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佳木斯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佳木斯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地方性法規。

2022年12月22日,黑龍江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九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黑龍江省人大常委會關於批准《佳木斯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的決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佳木斯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 頒布時間:2023年2月1日 
  • 實施時間:2023年5月1日 
  • 發布單位:佳木斯人大
  • 批准單位: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批准決定,全文,檔案說明,審議意見報告,審查結果報告,

批准決定

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佳木斯市凶榜刪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的決定
(2022年12月22日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通過)
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經過審查,決定批准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請批准的《佳木斯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全文

佳木斯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2022年10月31日佳木斯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2022年12月22日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批准)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整潔、優美、文明、宜居的區域中心城市環境,根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黑龍江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市、鎮以及其他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區域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實行城市化管理區域的具體範圍,由市、縣(市)人民政府劃定、公布。
第三條 市容和環境衛整乘去跨生工作,堅持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屬地管理、專業服兵蘭樂幾務、公眾參與和社會監督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所需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健全市容環境衛生執法機構,加強行政執法隊伍建設。
第五條 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參與市嬸嬸愚容和環境衛生設施的建設和運營,推進市容和環境衛生服務的市場化、專業化,推廣先進設備和技術的使用,提高市容和環境衛生服務能力。
第六條 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的組織、協調、指導、監督和考核。
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監督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按照依法承接的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事權,負責所轄行政區域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發展和改革、公安、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衛生健康、市場監督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國土空間規劃,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市容和環境衛生專項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市容和環境衛生法律、法規和科學知識的宣傳,提高公民自覺維護市容和環境衛生的意識。
教育主管部門應當教育引導學生養成維護市容和環境衛生的良好習慣。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損害市容和環境衛生的行為有權進行勸阻和舉報。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舉報電話、舉報信箱,對受理的舉報事項應當及時依法處理。舉報內容經查證屬實的,可以對舉報人予以表彰或者獎勵。
第十條 市、縣茅旬(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信息化建戀挨鴉設,整合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與公安、生態環境、市場監督管理碑拒端等部門的信息資源,建立信息共享和工作協作機制。
第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工作,推動垃圾無害化、資源化、減量化,逐步實現資源的有效和循環利用。
第二章 責任制度
第十二條 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實行責任區制度,具體劃分如下:
(一)城市道路、街巷、橋樑、公共廣場、地下通道等城市公共區域,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業單位負責;
(二)居民住宅區按照管理權責劃分,由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或者物業服務人負責;
