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東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丹東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丹東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已由丹東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於2022年9月27日通過,已經遼寧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於2022年11月29日批准,現予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丹東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 實施時間:2023年3月1日
發展歷程,條例全文,

發展歷程

2022年9月27日丹東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2022年11月29日遼寧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批准。

條例全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以下簡稱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整潔、優美、文明、宜居的城市環境,根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城市建成區和其他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區域。
城市建成區和其他實行城市化管理區域的具體範圍,由市、縣(市)人民政府劃定、公布。
第三條 市容環境衛生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區負責、專業人員管理與民眾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市容環境衛生工作的領導,將市容環境衛生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完善市容環境衛生設施,提高市容環境衛生公共服務能力,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城市環境衛生管理應當逐步實行社會化服務。
第五條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各級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範圍由市級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發展改革、教育、公安、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水務、商務、文化旅遊廣電、衛生健康、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市容環境衛生相關工作。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按照本條例的規定負責轄區內市容環境衛生相關工作,督促落實責任區制度。
第六條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等部門,根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編制有關公共服務設施、環境衛生設施、城市照明設施、廣告設施與標識、景觀綠化等方面的市容環境衛生專項規劃。
第七條 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實行責任區制度,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八條 城市建(構)築物、道路、園林綠化、公共設施、廣告標誌、照明、公共場所、城市水域、居住區等容貌,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城市容貌標準。
建(構)築物的體量、造型、色彩和風格應當與周邊環境相協調,如有破損等問題應當及時修復。
第九條 在城市建成區和其他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區域內禁止有下列行為:
(一)擅自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搭建建(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
(二)在臨街建(構)築物的陽台外、窗戶外放置、懸掛有礙市容的物品;
(三)擅自新建架空管線或者對損壞、廢棄的架空管線及其附屬設施未及時處置。
違反本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影響市容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對非經營性行為,處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對經營性行為且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最高不得超過二萬元;對經營性行為而無違法所得的,處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糾正違法行為、採取補救措施,予以警告,對非經營性行為,處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對經營性行為,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十條 城市道路兩側的樹木、公共綠地(綠化帶)、綠化小品和綠化設施應當進行定期修剪、日常維護,樹木、其他植物和設施等不得遮擋路燈、交通信號、交通標誌,影響車輛和行人通行。
綠地(綠化帶)中的垃圾和廢棄物應當及時清理,枯死、倒伏樹木應當及時伐除和清理,並視情況予以補植,保持樹木和綠地(綠化帶)生長良好、整潔美觀,保持綠化設施完好。
第十一條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便民攤點管理規定,明確便民攤點設定條件、環境衛生要求等。在不影響消防安全、道路通行、居民生活和校園周邊環境的前提下,劃定本行政區域便民攤點經營區域。
攤點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時間、區域經營,並保持經營場地衛生整潔。
第十二條 設定照明設施,應當安全、環保、節能。景觀照明應當按照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統一規划進行設定,亮化效果應當體現城市建(構)築物造型特點和特色文化內涵,並與整體景觀相協調。照明燈具和附屬設備應當妥善隱蔽安裝,不得影響白晝的景觀效果。
設定照明設施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加強維護和管理,並按照規定時間開啟和關閉;出現污損、斷亮等情形的,應當及時清洗、修復或者更換;涉及節慶燈飾的,活動結束後應當及時拆除。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或者擅自移動、拆除照明設施。
第十三條 大型戶外廣告的設定應當經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戶外廣告、標識設施應當符合城市容貌標準,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規範。圖案、文字、燈光顯示不全,出現污損、破舊的,應當及時維修或者更換。
牌匾設定應當符合城市容貌標準,除多面臨街的單位和一處場所有多個單位的外,應當一店一匾。
違反本條第一款規定,未經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擅自設定大型戶外廣告,影響市容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對非經營性行為,處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對經營性行為且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對經營性行為而無違法所得的,處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規發布小廣告。小廣告清理工作由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各相關部門結合職責分工,共同做好小廣告清理工作。
本條所稱的小廣告,是指通過張貼、噴塗、刻畫、懸掛、擺放、散發等方式,在公共廁所、公共設施、城市道路、建(構)築物、樹木等載體上發布的圖文、卡片等小幅宣傳品,不包括設定大型戶外廣告、門面招牌、樓宇標識、公益廣告等。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禁止的時段和區域內露天燒烤食品或者為露天燒烤食品提供場地。
違反本條第一款規定,在禁止時段和區域內進行露天燒烤或者為露天燒烤提供場地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燒烤工具和違法所得,並處五百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六條 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應當遵循科學規劃、統籌推進、綜合利用的原則,實行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屬地負責。
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快建立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的生活垃圾管理系統,實現生活垃圾分類制度有效覆蓋。
第十七條 居民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產生的建築垃圾應當單獨堆放,不得混入城市生活垃圾。新建小區應當規劃建設建築垃圾分類堆放點,已建成小區應當由社區或者物業服務企業規劃建築垃圾堆放點。
第十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快廚餘垃圾集中處理設施建設,提高廚餘垃圾處理能力。
產生、收集廚餘垃圾的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將廚餘垃圾單獨收集、存放,並交由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進行無害化處理。不得將廚餘垃圾排入公共排水設施、城市水域、公共廁所或者混入其他生活垃圾。
違反本條第二款規定,產生、收集廚餘垃圾的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未將廚餘垃圾交由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進行無害化處理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十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統一規劃設定再生資源回收經營場所。場所經營者應當採取圍擋、遮蓋、消殺等措施,不得影響周邊環境衛生。
第二十條 各類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省、市標準配套建設環境衛生設施。
城市道路兩側、商業街區、公園、廣場、旅遊景區、車站、機場、碼頭、水域沿岸(堤防)以及其他人流密集場所,應當按照規定建設公共廁所、設定垃圾收集設施等。
第二十一條 新建公共廁所應當建成水沖式公共廁所。
原有公共廁所不符合市容環境衛生專項規劃要求的,應當按照要求予以改造。
城市化糞池(旱廁)應當及時掏運。
第二十二條 環境衛生設施應當及時養護、維修和更新,定期消毒,保證設施完好整潔和正常使用。
第二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組織夏季排澇、冬季除運雪工作,確保道路暢通。主次幹道、繁華地段、廣場等重要地區應當限期排澇、清除積雪。
嚴禁將落葉、垃圾、冰雪以及其他廢棄物掃入下水道或者拋撒到綠地(綠化帶)、花壇等處。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應當給予處罰的其他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五條 本條例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