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評議工作辦法

七台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評議工作辦法

《七台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評議工作辦法》是在七台河市實施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七台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評議工作辦法
  • 通過時間:2017年11月24日
辦法全文
(2017年11月24日市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為加強市人大常委會監督工作,提高監督實效,根據憲法、地方組織法和監督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評議工作是在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市人大常委會依法對市人民政府、市監察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及有關單位、部門,市人大及其常委會任命的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監督的一種重要形式,是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的延伸和發展,目的是促進其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對市人民政府、市監察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及有關單位、部門執法和工作情況進行評議為工作評議;對上述機關由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和常委會任命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個人履行職責情況進行評議為述職評議。工作評議和述職評議可以結合進行。
第三條評議工作堅持黨的領導、依法辦事、實事求是、民主公開、集體評議、講求實效的原則。
第四條評議的組織領導
評議工作在市人大常委會領導下,由主任會議組織,市人大常委會人事選舉辦公室和市人大專門委員會,根據職責分工,負責承辦具體工作。
市人大常委會人事選舉辦公室負責評議工作的實施,研究制定評議工作方案,提請主任會議決定。市人大專門委員會承擔相應的具體評議工作。
第五條評議工作組組成人員
以市人大各專門委員會為主,邀請部分市人大代表組成評議工作組。每次直接參加評議工作的代表人數,一般為本級人大代表總數的15-20%左右。可以吸收各級人大代表和民眾代表列席評議活動。
第六條代表參加評議工作的要求
(一)履行代表職責,積極參加各項評議活動;
(二)結合評議內容,認真學習相關法律、法規;
(三)深入調查研究,充分反映人民民眾的意見和要求;
(四)遵守保密規定。
第七條人大代表在評議活動中的發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
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參加評議的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不得對參加評議的代表威脅、恫嚇、打擊報復。
第九條評議的對象
(一)市人民政府及組成部門、市人民政府所屬企事業單位、市政府組成部門所屬企事業單位;
(二)市監察委員會;
(三)市中級人民法院;
(四)市人民檢察院
(五)本行政區域內駐七台河市中省直單位及具有社會管理職能的其它組織、單位;
(六)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及常務委員會任命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第十條評議對象的提出,可以在每年年初人代會期間,由全體人大代表投票初選評議對象,市人大常委會人事選舉辦公室負責匯總;可以由市人大常委會重點選取承擔經濟社會發展中心任務較多、承辦人大代表建議較多、與民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單位和部門作為初評對象;可以委託專業機構開展專題抽樣調查,結合調查情況分析報告作為初評對象。初評對象確定後,經主任會議初審、人大常委會會議票決,由市人大常委會黨組報請市委確定。
第十一條評議對象應當積極配合和支持市人大常委會組織的評議工作,並提供必要的條件,主動接受評議,聽取意見,積極進行整改。
第十二條市人大常委會確定的評議工作計畫,應當通過市級新聞媒體向社會公開。在開展評議工作調查前10天,公開評議工作組聯繫方式,徵求人民民眾和社會各界對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三條評議內容
(一)貫徹實施憲法、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的情況;
(二)依法履行職責和勤政廉政的情況;
(三)貫徹執行市人大及其常委會決議、決定的情況;
(四)辦理市人大常委會審議意見、市人大代表議案及建議、批評和意見的情況;
(五)解決人民民眾來信來訪集中反映的突出問題和社會普遍關注的熱點問題的情況;
(六)市人大常委會認為需要評議的其它事項。
第十四條評議的方式和程式
工作評議分為準備、調查、評議、整改四個階段。
(一)評議準備
1、市人大專門委員會制定評議工作具體實施方案;
2、確定參加評議工作人員,成立評議工作組;
3、組織參加評議工作人員學習有關法律、法規;
4、進行評議工作的動員和部署。
5、評議對象應根據評議工作方案的要求,進行自查,在廣泛徵求本單位幹部、職工意見的基礎上形成專項工作報告。同時,徵求相關市人大專門委員會意見進行修改。
(二)評議調查
1、評議工作組應採取聽取匯報、約見詢問、專題座談、個別談話、查閱資料、民意測評、問卷調查和視察等形式,廣泛聽取意見,了解掌握真實情況;
2、評議工作對象應當積極配合評議調查,如實反映意見和提供有關情況;
3、調查結束後,評議工作組應及時形成評議工作調查報告。
(三)評議會議
市人大常委會召開會議集體進行評議,會議主要內容:
1、聽取評議對象的工作報告;
2、聽取評議工作組的工作評議調查報告;
3、專題詢問,常委會組成人員對專項工作所涉及的相關問題進行專題詢問,被評議部門和單位主要負責人回答詢問;
4、進行會議評議;
5、對工作滿意度進行測評,由常委會組成人員進行現場打分。滿意度設定“滿意、基本滿意、不滿意”三個檔次,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如“滿意”和“基本滿意”票數合計不超過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到會人數三分之二的,測評結果定為“不滿意”,並當場宣布測評結果。
(四)評議整改
1、市人大相關專門委員會及常委會有關辦事機構應匯總整理評議意見,經主任會議討論通過後,以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檔案印送被評議部門和單位。
2、評議對象在接到整改意見通知書的15個工作日內向市人大常委會書面匯報整改措施,並在3個月內向市人大常委會提交書面整改情況報告。如不能在規定時間內報告的,評議對象應當提出延期申請,經主任會議或常委會分管副主任同意可以延期,經常委會分管副主任同意延期的須報下一次主任會議備案。延期後,評議對象要在2個月內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
3、市人大專門委員會應對評議對象整改落實情況進行跟蹤督查,督促評議意見的落實,保證整改到位。
第十五條評議整改工作結束後,市人大常委會對評議對象應從以下幾方面進行監督檢查
(一)評議中提出問題的落實辦理情況;
(二)評議對象改進工作情況;
(三)對違法違紀人員處理情況;
(四)完善規章制度情況;
(五)整改結果得到代表滿意和認可情況。
第十六條市人大常委會對整改情況不滿意的評議對象,可根據實際情況,要求限期整改,要求主要負責人作書面檢查。或提出質詢,或組織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調查,或依法作出相應決定、決議,或建議有關機關給予相應處分。責任人行為涉嫌構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評議結果
(一)評議情況和測評結果,由市人大常委會以黨組名義向市委報告;
(二)評議情況和測評結果,以市人大常委會檔案形式向市人民政府、市監察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書面通報,並送交市委組織部,將其作為對部門和單位年度績效考核的重要依據。
(三)對垂直管理部門的評議情況和測評結果,以市人大常委會檔案形式向其上級主管部門書面通報,建議將其作為對部門年度績效考核的參考。
(四)市人大常委會可以對工作成績突出、積極配合和支持評議、整改落實好的單位或個人,建議有關部門給予肯定和表彰。
(五)市人大常委會通過市級新聞媒體和人大入口網站等自辦平台,及時向社會公開評議結果,增強評議透明度。
第十八條經第一次測評為“不滿意”的,市人大常委會半年內將在常委會會議上再次聽取評議對象報告整改落實情況,然後由常委會組成人員進行第二次測評。
經兩次測評均為“不滿意”的,報經市委同意,屬於市人大及其常委會選舉任命的人員由人大及其常委會依法啟動免職程式;不屬於市人大及其常委會選舉任命的人員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建議上級主管部門給予工作調整。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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