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文明祭祀條例》經佳木斯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於2020年8月28日通過。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於2020年10月22日批准,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佳木斯市文明祭祀條例
- 頒布時間:2020年11月25日
- 實施時間:2021年1月1日
- 批准單位: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發布公告,全文,批准決定,條例說明,審議意見報告,審查結果報告,
發布公告
佳木斯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佳木斯市文明祭祀條例》已由佳木斯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於2020年8月28日通過。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於2020年10月22日批准,現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0年10月28日
全文
(2020年8月28日佳木斯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 2020年10月22日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了樹立文明祭祀新風,鼓勵和倡導文明、綠色祭祀,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殯葬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生產、銷售、使用祭祀用品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堅持教育引導、疏堵結合、源頭治理的原則。倡導採用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要求,無污染、生態環保的鮮花、植樹、網路、祭文、集體祭祀、代祭代掃等方式進行祭祀。
第四條 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做好祭祀管理工作;應當建立議事協調機制,統籌協調文明祭祀管理中的重大事項。
街道辦事處及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文明祭祀管理工作。
鼓勵物業服務企業協助做好文明祭祀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祭祀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轄區文明祭祀的管理工作,監督指導殯葬服務機構為文明祭祀活動提供服務。
市場監督管理、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公安、應急管理(消防救援)、林業和草原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文明祭祀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文明祭祀宣傳教育。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文明祭祀宣傳,對不文明祭祀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鼓勵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社會組織開展文明祭祀宣傳活動。
第七條 公職人員應當帶頭抵制不文明祭祀行為,採取文明節儉、低碳環保的方式進行祭祀。
第八條 殯葬服務機構可以為居民提供祈福牆、追思紀念房間等文明祭祀場所。
鼓勵居(村)民委員會在清明節、中元節、春節等傳統節日期間組織開展集體祭祀活動,為文明祭祀提供便利。
第九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禁止生產、銷售封建迷信祭祀用品。
第十條 在禁止區域內不得焚燒、拋撒各類祭祀用品。
禁止焚燒、拋撒的區域由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合理劃定,並向社會公布;根據社會發展情況作出調整。
第十一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條例生產、銷售封建迷信祭祀用品和焚燒、拋撒祭祀用品等向民政及有關部門進行投訴和舉報。民政及有關部門在接到投訴和舉報後,應當及時進行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人或者舉報人。
第十二條 生產、銷售封建迷信祭祀用品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會同民政部門予以沒收,可以並處生產、銷售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在街道、路口、廣場、公園、居民小區等非經營性公共場所和早(夜)市、露天市場等經營性場所銷售封建迷信祭祀用品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依據《黑龍江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三條 在禁止焚燒區域內焚燒、拋撒祭祀用品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祭祀用品,並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第十四條 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焚燒祭祀用品的,由應急管理(消防救援)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移交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區焚燒祭祀用品的,由林業和草原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並處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移交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在草原上焚燒祭祀用品的,由林業和草原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有關責任人員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移交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五條 監督管理職能部門工作人員在文明祭祀管理工作中存在不作為、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相關部門依法給予相應處分。
第十六條 公職人員使用封建迷信祭祀用品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相關部門依法給予相應處分。
第十七條 少數民族及宗教人士的祭祀活動,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本條例所稱祭祀是指對逝者進行的追悼、悼念、追思等活動。
封建迷信祭祀用品是指冥紙、冥鈔、紙錢,用錫箔和紙紮成的金銀錠、紙人、紙牛、紙馬,各類住房、交通工具、生活用品、證件等仿製物品。
第十九條 本條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批准決定
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佳木斯市文明祭祀條例》的決定
(2020年10月22日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經過審查,決定批准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請批准的《佳木斯市文明祭祀條例》。
條例說明
關於《佳木斯市文明祭祀條例》的說明
