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經2021年6月28日佳木斯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2021年8月20日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批准,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佳木斯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 實施時間:2021年10月1日
- 發布單位:佳木斯市人大
- 批准單位: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批准時間:2021年8月20日
批准決定,條例全文,條例審議情況,條例說明,審議意見報告,審查結果報告,
批准決定
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佳木斯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的決定
(2021年8月20日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
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經過審查,決定批准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請批准的《佳木斯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條例全文
(2021年6月28日佳木斯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2021年8月20日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批准)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堅持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引導和促進文明行為,提升公民文明素養和社會文明程度,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本條例所稱文明行為,是指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堅持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符合社會主義道德規範,維護公序良俗,引領社會風尚,推動社會文明進步的行為。
第三條 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應當堅持法治和德治相結合,倡導與治理相結合,獎勵與懲戒相結合,遵循黨委領導、政府實施、社會共建、公眾參與和法治保障的原則,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長效機制。
第四條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負責統籌推進本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辦事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規劃指導、組織協調和督促檢查。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相關政策措施,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推動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相關工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職責和本條例規定,做好本轄區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發揮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作用,依法協助開展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六條 文明行為促進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組織和個人應當支持和參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國家工作人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先進模範人物、社會公眾人物等應當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發揮表率作用。
第二章 規範與倡導
第七條 公民應當愛國、敬業、誠信、友善,遵守法律法規,尊重公序良俗,踐行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個人品德,遵守市民公約、村規民約等行為規範,自覺抵制不文明行為。
第八條 公民應當弘揚擁軍優屬的優良傳統:
(一)關愛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和殘疾軍人;
(二)尊重、宣揚軍人功臣模範;
(三)尊重、關愛軍人及其家屬;
(四)積極為軍人依法優先提供支持。
第九條 在公共文明行為方面,遵守下列行為規範:
(一)在公共場所衣著整潔得體,言行舉止文明;
(二)等候服務時應當自覺排隊;
(三)乘坐電梯先下後上,上下樓梯右側通行;
(四)參加集會和現場觀看賽事、演出時,應當服從管理、遵守秩序;
(五)在公共場所使用電子設備時避免外放聲音干擾他人;
(六)合理選擇場地和時間開展廣場舞、健步走等娛樂、健身活動,控制音量,避免干擾他人;
(七)按照規定履行門前衛生、清雪、綠化等社會責任;
(八)文明如廁,保持公共廁所衛生;
(九)愛護公共設施,合理使用公共座椅和其它設施;
(十)不在禁止吸菸的場所吸菸,在非禁止吸菸場所吸菸時合理避開他人;
(十一)不隨地吐痰、便溺,不亂扔果皮、包裝物、紙屑、菸蒂、口香糖、塑膠袋等廢棄物;
(十二)不亂塗、亂畫、亂刻,不隨意張貼、噴塗廣告;
(十三)不從建築物、構築物內向外拋擲物品;
(十四)不在機場、火車站、長途客運站、港口、碼頭等場所喊站攬客;
(十五)不擅自設定停車障礙,不私占公共停車位;
(十六)不攀爬、跨越圍牆、柵欄、綠籬等設施;
(十七)不踐踏草坪、攀折花木,不擅自採摘景觀植物果實;
(十八)不向河流、水庫、池塘等水體及其沿岸傾倒、丟棄廢棄物;
(十九)在禁止區域內不得焚燒、拋撒各類祭祀用品;
(二十)不在禁止區域內露天燒烤,不露天焚燒枝葉、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
(二十一)遇突發事件,服從現場指揮,配合應急處置,不盲目聚集、圍觀,不發布不實信息;
(二十二)其他公共文明行為規範。
第十條 在健康文明行為方面,遵守下列行為規範:
