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守則

七台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守則

為了加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委會)自身建設,保證常委會組成人員更好地依法履行職責,依據憲法、法律和《七台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的有關規定,參照《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守則》,結合我市人大常委會工作實際,制定本守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七台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守則
  • 通過時間:2018年9月27日
守則全文
(2018年9月27日七台河市第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第二條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在黨中央和全黨的核心地位,堅決維護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牢固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堅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堅持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堅定不移地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發展道路。
第三條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模範遵守憲法、法律和法規,自覺做社會主義法治的忠實崇尚者、自覺遵守者、堅定捍衛者,踐行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精神,堅決樹立和維護憲法法律權威,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開展人大工作,自覺接受人大代表和人民民眾的監督。
第四條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增強政治責任感,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以維護和實現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為出發點和落腳點,依照憲法、法律和法規賦予的職責,代表人民參加行使國家權力。
第五條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充分發揚民主,集體行使職權。
第六條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深入學習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學習習近平總書記關於社會主義民主法治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重要論述,用科學理論武裝頭腦,指導實踐;學習黨中央和省、市委重大決策部署,善於領會和掌握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緊緊圍繞中央重大決策部署和全市工作大局履行職責;學習憲法和法律,學習人大及其常委會議事規則和工作程式,掌握行使職權所必備的理論和知識,準確把握人大工作的特點和要求,不斷增強依法履職能力。
第七條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切實履行憲法、法律和法規賦予的職責,服從常委會工作安排,優先履行常委會組成人員職責。
第八條常委會組成人員必須按時出席常務委員會會議。除因下列特殊情形可以請假外,不得缺席會議:
(一)參加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召開的重要會議或者舉行的重大活動的;
(二)參加市委、市政府主要領導召集的專題會議或者調研活動的;
(三)經市委批准在中央黨校(社會主義學院)或省委黨校(社會主義學院)學習的;
(四)本人生病住院或遵醫囑需要臥床休養的,其直系親屬因重病住院需要陪護的;
(五)參加在接到常委會會議通知之前已安排的重要外事活動或者臨時因公出國出境訪問的;
(六)參加救災、救險或者處理突發事件的;
(七)其他需要請假的情形。
常委會組成人員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一般應當在會議召開兩日前履行書面請假手續,通過常委會秘書長報主任批准;在會議期間因上述原因不能出席會議的,經常委會秘書長報主任批准。未經批准一律不得缺席。
常委會組成人員出席和缺席會議的情況在下次會議上通報,並在常委會公報上公布。
對無故缺席會議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按照常委會議事規則的有關規定作出處理。
第九條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常委會的各種會議上,應當遵守議事規則和其它有關程式性的規定;出席常委會會議時,應當按要求著裝,並保持飽滿的精神狀態。
第十條常委會會議前,組成人員應當就會議議題進行充分的調查研究,廣泛聽取基層人大代表、原選舉單位、人民民眾以及有關方面的意見和建議,認真研讀會議材料,做好審議準備。組成人員在常委會會議上應當圍繞會議議題積極進行有針對性地審議發言。
第十一條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按照常委會的統一安排,參加立法、視察、執法檢查和調查研究等活動,每年不少於一次。在活動中應當深入實際,注重實效。
第十二條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參加視察、執法檢查和調查時,可以向被視察、執法檢查和調查單位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但不直接處理問題。
第十三條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主動密切聯繫人大代表和人民民眾,聽取人大代表和人民民眾的意見和訴求,並積極及時向常委會反映情況、提出意見或者建議。
第十四條常委會組成人員參加社會活動時,行為舉止應當符合常委會組成人員身份,樹立良好的社會形象;在外事活動中,應當模範遵守外事紀律,自覺維護國家尊嚴和利益。
第十五條出席常委會會議的組成人員必須參加對各項議案的表決,會議主持人宣布議案交付表決後,常委會組成人員不得再對該議案發表意見,並服從依法表決的結果。
第十六條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自覺遵守廉潔自律準則,嚴格遵守中央八項規定及實施細則、省委九項規定和市委的有關規定精神,反對並抵制不正之風,不得利用職權謀取私利。
第十七條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密法》,嚴守國家和常委會工作秘密。凡屬規定不應公開的內容,不得以任何方式對外泄露和傳播。
第十八條實行常委會組成人員個人年度履職報告制度。每年年底前,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按要求向常委會人事選舉辦公室提交個人年度履職情況書面報告。
第十九條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正確處理從事個人職業活動與執行職務的關係,不得利用其身份干預執法、干涉具體司法案件或者招標投標等經濟活動。
第二十條常委會組成人員違反本守則的,應當向主任會議作出檢查。情節嚴重的,建議按照有關程式辭去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職務。
第二十一條本守則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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