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

為了防治揚塵污染,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內蒙古自治區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赤峰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
  • 通過時間:2019年6月27日
  • 批准時間:2019年8月1日
  • 施行:2019年9月1日
條例全文,條例的說明,審查情況,

條例全文

(2019年6月27日赤峰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2019年8月1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批准)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揚塵污染防治工作。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揚塵污染是指建築工程施工、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水利工程施工、河道采砂、建築物構築物拆除、物料堆放與運輸、工業企業、礦山企業、煤炭經營企業、園林綠化作業、道路保潔和市政基礎設施養護作業以及土地裸露等所產生的顆粒物對大氣環境造成的污染。
本條例所稱物料是指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石、渣土、土方、灰漿、垃圾、廢石、尾礦等易產生揚塵的物質。
第四條揚塵污染防治應當遵循政府主導、部門監管、公眾參與、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原則。
第五條市、旗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揚塵污染防治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新聞媒體應當加強揚塵污染防治的公益宣傳,對揚塵污染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重點揚塵污染源單位應當利用場地圍擋或者圍牆進行揚塵污染防治公益宣傳。
第二章防治職責
第六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並組織實施揚塵污染防治總體方案,建立揚塵污染防治統籌協調、長效管理機制和目標責任考核制度。
旗縣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根據市人民政府揚塵污染防治總體方案制定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
經濟開發區、工業園區、物流園區管委會按照同級人民政府賦予的管理許可權負責園區內的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
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發現本轄區內有揚塵污染違法行為,應當及時制止,同時向旗縣區人民政府有關監督管理部門報告,並協助查處。
嘎查村居民委員會發現本轄區內有揚塵污染違法行為,應當及時向旗縣區人民政府有關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七條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揚塵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負責揚塵污染監測,定期發布揚塵污染信息;負責工業企業、礦山企業、煤炭經營企業等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考核揚塵污染防治目標責任落實情況。
住房城鄉建設或者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負責城區和旗縣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鎮建築工程施工、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建築物構築物拆除,街道兩側、公共場所物料堆放,生活垃圾、建築垃圾運輸車輛,生活垃圾填埋場、建築垃圾消納場、建築垃圾資源綜合利用處理場,園林綠化作業,道路保潔和市政基礎設施養護作業以及建設用地裸露土地等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城區和旗縣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鎮以外的公路工程施工,除生活垃圾、建築垃圾外的物料運輸車輛,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管理的建築物構築物拆除,國道、省道、縣道及其附屬工程經依法許可使用的建設用地裸露土地等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設定城區和旗縣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鎮以內的物料運輸車輛的行駛路線、禁行與限行區域和時間,依法查處物料運輸車輛揚塵污染防治方面的違法行為;並協助其他有關部門查處物料運輸車輛揚塵污染防治方面的違法行為。
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水利工程施工、非季節性河流河道采砂等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季節性河流河道采砂、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施工等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本條例所稱城區是指紅山區、松山區城市規劃建設區,元寶山區平莊鎮、元寶山鎮規劃建設區和與松山區毗鄰的喀喇沁旗綜合產業園區的規劃建設區;旗縣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鎮是指旗縣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鎮的規劃建設區。
第八條建設單位應當承擔下列建設項目揚塵污染防治責任:
(一)將揚塵污染防治費用列入工程造價,在施工承包契約中明確數額和用途,並及時足額支付;
(二)在施工承包契約中明確施工單位揚塵污染防治責任,監督施工單位落實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監督監理單位落實揚塵污染防治監理責任;
(三)負責已經取得使用權但暫時不能開工的建設用地裸露土地的揚塵污染防治。
第九條施工單位應當承擔下列工程施工揚塵污染防治責任:
(一)根據施工承包契約制定施工作業、運輸等揚塵污染防治實施方案,報工程建設單位和有關監督管理部門備案,並具體實施;
(二)制定重污染天氣揚塵污染防治應急預案,根據所在地人民政府發布的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和預警等級,採取相應的應急措施;
(三)施工現場應當明確揚塵污染防治管理人員,按日做好揚塵污染防治措施實施情況記錄;
