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生態功能保護區管理辦法

哈爾濱市生態功能保護區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哈爾濱市生態功能保護區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黑龍江省哈爾濱
  • 發布日期:2005-03-07
  • 生效日期:2005-05-01
基本信息,內容,

基本信息

【發布文號】哈爾濱市人民政府令第129號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法律圖書館新法規速遞

內容

哈爾濱市生態功能保護區管理辦法
(哈爾濱市人民政府令第129號)
《哈爾濱市生態功能保護區管理辦法》,已經2005年3月1日市政府第3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長 石忠信
二○○五年三月七日
哈爾濱市生態功能保護區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生態環境保護,改善生態環境質量,維護生態安全,保障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國務院《全國生態環境保護綱要》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生態功能保護區的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生態功能保護區(以下簡稱保護區),是指在保持流域、區域生態平衡,防止和減輕自然災害,確保地區生態安全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並依照規定程式劃定一定面積予以重點保護、建設和管理的區域。
第四條 保護區的管理應當堅持科學規劃、全面保護、合理利用以及誰開發誰保護、誰破壞誰恢復的原則。
第五條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保護區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和完善保護區保護責任制。
第六條 本辦法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環保部門)組織實施。
區、縣(市)環保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許可權負責轄區內保護區的監督管理。
農業、林業、畜牧、水務、國土資源、發展和改革、城市規劃、建設等行政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加強對保護區的管理。
第七條 保護區內的單位和個人均有保護生態環境和自然資源的義務,並有權對破壞、侵占保護區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控告。
第八條 保護區按照功能分為江河源頭區、水源涵養區、水土保持的重點預防保護和重點監督區、江河洪水調蓄區、防風固沙區、重要漁業水域以及其他具有重要生態功能的區域。
第九條 市級保護區的設立、調整和撤消由市環保部門組織專家評審,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申報國家級和省級保護區的,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保護區的劃界和立標由所在地的區、縣(市)人民政府負責。
跨區、縣(市)行政區的保護區的劃界和立標由有關區、縣(市)的人民政府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市環保部門提出意見報市人民政府確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保護區的界標。
第十一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及相關行政部門應當將保護區的建設與保護納入本地區、本部門的長遠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增加對
生態保護的投入,採取有效的保護措施,防止生態環境的破壞和生態功能的退化。
對已經破壞的重要生態系統,應當有計畫地組織恢復與重建,遏制生態環境惡化的趨勢。
第十二條 保護區內應當嚴格執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加強對生態用地的保護,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以外,禁止占用、徵用生態功能保護區域內的土地。
第十三條 在保護區內,不得建設污染環境、破壞資源的設施。
已經建成的對環境有污染或者破壞資源的生產設施,由市、區、縣(市)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搬遷;已經建成的其他設施,排放的污染物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標準的,應當限期治理,經治理仍超標的,由市、區、縣(市)人民政府責令搬遷。
第十四條 保護區內的耕地應當在退耕還林還草規劃中優先安排。對於毀林、毀草開墾的耕地和造成的廢棄地,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組織退耕還林還草。
不具備退耕還林還草條件的,應當採取自然封育的方式逐步恢復生態功能。
第十五條 保護區內現有人口已經超出環境承載能力的,有關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採取移民措施,減輕對環境的壓力。
江河洪水調蓄區和水源涵養區應當禁止人口遷入,對現有人口有關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逐步遷出。
第十六條 在保護區內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亂砍濫伐樹木、毀壞草原、開荒;
(二)擅自燒荒;
(三)開礦、採石、采砂、采土;
(四)捕殺、採集野生保護動植物;
(五)傾倒化學物品或者廢棄物;
(六)排放超標污水或者有毒有害氣體;
(七)擅自填占溪、河、渠、塘及行洪灘地;
(八)其它人為破壞生態環境的行為。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區、縣(市)環保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擅自移動保護區界標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並處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二)在保護區內建設污染環境,破壞資源設施的,責令停止建設、生產、使用或者責令限期拆除,非經營行為的並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經營行為的並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三)傾倒化學物品或者排放超標污水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非經營行為的並處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經營行為的並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四)排放有毒有害氣體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其他行為的,由有關行政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九條 市環保部門應當組織建立全市生態環境監測網路,及時、準確、客觀地發布保護區的環境狀況。
第二十條 環保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不得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
違反本條前款規定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二條 罰款使用的票據和罰款的處理,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附: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關於第一批市級生態功能保護區名單公告
根據《哈爾濱市生態功能保護區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組織有關專家反覆論證,經2005年3月1日市政府第33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批准下列區域為我市第一批市級生態功能保護區:
一、 水源涵養區(29處)
磨盤山、二龍山、新城、西泉眼、龍鳳山、香磨山、雙鳳、雙龍、大通河、紅星、黑龍宮、亮珠、關門山、新立、永發、石人溝、安興、江灣、豐農、東風、三股流、河東、泥河、柳河、五一、轉心湖、華子山、白楊木水庫和拉林河河谷等集水面積的區域。
二、 江河源頭區(14處)
拉林河、牛亡牛河、阿什河、蜚克圖河、少陵河、加板河、柳樹河、白楊木河、石頭河、螞蟻河、大羅勒密河、岔林河、西北河、丹清河等二類水功能區界點以上的匯流區域。
三、 水土保持的重點預防保護區和重點監督區(45處)
15度以上的下列區域:賓縣的賓州、平坊、長安、寧遠;巴彥縣的興隆、德祥、天增、山後、黑山、龍廟、窪興、龍泉、華山;木蘭縣的新民、大貴、建國、吉興、利東;通河縣的濃河、祥順、富林;依蘭縣的宏克力、愚公、團山子、迎蘭、江灣;方正縣的德善、會發、寶興;延壽縣的延河、六團、玉河、壽山;尚志市的黑龍宮、帽兒山、烏吉密、元寶、珍珠山、亞布力、亮河;阿城市的平山、山河、小嶺、交界、大嶺等。
四、防風固沙區(2處)
農田防護林網;村、鎮及沿公路、鐵路兩側規定範圍內的林帶等防風區。
五、重要漁業水域(6處)
太平湖、長嶺湖、西郊漁場、驛馬山漁場、躍進泡、哈什哈泡等。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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