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東市人大常委會專項工作評議辦法

為加強對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一府兩院”)工作的監督,促進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丹東市人大常委會專項工作評議辦法
  • 頒布日期:2016年07月29日
  • 施行日期:2016年07月29日
丹東市人大常委會專項工作評議辦法
(2016年7月29日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評議議題的確定
第三章 評議準備
第四章 集中評議
第五章 整改落實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一府兩院”)工作的監督,促進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專項工作評議是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務委員會)對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直屬機構,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和本行政區域內的上級垂直管理部門的專項工作進行審議和評價的監督活動。
第三條 專項工作評議堅持黨的領導、依法辦事、公開公正、講求實效、集體行使職權的原則。
第四條 專項工作評議在常務委員會領導下,由主任會議安排部署,相關專門委員會具體組織實施。
第二章 評議議題的確定
第五條 專項工作評議議題的提出,可根據下列途徑反映的問題選擇:
(一)“一府兩院”、上級垂直管理部門在貫徹落實市委重要決策部署中出現的問題;
(二)常務委員會在執法檢查中發現的突出問題;
(三)市人大代表、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對“一府兩院”、上級垂直管理部門專項工作反映比較集中的問題;
(四)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在調查研究中發現的突出問題;
(五)人民民眾來信來訪集中反映的問題;
(六)社會普遍關注的其他問題。
第六條 專項工作評議議題的確定,應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根據年度工作要點,提出專項工作評議建議議題;
(二)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對提出的建議議題進行整理匯總,擬定專項工作評議計畫;
(三)專項工作評議計畫經主任會議研究通過後實施;
(四)專項工作評議計畫實施過程中,確因工作需要,經主任會議研究可作必要調整。
第三章 評議準備
第七條 相關專門委員會根據專項工作評議計畫,制定專項工作評議實施方案,提請主任會議討論通過。
第八條 根據專項工作評議實施方案,成立評議工作調查組,負責對所評議工作進行專題調查,形成調查報告。
第九條 評議調查可採取聽取匯報、查閱資料、走訪座談、約見詢問、民意調查、明察暗訪等方式,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還可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徵求對該專項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條 被評議工作單位應協助、配合評議調查工作,如實介紹情況,提供相關資料。
第十一條 常務委員會在評議會議兩個月前書面通知被評議工作單位開展自查,做好接受專項工作評議的相關準備。
第十二條 常務委員會舉行評議會議30個工作日前,評議工作調查組將調查中發現的問題及相關意見和建議,交由被評議工作單位研究,並在專項工作報告中作出回應。
第十三條 被評議工作單位在常務委員會舉行評議會議20個工作日前,將專項工作報告送交相關專門委員會徵求意見。有關專門委員會在5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並反饋。被評議工作單位對報告修改後,在評議會議10日前送交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
第十四條 常務委員會舉行評議會議7日前,經主任會議討論,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將專項工作報告和調查報告傳送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
第四章 集中評議
第十五條 專項工作評議在常務委員會例會或專題會議上進行。會議的主要議程如下:
(一)聽取被評議工作單位專項工作報告;
(二)聽取評議工作調查組調查報告;
(三)評議發言;
(四)滿意度測評;
(五)公布滿意度測評結果。
第十六條 滿意度測評採用投票表決或電子表決方式,由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對該項工作按照“滿意、基本滿意、不滿意”三個檔次進行表決。
獲得滿意票達到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數70%及以上的為“滿意”,不滿意票達到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數50%及以上的為“不滿意”,其他得票情況視為“基本滿意”。
第十七條 常務委員會舉行評議會議時,與專項工作評議相關的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直屬機構,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上級垂直管理部門負責人應出席會議、聽取意見、回答詢問,按要求報告工作。
評議工作調查組成員列席會議。必要時,可邀請公民代表旁聽會議。
第五章 整改落實
第十八條 專項工作評議後,有關專門委員會要及時整理評議意見,滿意度測評結果應在評議意見中予以體現。評議意見經主任會議通過後,以常務委員會檔案形式交由被評議工作單位研究處理。
第十九條 評議意見向市委報告,向“一府兩院”通報,向社會公布。被評議工作涉及到垂直管理部門的,將評議意見抄送上級主管部門。
第二十條 專項工作被評為不滿意的單位,要根據評議意見進行認真整改,並在兩個月內,將評議意見研究處理情況,送交有關專門委員會徵求意見,經主任會議研究同意後,向常務委員會提出書面整改情況報告。
相關專門委員會應根據評議意見,加強對評議工作整改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主任會議認為必要時,可以決定將整改情況報告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並進行滿意度表決。如果不滿意票超過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數50%及以上的,常務委員會可以依法提出質詢,或作出相應的決議、決定。
第二十二條 常務委員會聽取的專項工作報告、評議調查報告、評議意見、測評結果以及被評議工作單位對評議意見研究處理情況的報告,由常務委員會代表工作機構向市人大代表通報。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常務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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