(一)使用公筷公勺,定期消毒餐具;
(二)咳嗽、打噴嚏時遮掩口鼻,患有流行性感冒等傳染性呼吸道疾病時科學佩戴口罩;
(三)履行傳染病防治相關義務,主動配合執行預防、控制以及應急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四)文明就醫,遵守各項診療服務制度,尊重和配合醫護人員工作,通過合法途徑解決醫療糾紛;
(五)不強迫性勸酒、不拼酒、不酗酒;
(六)不非法食用、買賣野生動物及其製品;
(七)其他健康文明行為規範。
第十一條 在交通文明行為方面,遵守下列行為規範:
(一)駕駛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時,應禮讓行人,行人遇禮讓車輛應當快速安全通過;
(二)駕駛車輛低速通過積水路段,防止積水濺起妨礙他人;
(三)駕駛機動車時,不隨意變道、穿插、超車、停車,不得有撥打接聽手持電話、觀看電視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
(四)駕駛機動車、非機動車應當讓行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和其他有緊急情況的車輛,禮讓軍車、校車;
(五)駕駛和乘坐機動車時,不向車外拋撒物品;
(六)駕駛非機動車時,應按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不逆向行駛、搶道行駛,不進入公園等禁行區域行駛;
(七)機動車和非機動車按規定有序停放,不得占用盲道、人行道和消防、醫療急救等公共通道;
(八)規範使用機動車燈光和喇叭;
(九)乘坐公共運輸工具時,不得干擾駕駛人安全行車,有序上下,不搶座、霸座,主動為老、弱、病、殘、孕等有需要的乘客讓座,不食用具有特殊氣味或者刺激性氣味食物;
(十)機動車駕駛人及乘車人下車時,應當觀察車輛側方和後方通行狀況,避免妨礙他人通行;
(十一)行人通過路口或者橫過道路,應當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不瀏覽手持電子設備、嬉鬧,通過有交通信號燈的人行橫道按照信號燈指示通行,不隨意橫穿道路、不跨越道路隔離設施;
(十二)使用共享交通工具及相關設施時,應當愛護車輛及設施,使用後規範有序停放;使用共享電動車時,嚴格遵守有關規定;
(十三)客運計程車駕駛員應當執行行業服務標準,遵守職業道德,著裝整潔,使用無線對講設備交流時,應當語言文明,音量適中,不干擾影響乘客,按照合理路線或者乘客要求的路線行駛;
(十四)其他交通文明行為規範。
第十二條 在生活文明行為方面,遵守下列行為規範:
(一)裝修裝飾作業,使用電器、樂器或者進行其他娛樂、體育鍛鍊等活動,應當遵守有關規定,避免干擾周邊居民正常生活;
(二)不違反規定燃放煙花爆竹;
(三)不在住宅小區樓道等公共區域堆放物品,不占用公共綠地,不在公共區域或者禁養區域飼養家禽和家畜;
(四)不私接管線,不亂搭亂建,不進行影響樓體安全的裝修;
(五)不堵塞他人車庫,不占用他人停車位,不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
(六)不在室外擺放、懸掛有礙觀瞻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
(七)不在建築內的公用通道、樓梯間、安全出口等區域為電動車充電;
(八)減少生活垃圾產生量,按規定分類投放;
(九)文明飼養寵物,做好安全防護及防噪措施,不干擾他人正常生活,不攜帶犬只(導盲犬、搜救犬等工作犬除外)等寵物乘坐公共汽車、進入人員密集公共場所,不虐待、遺棄寵物;
(十)攜犬出戶時掛犬牌、束犬鏈,主動清理犬只排泄物;
(十一)抵制黃賭毒、封建迷信、邪教等活動;
(十二)其他生活文明行為規範。
第十三條 在旅遊文明行為方面,遵守下列行為規範:
(一)尊重當地文化傳統、宗教信仰和風俗習慣;
(二)尊重英雄人物,保護英雄烈士紀念設施,不得在英雄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範圍內從事有損紀念英雄烈士環境和氛圍的活動;
(三)愛護文物古蹟,不攀爬、觸摸文物、亂塗亂劃,拍照攝像遵守規定;
(四)在景區景點內服從引導和管理,不從事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活動;
(五)不追捉、投打、亂餵動物;
(六)其他旅遊文明行為規範。
第十四條 在網路文明行為方面,遵守下列行為規範:
(一)保護個人隱私權,不通過發帖、評論等方式損害他人合法權益;
(二)不編造、散布虛假信息,不瀏覽不良信息;
(三)不得發表有損英雄人物形象的言論;
(四)網咖等網際網路經營場所不得接納未成年人;
(五)其他網路文明行為規範。
第十五條 倡導以下文明行為:
(一)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珍惜糧食、理性消費;
(二)移風易俗,節儉辦喜事、喪事,不大操大辦、不互相攀比;
(三)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風;
(四)助人為樂、拾金不昧;
(五)關愛空巢老人、失智老人、留守兒童、失獨家庭、殘疾人等社會群體;
(六)低碳生活、綠色出行,節約油、水、電、氣等公共資源,優先選擇步行、騎車或者乘坐公共運輸工具出行。
第十六條 鼓勵以下文明行為:
(一)採取合法、適當的方式,實施與自身能力相符的見義勇為行為;
(二)開展扶貧、濟困、助殘、救災等慈善公益活動;
(三)無償獻血和自願捐獻造血幹細胞、人體組織、器官、遺體;
(四) 參加各類志願服務組織,參與多樣性志願服務活動;
(五)具備救護技能的公民對需要急救的人員實施緊急現場救護。
第三章 實施與監督
第十七條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在開展民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先進典型評選表彰中,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和文明行為表現情況納入推選條件、評選標準。
第十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設立展示和紀念設施,宣傳道德模範、身邊好人、見義勇為人員等模範人物和先進事跡。
第十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對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表現突出的組織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對生活有困難的文明行為先進人物給予優先幫扶。
第二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措施,建設完善相關公共服務設施,明確部門職責分工,建立考評機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信息共享和執法合作機制,按照職責開展日常檢查,制止、查處不文明行為。
第二十一條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辦事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完善文明行為促進的相關工作制度和機制,組織開展文明實踐活動,促進文明行為習慣養成。
