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呼中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條例

2002年8月17日黑龍江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根據2010年8月13日黑龍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關於修改<黑龍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等11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2010年八月13日黑龍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34號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實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呼中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條例
  • 制訂機關: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通過時間:2002年8月17日
頒布時間,修訂的條例,修改情況的匯報,條例(草案)的說明,

頒布時間

(2002年8月17日黑龍江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修訂的條例

(2002年8月17日黑龍江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0年8月13日黑龍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關於修改〈黑龍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等11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根據2018年4月26日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黑龍江豐林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條例〉等5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條 為了加強黑龍江呼中國家級自然保護區(以下簡稱保護區)的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保護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保護區屬於國家級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位於東經122°42′14″至123°18′05″,北緯51°17′42″至51°56′31″範圍內,總面積167213公頃。保護區區界以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頒發的林權證為準,未經原批准機關同意不得變更。
第三條 凡在保護區內從事各種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 大興安嶺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為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黑龍江呼中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局(以下簡稱保護區管理局)具體負責保護區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自然保護區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二)編制保護區總體規劃、建設發展規劃以及各項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
(三)保護保護區內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組織開展森林防火及森林病蟲害的防治工作;
(四)保存、拯救、增殖珍貴稀有生物物種,建立自然資源檔案;
(五)開展保護區宣傳教育活動,建立科普示範基地;
(六)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審核辦理入區手續,負責對入區人員的管理和指導;
(七)組織開展科學研究、教學、生態環境監測和參觀、考察、旅遊等項活動;
(八)依法查處破壞保護區的違法行為。
第五條 保護區的建設與管理應當堅持科學規劃、規範建設、嚴格保護、有效管理、持續發展、永續利用的原則。
第六條 保護區的建設和管理應當納入大興安嶺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保護區的防火、科研等基礎設施建設。
第七條 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保護區森林防火工作的領導,負責防火監測預報、林火撲救和區域防火指揮;保護區管理局負責保護區的防火巡護檢查、火源監控和日常預防管理工作。
第八條 保護區管理局按照批准的總體規劃,在核心區、緩衝區、實驗區設立標牌,予以公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移動或者破壞界標、標牌。
第九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進入核心區。因科學研究的需要,必須進入核心區從事科學研究觀測、調查活動的,應當事先向保護區管理局提交申請和活動計畫,經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十條 緩衝區禁止開展旅遊和生產經營活動。因教學科研需要,經保護區管理局批准可以從事非破壞性科學研究、教學實習和標本採集活動。
第十一條 在實驗區開發旅遊項目的,由保護區管理局提出方案,經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審核,上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批准。
第十二條 因工作需要進入保護區從事科學研究、教學實習、勘探考察、拍攝影視照片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持有關批准檔案到保護區管理局辦理入區通行證。
第十三條 進入保護區的人員,應當遵守保護區的有關規定,接受保護區管理人員的管理,不得超越規定的活動範圍,不得污染環境和破壞自然資源及各項設施。
第十四條 在保護區從事科學研究、標本採集、教學實習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將活動成果的副本提交保護區管理局。確因科研需要必須採集標本的,經保護區管理局批准在指定區域內限量採集。
