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試行條例

1983年7月8日安徽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試行條例
  • 頒布單位:安徽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83.07.08
  • 實施時間:1983.07.08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常務委員會會議,第三章 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第四章 常務委員會主任和秘書長,第五章 常務委員會辦公廳和各委員會,第六章 調查研究和視察工作,第七章 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第八章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的召集,第九章 聯繫人民代表和受理來信來訪,第十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建設,更好地開展常務委員會的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以下簡稱地方組織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工作條例。
第二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是省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地方組織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進行工作,行使職權。
第三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堅持依照地方組織法的規定,按時召開常務委員會會議,集體討論,決定全省重大事項。
第四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必須模範地遵守和執行憲法和法律,保證和維護憲法和法律的實施。必須密切聯繫人民民眾,傾聽人民民眾的意見和要求,團結和動員全省人民,為全面開創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新局面做出積極的貢獻。

第二章 常務委員會會議

第五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召集,每兩個月至少舉行一次。
第六條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應當在會議舉行一個星期以前將開會的日期和會議的議程通知常務委員會委員。
第七條 常務委員會各委員會,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以及常務委員會委員四人以上,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屬於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提出的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有關委員會研究,提出報告,再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第八條 常務委員會委員在常務委員會會議期間,提出的臨時動議、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或者交有關委員會研究。
第九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國家工作人員,按照《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國家工作人員辦法》的規定辦理。
第十條 在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議案的時候,委員可以向有關機關提出詢問。有關機關的負責人對委員提出的詢問應當在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上進行說明。
第十一條 在常務委員會會議期間,常務委員會委員四人以上,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對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各廳、局、委員會的質詢案。質詢案由主任會議決定交受質詢機關書面答覆,或者由受質詢機關的領導人在常務委員會會議上口頭答覆。
第十二條 常務委員審議的地方法規和其他議案,由常務委員會以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第十三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進行選舉和通過議案,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或者舉手表決方式。
第十四條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的時候,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屬有關廳、局、委員會,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的負責人可以列席會議。
第十五條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的時候,可以邀請部分市、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人列席會議。
第十六條 常務委員會委員,在常務委員會會議上對各方面工作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由常務委員會辦公廳整理交送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等有關機關研究辦理,並負責答覆。
第十七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的地方法規和決議、決定,分別交送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和其他有關機關,組織貫徹實施,並且向常務委員會匯報貫徹實施的情況。

第三章 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

第十八條 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組成主任會議,處理常務委員會的重要日常工作:
(一)決定常務委員會會議的會期,提出會議議程草案;
(二)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的議案;
(三)處理常務委員會授權的事項;
(四)領導各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五)處理常務委員會的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第十九條 主任會議,一般每半個月舉行一次,必要的時候,可以臨時召集。
第二十條 常務委員會副秘書長,各委員會主任、副主任,辦公廳主任、副主任,視需要可列席主任會議。必要的時候,可邀請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的負責人列席會議。
第二十一條 主任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分別由辦公廳或有關委員會辦理,並由辦公廳印發會議紀要。

第四章 常務委員會主任和秘書長

第二十二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主持常務委員會會議和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副主任協助主任工作。副主任受主任委託,可以代行主任的部分職權。
主任因為健康情況長期不能工作或缺位的時候,由常務委員會在副主任中推選一人代理主任職務,直到主任恢復健康或者省人民代表大會選出新的主任為止。
第二十三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提請常務委員會任免。
秘書長在主任領導下負責處理常務委員會機關的日常工作,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

