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環境保護設施運行監督辦法》已經於2012年7月2日哈爾濱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哈爾濱市環境保護設施運行監督辦法
- 發布部門:哈爾濱市政府
- 發文字號:哈爾濱市人民政府令第4號
- 發布日期:2012年08月11日
- 實施日期:2012年10月01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效力級別:地方政府規章
- 法規類別:市政公用與路橋
《哈爾濱市環境保護設施運行監督辦法》已經於2012年7月2日哈爾濱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哈爾濱市環境保護設施運行監督辦法》已經於2012年7月2日哈爾濱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檔案公告為了加強對環境保護設施運行的監督,保證環境保護設施的正常運行,有效防治環境污...
哈爾濱市建設工地容貌和市政設施保護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保障施工現場環境整潔和市政設施完好,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我市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凡在本市市區內從事工程建設和施工的單位,均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三條本辦法由市市政公用建設主管部門組織實施,並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市規劃土地、建工、房產、...
第四條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環保部門)對居民居住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區環保部門對轄區內居民居住環境保護實施監督管理。建設、城市管理、工商、公安、文化及其他行政管理部門和街道辦事處按照各自的職責,對居民居住環境保護實施監督管理。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居民居住環境的義務,並有權對...
第八條 本辦法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並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市、區市政公用(環境衛生)、交通、規劃、公安、房產、土地、綜合開發、環境保護和工商行政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各自的職責分工承擔城市環境的綜合整治任務和管理工作,並進行行業監督指導。在上級政府批准我市實行綜合執法前,有關部門可以委託...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義務保護農村人居環境,有權對破壞農村人居環境的行為進行勸阻或者舉報。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農村人居環境治理的宣傳教育,普及農村人居環境治理法律法規和科學知識,增強公眾參與農村人居環境治理的意識。新聞媒體應當對農村人居環境治理進行公益宣傳和輿論監督。第二章...
第五條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保護區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和完善保護區保護責任制。第六條 本辦法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環保部門)組織實施。區、縣(市)環保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許可權負責轄區內保護區的監督管理。農業、林業、畜牧、水務、國土資源、發展和改革、城市規劃、建設等行政部門按照...
部隊使用的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由部隊車輛管理部門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實施監督管理。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機動車,是指以汽油、柴油作為燃料以及使用雙燃料的機動車輛。本辦法所稱機動車排氣污染,是指機動車排氣管排放的污染物和曲軸箱、油箱、燃油系統燃料蒸發排放的污染物所造成的污染。第四條 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可以並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第二十條 罰沒款全部上繳同級財政。第二十一條 環境保護監督管理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一九九二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呼蘭區、松北區、阿城區、雙城區及縣(市)人民政府確定的排水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排水與污水處理監督管理工作,業務上接受市排水主管部門指導監督。發展和改革、城鄉規劃、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國土資源和城市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相關管理工作。第五條 市排水主管部門會同市發展和改革...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市區內餐飲業的環境污染防治。防治原則 第三條 餐飲業環境污染防治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原則。組織實施 第四條 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環保部門)負責本市餐飲業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並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未實行垂直管理的呼蘭區和阿城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以下...
排污單位應當接受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如實說明情況,提供相關資料。第二十七條 排污單位應當在每年一月十五日前將上一年度總量控制完成情況報送有管轄權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縣(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在每年三月一日前將本轄區總量控制完成情況報送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第二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年度重點污染...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市區內餐飲業的環境污染防治。 第三條 餐飲業環境污染防治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環保部門)負責本市餐飲業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並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 未實行垂直管理的呼蘭...
第五條 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並負責市屬公園的管理。區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區屬公園的管理。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負責實施本辦法規定的行政處罰。規劃、建設、財政、國土資源、公安、工商、質量技術監督、衛生、林業、水務、環境保護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做好公園管理的...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居住環境保護,是指居住環境不受噪聲、煙塵、廢氣、廢水、廢棄物等污染危害。第四條居住環境保護,應當堅持“誰主管,誰負責”和“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第五條市環境保護部門(以下簡稱環保部門)是全市居住環境保護的主管部門,對本辦法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區環保、公安部門依據職責許可權對本...
(國務院令第310號)、《關於加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的意見》(中辦發[2011]8號)、《關於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移送涉嫌環境犯罪案件的若干規定》(環發〔2007〕78號)的有關規定,制定涉嫌環境犯罪案件平滑移送辦法,明確案件移送的職責、時限、條件、程式和監督等要求,做好案件調查、證據收集、移送、...
第六條 本辦法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環保部門)組織實施。區、縣(市)環保部門按照職責許可權負責轄區內危險廢物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市固體廢物管理機構受市環保部門委託,負責全市危險廢物監督管理的日常工作。衛生、工商、公安、安全生產監督、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對危險廢物的污染...
各級鄉鎮、街道企業主管部門,應做好鄉鎮、街道企業的環境保護規劃、治理計畫和技術指導等工作。第六條 排放污染物的企業應按照“誰污染誰治理,誰開發誰保護”的原則,開展防治工作。第七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任何人都有權監督、檢舉和控告。被檢舉、控告的單位或個人不得打擊報復。第二章 污染治理 第八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