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同委員和人民代表的聯繫制度(試行稿)

1980年4月28日黑龍江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同委員和人民代表的聯繫制度(試行稿)
  • 頒布單位:黑龍江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80.04.28
  • 實施時間:1980.04.28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是省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是我省地方國家權力機關,也是人民代表機關。人大常委會應與委員、人民代表和人民民眾經常保持密切聯繫,反映民眾的意願和要求;宣傳國家憲法和各項法律、法令、政策,為民眾謀福利,以調動委員和人民代表的積極性,行使當家做主、管理國家大事的權力。為此,特制定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同委員和人民代表的聯繫制度。
一、與委員的聯繫
(1)人大常委會主任、副主任,要同委員保持密切聯繫,相互訪問,互通書信,交換意見。
(2)根據工作需要組織委員進行工作視察。
(3)委員對政府、法院、檢察院工作上的意見和建議,要隨時向他們或省人大常委會提出。
(4)組織委員參加省里統一組織的社會性活動,各委員要積極參加。
(5)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應及時向委員提供有關檔案和學習資料。
二、與人民代表的聯繫
(1)省人大常委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副秘書長,要親自接待和處理代表的來信來訪。接待要熱情,處理要認真,做到件件有結果並答覆本人。
(2)省人大常委會主任、副主任委員、秘書長、副秘書長和各辦公室負責同志,到基層工作時,都要訪問所在地的省人民代表,或召開代表座談會、了解他們的意見和要求,並用書面或口頭向人大常委會反映。
(3)省人大常委會召開的會議,按照會議內容,可邀請部分有這方面工作經驗或專門知識的代表列席。
(4)各地、市、縣在組織人民代表活動時,可根據需要邀請當地的省人民代表參加。
(5)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向代表提供省人大常委會會刊和其它學習材料。
三、省人民代表要密切聯繫民眾
(1)要經常與自己選區的民眾保持密切聯繫,了解他們的意見和要求。
(2)對選民提出的意見和要求,要及時反映給當地人大常委會、政府和有關部門,求得就地按法律、法令、政策、政令解決;重大問題或帶有全省性的問題,和當地解決不了的問題,可向省人大常委會反映。
(3)積極宣傳和模範遵守憲法、法律、政策、法令、政令和當地政府的規定。
(4)協助當地政府推行工作,在實際工作中起模範帶頭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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