及其他危及公路安全的活動。
第二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範圍內擺攤設點、堆放物品、打場曬糧、傾倒垃圾、設定障礙、挖溝引水、種植作物、放牧拴畜、亂停亂放車輛、利用公路邊溝排放污物或者進行其他損壞、污染公路和影響公路暢通的活動。
在收費公路上行駛的車輛,禁止拋棄、散落、滴漏、流淌物品或試車、教車和隨意停車。
第二十七條 在高速公路和公路封閉路段上禁止下列行為:
(一)攔截或檢查車輛;
(二)停車乘降旅客;
(三)非機動車、行人和牲畜進入。
第二十八條 各級公路管理機構,應在無人看守的公鐵平交道口的公路兩端,除設定緩行標誌外,還應按標準設定安全路坎。
第二十九條 對已列入公路發展規劃擬新建、改建的公路,交通主管部門應當事先通知有關部門,有關部門在建築控制區內,不得再行審批建築物、地面構築物的建設。
第三十條 對已立項即將開工和正在建設的公路,公路管理機構應依法實施路政管理。
第三十一條 在公路和專用公路上不得擅自增設平交道口,確需增設的,須經公路管理機構審批。經批准新增設的平交道口,應按照國家規定的公路工程技術標準修建,並向公路管理機構繳納有關費用。因公路改造拓寬需要時使用者必須無條件拆除。
原審批的平交道口未達到公路工程技術標準的,應限期達到標準。
第三十二條 對軸載質量超過公路工程技術標準要求確需通過的車輛,須經公路管理機構批准,並承擔公路管理機構為此採取的技術保護措施和修復損壞部分所需的費用。
第三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專用公路和公路用地。確需占用和挖掘的,須經公路管理機構批准,並應繳納有關費用。造成公路路產損失的,應給予賠償。
占用、挖掘公路、專用公路和公路用地的有關費用標準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四條 公路發生交通事故時,屬地內的有關部門應在最短時間內趕赴現場,疏導交通,完成現場勘查後,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或公路管理機構負責清障。
第六章 收費公路
第三十五條 符合國家收費規定的公路,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設定車輛通行費收費站。
車輛通行費收費標準按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標準執行。
除國家規定的軍車、武警車、正在執行任務的設有固定裝置的消防車、紅十字會車、醫院救護車、公安部門的警備車和搶險救災等特殊情況外,其他車輛一律按規定繳納車輛通行費。
第三十六條 收費公路的收費站應實行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總量控制、規範建設、文明服務。
第三十七條 收費公路車輛通行費實行收支兩條線,由省交通主管部門實行統收統支,按貸款和集資款的比例,專項用於償還貸款、集資款本息、收費公路的養護管理等。
收費公路的收費站應逐步採取現代化手段,防止票、款流失。
第三十八條 省交通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收費公路的管理。公路收費站應公開審批部門、主管部門、收費年限、收費標準、收費單位和監督電話。
收費公路使用的車輛通行費票據,由省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省交通主管部門統一領取和管理。收費站不使用省財政主管部門統一印製票據的,車主可拒交和舉報。
第三十九條 公路管理機構對收費公路實施統一的路政管理。經營性公路路政管理職責由公路管理機構派出的機構、人員行使。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並給予下列處罰:
(一)轉包公路建設設計、施工和監理業務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公路建設設計、施工和監理費用10%至20%的罰款;造成工程質量責任事故的單位,依法承擔建設單位的經濟損失,並處事故造成全部損失費用的5%至10%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二)未經交通主管部門批准擅自提高或降低工程造價定額的,由交通主管部門沒收提高或降低造價的差額部分,並處以提高或降低造價差額2倍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三)未經原批准機關批准擅自變更設計、降低技術標準的,處以變更部分工程造價的5%至10%的罰款,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