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人事任免和法規、決議的辦法(第二次修正)》是1993年9月25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人事任免和法規、決議的辦法(第二次修正)
- 頒布時間:1993年09月25日
- 實施時間:1993年09月25日
- 頒布單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大常委會
關於修改《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人事任免和法規、決議的辦法》的決定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審議了自治區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提請審議的關於修改《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人事任免和法規、決議的辦法修正案(草案)》的議案,決定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人事任免和法規、決議的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將原辦法第一條修改為: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會議通過人事任免,採用無記名投票(含電子表決器)方式表決。通過法規、決議、決定既可採用無記名投票(含電子表決器)方式表決,也可採用舉手方式表決。
二、將原辦法第三條改為第五條,修改為:“提請任命的人選未獲通過的,原提請人可在下次常務委員會會議上依法第二次提請審議或重新提出人選。”
三、將原辦法第四條改為第六條,修改為:“採用無記名選票投票方式表決人事任免,應當設2名監票人。監票人由主任會議提名,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
四、增加兩條新的條文,作為修改後的第三、四條。第三條為:“出席常務委員會會議的組成人員,應參加對議案的表決。表決以後,全體組成人員均應服從表決結果。會議主持人宣布對議案進行表決後,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不得再對該議案發表意見。”第四條為:“表決人事任免案時,對自治區人大常務委員會副秘書長及各工作機構主任、副主任,自治區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和自治區直屬地區中級人民法院院長,自治區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和檢察分院檢察長逐一表決。對其他人選,如無不同意見可以進行合併表決;如對其中個別人選有不同意見時,可就此人選進行單獨表決。”
五、將原辦法第五條改為第七條,修改為:“本辦法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人事任免和法規、決議的辦法(第二次修正)
一、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會議通過人事任免,採用無記名投票(含電子表決器)方式表決。通過法規、決議、決定既可採用無記名投票(含電子表決器)方式表決,也可採用舉手方式表決。
二、對提請任免的人選和通過的法規、決議草案可以表示贊成、反對或者棄權。
通過人事任免和法規、決議,以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贊成為通過。
三、出席常務委員會會議的組成人員,應參加對議案的表決。表決以後,全體組成人員均應服從表決結果。
會議主持人宣布對議案進行表決後,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不得再對該議案發表意見。
四、表決人事任免案時,對自治區人大常務委員會副秘書長及各工作機構主任、副主任,自治區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和自治區直屬地區中級人民法院院長,自治區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和檢察分院檢察長逐一表決。對其他人選,如無不同意見可以進行合併表決;如對其中個別人選有不同意見時,可就此人選進行單獨表決。
五、提請任命的人選未獲通過的,原提請人可在下次常務委員會會議上依法第二次提請審議或重新提出人選。
六、採用無記名選票投票方式表決人事任免,應當設2名監票人。監票人由主任會議提名,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
七、本辦法自通過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