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新修正)

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新修正)

1988年3月11日黑龍江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根據2005年8月19日黑龍江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關於修改的決定》修正,2008年6月13日黑龍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修訂,根據2009年6月12日黑龍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於修改的決定》修正,2014年6月13日黑龍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修訂。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新修正)
  • 頒布時間:2014年06月13日
  • 實施時間:2014年08月01日
  • 頒布單位: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務委員會)依法行使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參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結合本常務委員會工作的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常務委員會依據憲法和有關法律,遵照法定的許可權和工作程式行使職權。
第三條 常務委員會審議議案和有關報告、決定問題,應當充分發揚民主,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則集體行使權力。
第四條 常務委員會行使職權的情況,向社會公開,接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監督。
第二章 會議的召開
第五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每兩個月至少舉行一次。
常務委員會會議由常務委員會主任召集並主持,主任可以委託副主任召集並主持。
第六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應當有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出席,方能舉行。
第七條 主任會議擬訂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草案,提請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通過。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期間,需要調整會議議程的,由主任會議提出,經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同意。
第八條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應當在會議舉行七日前,將開會日期、會議建議議題,通知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臨時召集的會議,可以臨時通知。
第九條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時,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的負責人列席會議。
不是常務委員會委員的省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以下簡稱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常務委員會機關副廳級以上幹部,常務委員會大興安嶺地區工作委員會主任或者副主任列席會議。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時,可以邀請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或者副主任,省直管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或者副主任,部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列席會議。
第十條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時,按照《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公民旁聽辦法》的規定,由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組織公民旁聽。
旁聽人員對審議議題提出的意見、建議,由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交有關部門研究處理。
第十一條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時,召開全體會議、分組會議,根據需要可以召開聯組會議。
常務委員會分組會議的第一召集人由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輪流擔任,其他召集人由常務委員會委員輪流擔任。每次常務委員會分組會議召集人由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擬訂,主任會議確定。分組名單由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擬訂,報秘書長審定,並定期調整。
常務委員會舉行聯組會議,由常務委員會主任主持,主任可以委託副主任主持。
第十二條 常務委員會召開分組會議審議議案或者有關報告時,應當通知有關部門派人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常務委員會舉行聯組會議審議議案或者有關報告時,應當通知有關部門負責人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第十三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一般應當公開舉行,允許新聞單位採訪並報導。會議通過的法規、決議、決定、人事任免名單應當公開發表。
第十四條 常務委員會委員應當按時參加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聯組會議和分組會議,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參加會議的,應當書面請假,經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提交常務委員會秘書長批准。
每次常務委員會會議對上次常務委員會會議缺席情況進行通報。一年內請假次數超過全年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聯組會議和分組會議一半的,常務委員會予以書面告誡。
一年內請假次數超過全年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聯組會議和分組會議三分之二的,說明不能達到履職要求,建議辭去常務委員會委員職務,或者建議推薦單位變更委員人選,並不作為下一屆常務委員會委員推薦人選。
未請假,一年內三次全程不出席常務委員會會議的,應當辭去常務委員會委員職務,並不作為下一屆常務委員會委員推薦人選。
第十五條 經主任會議提出,常務委員會主任或者副主任可以召集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的負責人舉行聯席會議,協調工作。
第十六條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時,可以根據需要召開新聞發布會。新聞發布會由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組織,常務委員會新聞發言人發布。
第三章 議案的提出和審議
第十七條 主任會議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屬於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各專門委員會,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屬於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再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屬於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再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不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的,應當向常務委員會會議報告或者向提案人說明情況。
第十八條 主任會議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委託各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代主任會議擬訂議案草案,並向常務委員會會議作說明。
第十九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審查批准的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由省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向常務委員會會議提出對民族事務以外的地方性法規的審議意見的報告,由省人民代表大會民族僑務外事委員會提出對民族事務的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審議意見的報告,經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查、批准。
第二十條 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提出的議案,應當在常務委員會會議舉行二十日前,送交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
