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城市環境綜合管理辦法》在2000.05.01由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哈爾濱市城市環境綜合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00年05月01日
- 實施時間:2000年05月01日
- 頒布單位:哈爾濱市人民政府
《哈爾濱市城市環境綜合管理辦法》在2000.05.01由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頒布。
《哈爾濱市城市環境綜合管理辦法》在2000.05.01由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頒布。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環境綜合管理,提高城市環境質量,最佳化城市形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國...
第一條 為加強市容管理,創建整潔、優美的生產、生活環境,促進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建設,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凡市區內的道路、公共設施、宣傳設施和牌匾廣告、公共場所、建築物、構築物、...
《哈爾濱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是2022年8月哈爾濱市擬制定的條例。內容全文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劃定 (一)主、次幹道、橋樑、公共廣場、人行過街天橋或者地下通道等城市公共區域,由市容環衛部門組織專業單位負責。(二)街巷、居民住宅...
城市環境衛生作業,應當逐步實現社會化服務,單位或個人可以開辦城市廢棄物清掃、運輸、無害化處理和廢棄物綜合利用企業,實行有償服務。第四十三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個體業戶和居民住戶、外來常住人員,應當按照規定交納城市衛生費...
第一條 為了促進城鄉容貌和環境衛生事業建設和發展,創建和維護整潔、優美、文明的城鄉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市、鎮、村的建成區,建成區以外的開發區、園區、...
第三十八條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城市垃圾的收集、運輸和處理實施監督管理,並逐步做到無害化處理和綜合利用。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按照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地點、方式傾倒垃圾。環境衛生作業單位應當及時清運垃圾,...
本條例所稱居民居住區是指以一幢或者數幢住宅樓、商住綜合樓等形成的相對獨立的居民居住和活動的區域;住宅樓是指規劃設計功能為全部住宅的建築物;商住綜合樓是指規劃設計功能為部分商業服務、部分住宅的建築物。第三條居民居住環境保護...
為了加強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防治污染,節約資源,改善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2024年3月2日,該辦法廢止。辦法全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市城市規劃區內生活垃圾的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理及其監督...
一、將第二條修改為:“本條例適用於本市建成區和縣(市)鎮建成區的居民居住環境保護。“本條例所稱居民居住區是指以一幢或者數幢住宅樓、商住綜合樓等形成的相對獨立的居民居住和活動的區域;住宅樓是指規劃設計功能為全部住宅的建築物...
《黑龍江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於2007年10月12日黑龍江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為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維護公共環境秩序和衛生,保障城市道路清潔暢通,創造整潔、優美、文明的城市環境,根據國家...
鼓勵單位和個人優先採用建築垃圾綜合利用產品。組織實施 第五條 市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市容環衛部門)負責本市城市建築垃圾的管理工作,並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區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區市容環衛部門...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公園管理,提高城市生態環境質量,美化城市環境,增進人民身心健康,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規劃區內城市公園的規劃、建設、保護等管理活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
第一條 為了促進城市綠化事業的發展,保護和改善城市生態環境,創建生態園林城市,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含建制鎮)規劃區內城市綠化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法律、...
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批准 根據2004年12月24日哈爾濱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2005年4月8日黑龍江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批准的《關於修改〈哈爾濱市城市居民居住環境保護條例〉...
哈爾濱市1993年11月10日頒布《哈爾濱市居民居住環境保護辦法》,12月1日生效。頒布此項法律法規以遏制噪聲、煙塵、廢氣、廢水、廢棄物等污染危害。引言 【檔案來源】哈爾濱市人民政府令 (第20號)現發布《哈爾濱市居民居住環境保護辦法》...
本辦法所稱城市管理部件,是指納入城市管理,與公用事業、道路交通、市容環境、園林綠化、房屋土地有關的各類設施。本辦法所稱城市管理事件,是指人為或者自然因素導致城市市容環境、道路交通、治安秩序等受到影響或者破壞,以及發生突發事件...
第三章 城市規劃的實施 第十九條 城市新區開發和舊區改造應當堅持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綜合開發、配套建設和基礎設施先行的原則。第二十條 城市新區開發和舊區改造中的新建建設項目應當符合環境保護規定,環境保護設施應當與...
(三)在棚戶區和市政公用設施簡陋、交通阻塞、環境惡劣的地區,要實行集中成片開發,綜合改造。對拆除零散的危倒住宅,要易地集中建設。(四)在成片改造地段進行建設的單位,要按照城市規劃要求,建設配套設施,並同時交付使用。第九條 ...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園林綠化的建設和管理,維護生態平衡,創造優美、整潔、文明的城市環境,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凡市區的樹木、綠地、園林設施和城郊風景名勝區、苗木生產基地,均屬本條例...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綠化的建設和管理,改善城市景觀環境,創建生態型園林城市,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含建制鎮,下同)規劃區的城市綠化的規劃、建設、保護和...
第三章 城市規劃的實施 第十九條 城市新區開發和舊區改造應當堅持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綜合開發、配套建設和基礎設施先行的原則。第二十條 城市新區開發和舊區改造中的新建建設項目應當符合環境保護規定,環境保護設施應當與...
一、將第二條修改為:“本條例適用於本市建成區和縣(市)鎮建成區的居民居住環境保護。“本條例所稱居民居住區是指以一幢或者數幢住宅樓、商住綜合樓等形成的相對獨立的居民居住和活動的區域;住宅樓是指規劃設計功能為全部住宅的建築...
(二)垃圾、廢棄物處理和綜合利用的行為規範;(三)污水治理的行為規範;(四)畜禽糞污處置和綜合利用的行為規範;(五)公共空間秩序和環境衛生保護的行為規範;(六)愛護農村環境治理基礎設施的行為規範;(七)其他與農村環境治理有...
《哈爾濱市城市綠線管理辦法》,已經2009年4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46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9年5月20日起施行。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五日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綠線管理,提高城市總體綠化水平,改善城市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環保部門應當根據管理需要定期公布環境保護設施運行單位的情況,包括環境保護設施運行單位名稱、所運行的設施名稱、主要污染物達標情況、運行狀況的綜合評價。第二十八條 單位和個人發現環境保護設施運行活動中有違法行為的,有權向環保部門舉報...
現發布《哈爾濱市建設工地容貌和市政設施保護管理辦法》,自一九九四年六月一日起施行。市長 索長有 一九九四年五月十四日 具體內容 哈爾濱市建設工地容貌和市政設施保護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保障施工現場環境整潔和市政設施完好,根據國家和省...
黑龍江省實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辦法 黑龍江省實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辦法在1993.11.17由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頒布。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三章 城市環境衛生管理 第四章 罰則 第五章 附則 ...
《黑龍江省城市環境噪聲管理辦法》是黑龍江省人民政府於1989-05-31發布的地方法規。【發布單位】80802 【失效日期】【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黑龍江省城市環境噪聲管理辦法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4號1989年5月31日)第一章 總則...
根據2018年8月19日《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哈爾濱市防治城市揚塵污染暫行辦法〉的決定》修正)第一條 為了控制揚塵污染,提高城市大氣環境質量,保障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和《哈爾濱市城市居民居住環境保護條例...
第四條 生活垃圾的收集、運輸、處理、實行袋裝收集、密閉式運輸、無害化處理和綜合利用。第五條 本辦法由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並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生活垃圾收集、運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