(四)施工工地出入口附近應當設定標準的揚塵污染防治公示牌,公示揚塵污染防治措施,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負責人及聯繫電話,監督管理部門及舉報方式等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條監理單位應當承擔下列工程施工揚塵污染防治責任:
(一)審查施工單位制定的揚塵污染防治實施方案和重污染天氣揚塵污染防治應急預案;
(二)監督施工單位落實揚塵污染防治措施,對易產生揚塵污染的工序和環節進行現場監督;
(三)對未按照揚塵污染防治措施施工的,應當監督施工單位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及時報告工程建設單位和有關監督管理部門;
(四)建立並保存揚塵污染監理檔案。
第三章防治措施
第十一條建築工程施工應當採取下列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一)施工工地邊界應當設定連續、封閉、堅固的圍擋或者圍牆;
(二)實施土方、材料切割等作業,應當採取灑水、密閉、濕法施工等措施;
(三)建築工程施工應當使用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因運輸距離或者施工工藝等原因確實不能使用的,應當進行密閉攪拌,禁止現場露天攪拌;
(四)施工工地出入口應當設定洗車設施,車輛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沖洗乾淨方可駛出施工工地;
(五)施工工地出入口、材料堆放區、材料加工區、生活區、主要道路等地面應當硬化,並採取噴淋或者灑水等措施;
(六)施工工地外的施工便道應當簡易硬化,並採取定時灑水、清掃等措施;
(七)施工工地建築結構腳手架外側,應當設定標準的密目式防塵網;拆除防塵網,應當採取灑水、噴霧等措施;
(八)清理建築垃圾,應當採取灑水、噴淋等措施,建築物高處清掃出的垃圾應當密封清運,不得高空拋灑;建築垃圾應當集中堆放,及時清運。
第十二條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除應當採取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的措施外,還應當採取下列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一)應當採取分段開挖、分段回填方式施工;
(二)路面切割、破碎和挖掘等作業,應當採取灑水、噴淋等措施;
(三)已回填的溝槽,應當採取夯實、灑水、覆蓋等措施;清掃施工現場,應當採取灑水措施;
(四)道路或者綠地內管線敷設工程完工後,應當在三日內恢復原貌;綠地暫不能恢復原貌的,應當採取覆蓋措施。
第十三條水利工程施工應當參照採取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的揚塵污染防治措施,河道采砂應當參照採取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規定的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四條建築物構築物拆除施工,除應當採取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八項規定的措施外,還應當採取下列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一)除可能導致危及施工安全外,拆除施工應當實行持續加壓灑水或者噴淋方式作業;
(二)禁止一次性大面積推倒拆除物;人口密集區和臨街區域拆除作業,應當設定防護排架並外掛標準的密目式防塵網;
(三)拆除後的建築垃圾應噹噹日清運,當日不能清運的,應當集中堆放並嚴密覆蓋。
第十五條物料堆放應當採取下列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一)除生活垃圾填埋場、建築垃圾消納場、灰場、廢石場、排土石場、排矸場、尾礦庫等外,堆放場地地面應當硬化,並保持堆放區域和道路整潔;
(二)貯存煤炭、煤灰、煤矸石、煤渣、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應當密閉堆放,不能密閉的,應當設定不低於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並採取覆蓋措施;
(三)堆放土方應當採取覆蓋、固化、綠化等措施;
(四)物料裝卸作業頻繁的,應當在密閉車間進行,不能密閉的,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污染。
第十六條在城區和旗縣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鎮以內,物料運輸應當使用密閉化車輛,並加強對車輛機械密閉裝置的維護,保證車廂密閉完整。運輸車輛在除泥、沖洗乾淨後方可駛出作業場所,並按照規定的路線、區域和時間行駛。城區和旗縣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鎮以外,未能採用密閉化車輛運輸的,裝載物料應當低於車廂擋板高度,並嚴密遮蓋。
運輸生活垃圾、建築垃圾的車輛應當安裝衛星定位和視頻監控等設施,按照規定的區域、路線和時間行駛,在規定場所傾倒。
第十七條生活垃圾填埋場、建築垃圾消納場和建築垃圾資源綜合利用處理場,應當實施分區作業,並採取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污染。
第十八條工業企業除應當採取本條例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的措施外,還應當採取下列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一)廠區內運輸道路應當硬化。鋼鐵、煤炭、水泥、焦化、有色金屬冶煉、火電等廠區內運輸裝卸量較大且易產生揚塵污染的企業,應當使用機械化吸塵式清掃設施,定時對廠區進行清掃、保潔;
(二)用地範圍內裸露土地應當採取覆蓋或者綠化措施。
第十九條礦山企業除應當採取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措施外,還應當採取下列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一)礦山尾礦應當採取分散放礦、噴灑固化劑、覆蓋、灑水、綠化等措施;
(二)廢石等應當集中堆放,並採取噴淋、覆蓋、綠化等措施;
(三)外部運輸道路應當硬化;
(四)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施工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污染。
第二十條煤炭經營企業應當參照採取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和第十六條規定的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第二十一條園林綠化作業應當採取下列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一)栽植行道樹所挖樹穴不能及時栽植的,應當對作業土和樹穴採取覆蓋等措施;
(二)棄土應噹噹日清運,不能清運的,應當採取覆蓋措施;
(三)行道樹下的裸露地面應當覆蓋或者綠化。
