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黑龍江省縣、鄉兩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工作實施細則》的決定

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黑龍江省縣、鄉兩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工作實施細則》的決定

《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黑龍江省縣、鄉兩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工作實施細則>的決定》是2011年6月10日黑龍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黑龍江省縣、鄉兩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工作實施細則》的決定
  • 頒布時間:2011年06月27日
  • 實施時間:2011年06月27日
  • 頒布單位:黑龍江省人大常委會
黑龍江省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決定對《黑龍江省縣、鄉兩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工作實施細則》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一條修改為:“為具體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以下簡稱《選舉法》),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二、將第五條修改為:“加強對選舉工作人員的培訓,使之明確選舉工作的法律規定、方法和步驟,樹立嚴格依法辦事的思想,做好選舉工作。”
三、將第七條修改為:“選舉經費列入財政預算,由國庫開支。”
四、將第九條修改為:“縣、鄉兩級的選舉委員會受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領導。選舉辦事處和選舉工作領導小組受本級選舉委員會的領導。”
五、將第十條第一款修改為:“縣級選舉委員會由九至十九人組成,設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三人和委員若干人,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
第二款修改為:“鄉級選舉委員會由七至十三人組成,設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三人和委員若干人,由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
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選舉委員會的組成人員被確定為正式代表候選人的,應當向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提出辭職報告,經主任會議討論同意,向下一次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報告。”
六、將第十三條修改為:“選舉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主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
(二)制定選舉工作計畫、方案、宣傳提綱,部署、檢查、指導選舉工作,培訓選舉工作人員,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向選民解答有關選舉問題;
(三)劃分選區,分配代表名額;
(四)進行選民登記,審查選民資格,公布選民名單;
(五)依法確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
(六)確定選舉日期;
(七)確定選舉結果是否有效,公布當選代表名單;
(八)受理選民對選民名單不同意見的申訴,並作出決定。
選舉委員會應當及時公布選舉信息。”
七、將第十五條修改為:“單獨選舉縣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鄉一級設立選舉工作領導小組。單獨選舉鄉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縣一級設立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換屆選舉工作領導小組及相應的辦事機構。”
八、將第十六條改為第九條。
九、將第十八條第一款修改為:“縣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名額基數為一百二十名,每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過一百六十五萬的,代表總名額不得超過四百五十名;人口不足五萬的,代表總名額可以少於一百二十名。”
第二款修改為:“鄉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名額基數為四十名,每一千五百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是,代表總名額不得超過一百六十名;人口不足兩千的,代表總名額可以少於四十名。”
十、將第十九條修改為:“縣級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具體名額,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法確定,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鄉級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具體名額,由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法確定,報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十一、將第二十條修改為:“縣、鄉兩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總名額確定後,不再變動。如果由於行政區劃變動或者由於重大工程建設等原因造成人口較大變動的,該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總名額,依法重新確定。”
十二、將第二十一條修改後作為第三十九條:“縣、鄉兩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應當具有廣泛的代表性,應當有適當數量的基層代表,特別是工人、農民和知識分子代表。應當有適當數量的婦女代表,並逐步提高婦女代表的比例。換屆選舉時,婦女代表候選人的比例應不低於百分之二十五。”