(三)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部隊等管理區域,由本單位負責;
(四)火車站、客運站、機場、碼頭、公車始末站點、停車場等公共運輸場所,由經營或者管理單位負責;
(五)商業、文化、體育、娛樂、遊覽等公眾聚集場所,由經營或者管理單位負責;
(六)獨立的科技園區、經濟開發區、工業園區、風景名勝區和公共綠地,由管理單位負責;
(七)公共水域及岸線,由使用單位或者管理單位負責;
(八)穿過城區的鐵路、公路、隧道,由管理單位負責;
(九)建設工程現場,未開工的,由建設單位負責;已開工的,由施工單位負責;已竣工交付使用的,由管理單位負責;
(十)候車亭、崗亭、戶外廣告、郵政信箱、箱式變電站、通信交接箱、檢查井、窨井蓋等設施和架空管線,由其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負責;
(十一)公共廁所、垃圾轉運站等環境衛生設施由其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負責;
(十二)城市照明燈、廣告燈、景觀燈等亮化設施由其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負責;
(十三)臨街建築物、構築物和其牆體至道路路邊石區域,由其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負責。
責任區或者責任人不明確的,由所在地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確定;責任區跨行政區域責任不明確的,由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確定。責任區和責任人確定後,應當書面通知責任人。
第十三條 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的責任要求:
(一)保持市容整潔,無亂擺占、亂搭建、亂張貼、亂塗畫、亂吊掛、亂晾曬、亂開挖、亂堆放、亂停放等行為;
(二)保持環境衛生,無暴露垃圾、糞便、污水和引發病媒生物孳生傳播的其他污染源;
(三)保持水域無漂浮垃圾,岸坡潔淨;
(四)保持無揚塵,無焚燒煙塵污染,無異味污染;
(五)按照規定完成清除冰雪任務;
(六)保持門前環境衛生、停車秩序、無占道經營;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十四條 建築物、構築物容貌應當符合城市容貌標準,保持整潔、完好、美觀,並與周圍環境相協調。
建築物、構築物外立面破損、污穢影響市容市貌的,其環境衛生責任人應當及時整修、清洗。
禁止在主要街道兩側建築物的外牆、門窗和陽台外、平台、屋頂、觀景台、外走廊以及構築物或其他設施上懸掛、張貼、擺放影響觀瞻的物品。
第十五條 新建、改建建築物,應當按照設計標準統一設定陽台、護欄、設備托架等設施;原有建築物設定的陽台、護欄、設備托架等設施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的,應當按照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的統一要求逐步改裝或者拆除。
第十六條 在建築物、構築物、廣告設施以及道路、廣場、綠地等處設定霓虹燈、射燈等景觀燈光設施的,設定單位應當加強維護和管理,保持設施完好,並按規定的時間開啟和關閉。
第十七條 城市道路及其附屬設施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車行道和人行道路面平整,道路無障礙設施及路邊石完好;
(二)立交橋、人行過街天橋和地下通道設施完好;
(三)依附道路設定的交通、電信、郵政、電力、消防、供水、排水、燃氣、熱力、環境衛生、公安交通、人防、園林、道路指示牌等各類設施,應當符合有關設定規範並保持完好、整潔。
前款道路設施出現損毀、移位或者丟失的,有關責任人應當及時維修、更換、清洗或者油飾。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橋樑、人行天橋、地下通道、廣場以及其他公共場所擺攤設點、堆放物料、晾曬物品。
在道路兩側及廣場周邊從事商業、服務業、製造加工、車輛清洗、維修等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店外經營、作業、展示商品或者擺放物品。
依法臨時占用城市道路、廣場以及其他公共場地舉辦文化、公益、商業等活動的,應當保持周圍市容和環境衛生整潔,活動結束後及時清除相關廢棄物。
第十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科學規劃早市、夜市、臨時攤區或其他形式的露天市場,完善配套設施,引導農產品、日用小商品經營者進入指定或劃定的經營場所規範有序從事經營活動。
第二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科學規劃城市公共區域範圍內的機動車、非機動車停放區域。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定隔離錐、繩索、禁停牌等障礙物侵占人行道公共停車泊位。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人行道公共停車泊位經營性展示車輛或者長期停放車輛,妨礙他人使用。車輛停放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一條 設定架空管線應當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現有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的架空管線,應當逐步改造或者採取隱蔽措施。
由政府確定的主要街道和重點區域公共場所上空不得新建架空管線設施。
第二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廣場以及其他城市戶外公共場所懸掛、張貼、散發廣告及宣傳品。
禁止在建築物、構築物、樓道內、樹木、綠籬、地面及護欄、路牌、電線桿、路燈桿等設施上亂噴塗、亂刻畫、亂張貼。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單位,在居民住宅區、道路兩側選擇適當場所設定公共信息欄,並負責管理和保潔。
第四章 環境衛生管理
第二十三條 在城市市區內不得飼養雞、鴨、鵝、兔、豬、羊、牛等家禽家畜,因教學、科研及其他特殊需要飼養的除外。
禁止在居民住宅樓房的陽台外、窗外以及屋頂等公共區域搭建鴿舍。
寵物飼養人在允許的公共空間逗遛寵物,應當採取牽掛繩索或其他約束措施。寵物在公共空間便溺的,飼養人應當及時清除。
第二十四條 早市、日市、夜市和集貿市場,其經營單位應當設定分類垃圾收集容器和公共廁所,配備清掃保潔人員維護市場環境衛生。