包賠質量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四)施工單位不服從監理,違章作業,偷工減料或採用不合格的材料,造成工程質量和人身傷亡事故的,除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罰外,應依照法律規定賠償建設單位的經濟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五)公路收費站未公開審批部門、主管部門、收費年限、收費標準、收費單位和監督電話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六)非法在公路上設卡、收費、罰款和攔截車輛或在高速公路和公路封閉路段上攔截或檢查車輛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或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應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並給予下列處罰:
(一)施工單位或公路養護單位在改建、養護公路時,未設定安全標誌、封路標誌、繞行標誌或臨時便道不能保證通行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在公路建築控制區內修建建築物或地面構築物的,責令限期拆除,可處5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機構拆除,有關費用由建築或者構築者承擔;
(三)擅自在公路用地範圍內設定標牌、廣告牌、宣傳標語、匾幌等非公路標誌的,可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機構拆除,有關費用由設定者承擔;
(四)在國道、省道、縣道兩側150米和公路路基下50米範圍內進行挖砂、採石、取土、傾倒廢棄物、爆破等危及公路安全的,可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在公路用地範圍內擺攤設點、堆放物品、打場曬糧、傾倒垃圾、設定障礙、挖溝引水、種植作物、放牧拴畜、亂停亂放車輛、利用公路邊溝排放污物或者進行其他損壞、污染公路和影響公路暢通活動的,可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
(六)在公路上擅自增設道口,或未按公路工程技術標準修建的,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七)拒繳、逃繳公路車輛通行費的,責令其補交全程車輛通行費,處以車輛通行費10倍的罰款;
(八)在收費公路上行駛的車輛拋棄、散落、滴漏、流淌物品或教車、試車和隨意停車的,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九)在高速公路或公路封閉路段上停車乘降旅客的,處以車輛定員全程往返票價總金額的罰款;非機動車、行人和牲畜進入高速公路和公路封閉路段的,對非機動車當事人、行人和牲畜物主處以50元至100元的罰款。
(十)對軸載質量超過公路工程技術標準要求,擅自通過的,除繳納路產損失賠償費用外,處以5000元至1萬元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 拒絕執行本條例處罰或不能當場賠償的,公路管理機構可暫扣其車輛;對裝有危險品、貴重物品或鮮活易腐物資不宜扣留的車輛,可暫扣駕駛證照,並開具蓋有省交通公路管理機構印章的暫扣憑證,限期到指定的公路管理機構接受處理。被扣車輛或證照的單位或個人接受處理後,公路管理機構應當立即退還暫扣的證照或放行車輛。
對暫扣車輛,逾期3個月不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理的,公路管理機構依法拍賣被扣車輛。被拍賣車輛資金除抵交陪償費用和處罰金額外,剩餘部分應退還給當事人,不足部分由當事人補交,拒不補交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三條 對挪用公路建設資金的,責令限期收回,對直接責任人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十五條 收費、賠償、罰沒應使用省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票據。罰沒款應上繳同級財政。
第四十六條 交通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的管理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條例由省交通主管部門負責套用解釋。
