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污染防治條例

淮南市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污染防治條例

淮南市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污染防治條例,於2020年10月28日淮南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2020年12月24日安徽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淮南市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污染防治條例
  • 法律效力: 地方性法規
  • 制定機關: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時效性:有效
  • 公布日期:2021/1/11
第一條 為了防治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污染,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推動綠色發展,保障公眾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污染防治和監督管理。
本條例所稱機動車是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於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
本條例所稱非道路移動機械是指裝配有發動機的移動機械和可運輸工業設備。
第三條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污染防治工作納入環境保護規劃,加強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能力建設,保障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污染防治的財政投入。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污染防治工作協調機制,組織有關部門建立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污染防治綜合信息管理平台,實現信息共享。
第四條 市、縣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公安、交通運輸、自然資源和規劃、城鄉建設、農業農村、水利、林業、城市管理、商務、市場監管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做好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污染防治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智慧交通建設,科學確定限速區間,改善道路交通狀況,提高道路通行效率,減少機動車怠速和低速行駛造成的污染。
第六條 本市優先發展公共運輸,完善公交線路和公共腳踏車租賃系統,改善公車、腳踏車和行人的道路通行條件,降低非公交類機動車使用強度,減少機動車排放污染。
鼓勵使用以新能源為動力的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八公山、舜耕山等風景區觀光車輛應當使用新能源或者清潔能源。
第七條 市、縣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投訴舉報制度,公布受理方式。受理投訴舉報後,應當及時調查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人或者舉報人。對不屬於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職責範圍的投訴舉報事項,應當及時移送有權查處的部門處理,並將移送情況告知投訴人或者舉報人。
第八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污染防治應當執行國家標準和國家、省有關規定。市生態環境和其他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將各類標準和相關規定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 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不得擅自拆除排放污染控制裝置,不得破壞車載排放診斷系統等設備,保持裝置和設備正常運行。
第十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可能發生重污染天氣時,市人民政府應當依據重污染天氣的預警等級,啟動應急預案,根據應急需要可以採取限制部分機動車行駛、禁止部分非道路移動機械使用等應急措施,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一條 在不影響正常通行的情況下,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會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過電子監控、攝像拍照、自動監測、遙感監測等技術手段,對在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排放污染狀況進行監督抽測。
監督抽測結果不符合排放標準的,機動車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應當在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內進行維修治理,並按照要求進行環保檢驗。
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會同有關部門在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集中停放地、維修地對在用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污染狀況進行監督抽測。
監督抽測不得收取費用,被抽測者應當配合抽測。
第十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城區劃定禁止拖拉機、低速汽車和其他高污染車輛行駛的區域、道路、時段,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並在禁行區域的道路口設定醒目禁止行駛標誌。
用於銷售蔬菜、水果等農產品的拖拉機應當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路線進入城區,並在城市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停放。
第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農業農村管理部門和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拖拉機登記管理等信息交換機制。
農業農村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拖拉機排放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對拖拉機所有人和使用人開展大氣污染防治等相關法律、法規的教育,督促其依法接受交通違法處罰。
第十四條 實行在用機動車排放定期檢驗制度,在用機動車環保定期檢驗與安全技術檢驗同步進行。
在用機動車環保檢驗不合格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核發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標誌。
第十五條 機動車環保定期檢驗由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規定期限內,自主選擇檢驗機構進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要求機動車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到指定的檢驗機構進行環保檢驗。
第十六條 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應當依法開展檢驗業務,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國家規定的環保檢驗方法、技術規範進行檢驗,出具真實、準確的檢驗報告;
(二)按照規定申請對檢驗設備的定期檢定、校準,定期開展內部檢測線的比對,參加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比對試驗;
(三)實時向市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傳送機動車環保檢驗數據和信息;
(四)建立機動車環保檢驗檔案,並按照規定保存環保檢驗信息和有關技術資料;
(五)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規範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七條 實行非道路移動機械使用編碼登記管理制度。
市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非道路移動機械信息管理平台,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非道路移動機械編碼登記管理規定。相關非道路移動機械行業管理部門應當組織、督促本行業使用的非道路移動機械在信息管理平台上進行編碼登記。
第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大氣環境質量狀況,依法劃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禁止使用區域,並向社會公布。
前款禁止區域內非道路移動機械的類型、污染物排放標準依據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確定。
第十九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機動車註冊和轉入登記、核發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標誌時,應當對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標準、環保檢驗等情況進行審核,並配合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對機動車污染物排放狀況進行監督抽測。
第二十條 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當將機動車排放污染防治納入對車輛營運、機動車維修的監督管理內容,對運輸企業超標排放車輛監督維修,加強對機動車維修單位排放污染控制裝置維修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機動車檢驗機構和機動車維修單位計量器具的監督管理,按照部門職責依法查處銷售不符合質量標準或者要求的車用燃料的行為;對機動車檢驗機構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價格違法行為。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規定,擅自拆除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污染控制裝置、破壞車載排放診斷系統等設備的,由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對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處以五千元罰款。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四款規定,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拒絕配合監督抽測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拖拉機、低速汽車和其他高污染車輛在禁行時間進入禁行區域、道路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照違反禁令標誌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並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出具虛假檢驗報告的,沒收違法所得,處以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負責資質認定的部門取消其檢驗資格;
(二)拒絕參加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比對試驗,處以兩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三)未實時向市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傳送檢驗數據,或者未建立機動車環保檢驗檔案並按規定保存檢驗信息的,處以兩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使用未經編碼登記的非道路移動機械的,由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每台非道路移動機械二百元罰款。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在市人民政府劃定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禁用區內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由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每台非道路移動機械五百元罰款。
第二十八條 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條 本條例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2016年10月26日淮南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2016年12月16日安徽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批准的《淮南市機動車排放污染防治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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