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食品攤販管理辦法

為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規範食品攤販經營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黑龍江省食品安全條例》,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佳木斯市食品攤販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17年12月27日
  • 實施時間:2017年12月27日
  • 發布單位:佳木斯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印發的通知,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 佳木斯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食品攤販經營行為,在當地街道、廣場等室外公共場所從事食品攤販經營行為,以及對食品攤販實施綜合規劃、信息登記、公示和食品經營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統一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食品攤販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與服務工作,落實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
第三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統一規劃、建設適宜食品攤販經營的固定場所,完善配套設施,制定相關鼓勵措施,引導食品攤販進入集中交易市場、店鋪等固定場所經營。按照方便民眾、合理布局、保障安全的原則,劃定食品攤販經營區域或者臨時經營場所,規定經營時段並向社會公布。劃定的食品攤區為便民臨時性公益場地,不得擾民及影響安全、交通、市容環境等。
幼稚園、中國小校園門口道路兩側兩百米範圍內,不得劃定為食品攤區。
第四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負責對食品攤販管理工作的監督和指導。各縣(市)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負責對食品攤區及食品攤販進行綜合監督管理。
第五條 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食品攤販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實施指導和監督。各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轄區食品攤販經營活動的食品安全實施監督管理和服務。
第六條 各縣(市)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與各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居委會、市場開辦單位等食品攤販管理單位應加強溝通、密切配合,積極開展聯合監督檢查工作,及時通報相關工作信息。
第七條 食品攤販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食品經營活動,對社會和公眾負責,保證食品安全,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第二章 登記管理
第八條 食品攤販從事食品經營,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攤區與開放式廁所、倒糞池、化糞池、污水池、垃圾場(站)等污染源直線距離在25米以上;
(二)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生產、加工、貯存、清洗、消毒、冷藏等設施或者設備;
(三)配有防雨、防塵、防污染、防蟲、防蠅等設施以及加蓋或者密閉的廢棄物收集容器。
第九條 食品攤販是制售食品安全的第一責任人,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和食品安全標準,在市、各縣(市)區城市行政執法部門劃定的食品攤區和經營時段,按照登記的食品經營範圍,從事食品經營活動,保證食品安全,保持市容環境整潔,接受縣(市)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的管理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
第十條 食品攤販在從事食品經營活動前,應當向縣(市)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提交下列材料,取得食品攤販登記卡:
(一)食品攤販經營信息登記表,登記信息包括食品攤販姓名、身份證號、現住所、聯繫方式和經營品種、經營方式(銷售、制售)等;
(二)申請人身份證或者居住證明複印件;
(三)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經營人員的健康證明;
(四)保證食品安全承諾書。
第十一條 食品攤販登記卡應當載明食品攤販的姓名、攤位號、經營品種、經營方式(銷售、制售)、聯繫方式、投訴電話等內容。
食品攤販如需變更登記信息,應當到所在縣(市)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辦理登記變更手續。
食品攤販登記卡有效期為一年,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經營的,食品攤販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一個月向所在縣(市)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辦理延續手續。
食品攤販不得轉讓、塗改、出租、出借食品攤販登記卡。
第三章 一般要求
第十二條 食品制售攤販從事食品經營,應當遵循下列要求:
(一)在醒目位置公示食品攤販的姓名、攤位號、電話號碼等信息;
(二)加工場所環境要保持清潔衛生;
(三)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四)正確使用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洗滌劑、消毒劑;
(五)用水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盛裝飲用水的容器應當潔淨衛生,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六)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和要求的餐具、飲具。一次性餐飲具不得重複使用。不具備餐飲具消毒條件的,應使用集中消毒餐飲具;
(七)從業人員應當體檢取得健康證明後上崗。體檢應當每年一次。凡患有痢疾、傷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消化道傳染病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食品衛生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從業人員應當保持個人衛生,將手洗淨,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
(八)從業人員應當參加食品安全培訓;
(九)法律、法規和國家強制性標準的有關規定。
第十三條 食品攤販加工制售過程應當遵循下列要求:
(一)必須認真檢查待加工食品及原料,發現腐敗變質、感觀性狀異常的,不得加工、使用。
(二)食品原料在使用前必須洗淨,蔬菜、肉類、水產品分類清洗。
(三)需加熱加工的食品應當燒熟煮透,其中心溫度不低於70℃,加工後的成品應當與食品原料、半成品分開存放。
(四)烹飪加工後至售前應不超過2小時,需較長時間(超過2小時)存放的食品應當在高於60℃或低於10℃條件下存放,需要冷藏的熱食品應當冷卻後再冷藏。
(五)直接接觸食品的器具、工作檯面和貨架應當清潔、衛生。加工後的工具、容器應及時清洗消毒,加工工具、容器要生熟分開。
(六)使用無毒、無害、清潔的食品包裝材料、容器和售貨工具,不得使用報紙、書刊、油印紙張和非食品專用塑膠等不符合要求的包裝材料包裝直接入口食品;應當使用無毒、清潔的售貨工具取拿食品,做到貨、款分開;
第十四條 食品攤販應當對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實施查驗制度,保留載有所採購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信息的票據、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於30日。
第十五條 禁止食品制售攤販從事下列食品生產經營行為:
(一)將工業鹽、工業鹼等非食用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作為食品和食品生產原料銷售,或者用其處理食品;
(二)以有毒有害的動植物和微生物作為原料加工製作食品;
(三)以超過保質期的食品作為原料加工製作食品;
(四)以病死、毒死、死因不明的禽、畜的油脂或者廢棄食用油脂作為原料加工製作食用油脂以及以此類油脂作為原料加工製作食品;
(五)使用食品添加劑超過食品安全標準規定範圍和用量;
(六)現場制售涼拌菜、生食水產品、不經加熱處理的改刀熟食和裱花蛋糕等食品;
(七)生產經營本市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的食品;
(八)禁止宰殺畜禽,不得銷售未經檢疫或無檢疫證明的活畜禽。
(九)生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要求的食品的其他行為。
第十六條 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時,食品攤販應當立即處置,及時救治,並封存可能導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原料,防止事故擴大。食品攤販應當在2小時內向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不得隱瞞、謊報食品安全事故,不得毀滅有關證據。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各縣(市)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對本轄區食品攤區進行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食品攤販予以登記,發放食品攤販登記卡,並將登記信息告知同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設區居委會;
(二)合理劃分食品經營區域;
(三)設定標識牌,標明攤區名稱、管理單位、經營時段;
(四)提供必要的衛生設施,保持食品攤區衛生整潔;
(五)設立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攤區食品經營規範;
(六)檢查督促食品攤販遵守攤區食品經營規範;
(七)發現食品安全問題及時通報同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並配合開展核查處置。
第十八條 各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食品攤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同級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負責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進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業務培訓;
(二)定期對食品攤區進行食品安全監督檢查;
(三)對食品攤區內食品、食用農產品進行抽樣檢驗;
(四)對食品攤販違法經營行為及時組織核查處置;
(五)建立食品攤販不良信用記錄檔案,對其增加監督檢查頻次。
各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食品攤販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經營行為,屬於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職責的,應當及時向其通報。
第十九條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違反本辦法規定,在非食品攤區和規定經營時段從事食品攤販經營行為的查處,嚴厲打擊違法食品攤販經營行為。對於食品攤販存在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食品攤販登記卡,轉讓、塗改、出借、出租食品攤販登記卡,3個月內受到兩次以上行政處罰,或者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重大社會影響等情形的,收回食品攤販登記卡。
第二十條 食品攤販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黑龍江省食品安全條例》《黑龍江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各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部門應當依法及時查處;對不屬於本部門管轄的,應當及時通報具有管轄權的行政部門;涉嫌構成犯罪的,應當及時移送公安部門立案查處。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食品攤販。是指在有形市場或者固定店鋪以外,在劃定區域或者臨時指定的經營場所和規定時段內,開展預包裝食品、散裝食品、食用農產品銷售活動,以及現場制售食品的食品經營者。
食品相關產品。是指用於食品的包裝材料、容器、洗滌劑、消毒劑和用於食品經營的工具、設備。
臨時性(季節性)餐飲服務活動。是指在經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批准的廣場、街道,或者單位、企業、個人具有所有權、經營權或者使用權的場所提供短期性、聚集性餐飲服務的活動,如啤酒廣場、美食廣場、美食節等。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印發的通知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佳木斯市食品攤販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屬單位:
《佳木斯市食品攤販管理辦法》已經2017年10月31日市政府第十四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7年12月27日

