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哈爾濱市建設工地容貌和市政設施保護管理辦法
【發布單位】80805
【發布文號】哈爾濱市人民政府令第8號
【發布日期】1994-05-14
【生效日期】1994-06-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發布文號】哈爾濱市人民政府令第8號
【發布日期】1994-05-14
【生效日期】1994-06-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哈爾濱市人民政府令
(第8號)
現發布《哈爾濱市建設工地容貌和市政設施保護管理辦法》,自一九九四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市長 索長有
一九九四年五月十四日
哈爾濱市建設工地容貌和市政設施保護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保障施工現場環境整潔和市政設施完好,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我市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本市市區內從事工程建設和施工的單位,均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由市市政公用建設主管部門組織實施,並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市規劃土地、建工、房產、公安等有關部門,應當密切配合。
建設工地容貌和市政設施保護管理工作,由市、區市政管理機構承擔。
建設工地容貌和市政設施保護管理工作,由市、區市政管理機構承擔。
第四條建設單位在辦理《拆遷許可證》前,應當持規劃建設用地審批檔案和施工現場平面布置圖,到市政管理機構辦理登記手續並交納建設工地管理押金。
建設單位不按前款規定辦理的,拆遷主管部門應當協助市政管理機構執行。
建設單位不按前款規定辦理的,拆遷主管部門應當協助市政管理機構執行。
第五條建設工地管理押金,占、挖道工程,為占、挖道費的百分之五十;建築工程,按工程建築面積計算每平方米除重點路橋工程外,工地管理押金不予減免。
第六條拆遷承辦單位組織拆除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遮擋拆除現場,按規定設定出入口。
(二)及時清運拆除的物料和垃圾。
(三)保護市政設施完好。
(一)遮擋拆除現場,按規定設定出入口。
(二)及時清運拆除的物料和垃圾。
(三)保護市政設施完好。
第七條拆除工程結束後,應當達到下列標準:
(一)拆除現場的物料和垃圾清運乾淨。
(二)各類斷頭管線已封閉。
(三)除建設施工繼續占用的外,損壞的市政設施修復完好。
(一)拆除現場的物料和垃圾清運乾淨。
(二)各類斷頭管線已封閉。
(三)除建設施工繼續占用的外,損壞的市政設施修復完好。
第八條房屋拆除單位,不準占用道路出售拆除物料。
第九條拆除工程結束後,建設單位應當對現場進行實體遮擋,一類街路的工地圍牆高度不低於一點八米;其它街路圍牆高度不低於一點五米;建設工程不能在規定時間內進行施工的,應當封閉出入口,並設專人負責現場管理。
第十條建築施工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繁華街路實行封閉式作業,工地出入口進行硬鋪裝。
(二)設定統一規格的工程公告板和建設單位標誌牌。
(三)按批准的占道位置、面積設定暫設工程或堆放材料。
(四)保護市政設施。
(五)及時清運殘土和垃圾。
(六)帶有沉澱物的廢水,必須向沉澱池排放。
(一)繁華街路實行封閉式作業,工地出入口進行硬鋪裝。
(二)設定統一規格的工程公告板和建設單位標誌牌。
(三)按批准的占道位置、面積設定暫設工程或堆放材料。
(四)保護市政設施。
(五)及時清運殘土和垃圾。
(六)帶有沉澱物的廢水,必須向沉澱池排放。
第十一條開挖道路的施工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施工現場應當設定安全護欄、工程公告板。
(二)夜間應當設警示標誌。
(三)土方按批准位置堆放,除按規定可留作回填的以外,做到日產日清。
(一)施工現場應當設定安全護欄、工程公告板。
(二)夜間應當設警示標誌。
(三)土方按批准位置堆放,除按規定可留作回填的以外,做到日產日清。
第十二條建設和施工單位,應當負責工地責任區內的環境衛生,及時清除固體廢棄物。
第十三條工程竣工後,施工現場容貌必須達到下列標準:
(一)暫設工程全部拆除。
(二)現場平整,場清料淨。
(三)道路鋪裝完畢。
(四)被損壞的市政設施修復完好。
(一)暫設工程全部拆除。
(二)現場平整,場清料淨。
(三)道路鋪裝完畢。
(四)被損壞的市政設施修復完好。
第十四條施工損壞的市政道路,應當由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按市政道路施工標準進行修復,並負責保修一年;自行修復有困難的,可委託專業隊伍修復,費用由建設單位支付。
第十五條工程竣工後,市政管理機構應當會同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對施工現場進行驗收,經驗收符合本辦法規定的,退還工地管理押金;不符合規定的,責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用工地管理押金抵扣,多退少補。
第十六條市政管理人員應當認真履行職責,文明服務,持證檢查,不得利用職權徇私舞弊。
第十七條對違反本辦法情節輕微的,進行批評教育,限期改正;情節嚴重或經教育不改的,按下列規定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第四條一款規定的,查封拆除現場,限期補辦手續、交納工地管理押金,並處以建設單位三千至一萬元罰款。
(二)違反本辦法第六條(一)項規定的,責令停止拆除,並處以拆除單位二百至一千元罰款。
(三)違反本辦法第六條(二)項、第七條(一)項、第九條、第十條(五)項、第十二條規定的,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查封拆除現場或施工現場,並處以拆除或施工單位二百至一千元罰款。
(四)違反本辦法第六條(三)項、第七條(三)項、第十條(四)項規定的,按《哈爾濱市保護市政公用設施辦法》的規定處罰。
(五)違反本辦法第七條(二)項,第十條(一)、(二)、(六)項,第十一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進,並處以二百至一千元罰款。
(六)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沒收占道物料。
(七)違反本辦法第十條(三)項規定的,限期改進,逾期不改進的,沒收占道物料。
(八)對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按照管理許可權和審批程式給予以行政處分。
(一)違反本辦法第四條一款規定的,查封拆除現場,限期補辦手續、交納工地管理押金,並處以建設單位三千至一萬元罰款。
(二)違反本辦法第六條(一)項規定的,責令停止拆除,並處以拆除單位二百至一千元罰款。
(三)違反本辦法第六條(二)項、第七條(一)項、第九條、第十條(五)項、第十二條規定的,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查封拆除現場或施工現場,並處以拆除或施工單位二百至一千元罰款。
(四)違反本辦法第六條(三)項、第七條(三)項、第十條(四)項規定的,按《哈爾濱市保護市政公用設施辦法》的規定處罰。
(五)違反本辦法第七條(二)項,第十條(一)、(二)、(六)項,第十一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進,並處以二百至一千元罰款。
(六)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沒收占道物料。
(七)違反本辦法第十條(三)項規定的,限期改進,逾期不改進的,沒收占道物料。
(八)對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按照管理許可權和審批程式給予以行政處分。
第十八條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行政處罰決定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執罰部門的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複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複議或不起訴又不執行行政處罰決定的,執罰部門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十九條罰款使用的收據和對所罰款項的處理,按《黑龍江省收費罰沒集資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縣(市)建制鎮的建設工地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市政公用建設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一九九四年六月一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二年四月二十五日發布的《關於加強建設工地容貌管理的通告》,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