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罷免和補選人民代表程式的規定

1988年5月14日貴州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罷免和補選人民代表程式的規定
  • 頒布單位:貴州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88.05.14
  • 實施時間:1988.05.14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之規定,結合我省實踐經驗,對罷免和補選人民代表的程式,作如下規定:
關於罷免人民代表
一、選民和選舉單位對自己選出的代表,發現有嚴重違法亂紀行為或者拒不履行代表職責、失去選民信任的,有權提出罷免的要求。
二、罷免代表案,由選民直接選出的代表,須由原選區選民十人以上聯名,或者由政黨、人民團體單獨或者聯合提出;由人民代表大會選出的代表,須由原選舉單位的政黨、人民團體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聯合提出,始能成立。
三、要求罷免人民代表,須呈報書面材料。要求罷免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可以直接向該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也可以向所在地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請其轉報該有關機關;要求罷免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可以向該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提出,也可以向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
四、受理機關在接到選民或者選舉單位提出要求罷免代表的書面材料後,按照規定的職權範圍,屬於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應即進行審理,及時組織調查,並聽取被指控者的申辯;屬於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應即轉報,並協同組織調查;屬於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應通知該級機關有關人員,組織進行調查。
受理機關對選民或者選舉單位提出的指控材料,須經查證屬實,方可提交原選區或者原選舉單位進行討論。
五、為保護被指控的人民代表的民主權利,在選區或者選舉單位討論被指控者的問題時,應通知被指控者本人參加申訴意見;本人用書面申訴的應將其申訴印發或者向與會者宣讀。
六、罷免代表,由選民直接選出的代表,須經原選區過半數的選民通過;由人民代表大會選出的代表,須經該級人民代表大會過半數的代表通過,在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須經該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罷免代表的決定一經通過,應通知被罷免者本人,並報送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關於補選人民代表
一、人民代表在任期內因故出缺或者調離本行政區域,其代表資格自行終止,缺額由原選區或者原選舉單位進行補選。
二、本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未選足額的,由未選足額的原選區或者原選舉單位進行補選。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可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補選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三、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需要增加代表名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增加代表名額的報告,經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始得增補。
四、補選、增補人民代表的候選人的提名,屬於選民直接選舉的代表,由政黨、人民團體或者選民十人以上聯名向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常務委員會提名推薦;屬於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的代表,由政黨、人民團體或者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向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常務委員會提名推薦。代表候選人的名額,可以多於應選代表名額,也可以同應選代表名額相等。
五、補選、增補人民代表時,應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
補選、增補的代表候選人,須獲得參加投票選舉的選民或全體代表、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過半數贊成票始得當選。
六、補選、增補的人民代表當選後,應報該級的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審查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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