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是安徽省地方最高權力機關。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於1954年8月召開,標誌著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在安徽省正式建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
  • 所屬地區:安徽省
  • 首屆時間:1954年8月
  • 任期:五年
發展歷史,任期選舉方式,職權,相關信息,

發展歷史

1954年8月,安徽省召開了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標誌著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在我省正式建立。從1957年下半年開展反右派鬥爭至1966年“文化大革命”爆發前的9年多時間內,人大工作受到“左”的影響,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遭到很大幹擾,人民代表大會難以按期召開會議和進行換屆選舉。“文化大革命”期間,逐步建立起來的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遭到嚴重破壞,人民代表大會停止活動,直到1976年10月粉碎“四人幫”之後,人民代表大會才得到恢復,於1978年1月召開了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現在是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安徽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於2008年1月召開,共有代表739 名,由17個地級市分別組成代表團,駐皖解放軍代表單獨組成代表團,共組成18個代表團。其中:工人108名;農民89名;幹部190名;知識分子199名;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117名;解放軍21名;人民武裝警察9名;歸僑僑眷6名。在739名代表中,中共黨員511名;婦女212名;少數民族代表34名。安徽省出席十一屆全國人大的代表為113名。

任期選舉方式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每年至少舉行一次會議,會議由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如果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或者經過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集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必須在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時,方能舉行。

職權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是安徽省地方最高權力機關。依照國家憲法和法律的規定,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主要行使下列職權:
1、保證國家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在安徽省的遵守和執行,保證國家計畫和國家預算的執行。
2、根據安徽省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國家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牴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頒布地方性法規,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3、審查和批准安徽省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預算以及它們的執行情況的報告。
4、討論、決定安徽省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
5、選舉並有權罷免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
6、選舉並有權罷免安徽省人民政府省長、副省長。
7、選舉並有權罷免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選出或罷免的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須報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8、選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並有權罷免省人民代表大會選出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9、聽取和審查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10、聽取和審查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報告。
11、改變或撤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不適當的決議。
12、撤銷省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13、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的財產和勞動民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證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
14、保護各種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
15、保障少數民族的權利。
16、保障憲法和法律賦予婦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項權利。

相關信息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簡介
安徽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根據1979年7月1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關於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若干規定的決議和地方組織法有關“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設立常務委員會”的規定,於1979年12月31日選舉產生了安徽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安徽省第十一屆人大常委會是2008年1月由安徽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選舉產生的。常委會由下列人員組成:主任1人(兼),副主任7人,秘書長1人,委員52人,共61人。
安徽省人大常委會設三個綜合辦事工作機構(辦公廳、研究室、法制工作委員會)和八個工作委員會(財政經濟工作委員會、預算工作委員會、內務司法工作委員、人事代表選舉工作委員會、城鄉建設環境與資源保護工作委員會、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工作委員會、農業與農村工作委員會、民族宗教僑務外事工作委員)。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是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對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依照憲法和地方組織法的規定,安徽省人大常委會主要行使下列職權:
1、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
2、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的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牴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頒布地方性法規,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3、領導或者主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
4、召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5、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工作的重大事項。
6、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的建議,決定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預算的部分變更;審查和批准本級政府決算。
7、監督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工作,聯繫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受理人民民眾對上述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申訴和意見。
8、撤銷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不適當的決議。
9、撤銷本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10、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副省長的個別任免;在省長和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因故不能擔任職務的時候,從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副職領導成員中決定代理的人選;決定代理檢察長,須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和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11、根據省長的提名,決定本級人民政府秘書長、委員會主任、廳長的任免,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12、按照人民法院組織法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規定,任免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任免省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批准任免下一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13、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撤銷個別副省長的職務;決定撤銷由它任命的本級人民政府其他組成人員和省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省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職務。
14、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補選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出缺的代表和罷免個別代表。
15、決定授予地方的榮譽稱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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