第四十八條 本條例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1993年5月16日黑龍江省第八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的《黑龍江省公路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修訂信息
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和修改《黑龍江省農作物種子管理條例》等63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十一)修改《黑龍江省公路條例》有關內容。
第五條第二款修改為:“專用公路由其主管單位建設、養護和管理,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交通主管部門)負責對專用公路建設、養護和管理的監督指導。”
條例(草案)的說明
主任、副主任、各位委員: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託,對《黑龍江省公路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請審議。
一、制定本條例(草案)的依據及經過
本條例(草案)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公
路養護管理的指示》、《關於加強路政管理保障公路安全暢通的通知》以及交通部《關
於公路養護管理的暫行規定》,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送審稿)》和兄弟省的
公路條例,結合我省實際情況而制定的。
制定本條例(草案)歷經了二年的時間。在省政府辦公廳的指導下,省交通廳於一
九八四年開始起草本條例,充分聽取了交通系統內部和省有關廳(局)的意見,進行了
三次修改。一九八五年八月,省人大經濟辦公室和省交通廳組成調查組,深入到松花
江、綏化、齊市、黑河等地區的部分市、縣,進行調查研究,對本條例(草案)進行了
第四次修改。並將此稿送給省人大的領導同志和省直有關部門及各地、市、縣人大常委
會徵求意見。一九八五年十二月,又派人去全國人大法工委、國務院經濟法規研究中心、
交通部匯報,聽取意見,他們對本條例(草案)表示贊同並提出了具體修改意見。根據國家
有關方面、省人大領導同志、省直有關部門及各地、市、縣提出的意見,對本條例(草案)
進行了第五次修改。一九八六年一月三日,省政府第一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對部分條款
又作了修改補充,最後形成《黑龍江省公路條例(草案)》,現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
二、制定公路法規非常迫切,非常必要
(一)是加速公路建設的需要
黨的十二大確定的新時期總任務指出,在今後二十年內,一定要牢牢抓住農業、能
源和交通、教育和科學這幾個根本環節,把它們作為經濟發展的戰略重點。公路運輸是
現代交通運輸網路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隨著經濟和科學的發展,公路運輸在各種運輸
方式中的地位越來越突出。發展公路運輸,具有造價低、周期短、見效快的特點。公路
可以直接通往各個城鎮,各個鄉村,實行到屯到門的運輸,在一些運距短的運輸中比之
鐵路、水運既方便又經濟,特別對發展農村商品經濟尤為重要,因此,加速公路建設對
實現新時期的總任務具有戰略意義。
建國以來,我省公路事業有了很大發展。全省公路總里程己達四萬五千三百九十六
公里,力建國初期的六點五倍。全省共有機動車二十九萬六千餘輛,其客貨周轉量達到
十億零八百一十萬噸公里,比一九六六年前的十七年增長了三十三倍。公路運輸事業的
發展,對溝通城鄉,繁榮經濟,鞏固邊防起到了積極作用。
但是,我省公路建設還遠不適應國民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提高的需要,主要是數量
少,標準低,質量差,斷頭路多,木險橋多,以中心城市向外幅射的公路骨架沒有完全
形成,大中城市出入口的通過能力低,形成卡脖子路段的現象。每年春季道路翻漿,夏
秋季水毀,冬季雪阻以及路上擺攤、放牧、打場,造成行路難的問題也很突出。加強公
路管理和建設,已是當前一項刻不容緩的任務,因此,制定公路條例,不僅將促進公路
的養護和管理,而且必將促進公路的建設和發展。
(二)是保證公路暢通的需要
由於長期受“左”的思想影響,加上管理工作沒有跟上,損毀公路設施,盜竊公路
財產,亂砍濫伐公路樹木,任意在公路上設定障礙,阻礙交通等案件時有發生。僅就一
