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保護建築和保護街區條例

哈爾濱市保護建築和保護街區條例是一項由哈爾濱市政府相關部門頒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哈爾濱市保護建築和保護街區條例
  • 施行日期:2001年12月1日
  • 章數:七章
  • 條數:50條
條例全文,條例的說明,審查結果報告,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對保護建築和保護街區的管理,保護城市歷史文化特色和傳統風貌,促進文化建設和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市區內保護建築和保護街區的管理與保護。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保護建築和保護街區,是指由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具有較高建築藝術價值、風貌特色、歷史意義的建築物、界面、街道、街坊和區域。
第四條 保護建築和保護街區的管理,應當堅持保護和利用相結合、利用服從保護的原則。
第五條 本條例由市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規劃部門)組織實施。
市房產、公安、市政公用、土地、文化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各自的職責,配合市規劃部門做好管理工作。
保護建築和保護街區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據本條例,協助市規劃部門做好管理工作。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對保護建築和保護街區進行保護,並有權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保護建築和保護街區認定標準。
第八條 認定保護建築和保護街區,由市規劃部門組織規劃、建築、文物、文化藝術等方面專家組成專家組進行評審,並對保護建築劃分類別,在徵求有關部門意見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公布。
第九條 市規劃部門應當在保護建築和保護街區批准公布後30日內,設定由市人民政府統一頒發的保護標誌牌。
第十條 市規劃部門應當建立保護建築和保護街區檔案。產權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提供有關資料,配合做好建檔工作。
第十一條 在保護建築和保護街道周邊應當劃定保護地帶和建設控制地帶。劃定保護地帶和建設控制地帶,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
劃定保護地帶和建設控制地帶,由市規劃部門根據城市規劃布局、功能、環境、景觀和安全的需要,徵求有關方面意見後編制詳細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條 市規劃部門應當有計畫地拆除影響保護建築保護地帶、保護街道、保護街坊和保護區域環境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設施。
第十三條 保護建築和保護街區的產權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對保護建築和保護街區進行定期維護,發現危害保護建築和保護街區的行為應當予以制止,並及時向市規劃部門報告。
保護建築和保護街區內的房屋出租的,產權人和使用人應當簽訂保護協定,並報市規劃部門備案。
保護協定的標準文本,由市規劃部門統一制定。
第十四條  對保護建築和保護街區的房屋進行修繕,其修繕人應當提出方案,報市規劃部門批准。市規劃部門應當自接到方案之日起20日內作出是否批准的答覆;逾期未答覆的,視為批准。
市規劃部門有權對修繕工程進行檢查。
第十五條 在保護建築保護地帶和保護街區內挖掘道路敷設地下管線,應當向市規劃部門提報挖掘計畫,經市規劃部門同意後,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手續。
第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從城市維護建設費和公有房屋收益中安排一定資金,用於保護建築和保護街區的搶救性維護。
鼓勵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保護建築和保護街區的保護進行捐贈或者贊助。捐贈和贊助的資金專款用於保護建築和保護街區的維護。
第十七條 鼓勵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可利用開發作為旅遊景點的保護建築和保護街區進行投資開發,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八條 對在保護建築和保護街區的保護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市人民政府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三章 保護建築和保護界面
第十九條 對保護建築按照下列規定實施保護:
(一)一類保護建築,不改變建築原有的立面造型、表面材質、色調、結構體系、平面布局和室內裝飾;
(二)二類保護建築,不改變建築原有的立面造型、表面材質、色調、 主要平面布局和部分有特色的室內裝飾;
(三)三類保護建築,不改變建築原有的立面造型、表面材質、色調。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保護建築附屬設施和庭院、綠地的用途。
第二十一條 在保護建築建設控制地帶內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應當在體量、高度、色彩等方面與保護建築周邊環境相協調。建築高度不得超過保護建築的主體高度。