市場經營單位應當將市場產生的垃圾自行運送到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垃圾處理場;自行運送有困難的,可以委託垃圾清運作業單位有償代運。
市場內經營者應當負責攤區環境衛生,配備必要的清掃工具,及時清除攤區垃圾,保持環境整潔。
第二十五條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應當設定封閉性護欄或者圍牆遮擋,材料、機具應當在指定區域內擺放整齊。
施工現場出入口應當硬鋪裝,並對駛出車輛輪胎進行沖洗,不得粘掛泥沙進入城市道路。
停工場地應當及時整理並做必要覆蓋;竣工後應當及時清除廢棄物料,拆除臨時設施,鋪裝施工場地。
第二十六條 在城市道路運輸砂石、渣土、水泥等散裝貨物或者液體、垃圾、糞便等的車輛,應當保持車容整潔,採取密封、全覆蓋、清洗等措施,防止泄漏、散落或者帶泥運行。
第二十七條 生活垃圾應當按照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地點和方式傾倒。環境衛生作業單位應當按照規範收集、運輸、處置生活垃圾,做到日產日清。
單位或者個人收集、運輸生活垃圾的,應當按照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地點傾倒,並按要求密閉運輸。
城市道路兩側、居住區、人流密集地區應當按垃圾分類要求設定垃圾收集容器。
第二十八條 建築垃圾應當運送到指定的場地傾倒,不得擅自堆放、傾倒或者混入生活垃圾。
居民裝修房屋產生的垃圾,應當在街道辦事處或者物業服務人指定的地點堆放,並承擔清運的費用。
單位和個人應當將廢舊家具、家電等大件垃圾堆放到街道辦事處或者物業服務人指定的地點。
街道辦事處或者物業服務人應當及時委託垃圾清運作業單位將裝修垃圾和廢舊家具、家電等大件垃圾運至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場所處置。
第二十九條 生活垃圾處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收費制度。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規定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用於支付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理費用。
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快垃圾處理場建設,對從事生活垃圾無害化、資源化處理的企業,應當實行環境保護產業優惠政策,按規定減免相關稅費。
第三十條 城市新區開發、舊區改造、房地產開發和公共建築建設,應當按照城市環境衛生專項規劃的要求,科學設定公共廁所、垃圾中轉站等相應的環境衛生配套設施,所需費用納入建設工程成本。
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方案配套建設環境衛生設施,並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並交付使用。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環境衛生設施建設,不得將規劃確定的環境衛生設施用地移作他用。
第三十一條 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科學合理設定垃圾點、果皮箱等環境衛生設施。環境衛生設施的責任人,應當做好設施的維修、養護工作,並定期消毒,保持設施整潔、完好。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封閉、損毀、遷移、拆除環境衛生設施或者改變環境衛生設施用途。
因建設需要必須拆除、遷移環境衛生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在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前提出還建方案,經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實施。
第三十二條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環境衛生專項規劃,設定公共廁所,並對原有旱式公共廁所制定改造計畫,重點發展水沖式公共廁所。
非政府性投資新建單體水沖式公共廁所的,可以建設不超過公共廁所建築面積的附屬建築,用於其他經營活動,投資單位或者個人擁有一定期限的經營權。
第三十三條 公共廁所設施及衛生條件應當符合國家標準。
車站、碼頭、商場、賓館、飯店、旅遊景區等公共場所及社會視窗服務單位的公共廁所應當在工作(營業)時間免費對外開放。其他公共廁所未經批准不得收費。
第三十四條 從事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處置的企業需停業、歇業的,應當提前半年向所在地市、縣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經同意後方可停業或者歇業。
第三十五條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環境衛生作業規範,建立考核監督和獎懲機制,對環境衛生作業情況進行考核和評估,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一)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設定隔離錐、繩索、禁停牌等障礙物侵占人行道公共停車泊位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繼續違法行為的,處以每車位200元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在人行道公共停車泊位經營性展示車輛或者長期停放車輛,妨礙他人使用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每車位200元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架空管線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或者在政府確定的主要街道、重點區域公共場所上空新建架空管線設施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八條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處分。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政府派出機關所轄區域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四十條 本條例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檔案說明