九八二年到一九八五年上半年的統計,全省共發生損毀侵占公路案件四萬八千多起,造成
經濟損失五百七十多萬元。因為公路管理不善,導致交通肇事有二百六十餘起,傷亡二
百零四人。例如,林口縣七星鄉一名農民,因在公路上打場曬糧,多次勸阻不聽,結果
被車撞死。寶清縣一年之中因侵占公路造成交通事故六起,死六人,傷六人。明水一海
倫公路通肯河橋,橋木和橋面板被盜,損失木材五十二立米,中斷交通多年。勃力縣兩
座橋的橋面板被盜,中斷交通一年多。此外,毆打路政管理人員的事件也屢有發生。三
年來全省共發生毆打路政管理人員事件一百七十餘起,被打一百九十餘人次。林口縣路
政管理員姜永波,因勸阻在路上打場曬糧,被打斷四根肋骨,同他一起執行任務的交通監
理人員和當地民警也被打傷。因此,迫切需要制定公路管理法規,依法治路。
(三)是加強公路統一管理的需要
因為沒有法律依據,各自為政,給公路管理造成很大困難。公路管理本應由公路主
管部門負責,但是有些單位和鄉鎮擅自把公路兩側批給集體和個人擺攤設店、建房搭
棚、埋設管道、挖溝排水。造成公路損壞,交通堵塞。由於沒有法律規定,公路建設和
管理,同郵電、水力、電力、鐵路等發生矛盾時,也不好處理。這些問題,迫切需要有
一個統一的法規,以便依法處理。
(四)是提高公路建設和養護質量的需要
有的公路建設質量低,有的公路維修不及時,有的對資材和公路財產管理不善,損
失浪費嚴重。解決這些問題,除了我們加強領導,努力做好工作外,需要制定法規,做
出強制規定,保證公路建設、養護和管理工作的正常進行。
總之,在國家公路法頒布之前,制定地方公路法規,不僅是交通部門職工的迫切要
求,也是各級政府和廣大人民群歡的迫切要求。
三、關於條例(草案)主要內容的說明
(一)《黑龍江省公路條例(草案)》共七章四十三條,是公路的單項法規,不是
交通運輸的整個法規,只管公路修建、養護、管理方面的問題。對於公路運輸、交通監
理、交通安全方面的問題沒有包括。關於公路運輸、交通監理、交通安全方面的法規,
我們正在醞釀,成熟一個制定一個。
(二)關於條例總則部分
1、總則部分著重說明了制定本條例的目的,以及適用範圍等。本條例適用於我省
境內的國家幹線公路、省級幹線公路、縣級公路、鄉級公路(簡稱國道、省道、縣道、
鄉道)以及專用公路。
國道系指具有全國政治、經濟、文化意義的公路。其中包括主要的國際公路,國防
公路及以首都為中心連線各省、市、自治區、各大軍區、重要大中城市、港站樞紐、工
農業基地等的主要幹線公路。
省道系指具有全省政治、經濟、文化及國防意義的公路。包括省會通往地、市、主
要工廠、礦山、建築基地,通往火車站、港口、碼頭和通往著名的名勝古蹟或療養院的
公路。以及不屬於國道的省際聯絡公路。
縣道是指具有全縣政治、經濟、文化意義的公路。包括縣城與主要集鎮之間及通往
車站、碼頭的公路和縣與縣之間的聯絡公路。
鄉道是指主要為鄉內經濟、文化、行政服務和鄉與鄉的聯絡公路。包括鄉連續通往
三個村之間的公路,並經省公路主管部門認定,列入國家公路統計里程的公路。村屯、
城鎮自修自養的道路除外。
專用公路是指主要為工廠、礦山、油田、農場、林場、邊防站或哨所等部門專用的
公路。
邊防公路分別包括在省道、縣道、鄉道之內。
國道、省道通過縣以下城鎮的路段,分別包括在國道、省道之中。
城市的市街道路歸城建部門管理,因此不適用本條例。
2、出於備級公路的主要服務對象不同,為了調動各級公路管理部門修建、養護和
管理公路的積極性,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在第四條規定了各級公路分級管理的原則。
3、為了加強公路治安管理,維護公路秩序,保證交通運輸暢通,根據公安部、交
通部(83)85號、(84)188號檔案精神,於一九八四年七月至一九八五年九月,經省
人民政府批准,組建了公路公安機構。為了明確公路公安機構的職責,在條例第五條中
作了規定。
4、公路事業是公益事業,是為全社會服務的,涉及面很廣。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
對公路建設工作的領導,對其所轄範圍內的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負有責任。尤其要經
常向人民民眾進行愛路、護路教育,自覺的履行愛路、護路的義務。為此,在第六條中
作了這方面的規定。
(三)關於公路建設
1、公路建設資金來源問題。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進行,財政金融體制也將進行改
革。公路建設需要大量資金,不能單純依靠國家投資。為了加速公路建設步伐,在條例
第八條中規定了除國家投資和養路費投資以外,還規定了中外合資、獨資、貸款、集
資、其他部門投資等。至於合資、集資和其他部門投資的收益分配問題,國家有規定
時,按國家規定執行;如果這類投資的公路在我省建成了,國家還沒有作出規定,可由
省政府作出收益分配的具體規定。