第十五條 進入保護區從事科學研究、教學實習、勘探考察、標本採集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有償使用保護區資源,所收費用用於保護區的建設與管理。
第十六條 嚴禁在保護區內砍伐、辦廠、狩獵、捕撈、放牧,開墾、開礦、燒荒、採石、採藥、挖沙等活動。
保護區內禁止採集偃松種子。確因科研需要採集偃松種子的,經保護區管理局批准,在實驗區內限量採集。
第十七條 出版發行宣傳保護區的有關材料、影視專題片、圖片、畫冊等,應當向保護區管理局提供存檔的書刊和拷貝。
第十八條 保護區設立公安機構,行政上受保護區管理局領導,業務上受大興安嶺地區行署公安機關指導和監督。其職責是:保護保護區的自然資源和國家財產,維護保護區內的社會治安,依法查處破壞保護區的案件。
第十九條 對保護區保護、建設、管理和科研工作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保護區管理局或者其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保護區管理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並可以按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移動、破壞保護區界標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二)未經批准進入保護區的,處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三)從事科學研究、拍攝影視、標本採集活動不按規定提交成果副本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四)損毀保護區內設施設備的,處以損毀設施設備價值一倍的罰款;
(五)未經批准在保護區內建設工程設施,由保護區管理局責令拆除,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處以違法工程造價一倍的罰款;
(六)對在保護區內進行砍伐、辦廠、狩獵、捕撈、放牧、開墾、開礦、燒荒、採石、採藥、挖沙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第三十五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七)擅自到保護區內採集偃松種子的,沒收種子,並處以種子價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 被處罰的單位和個人對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 訟。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給保護區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
第二十三條 對拒絕、妨礙保護區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二十四條 保護區管理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情節輕微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五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本條例未作規定的,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條例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修改情況的匯報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8月13日下午,省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對《黑龍江呼中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進行了審議。組成人員認為,呼中自然保護區作為我國最北部、面積最大的國家級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和物種基因庫,制定一部單項法規,依法加強其保護和管理工作是十分必要的。同時,為進一步增強條例草案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組成人員也提出了一些具體修改意見。分組審議後,法制工作委員會、農林委員會會同大興安嶺地區人大工委和有關部門根據組成人員意見,對條例草案進行了認真修改。經法制委員會8月15日第三十二次會議審議,形成了建議表決稿,現將有關修改情況匯報如下:
一、根據組成人員意見,將條例草案第四條中“為公益型事業單位”的表述刪掉;將該條第四項與第八項相關內容合併,作為建議表決稿第四條第七項。
二、根據組成人員意見,將條例草案第五條中“持續發展”後增加“永續利用”的表述。
三、根據組成人員意見,將條例草案第九條中“除日常工作管理外”的規定修改為“除保護區管理局管理人員日常工作外"。
四、根據組成人員意見,將條例草案第十六條和第十七條合併為一條,分兩款表述,作為建議表決稿第十六條,以下各條依序上調;同時,在該條中增加了嚴禁在保護區辦廠的規定。
五、根據組成人員意見,將條例草案第二十一條第六項修改為:“對在保護區內進行砍伐、辦廠、狩獵、捕撈、放牧、開墾、開礦、燒荒、採石、採藥、挖沙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第三十五條的規定予以處罰;"。(建議表決稿第二十條第六項)
六、根據組成人員意見,將條例草案第二十三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規定,給保護區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建議表決稿第二十二條)在分組審議時,有的組成人員還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經法制委員會與農林委員會認真研究後,認為還是不做修改為好。主要是: 1、有的組成人員建議將條例草案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合併。經研究認為,這兩條規定的不是同一內容,還是分別規定為好。
2、有的組成人員提出,條例草案第十九條規定保護區設立公安機構是必要的,但應當經省公安廳批准;還有的組成人員對該條的具體表述提出了修改建議。根據組成人員意見,大興安嶺地區人大工委責成地區公安局向省公安廳進行了請示,省公安廳同意條例草案第十九條的表述,因此未作改動。另外,有些組成人員提出,考慮到該條例草案屬於單項法規,在保護和管理上與其他部門基本沒有交叉,而且組成人員意見比較一致,建議本次常委會一審通過。法制委員會認為,該條例與國家法律、法規沒有牴觸,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已基本成熟,贊成組成人員一審通過的意見。
以上匯報,是否妥當,請予審議。