關於《佳木斯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的說明
佳木斯市人大常委會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現對《佳木斯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作簡要說明。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近年來,我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認真貫徹落實《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黑龍江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水平得到有效提升。但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和城市化進程的不斷加快,我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也出現了許多新情況、新問題,特別是在違規占用公共停車位、架空管線設定、垃圾清運等管理方面問題比較突出,受到社會各界廣泛關注。而目前已有的上位法對有的問題未作出專門規定,或對有的問題規定較為原則,需要進一步細化和補充。為改善人居環境,創建國家級文明城市及建設我省東部區域中心城市,制定一部切合我市實際、具有地方特色、可操作性強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規是十分必要的。
二、條例的主要內容
條例共六章四十條,分為總則、責任制度、市容管理、環境衛生管理、法律責任和附則,重點突出了以下內容:
一是突出地方特色和城市定位。突出省區域中心城市定位,細化責任分區,規定了候車亭、崗亭、公共廁所等責任區劃分,設定了兜底條款;在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的責任要求方面,明確了“保持門前環境衛生、停車秩序、無占道經營”和清除冰雪的要求;針對社會反響強烈的車輛違規占用公共停車位等問題,借鑑了外地立法成果,設定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定隔離錐、繩索、禁停牌等障礙物侵占人行道公共停車泊位等條款”。
二是明確適用範圍和部門職責。在適用範圍方面,明確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市、鎮以及其他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區域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實行城市化管理區域的具體範圍,由市、縣(市)人民政府劃定、公布。將目前我市現有的各類派出機關所轄區域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活動的適用範圍條款單設一條作為附則;同時為加強信息化建設和行政執法效率,明確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信息化建設,整合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與公安、生態環境、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的信息資源,建立信息共享和工作協作機制。
三是強化宣傳教育和舉報渠道。為暢通民眾舉報渠道,有效解決損害市容和環境衛生的問題,條例在總則部分增加了對違反本條例行為的勸阻和舉報條款,引導公眾廣泛參與監督;在教育引導方面,條例規定了教育主管部門應當教育引導學生養成維護市容和環境衛生的良好習慣。
四是精簡違法行為處罰條款。條例將與《黑龍江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相同的罰則內容不再寫入條例中,結合我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需求與現狀,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在擅自侵占人行道公共停車位、公共停車位經營性展示車輛或者長期停放車輛以及違規架空管線等3個方面設定了法律責任條款,並根據我市實際設定了相應的處罰額度。
五是細化操作性條款。結合我市行政管理實際情況,條例明確了禁止在居民住宅樓房的陽台外、窗外以及屋頂等公共區域搭建鴿舍;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科學合理設定垃圾點、果皮箱等便民利民的規定;為提高公共服務水平,解決市民“如廁難”的問題,條例規定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環境衛生專項規劃,設定公共廁所;車站、碼頭、商場、賓館、飯店、旅遊景區等公共場所及社會視窗服務單位的公共廁所應當在工作(營業)時間免費對外開放。其他公共廁所未經批准不得收費等相關條款。
三、條例的制定過程
今年年初,市委常委會專題聽取市人大常委會黨組關於立法工作的匯報,確定《佳木斯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為今年正式立法項目。結合我市實際,歷經多次討論和修改,市政府常務會議通過形成了條例草案。2022年8月31日,市第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法制委、法工委根據會議審議和各方面的意見,結合實際情況對條例草案進行了修改,形成了草案徵求意見稿。除通過媒體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外,還書面徵求了市領導、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政府有關部門、各縣(市)區人大常委會等各方面意見,發放徵求意見函1200餘份。同時向立法專家庫成員和基層立法聯繫點徵求意見。先後組織召開市場主體、行政相對人以及行政執法人員座談會3次。由於受疫情影響,多次與省外和省內有關地市通過微信、電話等多種方式聯繫,學習立法經驗。在此期間,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全程給予悉心指導。經2022年10月31日佳木斯市第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再次審議並通過了該條例。
現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查批准。

審議意見報告