十三、將第二十二條修改為:“縣、鄉兩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由本級選舉委員會根據各選區的人口數,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鄉人口數相同的原則,以及保證各地區、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適當數量代表的要求進行分配。”
十四、刪除第二十三條。
十五、將第二十九條修改為:“選區的劃分,應當便於選民參加選舉活動和選舉工作,便於選民了解代表候選人和代表聯繫選民,便於選民監督代表和補選、撤換代表,並與代表名額分配統籌考慮。選區的大小按照每一選區選一至三名代表劃分。”
十六、將第三十一條第二款修改為:“本行政區域內各選區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應當大體相等。”
十七、將第三十三條第二款修改為:“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選舉權利的,經選舉委員會確認,不列入選民名單。”
第三款修改為:“選民登記應當做到不錯、不重、不漏,使有選舉權利的人都能依法行使選舉權利。”
十八、將第三十九條修改為:“對公布的選民名單有不同意見的,可以在選民名單公布之日起五日內向選舉委員會提出申訴。選舉委員會對申訴意見,應在三日內作出處理決定。申訴人如果對處理決定不服,可以在選舉日的五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在選舉日以前作出判決。人民法院的判決為最後決定。”
十九、將第四十條修改為:“縣、鄉兩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候選人,按選區提名產生。
各政黨、各人民團體可以聯合或者單獨推薦代表候選人。選民十人以上聯名,也可以推薦代表候選人。推薦者應當向選舉委員會介紹代表候選人的情況。接受推薦的代表候選人應當向選舉委員會如實提供個人身份、簡歷等基本情況。提供的基本情況不實的,選舉委員會應當向選民通報。
各政黨、各人民團體聯合或者單獨推薦的代表候選人的人數,每一選民參加聯名推薦的代表候選人的人數,均不得超過本選區應選代表的名額。”
二十、將第四十一條修改為:“各選區選民和各政黨、各人民團體提名推薦的代表候選人由選舉委員會匯總後,將代表候選人名單及代表候選人的基本情況在選舉日的十五日以前以選區為單位公布。”
二十一、將第四十二條修改為:“縣、鄉兩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實行差額選舉,正式代表候選人的名額,應多於應選代表名額的三分之一至一倍。
選區對公布的代表候選人,交該選區的選民小組討論、協商,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如果所提候選人的人數超過上款規定的最高差額比例,由選舉委員會交該選區的選民小組討論、協商,根據較多數選民的意見,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對正式代表候選人不能形成較為一致意見的,進行預選,根據預選時得票多少的順序,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及代表候選人的基本情況應當在選舉日的七日以前公布。”
二十二、將第四十三條修改為:“正式代表候選人確定以後,選舉委員會應當向選民介紹代表候選人的情況。推薦代表候選人的政黨、人民團體和選民可以在選民小組會議上介紹所推薦的代表候選人的情況。
選民可以在選舉日前提出與代表候選人見面的要求。選舉委員會根據選民的要求,應當組織代表候選人與選民見面,由代表候選人介紹本人情況,回答選民問題。但是,在選舉日必須停止代表候選人的介紹。
向選民介紹代表候選人、代表候選人向選民作自我介紹,應當實事求是,不得違反有關法律法規。”
二十三、增加一條,作為第七章第四十三條:“縣、鄉兩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應當嚴格依照法定程式進行,並接受監督。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預選民自由行使選舉權。”
二十四、將第四十四條第三款修改為:“正式代表候選人以及與其有夫妻關係、直系血親關係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人不得擔任監票人、計票人和流動票箱的工作人員。”
二十五、將第四十六條第一款修改為兩款:“選舉一律採用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選舉時應當設有秘密寫票處。每一選民在一次選舉中只有一個投票權。選民應當親自參加選舉大會或者到投票站投票。對確因病殘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參加選舉大會或者到投票站投票的選民,可利用流動票箱投票選舉。
對因事外出不能回原選區參加選舉的,經選舉委員會認可,可以書面委託其他選民在原選區代為投票。但每一選民接受的委託不得超過三人。”
二十六、將第四十七條第一款修改為:“選舉縣、鄉兩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選區全體選民的過半數參加投票,選舉有效。代表候選人獲得參加投票的選民過半數的選票時,始得當選。”
二十七、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九條:“公民不得同時擔任兩個以上無隸屬關係的行政區域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二十八、將第八章標題修改為:“對代表的監督和罷免、辭職、補選”。
二十九、將第五十二條修改為:“縣級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可以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辭職,鄉級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可以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書面提出辭職。縣級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接受辭職,須經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鄉級的人民代表大會接受辭職,須經人民代表大會過半數的代表通過。接受辭職的,應當予以公告。”
三十、將第五十六條修改為:“對選舉中的違法行為的處理,應當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做到及時發現、及時調查、及時處理。對有意推脫掩蓋,使違法行為得不到正確處理和糾正的,應當追究有關人員或領導者責任。”
三十一、對條款順序進行相應的順延。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黑龍江省縣、鄉兩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工作實施細則》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重新公布。
地方性法規(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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