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哈爾濱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是2022年8月哈爾濱市擬制定的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哈爾濱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 發布單位:哈爾濱市
內容全文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劃定
  (一)主、次幹道、橋樑、公共廣場、人行過街天橋或者地下通道等城市公共區域,由市容環衛部門組織專業單位負責。
  (二)街巷、居民住宅區,由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組織專人負責。居民住宅區實行物業管理的,由物業服務單位負責。
  (三)部隊、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自用自管的房屋、場地,由本單位負責。
  (四)機場、車站、碼頭、停車場、公車始末站點、集貿市場、展銷場館、文化、體育、娛樂、遊覽等公眾聚集場所,由管理單位或使用單位負責。
  (五)獨立的科技園區、經濟開發區、工業園區、風景名勝區和公共綠地,由管理單位負責。
  (六)公共水域及岸線,由使用單位或者管理單位負責。
  (七)捷運、輕軌、穿過城區的公路、鐵路、隧道,由管理單位負責。
  (八)建設工程現場,未開工的,由建設單位負責;已開工的,由施工單位負責;已竣工交付使用的,由管理單位負責。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人不明確的,由市容環衛生部門確定。市容環境衛生責任人可以將責任區內的具體工作委託有關專業單位或者他人有償承擔。
外觀要求
  建築物、構築物外立面應當保持整潔、完好、美觀,其體量、造型、色調和風格應當與周圍環境相協調。建築物、構築物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應當定期進行建築物、構築物外立面清洗。建築物頂部、外走廊等應當保持整潔、無堆物堆料;主要街道兩側建築物的頂部、陽台外和窗外不得設定不符合容貌景觀標準的設施,不得吊掛、擺放影響觀瞻的物品。新建、改建建築物,應當按照設計標準統一設定陽台和窗戶的護欄、空調設備托架等設施。
  亂貼亂畫
  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設施,居民住宅樓道,樹木和地面上亂噴塗、亂刻畫、亂張貼。
  禁止招攬
  在機場、火車站、長途客運站、風景名勝區、旅遊景點等區域,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長途客運、出租汽車客運、餐飲、旅店等經營者,以叫喊、推拉、舉牌、攔截等方式招攬乘客、顧客。
  設定廣告審批
  對利用公共運輸工具和公共運輸設施設定戶外廣告的,由市市容環衛部門委託市交通運輸部門審批;對利用其他車輛的,由市市容環衛部門委託市公安交通部門審批。
  戶外廣告設定期限按照下列規定執行:利用自有產權或者通過借用、租用、租賃等方式取得使用權的場地、建築物、構築物、設施設定戶外廣告的,設定期限不得超過2年。戶外廣告設定期限屆滿需要繼續設定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30日重新辦理審批;利用工地圍擋設定戶外廣告的,設定期限不得超過工程竣工日期;因舉辦大型文化、旅遊、體育、公益活動或者商品交易展銷會等活動需要,設定臨時性戶外廣告的,設定期限根據活動期限確定。
  牌匾設定
  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體工商戶在其辦公、生產經營場所建築物、構築物外立面或用地範圍內設定的,表明其名稱、字號、註冊商標、形象標識等內容的牌匾等設施,應當符合城市容貌標準和國家有關技術標準,按照戶外廣告設施和牌匾標識專項規劃要求進行設定。
  設定牌匾標識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不得影響建築物安全或者道路交通安全的;不得妨礙車輛、船舶等交通工具及行人通行;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戶外廣告設施和牌匾標識專項規劃規定的其他設定要求。需要採取燈光照明的戶外廣告和牌匾標識,應當設定內置光源。多個經營單位共用一個場所或者一個建築物內多個經營單位的,設定牌匾標識應當由該場所或者建築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統一設計和布局。
  建築垃圾處置建設
  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建設建築垃圾處置場所,市容環衛部門應當規範建築垃圾產生、收集、運輸、利用處置行為,推進綜合利用,防止環境污染。
  運輸建築垃圾的單位在運輸建築垃圾前,應當持《建築垃圾準運證》到市市容環衛部門領取《運輸卡》,並隨車攜帶《建築垃圾準運證》和《運輸卡》。《運輸卡》應當載明運輸工地、運輸路線、排放時間、消納場地等內容。運輸路線和排放時間應徵求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意見後確定。
  各類垃圾的處理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出入口配備硬質鋪裝,安裝視頻監控設備並接入轄區市容環衛部門管理系統,對駛出車輛輪胎進行沖洗,不得粘掛泥沙進入城市道路。
  單位裝修產生建築垃圾的,應當向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申報,按照區、縣(市)市容環衛部門指定的地點堆放、苫蓋嚴密,並由具有資質的運輸車輛及時清運至指定的建築垃圾處置場所。
  個人產生的裝修垃圾,應當向物業服務單位申報,按照物業服務單位指定的地點臨時堆放、苫蓋嚴密,並由具有資質的運輸單位運送至指定的建築垃圾處置場所。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向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申報。
  違反規定這樣罰
  (一)道路及其他公共場所的責任人未按照環境衛生的作業規範和標準要求清掃保潔的,責令改正,並可處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二)在機場、火車站、長途客運站、風景名勝區、旅遊景點等區域,以叫喊、推拉、舉牌、攔截等方式招攬乘客、顧客的,責令改正,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三)未按照戶外廣告設施和牌匾標識專項規劃要求設定牌匾設施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四)對採取燈光照明的戶外廣告和牌匾標識,未設定內置光源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五)對破損、傾斜、殘缺、髒污、褪色或廢棄的戶外廣告和牌匾標識未及時修復、更換或拆除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六)運輸建築垃圾的車輛未隨車攜帶《建築垃圾準運證》《運輸卡》的,處以二百元罰款。
  (七)施工單位未安裝視頻監控設備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以一萬元罰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對在亂噴塗、亂刻畫、亂張貼的內容中公布通信工具號碼的行為人,經核實後,由負責實施行政處罰的單位通知其限期接受處理;逾期不接受處理的,書面通知通信管理單位暫停該通信工具號碼的使用。通信管理單位應當自接到通知後暫停該通信工具號碼的使用。違法行為人接受處理後,負責實施行政處罰的單位應當及時通知通信管理單位恢復通信工具號碼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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