關於《佳木斯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審議意見的報告
——2022年12月20日在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上
黑龍江省人大法制委員會主任委員 黑龍江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 時鵬遠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2022年12月9日,法制委員會第五十四次會議對佳木斯市人大常委會報請省人大常委會審查批准的《佳木斯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進行了審議。此前,法制工作委員會就該條例徵求了省人大城環委、社會委,省司法廳、住建廳、自然資源廳、生態環境廳、公安廳、應急管理廳等相關部門的意見,各部門均沒有提出合法性問題的意見。
法制委員會認為,為改善人居環境,創建國家級文明城市,佳木斯市人大常委會制定該條例是必要的。條例針對當地違規占用公共車位、架空管線設定、垃圾清運等方面突出問題,對上位法進行了細化和補充,對部門職責和工作協作機制等進一步加以規範。條例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省本級地方性法規不相牴觸,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查批准該條例。以上報告,請審議。

審查結果報告

關於《佳木斯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審查結果的報告
——2022年12月22日在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上
黑龍江省人大法制委員會主任委員 黑龍江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 時鵬遠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12月20日下午,本次常委會會議分組審議了佳木斯市人大常委會報請省人大常委會審查批准的《佳木斯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組成人員同意法制委員會的審議意見,沒有提出合法性問題的意見。
12月21日上午,法制委員會第五十五次會議進行了審議,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批准該條例。
以上報告,請審議。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損害市容和環境衛生的行為有權進行勸阻和舉報。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舉報電話、舉報信箱,對受理的舉報事項應當及時依法處理。舉報內容經查證屬實的,可以對舉報人予以表彰或者獎勵。
第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信息化建設,整合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與公安、生態環境、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的信息資源,建立信息共享和工作協作機制。
第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工作,推動垃圾無害化、資源化、減量化,逐步實現資源的有效和循環利用。
第二章 責任制度
第十二條 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實行責任區制度,具體劃分如下:
(一)城市道路、街巷、橋樑、公共廣場、地下通道等城市公共區域,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業單位負責;
(二)居民住宅區按照管理權責劃分,由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或者物業服務人負責;
(三)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部隊等管理區域,由本單位負責;
(四)火車站、客運站、機場、碼頭、公車始末站點、停車場等公共運輸場所,由經營或者管理單位負責;
(五)商業、文化、體育、娛樂、遊覽等公眾聚集場所,由經營或者管理單位負責;
(六)獨立的科技園區、經濟開發區、工業園區、風景名勝區和公共綠地,由管理單位負責;
(七)公共水域及岸線,由使用單位或者管理單位負責;
(八)穿過城區的鐵路、公路、隧道,由管理單位負責;
(九)建設工程現場,未開工的,由建設單位負責;已開工的,由施工單位負責;已竣工交付使用的,由管理單位負責;
(十)候車亭、崗亭、戶外廣告、郵政信箱、箱式變電站、通信交接箱、檢查井、窨井蓋等設施和架空管線,由其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負責;
(十一)公共廁所、垃圾轉運站等環境衛生設施由其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負責;
(十二)城市照明燈、廣告燈、景觀燈等亮化設施由其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負責;
(十三)臨街建築物、構築物和其牆體至道路路邊石區域,由其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負責。
責任區或者責任人不明確的,由所在地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確定;責任區跨行政區域責任不明確的,由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確定。責任區和責任人確定後,應當書面通知責任人。
第十三條 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的責任要求:
(一)保持市容整潔,無亂擺占、亂搭建、亂張貼、亂塗畫、亂吊掛、亂晾曬、亂開挖、亂堆放、亂停放等行為;
(二)保持環境衛生,無暴露垃圾、糞便、污水和引發病媒生物孳生傳播的其他污染源;
(三)保持水域無漂浮垃圾,岸坡潔淨;
(四)保持無揚塵,無焚燒煙塵污染,無異味污染;
(五)按照規定完成清除冰雪任務;
(六)保持門前環境衛生、停車秩序、無占道經營;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十四條 建築物、構築物容貌應當符合城市容貌標準,保持整潔、完好、美觀,並與周圍環境相協調。
建築物、構築物外立面破損、污穢影響市容市貌的,其環境衛生責任人應當及時整修、清洗。
禁止在主要街道兩側建築物的外牆、門窗和陽台外、平台、屋頂、觀景台、外走廊以及構築物或其他設施上懸掛、張貼、擺放影響觀瞻的物品。
