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

為了規範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議事程式,提高議事效率,保證常務委員會依法履行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和有關法律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則。常務委員會依照法定的許可權和程式,集體行使職權。常務委員會審議議案、報告,決定事項,應當充分發揚民主,實行民主集中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
  • 發文單位:安徽省
  • 發文時間:2008年12月20日
  • 實行時間:2008年12月20日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修訂的規則,修改的決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

(第八號)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的決定》已經2008年12月20日安徽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8年12月20日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的決定
(2008年12月20日安徽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的有關規定,安徽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決定對《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條修改為:“為了規範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務委員會)的議事程式,提高議事效率,保證常務委員會依法履行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和有關法律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則。”
二、第十四條修改為:“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時,主任會議、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可以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提出質詢案、免職案和撤職案,提議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
“質詢、免職、撤職、提議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
三、第二十條修改為:“擬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的人事任免案,應當在常務委員會會議舉行15日前報送常務委員會人事任免工作機構。”
四、第二十二條修改為:“常務委員會審議、批准法規案,依照《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條例》的規定進行。”
五、刪去第二十三條。
六、第二十四條改為第二十三條,第二款修改為:“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的撤職案,提案人應當在常務委員會會議上作擬撤銷職務的說明。撤職案在提請表決前,被提出撤職的人員有權在常務委員會會議上提出申辯意見,或者書面提出申辯意見,由主任會議決定印發常務委員會會議。”
七、第四章章名修改為:“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
八、第二十八條改為第二十七條,修改為:“常務委員會每年選擇若干關係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和民眾切身利益、社會普遍關注的重大問題,有計畫地安排聽取和審議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的專項工作報告。”
九、第三十條改為第二十九條,修改為:“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建議議程的專項工作報告,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應當在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的20日前,由其辦事機構將專項工作報告送交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徵求意見;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對報告修改後,在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的10日前送交常務委員會。
“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應當在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的7日前,將專項工作報告發給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
十、第三十一條改為第三十條,修改為:“主任會議可以決定將專項工作報告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的工作機構研究,提出意見。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有關的工作機構提出的意見,可以印發常務委員會會議。”
十一、第三十二條改為第三十一條,修改為:“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聽取專項工作報告後,由分組會議、全體會議審議,必要時,也可以由聯組會議審議。
“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專項工作報告時,有關機關的負責人應當到會聽取審議意見,回答詢問。”
十二、第三十三條改為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修改為:“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書面聯名,對專項工作報告不滿意並要求常務委員會會議表決的,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表決。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表決的專項工作報告,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半數以上不滿意的,常務委員會應當責成報告機關在本次會議或者下次會議上作補充報告或者重作報告。”
十三、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三條:“對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題的其他報告,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
“對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題,進行書面審議的報告,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可以提出書面審議意見;也可以在分組會議、全體會議或者聯組會議上發表意見。”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根據本決定作修改並對條款順序作調整後,重新公布。