第二十一條 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議案,提出議案的機關以及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應當提供議案文本及有關的資料,由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按規定時間提前發給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認真閱讀材料,做好審議準備。
任免案提請機關應當介紹被任免人員的基本情況和任免理由。必要時,有關負責人應當到會回答詢問。
第二十二條 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聽取議案說明後,召開分組會議進行審議。
法規草案經常務委員會會議第一次審議後,有關專門委員會可以根據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繼續調查研究,進行審議,提出本委員會審議意見交省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研究處理。
省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統一審議該法規案時,有關專門委員會相關負責人應當列席會議;省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認為有關專門委員會的意見不適當,應當向其反饋;重要問題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時,應當提請主任會議決定。
第二十三條 常務委員會聯組會議可以聽取和審議專門委員會對議案審議意見的匯報。
第二十四條 提出議案機關的負責人可以在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或者聯組會議上對議案作補充說明。
第二十五條 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議案,在交付表決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經主任會議同意,向常務委員會報告,對該議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二十六條 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議案,在審議中有重大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的,經主任會議提出,全體會議同意,可以暫不付表決,交有關專門委員會進一步調研、修改、審議,提出審議報告。
第四章 聽取和審議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的專項工作報告以及常務委員會專項視察、專題調研報告
第二十七條 常務委員會每年選擇若干關係經濟社會發展大局和民眾切身利益、社會普遍關注的重大問題,有計畫地安排聽取和審議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的專項工作報告。
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的年度計畫,經主任會議通過,印發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並通過省級媒體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八條 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的專項工作報告的議題,根據下列途徑反映的問題確定:
(一)常務委員會在執法檢查中發現的突出問題;
(二)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對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工作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集中反映的問題;
(三)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提出的比較集中的問題;
(四)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在調查研究中發現的突出問題;
(五)人民來信來訪集中反映的問題;
(六)社會普遍關注的其他問題。
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辦事機構通過以上途徑,並經與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有關部門溝通協調後,於每年年底前提出下一年度擬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的專項工作報告,由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匯總,提請主任會議確定。
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可以向常務委員會要求報告專項工作。
第二十九條 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前,主任會議可以組織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以及有關專業人員,對有關工作進行視察或者調研,形成視察或者調研報告,經主任會議同意,印發常務委員會會議。
常務委員會組織專項視察或者專題調研,所形成的報告,經主任會議同意,可以採取口頭報告或者書面報告的方式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前,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應當將各方面對該項工作的意見匯總,由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交由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或者省人民檢察院研究並在專項工作報告中作出回應。
第三十條 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應當在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的二十日前,由其辦事機構將專項工作報告送交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徵求意見;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應當於五個工作日內反饋意見。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或者省人民檢察院對專項工作報告修改後,在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的十日前送交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
第三十一條 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應當在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的七日前,將專項工作報告、專項視察報告、專題調研報告發給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
第三十二條 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聽取專項工作報告、專項視察報告、專題調研報告後,可以由分組會議或者聯組會議進行審議。
常務委員會可以安排參加視察或者調研的代表列席常務委員會會議,聽取有關報告,提出意見。
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應當將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對有關報告的審議情況向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匯報。
第三十三條 有關專門委員會對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在分組會議或者聯組會議審議有關報告時提出的審議意見,應當及時進行整理,並在常務委員會會議結束後的五個工作日內,由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將審議意見轉交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或者省人民檢察院研究處理。
經審議的專項視察報告或者專題調研報告,連同審議意見一併轉交。
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或者省人民檢察院應當將研究處理情況由其辦事機構送交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徵求意見,並在四個月內向常務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對研究處理情況的報告提出審議意見。對處理結果滿意的,經主任會議同意,印發常務委員會會議;對處理結果不滿意的,經主任會議同意,退回重新研究處理。必要時,由主任會議決定將研究處理情況的報告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或者進行滿意度測評,或者由常務委員會組織跟蹤監督。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時,可以對有關報告作出決議,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或者省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決議規定的期限內,將執行決議的情況向常務委員會報告。
常務委員會聽取、審議的有關報告及審議意見,印發常務委員會會議的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或者省人民檢察院對審議意見和有關報告研究處理情況或者執行決議情況的報告,經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交由代表聯絡機構向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通報,並由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在省級媒體上公布。
第五章 審查和批准決算,聽取和審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預算的執行情況報告,聽取和審議審計工作報告