第二十二條 新聞媒體應當加強文明行為的宣傳和輿論監督。刊播公益廣告,報導文明行為先進典型,批評和譴責不文明行為。
機場、車站、碼頭、公園、廣場、街道等公共場所的廣告設施和公共運輸工具的廣告介質應當按照規定刊播公益廣告。
第二十三條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辦事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以及新聞媒體設立不文明行為曝光平台。
第二十四條 各級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主管部門和單位可以聘請文明行為義務協管員、監督員,協助做好文明行為宣傳教育、公共秩序維護和不文明行為制止、糾正等工作。
第二十五條 在公共場所、公共運輸工具內實施不文明行為的,經營者、管理者和服務者應當勸阻、制止;不聽勸阻或者制止無效的,應當及時報告有關部門。
第二十六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對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對不文明行為予以批評、勸阻、投訴、舉報,對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履行職責情況進行監督。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不文明行為舉報、投訴、查處制度。
有關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舉報方式和途徑,及時受理和查處不文明行為,並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對舉報人的身份信息等應當予以保密。
第二十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文明行為記錄製度,將受到表彰獎勵的文明行為、受到行政處罰的不文明行為納入本地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開展廣場舞等娛樂健身、集會等活動使用音響器材,超出規定時段裝修裝飾作業,使用電器、樂器或者進行其他娛樂、體育鍛鍊等活動,違反關於社會生活噪音污染防治的規定,製造噪聲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機關處警告;警告後拒不改正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機場、火車站、長途客運站、港口、碼頭等場所喊站攬客擾亂公共秩序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警告或者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擅自設定停車障礙,私占公共停車位的,責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處200元罰款。
(二)行人有不遵守交通標誌、標線、信號燈、翻越護欄、不走人行橫道等違反法律、法規、規章關於道路通行規定的行為的,處以警告或者20元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在建築物、構築物、市政設施及地面等室外公共區域亂噴塗、亂刻畫、亂張貼的,責令清除,並處每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二)犬只在公共場所便溺,飼養人未即時清除的,責令清除;拒不清除的,處100元罰款。
第三十二條 以威脅、侮辱、毆打等方式打擊報復不文明行為勸阻人、投訴人、舉報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四條 有關部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不履行職責或者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監察機關責令改正,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本條例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條例審議情況
條例說明
關於《佳木斯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的說明
佳木斯市人大常委會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現對《佳木斯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作簡要說明。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文明行為事關城市文明形象和社會和諧進步。文明行為促進立法,一是建設和堅持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的具體舉措,使之內化於心、外化於行。二是鞏固我市文明城市創建成果的迫切需要。近年來,我市精神文明建設長足發展,但與時代要求不相適應的不文明現象和問題仍有存在,有必要通過立法推動文明行為養成,並固化為社會良好風尚。三是提升市民文明素養和社會文明程度的現實需要。近年來,隨著我市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和文明城市創建工作的深入推進,全市城鄉環境面貌、社會公共秩序有了明顯改善,市民文明素養與道德水平有了顯著提升。但是,一些不文明現象仍一定程度存在,有些還較為普遍和突出。加強文明行為促進立法,引導人們踐行文明行為規範,懲戒不文明行為,對進一步提高公民文明素養和提升社會文明程度意義重大、影響深遠。
二、條例的主要內容
條例共五章三十五條,分為總則、規範與倡導、實施與監督、法律責任和附則,重點突出了以下內容:
一是確定了基本原則和實施主體。條例規定了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應當堅持法治和德治相結合,倡導與治理相結合,獎勵與懲戒相結合,遵循黨委領導、政府實施、社會共建、公眾參與的原則。明確了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統籌推進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其辦事機構具體負責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規劃指導、組織協調和督促檢查,並對市、縣、鄉三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的職責做了具體規定。