2、公路用地問題。一九五○年國家規定在公路邊溝外留一米公路用地。但是,各
地普遍反映邊溝外留一米公路用地不能滿足需要,而且我省目前公路留地實際不止一
米。國家有關部門認為公路留地不僅考慮當前,也要照顧發展,邊溝外留一米公路用地
偏於保守。為了滿足公路建設養護需要,並考慮到今後公路向高級方向發展,條例作了
“邊溝外至少留一米土地作為公路用地”的規定。因為各地的情況比較複雜,所以只對
下限作了規定。
3、新修建築物與公路的距離問題。國家有關部門認為,為了適應公路發展,應盡
量遠一些好。因此,將原規定距離國道、省道用地範圍以外十米,縣道、鄉道五米,現
分別規定為國道十五米、省道十米、縣道六米、鄉道二米。
4、公路建設質量標準問題。國家對修建公路有統一的工程技術標準和基本建設程
序,執行工程技術標準和基本建設程式,公路建設就能保證質量。為此,條例第七條中
對此作了明確規定。
(四)關於路政管理
除了對那些屬於公路財產受法律保護,不得侵占損毀公路及其附屬設施,保證公路
暢通等作了規定以外,並對以下主要內容作了規定:
1、鐵路、郵電、電力、水利等部門興修建築物與公路有關聯時,要事先徵得公路
部門同意,如對公路有損壞時要負責按原標準修復。
2、在公路上增設道口,要分別由公路管理部門批准。
3、公路行道樹不準隨意損毀、砍伐,更新採伐要經公路管理部門批准。
4、除公安部門執行治安任務以外,未經省交通部門批准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在公
路上設定路卡、路欄。如林業等部門,確需在公路上設立檢查站時,經省交通部門批准
後,就可以設立。考慮到有的地方和單位,隨意在公路、渡口設卡,強行收取費用的問
題,因此條例(草案)中規定不經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過往車輛行
人索取過路費、過橋費。
(五)關於法律責任
對於在公路方面的違法行為,除了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己有規定的以外,我
們對一般違法行為規定了行政處分和不同數額的罰款。
同時,在條例(草案)中,除規定了公路管理部門的權利外,對其義務和責任也作
了規定,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四十條規定,對於公路建設、養護沒有達到標準
要求,或者造成損失浪費以及濫用民工建勤、截留、挪用、坐支、平調養路費和違反本
條例有敲詐勒索、徇私舞弊、違法亂紀等問題,都要給予處罰。
(六)關於附則部分
1、公路修建、養護和管理具有較強的技術性和專業性,特別是違反路政管理規定
的行為,情況也較複雜。為了便於具體執行條例,條例中規定了由省交通部門根據本條
例制定實施細則,報請省人民政府批准後施行。
2、鑒於省人大常委會對本條例(草案)審議通過後,需要做大量的宣傳工作,需
要制定實施細則,做好準備工作,為此建議一九八六年五月一日施行。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託,對《黑龍江省公路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請審議。
一、制定本條例(草案)的依據及經過
本條例(草案)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公
路養護管理的指示》、《關於加強路政管理保障公路安全暢通的通知》以及交通部《關
於公路養護管理的暫行規定》,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送審稿)》和兄弟省的
公路條例,結合我省實際情況而制定的。
制定本條例(草案)歷經了二年的時間。在省政府辦公廳的指導下,省交通廳於一
九八四年開始起草本條例,充分聽取了交通系統內部和省有關廳(局)的意見,進行了
三次修改。一九八五年八月,省人大經濟辦公室和省交通廳組成調查組,深入到松花
江、綏化、齊市、黑河等地區的部分市、縣,進行調查研究,對本條例(草案)進行了
第四次修改。並將此稿送給省人大的領導同志和省直有關部門及各地、市、縣人大常委
會徵求意見。一九八五年十二月,又派人去全國人大法工委、國務院經濟法規研究中心、
交通部匯報,聽取意見,他們對本條例(草案)表示贊同並提出了具體修改意見。根據國家
有關方面、省人大領導同志、省直有關部門及各地、市、縣提出的意見,對本條例(草案)
進行了第五次修改。一九八六年一月三日,省政府第一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對部分條款
又作了修改補充,最後形成《黑龍江省公路條例(草案)》,現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
二、制定公路法規非常迫切,非常必要
