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是2022年8月哈爾濱市擬制定的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哈爾濱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 發布單位:哈爾濱市
《哈爾濱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是2022年8月哈爾濱市擬制定的條例。
區市容環衛部門負責本地區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市、區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依據各自的管理職責,協助市容環衛部門履行管理職責。第八條 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由市市容環衛部門建立市容和環境衛生監察管理隊伍,並實行監察管理人員責任制。
《哈爾濱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是2022年8月哈爾濱市擬制定的條例。內容全文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劃定 (一)主、次幹道、橋樑、公共廣場、人行過街天橋或者地下通道等城市公共區域,由市容環衛部門組織專業單位負責。(二)街巷、居民住宅...
第四條 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市容環衛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鄉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並組織實施本條例。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機構依據職責,負責城鄉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的日常工作。區、縣(市)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
《黑龍江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於2007年10月12日黑龍江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為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維護公共環境秩序和衛生,保障城市道路清潔暢通,創造整潔、優美、文明的城市環境,根據國家...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鎮建成區和市、區縣(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實行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的區域之外的農村環境衛生工作,適用本條例。第三條農村環境衛生工作堅持黨委領導、政府主導、部門聯動、村民自主、社會參與的方針,遵循...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建成區以及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實行城市環境衛生管理的區域。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環衛作業人員,是指在城市道路、廣場、橋樑等公共場所從事清掃、保潔、糞便清掏和垃圾收集、運輸等市容環境衛生作業的人員。第四...
第二條 本市城市、鎮建成區以及市、區縣(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實行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的區域之外的農村人居環境治理工作,適用本條例。本條例所稱農村人居環境治理,是指對農村環境衛生、村容村貌等進行規劃、建設、管護、服務、...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建築垃圾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整潔,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黑龍江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哈爾濱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條例適用 第二...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17北大法寶整理版)是國務院於2017年03月01日發布,自1992年08月01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修訂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1992年06月28日發布。國務院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2011年01月08日...
第四條 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環衛部門)負責全市餐廚廢棄物管理工作,並組織實施本辦法。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機構按照職責負責餐廚廢棄物管理的日常工作。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區環衛部門)負責本轄區內餐廚...
居民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搞好室內衛生,保持和維護公共樓梯、走廊及庭院的環境衛生,按要求的方式、時間、地點傾倒垃圾。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對居民區內傾倒、收集生活垃圾的管理;市容環衛部門應當合理設定居民區內的垃圾站點,及時清運垃圾,做到...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環境綜合管理,提高城市環境質量,最佳化城市形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情況,...
黑龍江省實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辦法 黑龍江省實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辦法在1993.11.17由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頒布。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三章 城市環境衛生管理 第四章 罰則 第五章 附則 ...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是1992年5月20日國務院第104次常務會議通過,1992年6月28日國務院令第101號發布,於1992年8月1日實施。現行版本根據2017年3月1日國務院令第676號發布的《國務院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正。
第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第六條規定的,由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非法所得,並按非法所得一倍處以罰款。第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第七條、第十條、第十一條或第十二條規定的,按《哈爾濱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罰。第...
第一條 為推動社會各界參與城市管理,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建設良好城市環境,根據《哈爾濱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哈爾濱市城市綠化條例》、《哈爾濱市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等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鎮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整潔、優美、文明的工作、生活環境,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杜爾伯特蒙古族自治縣(以下簡稱自治縣)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城鎮,是指縣政府所在地的城關鎮。
六、《哈爾濱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1、《條例》第二十八條、第四十八條中的“規劃土地部門”分別修改為“規劃部門”。 2、在第四十九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五十條:“執罰部門作出相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
為加強城市公廁的管理,方便公眾使用,維護城市環境整潔,促進城市文明建設,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哈爾濱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哈爾濱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四)關於養犬行為規範問題。因養犬引起的擾民、傷人及犬只排泄物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等問題,都是由於養犬人不文明的養犬行為造成的。基於“放寬準入,強化管理”的立法理念,《條例》在“養犬行為規範”一章中明確了以下內容:一是養...
第四十七條 本條例施行前設定的不符合本條例對保護建築和保護街區管理規定的廣告牌匾及存在的其他情況,由市規劃部門或者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通知設定人限期拆除或者清理。第四十八條 縣(市)保護建築和保護街區的管理與保護可以...
本條例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城鎮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創建整潔、優美、文明的城鎮生活和工作環境,保障人民民眾身體健康,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
第十五條工程竣工後,市政管理機構應當會同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對施工現場進行驗收,經驗收符合本辦法規定的,退還工地管理押金;不符合規定的,責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用工地管理押金抵扣,多退少補。第十六條市政管理人員應當認真履行...
第十條 公民應當維護市容和公共環境衛生,遵守下列行為規範:(一)維護市容整潔,按照規定及時清掃冰雪,不在樹木、建築物、構築物、市政設施或者地面上亂噴塗、亂刻畫、亂張貼;(二)維護公共環境,不違反規定排放油煙、露天燒烤食品,...
綏化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已經綏化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於2019年10月31日通過,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於2019年12月18日批准,全文共七章五十五條。批准決定 黑龍江省人民...
條例全文 (2017年8月25日黑河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2017年10月13日黑龍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批准)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創造和維護整潔、有序、優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