修訂的規則

(2003年6月15日安徽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8年12月20日安徽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關於修改〈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7年9月29日安徽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次會議《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務委員會)的議事程式,提高議事效率,保證常務委員會依法履行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和有關法律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常務委員會依照法定的許可權和程式,集體行使職權。
第三條 常務委員會審議議案、報告,決定事項,應當充分發揚民主,實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會議的召開
第四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每兩個月至少舉行一次。會議由常務委員會主任召集並主持。主任可以委託副主任主持會議。
常務委員會會議應當有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出席,才能舉行。
第五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草案由主任會議擬定,提請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通過。
第六條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一般在會議召開二十日前,將開會日期、建議會議審議的主要議題,通知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並於會議召開七日前,在新聞媒體上公布。臨時召集的會議,可以臨時通知。
第七條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時,召開全體會議,並可以召開分組會議;必要時可以召開聯組會議。
第八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舉行前,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有關的工作機構及有關部門應當圍繞議題作調查研究。
第九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出席常務委員會會議。因病或者因事不能出席會議的,在會議舉行前以書面形式通過常務委員會辦公廳履行請假手續。會議期間不能出席全體會議、聯組會議的,向秘書長請假;不能出席分組會議的,向分組會議召集人請假。
第十條 常務委員會舉行全體會議時,省人民政府省長或者副省長、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列席會議。
常務委員會副秘書長、各機構負責人列席會議。根據需要,可以要求有關機關負責人和有關人員列席會議。
第十一條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時,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一名負責人列席會議。可以邀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以及有關的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負責人列席會議。
第十二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設立旁聽席。年滿十八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可以依照《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會議公民旁聽辦法》申請旁聽常務委員會會議。
第十三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審議議案和報告時提出的意見,經主任會議研究,可以採取《審議意見書》的形式交有關機關研究辦理;需要作出答覆的,有關機關應當在兩個月內將辦理結果書面報告常務委員會。
常務委員會對受監督的國家機關或者工作人員的監督意見,可以採取《監督意見書》的形式交有關機關辦理。有關機關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向常務委員會報告處理結果。
常務委員會審議議案、報告,可以就有關問題作出決議、決定。
第十四條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時,主任會議、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可以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提出質詢案、免職案和撤職案,提議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
質詢、免職、撤職、提議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
第三章 議案的提出和審議
第十五條 主任會議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屬於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省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屬於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的工作機構研究,提出報告,再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書面聯名,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屬於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的工作機構研究,提出意見,再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主任會議決定不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的,應當向常務委員會報告或者向提案人說明。
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的工作機構研究議案時,可以邀請提案人列席會議,發表意見。
第十六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決定授權常務委員會審議的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或者先由有關國家機關就議案涉及的問題進行研究,提出意見,或者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的工作機構研究,提出報告,再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常務委員會應當將審議情況向省人民代表大會下一次會議報告。
第十七條 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可以向主任會議提出有關議案的建議。
主任會議可以委託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擬訂議案草案和向常務委員會會議作說明。
第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省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書面聯名向常務委員會提出的擬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的議案,一般應當在常務委員會會議舉行二十日前,報送常務委員會辦公廳。
第十九條 擬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第一次審議的法規案,一般應當在常務委員會會議舉行十五日前報送常務委員會辦公廳。
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建議議程的法規案,常務委員會辦公廳一般應當在會議舉行七日前將法規草案發給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
第二十條 擬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的人事任免案,應當在常務委員會會議舉行十五日前報送常務委員會人事任免工作機構。
第二十一條 擬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的議案,提案人、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的有關工作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常務委員會提供參閱資料。
第二十二條 常務委員會審議、批准法規案,依照《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條例》的規定進行。
第二十三條 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的人事任免案,應當提交提請機關正職負責人簽署的書面報告。提請任職的,須附有提請機關擬任職務人員的條件、簡歷、現實表現、任職理由、法律知識考試和民主推薦、公示情況。提請免職的,須有免職理由。
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的撤職案,提案人應當在常務委員會會議上作擬撤銷職務的說明。撤職案在提請表決前,被提出撤職的人員有權在常務委員會會議上提出申辯意見,或者書面提出申辯意見,由主任會議決定印發常務委員會會議。
第二十四條 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聽取提案人關於議案的說明。
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聽取議案說明後,由分組會議或者全體會議審議;必要時,也可以由聯組會議審議。
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議案時,提案人應當派人到會聽取審議意見,回答詢問,並可以在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分組會議或者聯組會議上對議案作補充說明。
第二十五條 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的議案,在交付表決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應當說明理由。經主任會議同意,並向常務委員會報告,對該議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二十六條 需經常務委員會會議表決的議案,在審議後仍有重大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的,經主任會議提出,全體會議同意,可以暫不付表決,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進一步審議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的工作機構研究。
第四章 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
第二十七條 常務委員會每年選擇若干關係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和民眾切身利益、社會普遍關注的重大問題,有計畫地安排聽取和審議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的專項工作報告。
第二十八條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向常務委員會提出的專項工作報告,應當由省人民政府組成人員或者人民政府直屬機構正職負責人、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到會作報告。
正職負責人出缺的,應當由主持工作的副職負責人到會作報告。
正職負責人因故不能到會的,經常務委員會負責人同意,可以由副職負責人到會作報告。
第二十九條 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建議議程的專項工作報告,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應當在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的二十日前,由其辦事機構將專項工作報告送交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徵求意見;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對報告修改後,在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十日前送交常務委員會。
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應當在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的七日前,將專項工作報告發給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
第三十條 主任會議可以決定將專項工作報告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的工作機構研究,提出意見。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有關的工作機構提出的意見,可以印發常務委員會會議。
第三十一條 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聽取專項工作報告後,由分組會議、全體會議審議,必要時,也可以由聯組會議審議。
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專項工作報告時,有關機關的負責人應當到會聽取審議意見,回答詢問。
第三十二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書面聯名,對專項工作報告不滿意並要求常務委員會會議表決的,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表決。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表決的專項工作報告,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半數以上不滿意的,常務委員會應當責成報告機關在下次會議上重作報告。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半數以上對重作的報告仍不滿意的,常務委員會應當作出相應的決議、決定。
第三十三條對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題的其他報告,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
對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題,進行書面審議的報告,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可以提出書面審議意見;也可以在分組會議、全體會議或者聯組會議上發表意見。
第五章 發言和表決
第三十四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在常務委員會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
第三十五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列席會議的人員在全體會議和聯組會議上的發言,一次不超過十五分鐘;要求延長發言時間的,經會議主持人同意,可以延長五分鐘。再次發言的,不超過五分鐘。
第三十六條 表決議案由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交付表決的議案,有修正案的,先表決修正案。
第三十七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表決議案,可以採用無記名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法規案、人事任免案、決定表決的報告,採用無記名方式表決。
第三十八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投票表決時,可以投贊成票,可以投反對票,也可以棄權。
表決結果由會議主持人當場宣布。
第三十九條 常務委員會通過的地方性法規、決議、決定和任免名單,依照有關法規的規定在《安徽日報》上公布,並及時在《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上刊登。
常務委員會批准的地方性法規,由報請批准的機關公布。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規則自2003年8月1日施行。1988年6月27日安徽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的《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同時廢止。

修改的決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法規的決定》已經2017年9月29日安徽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5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7年9月29日
(2017年9月29日安徽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次會議通過)
安徽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次會議決定:
一、對《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作出修改
(一)第三十二條修改為:“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書面聯名,對專項工作報告不滿意並要求常務委員會會議表決的,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表決。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表決的專項工作報告,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半數以上不滿意的,常務委員會應當責成報告機關在下次會議上重作報告。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半數以上對重作的報告仍不滿意的,常務委員會應當作出相應的決議、決定。”
(二)第三十七條第一款修改為:“常務委員會會議表決議案,可以採用無記名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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