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程式(試行)

1984年10月28日湖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1984年10月31日湖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第二十七號公布 1984年10月3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程式(試行)
  • 頒布單位:湖南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84.10.31
  • 實施時間:1984.10.31
第一條 為加強我省制定地方性法規的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一百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制定本程式。
第二條 地方性法規是指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和批准的條例、規定、辦法和實施細則等規範性檔案。
第三條 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省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和長沙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權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地方性法規草案。
第四條 提出地方性法規草案的機關,應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送草擬地方性法規的年度計畫和長遠規劃,並負責組織有關部門起草。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委託有關部門起草地方性法規。
第五條 起草地方性法規草案的機關,必須深入調查研究,廣泛徵求意見,力求使法規草案符合實際,依據充分,結構嚴謹,文字準確。
第六條 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地方性法規,應報送法規草案及其說明一式十五份。
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提請審議法規草案,分別由省長、院長、檢察長簽署。
省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和長沙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送的法規草案,須經該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通過。
第七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地方性法規草案的程式:
(一)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並廣泛徵求州、市、縣、市轄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有關部門的意見,向法律委員會提出書面意見;
(二)法律委員會進行審議,提出審議報告;
(三)主任會議決定是否列入常務委員會議程草案;
(四)常務委員會審議。
第八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法規草案時,提出法規草案的機關的負責人應到會作說明,並解答委員們提出的問題。
第九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須經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過半數通過。如果本次會議不能通過,可根據審議意見進行修改,待以後的常務委員會會議再次審議。
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審議地方性法規草案,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
第十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的地方性法規,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第十一條 自治州、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批准自治州、自治縣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按照湖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關於設立專門委員會的決議第三條第五款第二項的規定和本程式的有關條款辦理。
第十二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和批准的地方性法規,在《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湖南政報》和《湖南日報》公布。
第十三條 地方性法規的修改,參照本程式辦理。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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