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確定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開始制定地方性法規的時間的決定

《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確定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開始制定地方性法規的時間的決定》是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頒布的依法對城鄉建設與管理、環境保護、歷史文化保護等方面的事項制定的地方性法規。

(2015年9月25日貴州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貴州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決定:
遵義市、六盤水市、安順市、畢節市、銅仁市、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自2015年10月1日起,可以開始依法對城鄉建設與管理、環境保護、歷史文化保護等方面的事項制定地方性法規。
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自2016年1月1日起,可以開始依法對城鄉建設與管理、環境保護、歷史文化保護等方面的事項制定地方性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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