條例(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代表省人大農林委員會,現就《黑龍江呼中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請審議。
一、制定《條例(草案)》的必要性
黑龍江呼中國家級自然保護區(以下簡稱保護區)於1988年被國務院批准為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總面積為167,213公頃,森林覆被率92.4%,總蓄積量達1400萬立方米,是我國最北部、面積最大的國家級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主要保護對象是寒溫帶針葉林生態系統、野生動植物和自然景觀,也是我國寒溫帶針葉林生態系統的國家保護樣本和物種基因庫。目前,該保護區已加入我國生物圈保護區網路,世界自然基金會確認保護區具有國際保護意義A級。1993年原林業部批准設立了保護區管理局,開始加強保護區各項管理工作。多年來,儘管管理局和當地政府及有關部門做了大量保護管理工作,但由於保護區面積太大,管護人員太少,整個保護區管理局人均管護面積近4000公頃,加之保護區公安機構又不健全。因此,在保護區管理方面還存在著諸多問題,盜伐林木屢禁不止,區外人員大量入山採集林木種子等山產品,亂捕濫獵的現象時有發生,這不僅使保護區的資源遭到一定破壞,同時也給護林防火和林政管理帶來很大難度。為了使保護區的管理納入法制的軌道,按照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實行“一區一法”的要求,制定一部地方性專項法規,依法加強自然保護區的管理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
二、《條例(草案)》的起草依據及過程
制定《條例(草案)》主要依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
省人大農林委員會和法制委員會將該項法規做為今年的立法工作重點,確定由農林委員會牽頭、會同法制委員會起草。4月19日,農林委員會和法制委員會就保護區情況,聽取了大興安嶺地區人大工委、呼中區人大和呼中保護區管理局有關同志的匯報,並共同商議提出條例起草工作安排。為加強起草工作,農林委員會、法制委員會與大興安嶺地區人大工委、林管局、保護區管理局的領導和有關人員成立了起草領導小組和工作小組。起草工作小組結合保護區實際情況,並借鑑了部分省份立法先進經驗,起草了條例草稿。6月中旬,起草領導小組成員赴大興安嶺地區進行調查研究,在地區和保護區所在地呼中區分別召開了兩個座談會,廣泛聽取了有關部門的意見,同時還就森林防火責任分工、公安機構設定等問題,與地區行署領導和有關部門的同志進行協調,並達成了共識。在立法調查的基礎上,又對草稿進行了認真修改,經農林委員會審議通
過形成了《條例(草案)》。
三、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1、關於《條例(草案)》結構問題。作為單項條例,為使其更突出針對性和可操作性,我們本著結合保護區的實際情況,需要規範幾條就制定幾條,對上位法已規範的很清楚,不需作具體規定的,在《條例(草案)》中未再體現。由於該《條例(草案)》規範的內容較少,共二十七條,因此起草時未分章節。
2、關於森林防火責任分工問題。在呼中區座談時,呼中區政府提出,《條例(草案)》第七條,有關保護區森林防火責任分工中,應將防火監測預報工作交給保護區管理局承擔。考慮到現時情況,呼中區政府一直承擔對該地區的森林防火的火情監測和火情預報,而且在防火瞭望和通訊方面已形成網路,其效果也很好。如改變分工,一方面,保護區管理局承擔這項工作有實際困難;另一方面。由於另設通訊系統,還需增加資金投入。因此,我們認為應保持現行分工為好。在協調這個問題時,地區行署領導和有關部門也同意《條例(草案)》第七條的表述。
3、關於嚴禁採集偃松種子的問題。呼中自然保護區是偃松種子主要產區。目前,大量人員進入保護區採集偃松種子,對資源造成很大的破壞。國家林業主管部門明文規定,要嚴格控制偃松種子的採集和出口。另外,偃松種子成熟的時候,正值秋季防火期,入山採集人員的生活火源也增加火險因素,給森林防火帶來極大的隱患。為了切實保護好偃松種子資源,《條例(草案)》第十七條明確規定:“嚴禁到保護區內採集偃松種子。確因科研需要採集偃松種子的,經保護區管理局批准,在實驗區內限量採集”。為此,《條例(草案)》還制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4、關於公安機構設定問題。經省公安廳批准,保護區已成立了公安機構,即大興安嶺地區行署公安局呼中自然保護區分局,屬於行署公安局的派出機構。從實際運作情況看,目前的保護區的公安機構很不健全,且隸屬關係也不適應保護區的保護工作。借鑑其他保護區的成功經驗,保護區的公安機構還應隸屬保護區管理局為好。地區行署領導和公安部門也贊同這一觀點,並向省公安廳申請改變保護區公安機構的隸屬關係。因此,《條例(草案)》第十九條規定:保護區設立公安機構,行政上受保護區管理局領導,業務上受大興安嶺地區行署公安機關指導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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