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防治城市揚塵污染暫行辦法》在2002.08.29由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哈爾濱市防治城市揚塵污染暫行辦法
- 頒布時間:2002年08月29日
- 實施時間:2002年10月01日
- 頒布單位:哈爾濱市人民政府
《哈爾濱市防治城市揚塵污染暫行辦法》在2002.08.29由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頒布。
《哈爾濱市防治城市揚塵污染暫行辦法》在2002.08.29由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頒布。修訂的辦法2002年8月29日哈爾濱市人民政府令第86號發布根據2018年8月19日《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哈爾濱市防治城市揚塵污染暫...
第九條 本省實行大氣環境質量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省人民政府負責制定考核辦法,對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含行政公署,下同)和縣級人民政府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大氣污染防治重點任務完成情況逐級實施考核。考核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第...
第二十二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組織實施綠化工作,逐步增加城市綠地面積,減少裸露地面,防治揚塵污染。裸露地面的使用權人或者管理單位應當按照相關規定進行綠化、鋪裝或者遮蓋。第二十三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
揚塵污染,是指泥地裸露,以及在房屋建設施工、道路與管線施工、房屋拆除、物料運輸、物料堆放、道路保潔、植物栽種和養護等人為活動中產生粉塵顆粒物,對大氣造成的污染。易產生揚塵污染的物料,是指煤炭、道路浮土、耕地土壤、城市裸露地面...
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水利工程施工、非季節性河流河道采砂等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季節性河流河道采砂、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施工等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本條例所稱城區是指紅山區、松山區城市規劃建設區,元寶山區平莊...
現將《安陽市市區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安陽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七月六日 安陽市市區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揚塵污染控制,改善城市環境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法律、...
第一條 為了有效防治揚塵污染,改善大氣環境質量,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四川省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巴中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
該《辦法》於2011年6月11日由紹興市人民政府以紹政發〔2011〕41號 印發。《辦法》共30條,自2011年7月1日起試行。政府通知 紹興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紹興市區城市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紹政發〔2011〕41號 各縣(市、...
天津市防治揚塵污染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條為控制揚塵污染, 改善我市環境空氣品質,創建國家環境保護模範城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天津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進行...
第十一條 在中心城範圍的公路、城市道路與管線施工,除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揚塵污染防治要求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一)公路、城市道路與管線施工堆土超過48小時的,應當採取覆蓋等揚塵污染防治措施。(二)使用風鑽挖掘地面或者...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省行政區域內揚塵污染防治與管理活動。第四條 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揚塵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交通運輸、公安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市政基礎設施建設、房屋建築工程施工、建(構)築物拆除等建設工程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城區道路、垃圾填埋場、建築垃圾消納場等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負責城區內的散裝渣土、垃圾、煤炭、砂石等...
第七條 揚塵污染防治實行目標考核評價制度。市人民政府對縣(市)區人民政府揚塵污染防治重點任務完成情況實施考核,作為大氣環境保護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考核辦法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政府有關部門制定,考核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七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訂揚塵污染防治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城鄉建設、城市管理、交通運輸、國土資源、水務、園林和林業等主管部門和重點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和揚塵污染防治方案,制訂揚塵污染防治...
在城市市區進行市政基礎設施施工應當遵守下列揚塵污染防治規定:(一)道路、管線等工程施工工期未超過2個月的,應當設定施工界限;(二)城市主要道路、橋樑等工程施工時,施工單位應當對同步通行機動車輛的臨時道路實施硬化、灑水和清掃;(三...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揚塵污染防治及其監督管理活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揚塵污染,是指因建設工程施工、建(構)築物拆除、物料運輸和堆放、道路挖掘和養護、道路保潔、綠化工程施工、礦產資源開採和加工等活動以及地面裸露...
《杭州市城市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已經2003年5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1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管理辦法全文 第一條 為有效防治城市揚塵污染,改善城市空氣品質,保障人民民眾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七)經營煤炭、水泥、砂石等易產生揚塵污染物料的,經營者不得將上述物料堆放於城市主幹道兩側或者居民聚居區域。在本辦法頒布實施前已有的堆放易產生揚塵污染物料的場地不符合前款規定的,其所有者或管理者應當在本辦法實施後3個月內,...
哈爾濱市防治城市揚塵污染暫行辦法 哈爾濱市原煤散燒污染防治辦法 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關於控制燃煤污染大氣的通告 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關於控制市區揚塵污染大氣的通告 哈爾濱市危險廢物污染防治辦法 關於規範環境行政執法程式的若干規定 哈爾濱市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