新建、改建和擴建工程項目對保護建築環境可能產生較大影響的,應當經市規劃部門組織保護建築和保護街區專家組評審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條 因國家建設需要或者發生不可抗力事件必須對保護建築進行動遷、遷移或者拆除的,經市規劃部門審核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涉及文物的,還應當按照文物保護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經批准動遷、遷移或者拆除的保護建築,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要求形成測繪、圖像等資料,並將有關資料送交市規劃部門保存。
第二十三條 改變公有房產的保護建築使用性質,應當經市規劃部門審核後報市房產等有關部門批准;改變非公有房產的保護建築使用性質,應當報市規劃等有關部門批准。
本條例施行前未經批准改變保護建築使用性質,經公安消防部門和房屋安全鑑定部門認定影響保護建築安全的,由市規劃部門責令產權人、使用人限期調整使用性質。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下列危害保護建築安全的行為:
(一)在保護建築記憶體放易燃、易爆和腐蝕性等危險或者有害物品;
(二)在保護建築及其附屬建築設施內擅自安裝影響保護建築使用壽命的動力設備;
(三)未經批准拆改保護建築主體結構,改修、改建、增設、拆除與主體結構相連線的設施、設備;
(四)其他危害保護建築安全的行為。
第二十五條 確因特殊需要拆建保護界面主體建築時,建設單位應當向市規劃部門提報由甲級設計單位編制的界面保護方案,經批准後方可辦理建設工程審批手續。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批准的界面保護方案進行拆建,不得損壞保護界面。
第二十六條 保護界面後30米內的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的高度,不得超過保護界面高度。
第二十七條 在保護建築上及其臨街立面周圍10米內或者保護界面上不得設定廣告。
第二十八條 保護建築、保護界面上牌匾所占面積、色彩、材料及形式應當與保護建築、保護界面相協調。
保護建築、保護界面上牌匾的設定要求和審批程式,由市規劃部門會同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作出具體規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四章 保護街道
第二十九條 對保護街道按照下列規定實施保護
(一)保持街道原有的線形、空間尺度、街道兩側有特色的建築物、市政設施及地面鋪裝;
(二)街道兩側建築的外裝修、裝飾、街道上的市政設施、雕塑等設計與安裝位置,應當與街道的總體環境相協調。
第三十條 在保護街道上不得設定廣告、暫設工程、臨時商服用房。
因特殊需要在保護街道上設定廣告或者暫設工程,應當報市規劃部門審核後,辦理審批手續。
第三十一條 在保護街道兩側沿街建築立面上設定牌匾,按照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除按照原地點、面積、高度翻建的建築外,在保護街道保護地帶和建設控制地帶內新建建築的高度按照下列要求進行規劃控制:
(一)保護街道規劃道路紅線寬度在22米以下的,在保護地帶內臨街建築高度不超過12米;規劃道路紅線寬度在22米以上的,臨街建築高度不超過18米;
?(二)保護街道建設控制地帶內建築高度,規劃道路紅線在22米以下的,後退紅線15米內,建築高度不超過12米;後退紅線15米至20米,建築高度不超過15米;後退紅線20米至34米,建築高度不超過18米;後退紅線34米至此街坊邊緣,建築高度不超過21米。規劃道路紅線在22米以上的,建築高度應當與周圍建築高度相協調。
第五章 保護街坊和保護區域
第三十三條 對保護街坊按照下列規定實施保護:
(一)保持街坊原有的平面布局、建築造型、色彩、庭院綠化及附屬設施;
(二)街坊內不得拆除有特色的傳統民居及附屬設施;
(三)街坊內不得翻建、擴建非傳統民居的建築物和構築物。
第三十四條 保護街坊內有特色的傳統民居及附屬設施確需翻建時,應當經市規劃部門批准,按照原地點、面積、高度和造型進行翻建。
第三十五條 對保護區域按照下列規定實施保護:
(一)保持區域原有平面布局、有特色的建築物、構築物及附屬設施、林木綠地、雕塑;
(二)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和構築物,應當與區域周圍的景觀和環境風貌相協調;
(三)區域內不得設定臨時商服用房。
第三十六條 保護區域周圍建築的外裝修、裝飾和保護區域的市政設施、廣告、雕塑等設計與安裝位置應當與保護區域的總體環境相協調。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規劃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按照下列規定給予處罰:
(一)擅自對保護建築和保護街區的房屋進行修繕或者未按照批准的修繕方案進行修繕的,處以修繕費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二)改變保護建築附屬設施和庭院、綠地的用途,責令恢復原狀,並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三)擅自動遷、遷移或者拆除保護建築的,處以保護建築房屋評估價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罰款,不予審批擬建項目,並通知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收回其土地使用權;
(四)擅自拆改非公有房產保護建築主體結構的,處以50000元以上150000元以下的罰款;
(五)擅自改修、改建、增設、拆除與非公有房產保護建築主體結構相連線設施設備的,處以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罰款;
(六)擅自改變非公有房產保護建築使用性質的,處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罰款;
(七)在保護建築及其附屬建築設施內擅自安裝影響保護建築使用壽命的動力設備,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八)擅自拆建保護界面的主體建築或者未按照批准的界面保護方案進行拆建的,處以擬建工程投資總額50%以上80%以下的罰款;