第十五條 新建、改建建築物,應當按照設計標準統一設定陽台、護欄、設備托架等設施;原有建築物設定的陽台、護欄、設備托架等設施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的,應當按照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的統一要求逐步改裝或者拆除。
第十六條 在建築物、構築物、廣告設施以及道路、廣場、綠地等處設定霓虹燈、射燈等景觀燈光設施的,設定單位應當加強維護和管理,保持設施完好,並按規定的時間開啟和關閉。
第十七條 城市道路及其附屬設施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車行道和人行道路面平整,道路無障礙設施及路邊石完好;
(二)立交橋、人行過街天橋和地下通道設施完好;
(三)依附道路設定的交通、電信、郵政、電力、消防、供水、排水、燃氣、熱力、環境衛生、公安交通、人防、園林、道路指示牌等各類設施,應當符合有關設定規範並保持完好、整潔。
前款道路設施出現損毀、移位或者丟失的,有關責任人應當及時維修、更換、清洗或者油飾。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橋樑、人行天橋、地下通道、廣場以及其他公共場所擺攤設點、堆放物料、晾曬物品。
在道路兩側及廣場周邊從事商業、服務業、製造加工、車輛清洗、維修等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店外經營、作業、展示商品或者擺放物品。
依法臨時占用城市道路、廣場以及其他公共場地舉辦文化、公益、商業等活動的,應當保持周圍市容和環境衛生整潔,活動結束後及時清除相關廢棄物。
第十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科學規劃早市、夜市、臨時攤區或其他形式的露天市場,完善配套設施,引導農產品、日用小商品經營者進入指定或劃定的經營場所規範有序從事經營活動。
第二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科學規劃城市公共區域範圍內的機動車、非機動車停放區域。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定隔離錐、繩索、禁停牌等障礙物侵占人行道公共停車泊位。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人行道公共停車泊位經營性展示車輛或者長期停放車輛,妨礙他人使用。車輛停放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一條 設定架空管線應當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現有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的架空管線,應當逐步改造或者採取隱蔽措施。
由政府確定的主要街道和重點區域公共場所上空不得新建架空管線設施。
第二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廣場以及其他城市戶外公共場所懸掛、張貼、散發廣告及宣傳品。
禁止在建築物、構築物、樓道內、樹木、綠籬、地面及護欄、路牌、電線桿、路燈桿等設施上亂噴塗、亂刻畫、亂張貼。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單位,在居民住宅區、道路兩側選擇適當場所設定公共信息欄,並負責管理和保潔。
第四章 環境衛生管理
第二十三條 在城市市區內不得飼養雞、鴨、鵝、兔、豬、羊、牛等家禽家畜,因教學、科研及其他特殊需要飼養的除外。
禁止在居民住宅樓房的陽台外、窗外以及屋頂等公共區域搭建鴿舍。
寵物飼養人在允許的公共空間逗遛寵物,應當採取牽掛繩索或其他約束措施。寵物在公共空間便溺的,飼養人應當及時清除。
第二十四條 早市、日市、夜市和集貿市場,其經營單位應當設定分類垃圾收集容器和公共廁所,配備清掃保潔人員維護市場環境衛生。
市場經營單位應當將市場產生的垃圾自行運送到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垃圾處理場;自行運送有困難的,可以委託垃圾清運作業單位有償代運。
市場內經營者應當負責攤區環境衛生,配備必要的清掃工具,及時清除攤區垃圾,保持環境整潔。
第二十五條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應當設定封閉性護欄或者圍牆遮擋,材料、機具應當在指定區域內擺放整齊。
施工現場出入口應當硬鋪裝,並對駛出車輛輪胎進行沖洗,不得粘掛泥沙進入城市道路。
停工場地應當及時整理並做必要覆蓋;竣工後應當及時清除廢棄物料,拆除臨時設施,鋪裝施工場地。
第二十六條 在城市道路運輸砂石、渣土、水泥等散裝貨物或者液體、垃圾、糞便等的車輛,應當保持車容整潔,採取密封、全覆蓋、清洗等措施,防止泄漏、散落或者帶泥運行。
第二十七條 生活垃圾應當按照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地點和方式傾倒。環境衛生作業單位應當按照規範收集、運輸、處置生活垃圾,做到日產日清。
單位或者個人收集、運輸生活垃圾的,應當按照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地點傾倒,並按要求密閉運輸。
城市道路兩側、居住區、人流密集地區應當按垃圾分類要求設定垃圾收集容器。
第二十八條 建築垃圾應當運送到指定的場地傾倒,不得擅自堆放、傾倒或者混入生活垃圾。
居民裝修房屋產生的垃圾,應當在街道辦事處或者物業服務人指定的地點堆放,並承擔清運的費用。
單位和個人應當將廢舊家具、家電等大件垃圾堆放到街道辦事處或者物業服務人指定的地點。
街道辦事處或者物業服務人應當及時委託垃圾清運作業單位將裝修垃圾和廢舊家具、家電等大件垃圾運至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場所處置。
第二十九條 生活垃圾處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收費制度。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規定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用於支付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理費用。
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快垃圾處理場建設,對從事生活垃圾無害化、資源化處理的企業,應當實行環境保護產業優惠政策,按規定減免相關稅費。
第三十條 城市新區開發、舊區改造、房地產開發和公共建築建設,應當按照城市環境衛生專項規劃的要求,科學設定公共廁所、垃圾中轉站等相應的環境衛生配套設施,所需費用納入建設工程成本。