第三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在每年八月底以前,將上一年度省本級決算草案提請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准。
決算草案應當在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的一個月前,提交常務委員會預算工作機構徵求意見,提交省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審議,由財政經濟委員會提出審查結果的報告。
第三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在每年八月底以前,向常務委員會報告本年度上半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預算的執行情況。
第三十六條 經省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預算,在執行過程中需要作部分調整的,常務委員會應當及時審查省人民政府提報的調整方案,並作出是否批准的決議。
省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在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審查和批准預算調整方案的一個月前,將預算調整方案草案送交常務委員會預算工作機構徵求意見後,提交省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由財政經濟委員會提出審查結果的報告。
第三十七條 常務委員會對決算草案和預算執行情況報告,重點審查下列內容:
(一)預算收支平衡情況;
(二)重點支出的安排、資金到位和使用績效情況;
(三)預算超收收入的安排和使用情況;
(四)部門預算制度建立和執行情況;
(五)向下級財政轉移支付情況;
(六)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關於批准預算的決議的執行情況;
(七)預算收入依法征繳情況;
(八)需由本級財政還款或者承諾的重大借貸和償還債務情況;
(九)其他相關事項。
常務委員會可以在適當時候,聽取和審議本級接受上級財政稅收返還和補助收入資金安排和使用情況的報告。
第三十八條 常務委員會每年審查和批准決算的同時,聽取和審議省人民政府提出的審計機關關於上一年度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
第三十九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執行情況報告、預算執行情況報告和審計工作報告的審議意見由省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預算工作機構進行整理,由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交省人民政府研究處理。省人民政府應當將研究處理情況向常務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時,可以對審計工作報告作出決議;省人民政府應當在決議規定的期限內,將執行決議的情況向常務委員會報告。
常務委員會聽取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執行情況報告、預算執行情況報告和審計工作報告及審議意見,經主任會議同意的省人民政府對審議意見研究處理情況或者執行決議情況的報告,由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交代表聯絡機構向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通報,並由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在省級媒體上公布。
第四十條 經省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實施的中期階段,常務委員會應當及時審議省人民政府對規劃實施情況的中期評估報告。規劃經中期評估需要調整的,常務委員會應當審查省人民政府提出的調整方案,並作出是否批准的決議。
第六章 法律法規實施情況的檢查
第四十一條 常務委員會每年選擇若干關係經濟社會發展大局和民眾切身利益、社會普遍關注的重大問題,有計畫地對有關法律、法規實施情況組織執法檢查。
第四十二條 常務委員會年度執法檢查計畫,由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參照本規則第二十八條規定的途徑提出,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匯總,經主任會議決定,印發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並通過省級媒體向社會公布。
常務委員會執法檢查工作由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具體組織實施。
第四十三條 常務委員會開展執法檢查,按照精幹、效能的原則,組織執法檢查組。
執法檢查組的組成人員,從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有關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中確定,並可以邀請全國、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參加。必要時,可以邀請有關專家作為執法檢查組的顧問。
第四十四條 常務委員會根據需要,可以委託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有關法律、法規在本行政區域內的實施情況進行檢查。受委託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將檢查情況書面報送常務委員會。
第四十五條 執法檢查結束後,執法檢查組應當及時提出執法檢查報告,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執法檢查報告包括下列內容:
(一)對所檢查的法律、法規實施情況進行評價,提出執法中存在的問題和改進執法工作的建議;
(二)對有關法律、法規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議。
第四十六條 有關專門委員會應當將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對執法檢查報告的審議情況向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匯報。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對執法檢查報告的審議意見,由有關專門委員會及時整理,連同執法檢查報告,在常務委員會會議結束後的五個工作日內,一併由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轉交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或者省人民檢察院研究處理;有關法律、法規的修改意見交由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辦理。
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或者省人民檢察院應當將研究處理情況由其辦事機構送交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徵求意見後,在四個月內向常務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對研究處理情況的報告提出審議意見。對處理結果滿意的,經主任會議同意,印發常務委員會會議;對處理結果不滿意的,經主任會議同意,退回重新研究處理。必要時,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或者進行滿意度測評,或者由常務委員會組織跟蹤檢查;常務委員會也可以委託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組織跟蹤檢查。
常務委員會的執法檢查報告及審議意見,印發常務委員會會議的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或者省人民檢察院對其研究處理情況的報告,經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交由代表聯絡機構向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通報,並由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在省級媒體上公布。
第七章 規範性檔案的備案審查
第四十七條 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應當按規定向常務委員會報送規範性檔案。
第四十八條 常務委員會收到提請備案審查的規範性檔案,由負責備案審查的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轉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審查。
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認為規範性檔案不適當的,應當提出書面審查意見,由負責備案審查的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匯總,報經主任會議同意後反饋給規範性檔案制定機關。
規範性檔案制定機關收到審查意見既不修改又不廢止的,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主任會議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予以撤銷的議案。
第四十九條 常務委員會認為提請備案審查的規範性檔案有下列不適當的情形之一的,有權予以撤銷:
(一)超越法定許可權,限制或者剝奪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義務的;
(二)同法律、法規規定相牴觸的;
(三)有其他不適當的情形,應當予以撤銷的。
第五十條 常務委員會審議撤銷規範性檔案議案時,由負責審查或者負責牽頭審查的專門委員會或者受主任會議委託的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負責人在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上作說明。
第五十一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分組審議撤銷規範性檔案的議案後,由省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進行統一審議,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進行表決。