第五章 常務委員會辦公廳和各委員會

第二十四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設立辦公廳,在秘書長領導下工作。辦公廳設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提請常務委員會任免。辦公廳負責辦理常務委員會機關的文書處理,檔案、圖書資料管理,會議安排,人事保衛,代表聯絡,來信來訪,來賓接待,老幹部工作和行政事務以及常務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五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設立選舉委員會、法制委員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教育科學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認為需要設立的其他委員會。各委員會由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員若干人組成。
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任免。
第二十六條 各委員會主任主持委員會的工作。副主任協助主任工作。
各委員會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聘請專家擔任顧問。
顧問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聘請。
第二十七條 各委員會在常務委員會的領導下進行工作,其主要任務如下:
(一)對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交辦的議案,進行調查研究,提出意見,為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議案做好準備。
(二)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屬於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同本委員會有關的議案。
(三)了解憲法和法律的實施情況。對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各廳、局、委員會的決定、命令、指示和規章,市、縣人民代表大會和它的常務委員會的決議,如果有同憲法、法律相牴觸的,應當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報告。
(四)對屬於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同本委員會有關的重大問題,進行調查研究,提出建議。
(五)對省人民代表大會和它的常務委員會通過的同本委員會有關的地方法規和決議、決定的執行情況進行調查研究,並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報告。
(六)審查或組織有關部門擬定與本委員會有關的地方法規草案。對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徵求意見的與本委員會有關的法律草案組織討論,提出修改意見。
上述擬訂的地方法規草案和對國家法律草案的修改意見,由主管委員會會同法制委員會研究後,再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或上報全國人大常委會。
(七)選舉委員會負責辦理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事項,研究處理市、縣(市、市轄區)、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問題。
(八)辦理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主任會議交辦的其它事項。
第二十八條 各委員會設立辦公室,負責辦理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第六章 調查研究和視察工作

第二十九條 常務委員會應當經常組織委員調查研究和視察工作,了解情況,研究問題,提出建議,推動各方面的工作。
第三十條 委員調查研究和視察工作,應當圍繞常務委員會需要審議,制定的地方法規和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以及民眾普遍關心的問題,有計畫、有目的地進行。
第三十一條 委員在調查研究和視察中發現的問題,應由所在市、縣解決的,可以轉告當地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人民政府研究處理;應由省里解決的,應當向主任會議報告,根據主任會議的決定處理。
第三十二條 屬於綜合性的視察工作,由常務委員會辦公廳負責組織;專題性調查研究,由各有關委員會負責組織。

第七章 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

第三十三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
省人民代表大會任期屆滿兩個月以前,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必須完成下屆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
第三十四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按照便於召開會議、討論問題和解決問題,並且使各民族、各地區、各方面都能有適當數量的代表的原則決定,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三十五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由市、縣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解放軍駐皖部隊選舉產生。
代表在任期內,因故出缺,或者調離、遷出本省行政區域的,其缺額由原選舉單位補選。在市、縣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可以由市、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補選。
第三十六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的分配,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按照選舉法和安徽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實施細則規定的原則確定。
第三十七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設立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
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的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的人選,由主任會議在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中提名,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
第三十八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新的一屆代表選出後,由上屆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對代表資格進行審查。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提出的報告,確認代表的資格有效或者確定個別代表的當選無效,在每屆代表大會舉行第一次會議前公布代表名單。
對補選的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由本屆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依照前款進行審查。

第八章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的召集

第三十九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
每屆省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在本屆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完成後的兩個月內,由上屆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
第四十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一次。經過五分之一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集。
第四十一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在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一個月以前,將開會日期和主要議程通知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臨時召集的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不適用前款的規定。
第四十二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召集前,常務委員會應當做好以下籌備工作:
(一)擬訂會議議程和日程草案;
(二)組織起草會議的各項議案和工作報告;
(三)提出本次會議主席團和秘書長等項建議名單;
(四)成立本次會議秘書處,確定秘書處各組、室負責人員,制定工作計畫;
(五)確定各代表團的組成;
(六)其他籌備事項。
第四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審議的議案和工作報告,應當在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十五天以前,正式報送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四十四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省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必須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第九章 聯繫人民代表和受理來信來訪

第四十五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必須同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保持密切的聯繫。
第四十六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開會期間或者閉會以後,都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它的常務委員會提出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
對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辦事機構,應當及時交有關機關、組織研究處理,並負責答覆。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以及駐會委員對代表的重要來信來訪應當親自辦理和接待。
第四十七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到基層視察工作的時候,應當訪問所在地區、單位的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或者召開代表座談會,了解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工作情況,聽取代表的意見和要求。
第四十八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向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傳送《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報》和其他有關檔案材料,同省人民代表建立通信聯繫。
第四十九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織的各種視察活動,可以安排省人民代表就地參加。
第五十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人民民眾向常務委員會提出的對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和國家工作人員的申訴和意見,由常務委員會辦公廳轉交有關部門認真研究辦理,並將辦理結果答覆申訴人。重大問題,常務委員會可以組織調查。
第五十一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同本省選出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保持經常聯繫,了解代表的生產、工作情況,聽取代表的意見和要求。
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次會議舉行前,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通知要求,做好本省出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團的各項準備工作和服務工作。

第十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本試行條例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後試行。
地方性法規(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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