政策解讀

由佳木斯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起草的《佳木斯市食品攤販管理辦法》,將制定出台。
一、背景依據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日前印發《2017年食品安全重點工作安排》、省政府食安辦出台《黑龍江省2017年食品安全重點工作安排》要求:2017年推動地方食品生產經營小作坊、小攤販、小餐飲管理辦法在年內全部出台,我市需要相應制定出台。
二、目的意義
佳木斯市全面創建國家食品安全示範城市要求,強調用“最嚴謹的標準、最嚴格的監管、最嚴厲的處罰、最嚴肅的問責”,為規範食品攤販經營行為,保障消費者飲食安全,著力解決人民民眾普遍關心的突出問題,不斷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三、重點內容提要
1、《佳木斯市食品攤販管理辦法》提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黑龍江省食品安全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出我市的食品攤販管理辦法,
2、《佳木斯市食品攤販管理辦法》強調,市、縣、區政府應當統一規劃、建設適宜食品攤販經營的固定場所,完善配套設施。
3、《佳木斯市食品攤販管理辦法》要求,幼稚園、中國小校園門口道路兩側兩百米範圍內,不得劃定為食品攤區。要嚴密防控食品安全風險,加強食品攤販治理,以及校園和周邊地區食品安全監管。
4、《佳木斯市食品攤販管理辦法》強調,各地要把加強食品攤販整治工作作為重大政治任務來抓,作為食品安全問題來抓,主要負責同志親自抓,保證食品攤販整治工作有責任、有崗位、有人員、有手段。切實維護人民民眾“舌尖上的安全”。
佳木斯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
2017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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