第八章 詢問和質詢
第五十二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議案或者有關報告時,省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省高級人民法院或者省人民檢察院應當派有關負責人員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第五十三條 常務委員會每年有計畫、有重點地圍繞監督議題,對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或者省人民檢察院進行專題詢問。
第五十四條 專題詢問的議題由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參照本規則第二十八條的途徑,在每年年底提出,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匯總後,由主任會議確定列入年度監督計畫,並通過省級媒體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五條 常務委員會開展專題詢問時,按照《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專題詢問暫行辦法》,由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具體組織實施,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做好會議服務保障工作。
第五十六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期間,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對省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的質詢案。
質詢案應當寫明質詢對象、質詢的問題和內容。
第五十七條 質詢案由主任會議決定交由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或者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第五十八條 質詢案經主任會議決定,由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在常務委員會會議上或者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會議上口頭答覆,或者由受質詢機關書面答覆。質詢案以口頭答覆的,由受質詢機關負責人到會答覆。在專門委員會會議上口頭答覆的,提質詢案的人員可以列席會議,發表意見。專門委員會應當向常務委員會或者主任會議提出報告。
質詢案以書面答覆的,應當由受質詢機關主要負責人簽署,並印發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有關專門委員會。
第五十九條 提質詢案的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過半數對受質詢機關的答覆不滿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經主任會議決定,由受質詢機關再作答覆。
第九章 特定問題調查
第六十條 常務委員會對屬於其職權範圍內的事項,需要作出決議、決定,但有關重大事實不清的,可以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
第六十一條 主任會議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議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
五分之一以上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書面聯名,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議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或者先交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再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
第六十二條 調查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組成,由主任會議在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中提名,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通過。調查委員會可以聘請有關專家或者專門機構參加調查工作。
與調查的問題有利害關係的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其他人員不得參加調查委員會。
第六十三條 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時,有關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公民都有義務向其提供必要的材料。
提供材料的公民要求對材料來源保密的,調查委員會應當予以保密。
調查委員會在調查過程中,可以不公布調查的情況和材料。
第六十四條 調查委員會應當向常務委員會提出調查報告。常務委員會根據報告,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決定。
第十章 撤職案的審議和決定
第六十五條 常務委員會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可以決定撤銷省人民政府個別副省長的職務;可以撤銷由它任命的省人民政府其他組成人員和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省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中級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分院檢察長的職務;可以撤銷由它任命的地區、鐵路運輸、農墾區和林區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院長、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職務,地區、鐵路運輸、農墾區、林區人民檢察院分院和基層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的職務。
第六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對本規則第六十五條所列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撤職案。
主任會議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對本規則第六十五條所列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撤職案。
常務委員會五分之一以上的組成人員書面聯名,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對本規則第六十五條所列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撤職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或者由主任會議提議,經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決定,組織調查委員會,由以後的常務委員會會議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審議決定。
第六十七條 撤職案應當寫明撤職的對象和理由,並提供有關的材料。
撤職案在提請表決前,被提出撤職的人員有權在常務委員會會議上提出申辯意見,或者提出書面申辯意見,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印發常務委員會會議。
撤職案的表決採用無記名投票的方式,由常務委員會以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第十一章 發言和表決
第六十八條 在常務委員會會議上,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發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
第六十九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列席會議人員的發言內容,應當圍繞會議議題在會前做好準備。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列席會議人員在全體會議或者聯組會議上的發言每次不超過十五分鐘;在分組會議上的第一次發言不超過十分鐘,第二次對同一問題的發言不超過五分鐘;事先提出要求,經會議主持人或者召集人同意的,可以延長發言時間。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發言應當由會議工作人員做好記錄,經發言人核對簽字後,編印會議簡報和存檔。
第七十條 常務委員會表決議案,採用無記名方式、舉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第七十一條 交付表決的議案,有修正案的,先表決修正案。
第七十二條 任免案可以逐人表決,根據情況也可以合併表決。
第七十三條 表決議案由常務委員會以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表決結果由會議主持人當場宣布。
第七十四條 常務委員會原則通過的議案,可以授權主任會議作文字上的修改,然後公布。
第十二章 附則
第七十五條 本規則規定的應當向社會公布的各種報告、審議意見,可以通過常務委員會《公報》和省級有關網路媒體全文公布,但由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提出,經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審核認定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內容除外。
採取公開方式向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通報的各種報告、審議意見,應當符合前款保密的規定。
第七十六條 本規則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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