佳木斯市人大常委會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現對《佳木斯市文明祭祀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作簡要說明。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近年來,隨著社會發展進步,文明祭祀在一定範圍內受到了社會公眾的逐步認可,但同時封建迷信祭祀行為仍然存在,既污染環境、浪費資源,又易引發火災,文明祭祀立法非常必要。首先,是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破除封建迷信的需要。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破除封建迷信是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內容,而破除祭祀中的封建迷信,形成文明祭祀的社會新風,是其中的一個重要方面。以前,雖然有關部門在城區主要街路口設定焚燒鼎進行規範引導,但是問題仍然存在。從長遠看,通過立法的方式,重點結合精神文明建設、生態文明建設,為文明祭祀提供多種選擇和“出口”,引導公眾進行文明祭祀,明確政府各執法部門文明祭祀管理職責,加強教育引導、疏堵結合,有效推動形成文明祭祀新風的良好社會氛圍。其次,是減少資源浪費,保護環境的需要。大量焚燒冥紙、冥幣的祭祀行為,既浪費了社會資源,又增加了環境衛生管護成本,容易造成環境污染、引發火災,舉報焚燒濃煙擾民的情況時有發生。這些問題都對文明祭祀立法提出了需求。因此,通過地方立法的形式對文明祭祀進行管理,對祭祀活動進行規範,促進文明祭祀新風形成十分必要。
二、條例的主要內容
條例共十九條,按照有效管用、突出特色、堅持問題導向的原則,重點突出了以下內容:
一是明確了政府部門職責。確定了“教育引導、疏堵結合、源頭治理”的總原則。明確了民政部門是祭祀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轄區文明祭祀的管理工作,監督指導殯葬服務機構為文明祭祀活動提供服務。市場監督管理、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公安、應急管理(消防救援)、林業和草原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文明祭祀的相關工作。同時增加了街道辦事處及村(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文明祭祀管理工作的職責。
二是加強了文明祭祀的宣傳引導。明確了各級人民政府、新聞媒體的文明祭祀宣傳教育職責,明確新聞媒體輿論監督職責和舉報受理的事項、責任部門、辦理情況反饋等內容。通過鼓勵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社會組織、殯葬服務機構、物業服務企業為文明祭祀提供場所或便利,列舉多種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要求的無污染、生態環保的祭祀方式,引導居民進行文明祭祀。
三是明確了禁止區域的合理劃定。根據我市實際,明確了我市行政區域內禁止生產、銷售封建迷信祭祀用品。禁止焚燒、拋撒的區域由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合理劃定,並向社會公布;根據社會發展情況作出調整。
四是設定了公職人員文明祭祀條款。針對公職人員使用封建迷信祭祀用品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現象,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的有關規定,設定了公職人員帶頭文明祭祀和處罰條款。
五是明確了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對生產、銷售、焚燒封建迷信祭祀用品行為明確了罰則,特別對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和森林、草原焚燒祭祀用品等可能引發嚴重後果的行為,明確了執法主體和處罰標準。
三、條例的制定過程
去年底和今年初,我市市委常委會先後兩次聽取市人大常委會黨組關於立法工作的匯報,確定《佳木斯市文明祭祀條例》為2020年正式立法項目。在條例起草過程中,堅持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殯葬管理條例》為依據,堅持不牴觸、有特色的原則,結合我市實際,歷經十餘次討論和修改,形成了條例草案。2020年6月29日,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法制委、法工委根據會議審議和各方面的意見,結合實際情況對條例草案進行了修改,並向市委提交了條例初審情況的專題匯報,形成了草案徵求意見稿。7月23日起通過媒體向社會公開徵集意見,定向徵求了四個班子副秘書長以上領導、全體市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各民主黨派、市政府有關部門、各縣(市)區人大常委會、立法聯繫點的意見,組成7個調研組分赴各縣(市)區,面對面傾聽基層單位及民眾的意見,同時,按照最佳化營商環境的要求,徵求了行業協會及生產企業意見。在此期間,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給予悉心指導。經2020年8月28日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再次審議並通過了該條例。
現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查批准。
審議意見報告
關於《佳木斯市文明祭祀條例》 審議意見的報告
2020年10月20日在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上
黑龍江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張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2020年9月29日,法制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對佳木斯市人大常委會報請省人大常委會審查批准的《佳木斯市文明祭祀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進行了審議。此前,法制工作委員會就該條例徵求了省精神文明辦,省人大社會建設委、城建環保委,省司法廳、省民政廳、省生態環境廳等相關部門的意見,各部門均沒有提出合法性問題的意見。
法制委員會認為,為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破除祭祀中的封建迷信,減少空氣污染和資源耗費,佳木斯市人大常委會制定該條例是十分必要的。條例確定了“教育引導、疏堵結合、源頭治理”的立法指引,規定了在佳木斯市行政區域內禁止生產、銷售冥紙冥幣等封建迷信祭祀用品,倡導採用鮮花植樹等文明方式祭掃,要求公職人員帶頭做到文明祭祀。條例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我省地方性法規不相牴觸,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查批准該條例。
以上報告,請審議。
審查結果報告
關於《佳木斯市文明祭祀條例》審查結果的報告
2020年10月22日在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上
黑龍江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張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10月21日上午,本次常委會會議分組審議了佳木斯市人大常委會報請省人大常委會審查批准的《佳木斯市文明祭祀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組成人員同意法制委員會的審議意見,沒有提出合法性問題的意見。
10月21日下午,法制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進行了審議,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批准該條例。
以上報告,請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