(九)擅自在保護街道上設定暫設工程,處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十)拆除保護街坊內有特色的傳統民居及附屬設施的,處以傳統民居及附屬設施評估價值5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罰款;
(十一)擅自翻建保護街坊內有特色的傳統民居及附屬設施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要求翻建的,處以翻建工程造價30%的罰款;
(十二)翻建、擴建保護街坊內非傳統民居的建築物和構築物,處以工程造價20%以上30%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按照下列規定給予處罰:
(一)擅自拆改公有房產保護建築主體結構的,處以50000元以上150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擅自改修、改建、增設、拆除與公有房產保護建築主體結構相連線的設施設備的,處以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罰款;
(三)擅自改變公有房產保護建築使用性質的,處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 在保護建築上及其臨街立面周圍10米內或者保護界面上設定廣告的,由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市規劃部門責令限期拆除,並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 在保護建築記憶體放易燃、易爆和腐蝕性等危險和有害物品的,由市公安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清除,並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 在保護街道和保護區域內設定臨時商服用房的,由市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並處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 行政處罰決定機關作出相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國家、省有關聽證程式的規定,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處罰決定機關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式組織聽證。
第四十三條 保護建築和保護街區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認真履行職責,不得濫用職權、徇私舞弊。
違反本條前款規定,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所在單位對主管人員或者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應當予以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十六條 罰款使用的票據和所罰款項的處理,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條例施行前設定的不符合本條例對保護建築和保護街區管理規定的廣告牌匾及存在的其他情況,由市規劃部門或者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通知設定人限期拆除或者清理。
第四十八條 縣(市)保護建築和保護街區的管理與保護可以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四十九條 本條例實施中的具體問題,由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五十條 本條例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1996年12月4日市人民政府發布的《哈爾濱市保護建築街坊街道和地區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條例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一、關於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哈爾濱市是國務院批准的歷史文化名城。城市內風格各異的建築及具有歷史文化價值的街區,是重要的文化遺產,是我市作為歷史文化名城的重要組成部分。為加強對這些建築和街區的管理與保護,市政府曾於1996年出台了《哈爾濱市保護建築街坊街道和地區管理辦法》,同時公布了第一批需要保護的建築和街區,並予以掛牌保護。今年(2001年)又確定了第二批保護建築和保護街區名單。隨著我市經濟發展和城市建設步伐不斷加快,在保護建築和保護街區管理與保護過程中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個別開發建設單位片面追求經濟效益,擅自拆毀保護建築,破壞保護街坊、街道和區域的現象比較嚴重;保護建築和保護街區的維護資金短缺,難以開展正常的維修和養護;產權人、管理人對保護建築和保護街區疏於管護,使其自然損毀和人為損壞問題日益突出。政府規章難以對上述違法行為進行有效制約。保護建築和保護街區是留給子孫後代的珍貴歷史文化遺產,為進一步規範對保護建築和保護街區的管理,保護城市歷史文化特色和傳統風貌,促進文化建設和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一部保護建築和保護街區條例是十分必要的。
二、關於條例的主要內容
條例共50條,對保護建築和保護街區的一般管理與保護以及對保護建築、保護界面、保護街道、保護街坊和保護區域的具體管理與保護等方面作了較詳細的規定。現將幾個主要問題說明如下:
(一)關於保護建築保護問題。條例對我市保護建築按其藝術價值、歷史意義和現存質量劃分為三類,並對一、二、三類保護建築分別提出了不同保護要求。保護建築大部分是二十年代初建成的,有些已經超過了使用年限,為保證保護建築的安全,條例規定禁止擅自拆改保護建築主體結構或與主體結構相連線的設施設備、改變保護建築房屋使用性質等。為加強對保護建築及其周圍環境的保護,條例還規定保護建築建設控制地帶內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在體量、高度、色彩等方面應當與保護建築周邊環境相協調。並且,在法律責任一章中對違反上述規定的行為設定了相應處罰條款。
(二)關於保護界面保護問題。保護界面是對具有藝術特色的建築立面進行保護。我市的一些建築臨街立面具有獨特的建築藝術風格,如道外區南二道街東側和南四道街西側臨街建築界面,是二、三十年代形成的,幾十座建築界面連在一起,既有中國獨特的建築藝術風格,又融合了西方建築特色,構成中西交融的歷史風貌。國家建設部拔專款用於這些建築界面的保護。考慮到雖然界面屬於建築的一部分,但保護界面只是對具有藝術特色的建築臨街立面進行保護,而不是對建築整體進行保護,其保護要求、措施與保護建築有一定區別。因此,條例根據保護界面的具體情況,對其規定了必要的保護要求和保護措施。
(三)關於保護街道保護地帶和建設控制地帶內新建建築高度的規劃控制問題。我市於1996年確定了三條保護街道,即中央大街、靖宇大街和紅軍街。近年來,保護街道保護地帶和建設控制地帶內一些新建建築較多,由於保護街道街面較窄,新建建築如果太高,就會破壞保護街道周邊環境。為保持保護街道兩側臨街及街坊內新建建築與保護街道原有建築相和諧,形成良好的空間效果,保持保護街道原有的風貌特色,對新建建築高度進行嚴格的規劃控制是必要的。因此,根據有關部門精確計算和工作實踐,條例第三十二條對臨街建築規劃控制高度問題作了詳細規定。
(四)關於處罰問題。目前我市雖然對保護建築和保護街區編制了統一的保護規劃,但是由於沒有相應的處罰措施,致使一些危害保護建築和保護街區的行為屢禁不止。而且保護建築和保護街區不同於一般的建築和街區,一旦毀壞,因其不可再現性,將會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1998年年末,經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三類保護建築東北電影院被擅自拆除,損失無法彌補,影響極其惡劣,但對違法人缺乏處罰依據。因此,根據有關規定,並從對保護建築和保護街區特殊保護的角度出發,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規定了較為嚴厲的處罰。如對擅自遷移或者拆除保護建築的,處以保護建築評估價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罰款,不予審批撥建項目,並通知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同時,由於條例處罰數額較大,為避免行政執法機關濫施處罰和保障行政管理相對人權益,在條例中還規定了聽證程式。
三、關於條例的制定過程
條例是今年(2001年)初開始起草的。市人大常委會和市政府有關部門同志在充分調查研究的基礎上,結合我市近年來實踐經驗,形成了條例初稿。初稿形成後,徵求了市政府有關部門的意見,並進行了研究修改。2001年4月19日市政府第八十次常務會議通過了條例草案,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6月20日市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對條例進行了初次審議,8月23日市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條例。

審查結果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省人大常委會於2001年10月16日上午分組審議了哈爾濱市人大常委會報請批准的《哈爾濱市保護建築和保護街區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常委會組成人員一致認為,作為歷史文化名城的哈爾濱,制定一部有關保護建築和保護街區的地方性法規是必要的,該條例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我省地方性法規不相牴觸,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在對該條例審議意見的報告中提出的修改意見。同時,很多組成人員在審議中認為,為避免因隨意性和人為因素的干擾而造成破壞保護建築和保護街區的行為,並在一定時期內保持法規的穩定性,建議將本條例第二章第七條中“並根據城市建設發展需要適時修訂”的規定刪掉,修改為:“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保護建築和保護街區認定標準”。
在審議過程中,有的組成人員提出該條例規範的內容應與文物保護的法律法規相銜接,在第一條增加把《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作為立法依據的規定。經研究認為,一是條例與文物保護法律法規不相牴觸;二是第一條中的“根據……等法律法規……制定本條例”包括《文物保護法》和有關法律法規,不易一一列出,而條例第五條、第十一條、第二十二條也都有規定。還有的組成人員對條例提出了一些有關合理性的問題,如規範執法行為、加大保護力度、杜絕以權壓法和長官意志,以及對條例的體例結構和個別文字表述等意見都是很好的。但考慮到《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六十三條第二款已規定: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報請批准的地方性法規,應當對其合法性進行審查。法制委員會研究認為以不作修改為好。同時將組成人員的上述意見如實轉達給哈爾濱市人大常委會,並要求哈市人大常委會和有關部門加強執法監督、加大執法力度、嚴格依法辦事,在工作中解決上述問題。
法制委員會建議本次常委會批准該條例。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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