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防治機動車排氣污染管理辦法》在1997.11.25由北京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防治機動車排氣污染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1997年11月25日
- 實施時間:1989年09月15日
- 頒布單位: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防治機動車排氣污染管理辦法》在1997.11.25由北京市人民政府頒布。
《北京市防治機動車排氣污染管理辦法》在1997.11.25由北京市人民政府頒布。第一條 為減少機動車污染物排放,保護和改善本市大氣環境,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
《北京市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污染防治條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於2020年1月1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條例目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預防和控制 第三章 使用、檢驗和維護 第四章 區域協同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條例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
該《條例》分總則、共同防治、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固定污染源污染防治、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污染防治、揚塵污染防治、法律責任、附則8章130條,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2000年12月8日北京市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23次會議通過的《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辦法》予以廢止。根據2018年3月30...
《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辦法》經2000年12月8日北京市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23次會議通過。該《辦法》分總則,大氣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防治燃煤產生的大氣污染,防治機動車船排氣污染,防治廢氣、塵和惡臭污染,法律責任,附則7章43條,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1988年7月7日北京市九屆人大常委會第...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同樣適用於摩托車排氣污染監督管理。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國家環境保護局負責解釋。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條 國務院頒布機動車船監督管理辦法後,本辦法即行廢止。發布信息 頒布機關:國家環境保護局、公安部、國家進出口商品檢驗局、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交通部、中國汽車...
第四條 北京市環境保護局和區、縣環境保護局是對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的機關。各級公安交通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對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第五條 一切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和個體經營者,必須按照“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採取措施防治大氣污染。各行業主管部門應當負責管理本行業的大氣污染...
第一條 根據《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違反《條例》,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除違反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和防治機動車排氣污染管理的,按有關規定處罰外,均按本辦法的規定,由市或區、縣...
北京市機動車排放管理中心隸屬於北京市環境保護局,主要負責本市機動車、非道路機械和儲油設施等流動源污染排放的監管工作,執行國家和北京市有關機動車污染控制的法律法規、政策和標準,落實市政府控制大氣污染的相關措施。2019年6月5日,榮獲第二屆中國生態文明獎先進集體。2020年11月,北京市機動車排放管理中心入選...
年內北京將在全國率先實行國Ⅴ排放標準,減少機動車污染物排放。相比國Ⅳ排放標準,京Ⅴ排放標準首次單獨規定了顆粒物(PM)的排放限值。2013年1月23日,北京市環保局舉行新聞發布會,宣布根據北京市防治大氣污染需要,國務院批准北京市將從2013年2月1日起實施北京市第五階段機動車排放地方標準(簡稱“京Ⅴ”,相當於...
機動車排放召回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規範機動車排放召回工作,保護和改善環境,保障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展機動車排放召回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排放召回,是指機動車生產者採取措施消除機動車排放危害的...
各級公安、交通、鐵道、漁業等管理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對機動車船排氣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第二十四條 機動車船生產、維修管理部門應當將機動車船排氣污染防治納入行業質量管理。超過國家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汽車,不得製造、銷售或者進口。第五章 第二十五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應當...
國家第六階段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標準是指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防治壓燃式及氣體燃料點燃式發動機汽車排氣對環境的污染,保護生態環境,保障人體健康而制定的標準。包括《輕型汽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國第六階段)》和《重型柴油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國...
張大偉 任北京市環境保護局黨組成員、副局長(試用期一年)行政職責 法定的行政機關 主體名稱 北京市環境保護局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7條第2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轄區的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2、《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8條:“縣級以上...
實施環保檢驗合格標誌管理 環保檢驗合格標誌分為綠色標誌和黃色標誌,檢測合格的機動車核發相應的環保檢驗合格標誌。市環保部門加強機動車環保標誌的發放工作,到2013年底機動車環保檢驗合格標誌發放率力爭達到90%以上。市公安部門將機動車排氣污染物檢測納入在用機動車定期檢驗合格標誌核發時的審核內容。在用機動車未按規定...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大氣污染防治聯席會議機制應當定期研究部署、推動落實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工作。第五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發展改革(能源)、工業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商務、市場監督...
機動車不得排放目視可見黑煙等排氣污染物。 第十五條 具備條件的重型柴油車、重型燃氣車配備遠程排放監控設備並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聯網的,可以根據排放數據情況和國家有關標準,在定期排放檢驗時免於上線檢測。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公安機關制定。第三章 檢驗與治理 第十六條 對全省機動車實施...
第十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鼓勵機動車所有人自願提前報廢老舊機動車。鼓勵自願提前報廢老舊機動車的範圍和辦法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提前報廢老舊機動車的,其所有人可以獲得補貼。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安排專項經費用於提前報廢老舊機動車的補貼。第十三條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大氣污染防治的需要和...
《西安市機動車輛排氣污染防治管理辦法》是西安市一部地方政府規章。檔案全文 (2003年8月21日西安市人民政府第3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03年9月1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8號公布) 第一條 為進一步改善本市大氣環境質量,防治機動車輛排氣污染,保障人民民眾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有關...
公安、交通運輸、工商、質量技術監督、發展和改革等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各自職責,負責相關的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將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納入城市總體規劃,並在環境保護規劃中明確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的要求。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鼓勵使用低污染燃油、替代燃料等車用清潔能源和低...
《規定》按照國務院《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畫》和省政府第9次常務會議的要求,對黃標車提前淘汰補貼制度作出了規定,一方面,在第七條規定對自願提前淘汰黃標車並經審核符合規定條件的,給予補貼,並授權省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具體的補貼辦法。另一方面,在第八條規定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和完善黃標車淘汰補貼工作...
第七條 在本市禁止銷售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機動車;禁止銷售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車用燃料。第八條 在本市初次註冊或者辦理轉移、變更登記的機動車,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予辦理。第九條 在本市行駛的機動車按照國家規定的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標準實行環保標誌管理。具體辦法由市...
《石家莊市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管理辦法》是石家莊市一部地方政府規章。檔案全文 (2004年10月12日石家莊市人民政府第2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04年10月15日石家莊市人民政府令第137號公布 自2004年11月15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防治機動車排氣污染,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遼寧省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管理辦法》業經2001年12月18日遼寧省第九屆人民政府第9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詳細內容 遼寧省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機動車排氣污染的監督管理,防治機動車排氣污染,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保障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以下簡稱《大氣...
《荊州市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管理辦法》已經2011年9月13日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長 李建明 二〇一一年十月八日 荊州市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防治機動車排氣污染,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及其監督管理工作。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機動車,是指以內燃機驅動或者牽引在道路上行駛的供人員乘用、運送物品或者進行工程作業的車輛。本辦法所稱機動車排氣污染,是指機動車排放氮氧化物、碳氫化合物、顆粒物和一氧化碳等污染物造成的大氣環境污染。第四條 ...
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統一監督管理全市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本條例。各縣(市)、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所轄區域內的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公安、交通運輸、質監、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做好相關的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
第十三條 在用機動車實行環保分類合格標誌管理,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市大氣環境質量狀況和不同類別機動車排氣污染的程度,對機動車採取限制通行區域、通行時間的交通管制措施。第十四條 機動車環保分類合格標誌由市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統一製作核發。禁止轉讓、轉借、塗改、偽造環保分類合格標誌...
第九條 鼓勵和支持城市公共客運和道路運輸運營等單位,在新購機動車時,優先選用嚴於國家現階段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機動車,優先選用電力車、混合動力車、天然氣車等污染物低排放或零排放車輛。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十條 在用機動車不符合製造當時的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標準的,不得上路行駛。第十一條 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