二是細化了文明行為規範。條例呼應城市經濟社會發展需求,直面城市治理難點痛點,從公共文明、健康文明、交通文明、生活文明、旅遊文明和網路文明等6個方面進行了規範,這些規範,主要體現與民眾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領域,著重解決民眾反映強烈的問題。條文明確具體,倡導做什麼、禁止做什麼,開門見山、直奔主題。對履行門前“三包”、家庭娛樂和體育鍛鍊噪聲擾民、行車安全、公民文明出行、科學佩戴口罩、反對浪費等行為進行了規範。同時針對民眾反響強烈的占用公共區域飼養家禽家畜、占用綠地等行為進行了規範。
三是突出地方特色。法規在對普遍存在、亟需改進的不文明行為進行規範的同時,注重突出城市特色。我市已連續九年獲得“全國雙擁模範城稱號”,為弘揚擁軍優屬的優良傳統,將其具體細化並單設一條。由於我市屬於綜合性城市,也是省東部地區中心城市,依法治理城市中的一些頑症,是制定條例的重要落腳點和出發點,在公共文明行為方面設定了“不在機場、火車站、長途客運站、港口、碼頭等場所喊站攬客”的規定並設定了相應罰則。
四是關於實施與監督。為確保條例實施,規定了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考評機制,按照職責開展日常檢查,制止、查處不文明行為。對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表現突出的組織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同時規定了有關部門可以聘請協管員、監督員協助其工作;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對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對不文明行為予以批評、勸阻、投訴、舉報,對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履行職責情況進行監督。
五是關於法律責任。對其他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不再重複規定法律責任。針對違反有關規定,製造噪聲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在公共場所擅自設定停車障礙、亂貼亂畫、飼養人未及時清除犬只便溺以及行人有不遵守道路通行規定的行為的,在條例中均明確了相應罰則。
三、條例的制定過程
去年年底,我市市委常委會專題聽取市人大常委會黨組關於立法工作的匯報,確定《佳木斯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為今年正式立法項目。結合我市實際,歷經十餘次討論和修改,形成了條例草案。2021年4月16日,市第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法制委、法工委根據會議審議和各方面的意見,結合實際情況對條例草案進行了修改,形成了草案徵求意見稿。除通過媒體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外,還書面徵求了市領導、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政府有關部門、各縣(市)區人大常委會等各方面意見,發放徵求意見函1500餘份。常委會組成5個調研組,各有側重,分赴10個縣(市)區,聽取基層單位及民眾的意見。通過各種渠道共徵求意見建議200餘條。召開省市專家論證會2次,專題研究8次,對草案文本進行了3次統一修改,共修改60餘處,將條例草案由六章四十四條修改為五章三十五條。在此期間,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給予悉心指導。經2021年6月28日市第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三次會議再次審議並通過了該條例。
現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查批准。
審議意見報告
關於《佳木斯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審議意見的報告
2021年8月17日在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上
黑龍江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委員 黑龍江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 李大方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2021年8月6日,法制委員會第四十次會議對佳木斯市人大常委會報請省人大常委會審查批准的《佳木斯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進行了審議。此前,法制工作委員會就該條例徵求了省委宣傳部、省人大教科文衛委、省司法廳等相關部門的意見,各部門均沒有提出合法性問題的意見。
法制委員會認為,為堅持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鞏固文明城市創建成果,提升公民文明素養,佳木斯市人大常委會制定該條例是必要的。條例圍繞“全國雙擁模範城”、文明健康城這一城市定位,從公共文明、健康文明、交通文明、生活文明、旅遊文明和網路文明等6個方面對文明行為進行了規範和細化,突出了地方特色和亟待解決的重點問題。條例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我省地方性法規不相牴觸,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查批准該條例。
以上報告,請審議。
審查結果報告
關於《佳木斯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審查結果的報告
2021年8月20日在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上
黑龍江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委員 黑龍江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 李大方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8月18日上午,本次常委會會議分組審議了佳木斯市人大常委會報請省人大常委會審查批准的《佳木斯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組成人員同意法制委員會的審議意見,沒有提出合法性問題的意見。
8月19日上午,法制委員會第四十一次會議進行了審議,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批准該條例。此外,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的應該對我省各設區的市制定的文明行為促進條例中“文明行為”的概念進行統一的審議意見,由法制工作委員會對“文明行為”的概念作出統一規範。
以上報告,請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