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機動車輛排氣污染防治管理辦法

《西安市機動車輛排氣污染防治管理辦法》是西安市一部地方政府規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安市機動車輛排氣污染防治管理辦法
  • 類 別:地方政府規章
檔案全文
(2003年8月21日西安市人民政府第3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03年9月1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8號公布)
第一條 為進一步改善本市大氣環境質量,防治機動車輛排氣污染,保障人民民眾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機動車輛和在本市行駛的機動車輛排氣污染防治,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對本市機動車輛排氣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市公安、交通、工商、質量技術監督、農業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對機動車輛排氣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 在本市行駛的機動車輛排氣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
嚴禁冒黑煙的機動車在城市道路上行駛。
第五條 在本市銷售的機動車輛,其排氣污染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
第六條 除國家規定的免檢車型外,新車辦理入戶必須進行排氣污染檢測,符合國家標準的方可辦理有關入戶手續。
禁止外地化油器汽車轉入我市。
第七條 機動車年度審驗必須將排氣污染檢測列為必檢項目,符合國家排氣標準的,方可通過年度審驗。
第八條 延緩報廢車輛和客運車輛排氣污染檢測每季度一次。延緩報廢車輛經檢測連續3次不符合排氣標準的,強制報廢。
第九條 從事機動車排氣污染檢測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取得檢測資質並接受環保部門的委託,在檢測中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的檢測方法和技術規範進行檢測,不得提供虛假檢測報告。
第十條 市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在機動車停放地,對在用機動車排氣污染進行監督抽測。
市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配合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做好機動車排氣污染路檢工作。路檢不得影響道路交通的暢通。
第十一條 使用低污染排氣的機動車車主可申請綠色環保標誌,經市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檢測認定後,發給綠色環保標誌。持有綠色環保標誌的,1年內免於路檢、抽檢。
第十二條 農機管理部門應加強農用機動車輛的排氣污染防治工作。
第十三條 承擔機動車排氣污染治理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或技術規範進行治理。經治理的機動車輛,其排氣污染應在1年內或行駛2萬公里符合規定的排放標準。
第十四條 禁止銷售、使用含鉛汽油。
加油站應按照國家規定在車用汽油中添加燃料清淨劑。
質量技術監督、工商和環境保護等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規定對加油站銷售的油品質量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 機動車所有者和使用者應當定期對機動車進行維修保養,使機動車排氣符合規定的排放標準。
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未經環境保護管理部門委託進行檢測或在檢測中弄虛作假的,由市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改正,並處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七條 經路檢、抽檢排氣污染超過國家規定排放標準的,責令其限期治理,並依照有關規定對駕駛員處以弔扣駕駛證的處罰。逾期不治理的,對車主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治理排氣污染的企業弄虛作假的,由市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禁止其承擔機動車排氣污染治理業務。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由有關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並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條 監督管理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3年10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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