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方案配套建設環境衛生設施,並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並交付使用。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環境衛生設施建設,不得將規劃確定的環境衛生設施用地移作他用。
第三十一條 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科學合理設定垃圾點、果皮箱等環境衛生設施。環境衛生設施的責任人,應當做好設施的維修、養護工作,並定期消毒,保持設施整潔、完好。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封閉、損毀、遷移、拆除環境衛生設施或者改變環境衛生設施用途。
因建設需要必須拆除、遷移環境衛生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在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前提出還建方案,經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實施。
第三十二條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環境衛生專項規劃,設定公共廁所,並對原有旱式公共廁所制定改造計畫,重點發展水沖式公共廁所。
非政府性投資新建單體水沖式公共廁所的,可以建設不超過公共廁所建築面積的附屬建築,用於其他經營活動,投資單位或者個人擁有一定期限的經營權。
第三十三條 公共廁所設施及衛生條件應當符合國家標準。
車站、碼頭、商場、賓館、飯店、旅遊景區等公共場所及社會視窗服務單位的公共廁所應當在工作(營業)時間免費對外開放。其他公共廁所未經批准不得收費。
第三十四條 從事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處置的企業需停業、歇業的,應當提前半年向所在地市、縣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經同意後方可停業或者歇業。
第三十五條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環境衛生作業規範,建立考核監督和獎懲機制,對環境衛生作業情況進行考核和評估,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一)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設定隔離錐、繩索、禁停牌等障礙物侵占人行道公共停車泊位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繼續違法行為的,處以每車位200元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在人行道公共停車泊位經營性展示車輛或者長期停放車輛,妨礙他人使用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每車位200元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架空管線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或者在政府確定的主要街道、重點區域公共場所上空新建架空管線設施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八條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處分。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政府派出機關所轄區域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四十條 本條例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檔案說明

關於《佳木斯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的說明
佳木斯市人大常委會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現對《佳木斯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作簡要說明。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近年來,我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認真貫徹落實《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黑龍江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水平得到有效提升。但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和城市化進程的不斷加快,我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也出現了許多新情況、新問題,特別是在違規占用公共停車位、架空管線設定、垃圾清運等管理方面問題比較突出,受到社會各界廣泛關注。而目前已有的上位法對有的問題未作出專門規定,或對有的問題規定較為原則,需要進一步細化和補充。為改善人居環境,創建國家級文明城市及建設我省東部區域中心城市,制定一部切合我市實際、具有地方特色、可操作性強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規是十分必要的。
二、條例的主要內容
條例共六章四十條,分為總則、責任制度、市容管理、環境衛生管理、法律責任和附則,重點突出了以下內容:
一是突出地方特色和城市定位。突出省區域中心城市定位,細化責任分區,規定了候車亭、崗亭、公共廁所等責任區劃分,設定了兜底條款;在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的責任要求方面,明確了“保持門前環境衛生、停車秩序、無占道經營”和清除冰雪的要求;針對社會反響強烈的車輛違規占用公共停車位等問題,借鑑了外地立法成果,設定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定隔離錐、繩索、禁停牌等障礙物侵占人行道公共停車泊位等條款”。
