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丹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丹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是丹東市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對丹東市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它由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五年,與丹東市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

丹東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於兵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丹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辦公地址:丹東市
  • 現任領導:於兵(主任)
  • 隸屬部門:丹東市人民代表大會
主要職權,現任領導,

主要職權

(一)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
丹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丹東人大
(二)領導或者主持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
(三)召集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四)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生態環境保護、自然資源、城鄉建設、民政、社會保障、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和項目。
(五)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的建議,審查和批准本行政區域內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綱要、計畫和本級預算的調整方案。
(六)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綱要、計畫和預算的執行,審查和批准本級決算,監督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審查監督政府債務。
(七)監督本級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工作,聽取和審議有關專項工作報告,組織執法檢查,開展專題詢問等;聯繫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受理人民民眾對上述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申訴和意見。
(八)監督本級人民政府對國有資產的管理,聽取和審議本級人民政府關於國有資產管理情況的報告。
(九)聽取和審議本級人民政府關於年度環境狀況和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的報告。
(十)聽取和審議備案審查工作情況報告。
(十一)撤銷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不適當的決議。
(十二)撤銷市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十三)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副市長的個別任免;在市長和市監察委員會主任、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因故不能擔任職務的時候,決定代理人選;決定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市監察委員會監察人員、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人員、市人民檢察院檢察人員的任免。
(十四)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撤銷個別副市長的職務,決定撤銷由它任命的市人民政府其他組成人員和市監察委員會監察人員、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人員、市人民檢察院檢察人員的職務。
(十五)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補選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出缺的代表和罷免個別代表。
(十六)決定授予地方的榮譽稱號。

現任領導

丹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書長、委員若干人組成,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由丹東市人民代表大會在代表中選舉產生。常委會會議由主任召集並主持,每兩個月至少舉行一次。
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主任於兵
副主任:馬延春、王松、劉國棟、王琳、姜存彤、葛文坤
秘書長:張羽
丹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機構設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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