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撤銷地方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程式的規定

1989年9月26日貴州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撤銷地方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程式的規定
  • 頒布單位:貴州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89.09.26
  • 實施時間:1989.09.26
第一條 為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賦予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撤銷地方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的職權,結合貴州省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撤銷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任命、任命和批准任命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務;在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撤銷該級人民政府個別副職領導人的職務,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對本規定第二條所指的地方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如有違法、違紀、失職行為不宜繼續擔任現任職務的,可依照本規定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撤銷其職務案。
第四條 撤銷職務案,一般應由原提請任命機關向該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省、自治州、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各專門委員會,縣級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三人以上聯名,也可以向該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
第五條 提請審議的撤銷職務案,提案機關或提案人應同時送交提出撤銷職務理由的有關證據材料。
第六條 依照本規定提出的撤銷職務案,由該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再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或者組織調查組,進行調查核實,提出報告,再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不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的,應當向常務委員會會議報告並向提案人說明。
第七條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在審議撤銷職務案的時候,應通知提案機關或提案人到會說明案由和案情。必要時可以召開聽證會,直接聽證。
第八條 在撤銷職務案付諸表決之前,應通知被提出撤銷職務者到會申辯意見;如本人要求書面申辯的,應將其書面申辯意見印發出席會議的全體人員。
第九條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決定撤銷地方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時,均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以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有效。
第十條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決定的撤銷職務案,由該級常務委員會發布公告,並書面通知被撤銷職務者及其任職機關,同時報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十一條 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決定撤銷地區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工作人員職務案,應同時送交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地區工作委員會簽署的意見。
第十二條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審議決定撤銷職務案過程中所形成的全部材料,由各該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辦事機構整理歸檔,長期保存。
第十三條 被撤銷職務者應負的其他責任,由有關機關分別處理。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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