(一)是加速公路建設的需要
黨的十二大確定的新時期總任務指出,在今後二十年內,一定要牢牢抓住農業、能
源和交通、教育和科學這幾個根本環節,把它們作為經濟發展的戰略重點。公路運輸是
現代交通運輸網路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隨著經濟和科學的發展,公路運輸在各種運輸
方式中的地位越來越突出。發展公路運輸,具有造價低、周期短、見效快的特點。公路
可以直接通往各個城鎮,各個鄉村,實行到屯到門的運輸,在一些運距短的運輸中比之
鐵路、水運既方便又經濟,特別對發展農村商品經濟尤為重要,因此,加速公路建設對
實現新時期的總任務具有戰略意義。
建國以來,我省公路事業有了很大發展。全省公路總里程己達四萬五千三百九十六
公里,力建國初期的六點五倍。全省共有機動車二十九萬六千餘輛,其客貨周轉量達到
十億零八百一十萬噸公里,比一九六六年前的十七年增長了三十三倍。公路運輸事業的
發展,對溝通城鄉,繁榮經濟,鞏固邊防起到了積極作用。
但是,我省公路建設還遠不適應國民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提高的需要,主要是數量
少,標準低,質量差,斷頭路多,木險橋多,以中心城市向外幅射的公路骨架沒有完全
形成,大中城市出入口的通過能力低,形成卡脖子路段的現象。每年春季道路翻漿,夏
秋季水毀,冬季雪阻以及路上擺攤、放牧、打場,造成行路難的問題也很突出。加強公
路管理和建設,已是當前一項刻不容緩的任務,因此,制定公路條例,不僅將促進公路
的養護和管理,而且必將促進公路的建設和發展。
(二)是保證公路暢通的需要
由於長期受“左”的思想影響,加上管理工作沒有跟上,損毀公路設施,盜竊公路
財產,亂砍濫伐公路樹木,任意在公路上設定障礙,阻礙交通等案件時有發生。僅就一
九八二年到一九八五年上半年的統計,全省共發生損毀侵占公路案件四萬八千多起,造成
經濟損失五百七十多萬元。因為公路管理不善,導致交通肇事有二百六十餘起,傷亡二
百零四人。例如,林口縣七星鄉一名農民,因在公路上打場曬糧,多次勸阻不聽,結果
被車撞死。寶清縣一年之中因侵占公路造成交通事故六起,死六人,傷六人。明水一海
倫公路通肯河橋,橋木和橋面板被盜,損失木材五十二立米,中斷交通多年。勃力縣兩
座橋的橋面板被盜,中斷交通一年多。此外,毆打路政管理人員的事件也屢有發生。三
年來全省共發生毆打路政管理人員事件一百七十餘起,被打一百九十餘人次。林口縣路
政管理員姜永波,因勸阻在路上打場曬糧,被打斷四根肋骨,同他一起執行任務的交通監
理人員和當地民警也被打傷。因此,迫切需要制定公路管理法規,依法治路。
(三)是加強公路統一管理的需要
因為沒有法律依據,各自為政,給公路管理造成很大困難。公路管理本應由公路主
管部門負責,但是有些單位和鄉鎮擅自把公路兩側批給集體和個人擺攤設店、建房搭
棚、埋設管道、挖溝排水。造成公路損壞,交通堵塞。由於沒有法律規定,公路建設和
管理,同郵電、水力、電力、鐵路等發生矛盾時,也不好處理。這些問題,迫切需要有
一個統一的法規,以便依法處理。
(四)是提高公路建設和養護質量的需要
有的公路建設質量低,有的公路維修不及時,有的對資材和公路財產管理不善,損
失浪費嚴重。解決這些問題,除了我們加強領導,努力做好工作外,需要制定法規,做
出強制規定,保證公路建設、養護和管理工作的正常進行。
總之,在國家公路法頒布之前,制定地方公路法規,不僅是交通部門職工的迫切要
求,也是各級政府和廣大人民群歡的迫切要求。
三、關於條例(草案)主要內容的說明
(一)《黑龍江省公路條例(草案)》共七章四十三條,是公路的單項法規,不是
交通運輸的整個法規,只管公路修建、養護、管理方面的問題。對於公路運輸、交通監
理、交通安全方面的問題沒有包括。關於公路運輸、交通監理、交通安全方面的法規,
我們正在醞釀,成熟一個制定一個。
(二)關於條例總則部分
1、總則部分著重說明了制定本條例的目的,以及適用範圍等。本條例適用於我省
境內的國家幹線公路、省級幹線公路、縣級公路、鄉級公路(簡稱國道、省道、縣道、
鄉道)以及專用公路。
國道系指具有全國政治、經濟、文化意義的公路。其中包括主要的國際公路,國防
公路及以首都為中心連線各省、市、自治區、各大軍區、重要大中城市、港站樞紐、工
農業基地等的主要幹線公路。
省道系指具有全省政治、經濟、文化及國防意義的公路。包括省會通往地、市、主
要工廠、礦山、建築基地,通往火車站、港口、碼頭和通往著名的名勝古蹟或療養院的
公路。以及不屬於國道的省際聯絡公路。
縣道是指具有全縣政治、經濟、文化意義的公路。包括縣城與主要集鎮之間及通往
車站、碼頭的公路和縣與縣之間的聯絡公路。
鄉道是指主要為鄉內經濟、文化、行政服務和鄉與鄉的聯絡公路。包括鄉連續通往
三個村之間的公路,並經省公路主管部門認定,列入國家公路統計里程的公路。村屯、
城鎮自修自養的道路除外。
專用公路是指主要為工廠、礦山、油田、農場、林場、邊防站或哨所等部門專用的
公路。
