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防治機動車排氣污染監督管理辦法》在1998.12.07由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哈爾濱市防治機動車排氣污染監督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1998年12月07日
- 實施時間:1999年01月01日
- 頒布單位:哈爾濱市人民政府
《哈爾濱市防治機動車排氣污染監督管理辦法》在1998.12.07由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頒布。
《哈爾濱市防治機動車排氣污染監督管理辦法》在1998.12.07由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頒布。辦法全文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減少機動車污染物排放,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質量,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公安、交通運輸、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的相關工作。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機動車排氣污染大氣環境的行為向市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舉報。對提供違法行為屬實、證據確鑿的,市生態環境行政主管...
第一條 為加強對汽車排氣污染的監督管理,防治大氣污染,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一切生產、改裝、使用、維修、進口汽車及其發動機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執行本辦法。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是對汽車排氣污染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六)強化移動源污染防治,有效控制機動車尾氣排放。1加強城市交通管理。最佳化城市功能和布局規劃,實施公交優先戰略,提高公共運輸出行比例,合理控制機動車保有量,緩解城市擁堵。加強步行、腳踏車交通系統建設。加強樞紐場站的銜接,合理...
哈密地區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減少機動車污染物排放,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環境保護條例》和環境保護部《汽車排氣污染監督管理辦法...
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統一監督管理全市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本條例。各縣(市)、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所轄區域內的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公安、交通運輸、質監、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做好...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是指由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管、曲軸箱和燃油燃氣系統向大氣排放、蒸發污染物所造成的...
管理辦法 (根據2004年6月27日遼寧省人民政府令第171號《遼寧省人民政府關於修訂廢止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修訂,自2004年7月1日施行)第一條 為加強機動車排氣污染的監督管理,防治機動車排氣污染,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保障人體健康,...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對機動車進行初次檢測、年度檢測和道路行駛中檢測中,負責對機動車排放污染物的狀況進行檢測和監督管理。經濟管理部門、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機動車製造、維修行業的機動車排放污染物防治管理工作。第四條 ...
第四條 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納入全市環境保護規劃。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有關政策和採取扶持措施,控制機動車排氣污染,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第五條 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市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
本市行政區域內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適用本辦法。第三條(政府職責)市人民政府組織制定、實施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規劃,保障經費投入,健全監督管理體系,並將污染防治工作納入年度目標考核。區(市)縣人民...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平涼市行政區域內機動車排氣污染物防治和監督管理。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機動車,是指以汽油、柴油、氣體等為燃料的汽車、機車、拖拉機、工程機械車等。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機動車排氣污染,是指由排氣管、油箱和...
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做好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督促加油站、儲油庫做好油氣回收裝置的安裝維護工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道路客、貨運企業及機動車維修企業、停車場等集中停放地的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推進新能源公車輛運用,...
第四條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市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其所屬的機動車排氣污染監督監測機構具體負責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的日常工作。公安、質量技術監督、工商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工作。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是指由排氣管、曲軸箱、油箱和燃油(氣)系統向大氣排放和蒸發的各種污染物所造成的污染。第四條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本市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的統一監督管理工作。縣(市)...
本辦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2000年10月13日頒布的《西寧市機動車排氣污染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西寧市人民政府令第34號)同時廢止。西寧市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防治機動車排氣污染,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保障人體健康...
第一條 為加強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湖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和環保部《汽車排氣污染監督管理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
第三條 市、區、縣環境保護局是本市對防治機動車排放污染物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的主管機關。各級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在對機動車進行初次檢測、年度檢測和道路行駛中的檢測(以下簡稱初檢、年檢、路檢)時,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及監督管理。本辦法所稱機動車,是指以燃油、燃氣為動力的汽車、機車、拖拉機、農用三輪車、工程機械車等各種機動車輛。本辦法所稱機動車排氣污染,是指機動車排氣超過國家規定的...
第三條 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託機動車排氣污染監督管理機構對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進行日常管理。公安、交通運輸、工商、質量技術監督、發展和改革等行政...
公安、交通、財政、公用事業、質量技術監督、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做好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和監督管理工作。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大氣環境的義務,有權向市、縣(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舉報機動車排氣污染違法行為。...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聘任義務監督員,協助開展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第七條機動車排氣污染物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不符合排放標準的機動車,應當安裝排氣治理裝置或者使用燃油清淨劑以及其他防治措施,確保其符合排放標準...
第三條市及有關區(市)縣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工作,具體工作可以由其所屬的機動車排氣污染監督管理機構實施。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市人民政府派出機構根據授權,負責管理區域內的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工作。市...
第十六條 對機動車排氣污染的治理,行政執法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指定維修治理企業或者產品。第十七條 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機動車排氣污染監督管理資料庫和數據傳輸網路,對檢測數據、治理情況等信息進行管理,為有關行政管理部門...
第三十四條 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機動車排氣污染實施統一監督管理,指導、協調機動車排氣污染監督管理部門的工作,並負責汽車排氣檢測儀器設備的抽檢和業務指導。各級公安、交通、農機、鐵道管理部門,根據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