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為查證某個重大問題而依照法定程式成立的臨時性調查組織,它是國家權力機關實施監督的一種重要形式,也是國家權力機關法定的調查方式。
根據全國人大議事規則的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調查委員會必須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會議期間產生。主席團、3個以上的代表團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聯名,可以提議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由主席團提請大會全體會議決定。該議案一經全體代表過半數表決通過,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這一臨時性機構即告成立。調查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若干名和委員若干人組成,實行委員會制。調查委員會組成人員的人選由主席團在代表中提名,提請大會全體會議通過。調查委員會還可以聘請專家參加調查工作。
在調查工作中,調查委員會有權向一切與調查的問題有關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公民個人進行調查,被調查者要承擔如實提供必要材料的義務,不得拒絕,不得偽造、篡改、毀滅應提供的證據材料,並對提供的材料負相應的責任。提供材料的公民如要求調查委員會對材料來源保密,調查委員會應當給予保密,以保證被調查者能夠大膽提供真實情況。調查委員會在調查過程中,可以不公布調查的情況和材料。調查委員會在結束調查工作時,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提出報告,調查報告必須是書面形式的。調查報告的內容必須真實、可靠、公正、合法,不僅對所調查的重大問題的查證情況要有客觀的介紹,而且要有調查委員會所作的結論性意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召開全體會議,聽取調查委員會的調查報告,並對該特定問題作出相應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