邊防公路分別包括在省道、縣道、鄉道之內。
國道、省道通過縣以下城鎮的路段,分別包括在國道、省道之中。
城市的市街道路歸城建部門管理,因此不適用本條例。
2、出於備級公路的主要服務對象不同,為了調動各級公路管理部門修建、養護和
管理公路的積極性,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在第四條規定了各級公路分級管理的原則。
3、為了加強公路治安管理,維護公路秩序,保證交通運輸暢通,根據公安部、交
通部(83)85號、(84)188號檔案精神,於一九八四年七月至一九八五年九月,經省
人民政府批准,組建了公路公安機構。為了明確公路公安機構的職責,在條例第五條中
作了規定。
4、公路事業是公益事業,是為全社會服務的,涉及面很廣。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
對公路建設工作的領導,對其所轄範圍內的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負有責任。尤其要經
常向人民民眾進行愛路、護路教育,自覺的履行愛路、護路的義務。為此,在第六條中
作了這方面的規定。
(三)關於公路建設
1、公路建設資金來源問題。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進行,財政金融體制也將進行改
革。公路建設需要大量資金,不能單純依靠國家投資。為了加速公路建設步伐,在條例
第八條中規定了除國家投資和養路費投資以外,還規定了中外合資、獨資、貸款、集
資、其他部門投資等。至於合資、集資和其他部門投資的收益分配問題,國家有規定
時,按國家規定執行;如果這類投資的公路在我省建成了,國家還沒有作出規定,可由
省政府作出收益分配的具體規定。
2、公路用地問題。一九五○年國家規定在公路邊溝外留一米公路用地。但是,各
地普遍反映邊溝外留一米公路用地不能滿足需要,而且我省目前公路留地實際不止一
米。國家有關部門認為公路留地不僅考慮當前,也要照顧發展,邊溝外留一米公路用地
偏於保守。為了滿足公路建設養護需要,並考慮到今後公路向高級方向發展,條例作了
“邊溝外至少留一米土地作為公路用地”的規定。因為各地的情況比較複雜,所以只對
下限作了規定。
3、新修建築物與公路的距離問題。國家有關部門認為,為了適應公路發展,應盡
量遠一些好。因此,將原規定距離國道、省道用地範圍以外十米,縣道、鄉道五米,現
分別規定為國道十五米、省道十米、縣道六米、鄉道二米。
4、公路建設質量標準問題。國家對修建公路有統一的工程技術標準和基本建設程
序,執行工程技術標準和基本建設程式,公路建設就能保證質量。為此,條例第七條中
對此作了明確規定。
(四)關於路政管理
除了對那些屬於公路財產受法律保護,不得侵占損毀公路及其附屬設施,保證公路
暢通等作了規定以外,並對以下主要內容作了規定:
1、鐵路、郵電、電力、水利等部門興修建築物與公路有關聯時,要事先徵得公路
部門同意,如對公路有損壞時要負責按原標準修復。
2、在公路上增設道口,要分別由公路管理部門批准。
3、公路行道樹不準隨意損毀、砍伐,更新採伐要經公路管理部門批准。
4、除公安部門執行治安任務以外,未經省交通部門批准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在公
路上設定路卡、路欄。如林業等部門,確需在公路上設立檢查站時,經省交通部門批准
後,就可以設立。考慮到有的地方和單位,隨意在公路、渡口設卡,強行收取費用的問
題,因此條例(草案)中規定不經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過往車輛行
人索取過路費、過橋費。
(五)關於法律責任
對於在公路方面的違法行為,除了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己有規定的以外,我
們對一般違法行為規定了行政處分和不同數額的罰款。
同時,在條例(草案)中,除規定了公路管理部門的權利外,對其義務和責任也作
了規定,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四十條規定,對於公路建設、養護沒有達到標準
要求,或者造成損失浪費以及濫用民工建勤、截留、挪用、坐支、平調養路費和違反本
條例有敲詐勒索、徇私舞弊、違法亂紀等問題,都要給予處罰。
(六)關於附則部分
1、公路修建、養護和管理具有較強的技術性和專業性,特別是違反路政管理規定
的行為,情況也較複雜。為了便於具體執行條例,條例中規定了由省交通部門根據本條
例制定實施細則,報請省人民政府批准後施行。
2、鑒於省人大常委會對本條例(草案)審議通過後,需要做大量的宣傳工作,需
要制定實施細則,做好準備工作,為此建議一九八六年五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