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市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管理辦法

《長春市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管理辦法》是2019年2月1日起施行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長春市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管理辦法
  • 施行日期:2019年2月1日
長春市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防治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改善大氣環境質量,保障公眾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機動車,是指以汽油、柴油、天然氣、液化石油氣等作為燃料的機動車輛,包括使用雙燃料的機動車輛以及混合動力的機動車輛。
本辦法所稱非道路移動機械是指裝配有發動機的移動機械和可運輸工業設備。
本辦法所稱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是指由排氣管、曲軸箱、油箱和燃油(氣)系統向大氣排放和蒸發的各種污染物所造成的污染。
第四條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本市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的統一監督管理工作。
縣(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公安、交通運輸、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商務、農業、林業、水利、建設、市容和環境衛生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五條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不得超過標準排放大氣污染物。
禁止生產、進口或者銷售大氣污染物排放超過標準的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
污染物排放超過標準的機動車不得上路行駛。
第六條初次註冊登記的機動車,應當符合國家現行環保車型目錄。
從外埠轉入本市的機動車,大氣污染物排放應當符合國家規定標準,並經過本市機動車排放檢驗檢測機構檢驗合格。
對不符合前兩款規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予辦理機動車註冊登記手續。
第七條市、縣(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完善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控體系建設,提高綜合治理能力。
第八條 市、縣(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通過定期檢驗、停放地檢驗、路上檢驗和遙感監測等方式,對機動車排氣污染情況進行綜合統計分析,提高我市機動車排氣污染綜合治理水平。
第九條在用機動車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由機動車排放檢驗檢測機構定期對其進行排放檢驗。經檢驗合格的,方可上路行駛。未經檢驗合格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核發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標誌。
在用機動車定期排放檢驗應當與安全性能定期檢驗同步進行。
第十條對在用機動車進行排放檢驗時,禁止機動車所有人以臨時更換機動車污染控制裝置等弄虛作假的方式通過機動車排放檢驗。禁止機動車維修單位提供該類維修服務。禁止破壞機動車車載排放診斷系統。
第十一條機動車排放檢驗檢測機構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依法通過資質認定,使用經依法檢定合格的機動車排放檢驗設備;
(二)按照國家規定的排氣污染檢驗方法、技術規範和排放標準進行檢驗,並出具檢驗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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