二是明確適用範圍和部門職責。在適用範圍方面,明確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市、鎮以及其他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區域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實行城市化管理區域的具體範圍,由市、縣(市)人民政府劃定、公布。將目前我市現有的各類派出機關所轄區域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活動的適用範圍條款單設一條作為附則;同時為加強信息化建設和行政執法效率,明確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信息化建設,整合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與公安、生態環境、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的信息資源,建立信息共享和工作協作機制。
三是強化宣傳教育和舉報渠道。為暢通民眾舉報渠道,有效解決損害市容和環境衛生的問題,條例在總則部分增加了對違反本條例行為的勸阻和舉報條款,引導公眾廣泛參與監督;在教育引導方面,條例規定了教育主管部門應當教育引導學生養成維護市容和環境衛生的良好習慣。
四是精簡違法行為處罰條款。條例將與《黑龍江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相同的罰則內容不再寫入條例中,結合我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需求與現狀,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在擅自侵占人行道公共停車位、公共停車位經營性展示車輛或者長期停放車輛以及違規架空管線等3個方面設定了法律責任條款,並根據我市實際設定了相應的處罰額度。
五是細化操作性條款。結合我市行政管理實際情況,條例明確了禁止在居民住宅樓房的陽台外、窗外以及屋頂等公共區域搭建鴿舍;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科學合理設定垃圾點、果皮箱等便民利民的規定;為提高公共服務水平,解決市民“如廁難”的問題,條例規定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環境衛生專項規劃,設定公共廁所;車站、碼頭、商場、賓館、飯店、旅遊景區等公共場所及社會視窗服務單位的公共廁所應當在工作(營業)時間免費對外開放。其他公共廁所未經批准不得收費等相關條款。
三、條例的制定過程
今年年初,市委常委會專題聽取市人大常委會黨組關於立法工作的匯報,確定《佳木斯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為今年正式立法項目。結合我市實際,歷經多次討論和修改,市政府常務會議通過形成了條例草案。2022年8月31日,市第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法制委、法工委根據會議審議和各方面的意見,結合實際情況對條例草案進行了修改,形成了草案徵求意見稿。除通過媒體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外,還書面徵求了市領導、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政府有關部門、各縣(市)區人大常委會等各方面意見,發放徵求意見函1200餘份。同時向立法專家庫成員和基層立法聯繫點徵求意見。先後組織召開市場主體、行政相對人以及行政執法人員座談會3次。由於受疫情影響,多次與省外和省內有關地市通過微信、電話等多種方式聯繫,學習立法經驗。在此期間,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全程給予悉心指導。經2022年10月31日佳木斯市第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再次審議並通過了該條例。
現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查批准。

審議意見報告

關於《佳木斯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審議意見的報告
——2022年12月20日在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上
黑龍江省人大法制委員會主任委員 黑龍江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 時鵬遠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2022年12月9日,法制委員會第五十四次會議對佳木斯市人大常委會報請省人大常委會審查批准的《佳木斯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進行了審議。此前,法制工作委員會就該條例徵求了省人大城環委、社會委,省司法廳、住建廳、自然資源廳、生態環境廳、公安廳、應急管理廳等相關部門的意見,各部門均沒有提出合法性問題的意見。
法制委員會認為,為改善人居環境,創建國家級文明城市,佳木斯市人大常委會制定該條例是必要的。條例針對當地違規占用公共車位、架空管線設定、垃圾清運等方面突出問題,對上位法進行了細化和補充,對部門職責和工作協作機制等進一步加以規範。條例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省本級地方性法規不相牴觸,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查批准該條例。以上報告,請審議。

審查結果報告

關於《佳木斯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審查結果的報告
——2022年12月22日在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上
黑龍江省人大法制委員會主任委員 黑龍江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 時鵬遠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12月20日下午,本次常委會會議分組審議了佳木斯市人大常委會報請省人大常委會審查批准的《佳木斯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組成人員同意法制委員會的審議意見,沒有提出合法性問題的意見。
12月21日上午,法制委員會第五十五次會議進行了審議,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批准該條例。
以上報告,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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