第二十二條城區和旗縣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鎮道路保潔和市政基礎設施養護作業應當採取下列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一)主要道路實行機械化吸塵式清掃,其他道路逐步推廣機械化吸塵式清掃,並及時清理道路兩側的泥土、泥漿和垃圾;採用人工方式清掃的,應當符合市容環境衛生作業規範;
(二)道路灑水或者噴淋,應當按照有關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作業頻次進行;
(三)破損路面應當採取揚塵污染防治措施,並及時修復;
(四)下水道的清疏污泥,應當隨時清運,不得在道路上堆積。
第二十三條已經取得使用權但暫時不能開工的建設用地,建設單位應當對裸露地面進行覆蓋;超過三個月的,應當進行綠化、鋪裝或者遮蓋。
其他城鄉規劃建設用地範圍內的裸露土地(除耕地外)應當進行綠化;不具備綠化條件的,應當硬化或者覆蓋。其責任主體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單位範圍內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二)市政道路、公共綠地、河道範圍內的,由產權單位或者管理單位負責;
(三)儲備土地由土地儲備機構或者土地實際管理者負責;
(四)空閒土地由土地使用權人負責;
(五)其他由所在地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
第二十四條經濟開發區、工業園區、物流園區以內,應當按照本條例對城區和旗縣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鎮的規定,採取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污染。
第二十五條市、旗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大力實施生態保護工程,加強沙漠、沙化草原和沙化土地的治理,堅持城鄉各類防護林建設,系統防治揚塵污染。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市、旗縣區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建設揚塵污染監測網路,整合揚塵污染信息,與有關監督管理部門實行監測網路和監測信息共享,並及時向社會公布相關信息。
第二十七條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監督管理部門,分析環境空氣顆粒物來源,確定和公布重點揚塵污染源。
被列為重點揚塵污染源的單位應當按照有關監督管理部門的要求,安裝揚塵污染自動監測監控設備及配套設施,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聯網,保證監測監控設備正常運行和數據真實有效;由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安裝和運行維護自動監測監控設備的,重點污染源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占、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改變揚塵污染自動監測監控設備,禁止篡改或者人為操縱、影響監測監控數據。
第二十八條市、旗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物料運輸車輛管理,引導物料運輸企業化發展,規範車輛密閉標準,實行智慧型化監管。
第二十九條市、旗縣區人民政府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採取調閱資料、查看現場等形式,對產生揚塵污染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進行監督檢查。被檢查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配合,不得弄虛作假或者阻撓拒絕檢查。
第三十條市、旗縣區人民政府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產生揚塵污染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的相關違法信息記入誠信檔案,並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一條市、旗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揚塵污染防治應急措施納入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根據預警等級和應急需要,可以採取責令有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停產、限產、停工、停業等應急措施。
第三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揚塵污染違法行為和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進行舉報。
監督管理部門接到舉報,屬於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調查處理;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的,應當立即向有關部門轉交或者轉告。實名舉報的,應當在處理完畢後五個工作日內向舉報人反饋處理結果。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工程施工未採取相應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的,按照監督管理職責,由市、旗縣區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或者城市管理、交通運輸、水行政、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規定,物料堆放未採取相應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的,由市、旗縣區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或者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工、停業整治。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物料運輸車輛未採取密閉等措施的,按照監督管理職責,由市、旗縣區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住房城鄉建設或者城市管理、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車輛不得上道路行駛。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十一條規定,生活垃圾填埋場、建築垃圾消納場、建築垃圾資源綜合利用處理場,園林綠化作業未採取相應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的,由市、旗縣區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或者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建設單位未對已經取得使用權但暫時不能開工的建設用地的裸露地面進行覆蓋,或者未對超過三個月不能開工的建設用地的裸露地面進行綠化、鋪裝或者遮蓋的,由市、旗縣區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或者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重點污染源逃避監管的,由市、旗縣區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按照以下規定處以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或者停工整治:
(一)未安裝自動監測監控設備及配套設施,或者自動監測監控設備及配套設施未與主管部門聯網,並保證其正常運行和數據真實有效的,處2萬元罰款;
(二)不配合有關監督管理部門安裝揚塵污染自動監測監控設備的,處2萬元罰款;
(三)侵占、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改變揚塵污染自動監測監控設備,或者篡改、人為操縱影響監測數據,情節較輕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未依照市、旗縣區人民政府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要求採取停產、限產、停工、停業應急措施的,按照監督管理職責,由相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各級人民政府,市、旗縣區人民政府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揚塵污染防治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一條本條例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條例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赤峰市人大常委會委託,現就《赤峰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按照自治區人大常委會關於加強加快生態環境保護立法的要求,針對我市可吸入顆粒物(PM10)限值一直未能達標這一突出問題,制定《赤峰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明確部門職責、細化防治措施、嚴格法律責任,對於促進可吸入顆粒物限值達標,改善大氣環境,保障公眾健康,是必要的。
二、條例的主要內容
條例共設定六章四十一條。第一章總則,共五條,主要明確立法目的和依據、揚塵污染的概念、防治原則和宣傳教育。第二章防治職責,共五條,分別明確市、旗縣區、蘇木鄉鎮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和城市管理、交通運輸、公安、自然資源、水行政管理等相關部門,工程建設、施工、監理等單位的揚塵污染防治職責。第三章防治措施,共十五條,重點對工程施工、物料堆放與運輸、工礦、園林綠化、道路保潔和裸露土地等施工和生產活動應當採取的揚塵污染防治措施,進行細化規範。第四章監督管理,共七條,規定了建立監測網路與信息共享及信息公開、重點污染源管理、物料運輸車輛管理、執法檢查、信用管理、重污染天氣應急、舉報等制度。第五章法律責任,共八條,規定了未採取揚塵污染防治措施、未執行監督管理制度等違法行為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第六章附則一條,規定了施行時間。
三、條例的主要特色
第一,堅持統籌兼顧突出重點。一方面,根據揚塵污染的損害重點在人群密集區這一特點,同時根據監管實際和防治技術水平,條例將揚塵污染防治的重點放在城區和旗縣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鎮。另一方面,對沙漠、沙化草原和沙化土地的治理,對分布在農村牧區的煤炭經營企業、礦山企業、公路物料運輸等揚塵污染防治,也作出規定。這樣,既突出對重點區域、人群密集區產生揚塵污染的活動進行有效規範,又著眼提升全域大氣環境質量,系統防治揚塵污染。
第二,堅持問題導向確定法規內容。防治職責不明晰、防治措施不精細、監督管理不嚴格,是我市可吸入顆粒物限值不達標的主要原因,也是揚塵污染防治立法要解決的主要問題。為此,條例本著明確責任、細化措施、嚴格監管的思路,重點規範了防治職責、防治措施、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幾個重要內容。
第三,明確部門監管職責。揚塵污染涉及面廣,涉及的監督管理部門較多,條例通過列舉的方式,明細了部門職責,明確了統一監管與分工負責的體制,確保部門之間職責相互銜接,實現監管全覆蓋。需要說明的是,由於導致揚塵污染的因素較多和部門職能所限,有些種類的揚塵污染,還難以做到一種污染由一個部門監管。
第四,細化防治措施。一是根據揚塵污染產生的形式,明細了易產生揚塵污染的施工和生產活動。二是根據施工和生產活動各自特點,在相關行業技術規範的基礎上,按照法律規範的要求,分類細化各類活動應當採取的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第五,對上位法有關監督管理制度作出補充。一是在大氣污染防治法規定的舉報制度基礎上,補充明確了舉報處理程式和時限,防止監管部門之間互相推卸責任,有利於違法行為的及時有效查處。二是在大氣污染防治法規定的大氣污染源監測制度基礎上,補充了市生態環境部門建立監測網路和信息共享及信息公開制度。三是補充了信用管理制度,規定將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的違法信息記入誠信檔案並向社會公布,提高促進法規的執行性。四是在大氣污染防治法規定的物料運輸採取密閉措施和按照規定路線行駛制度的基礎上,補充了引導物料運輸車輛企業化發展,物料運輸車輛應當安裝衛星定位和視頻監控等設施、規範密閉標準、實行智慧型化監管等制度。
第六,嚴格法律責任。根據行政處罰法和大氣污染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將條例所列的十三類易產生揚塵污染的施工和生產等活動的三十七項揚塵污染防治措施設定為法定義務,規定相應的法律責任。
以上說明,請連同條例一併予以審查。

審查情況

主任會議:
自治區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於2019年7月29日,分組審查了赤峰市人大常委會報請批准的《赤峰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為了防止揚塵污染,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制定該《條例》是必要的,同意本次會議批准該《條例》。同時,組成人員還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根據組成人員審查意見和各方面意見,法制工作委員會與赤峰市人大常委會進行了座談研究。7月31日,法制委員會召開全體會議,根據常委會會議及法制工作委員會審查意見,對《條例》進行了統一審查。法制工作委員會和赤峰市人大常委會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我受法制委員會的委託,現將審查情況報告如下:
一、建議將《條例》第八條“建設單位承擔建設項目揚塵污染防治的主體責任”修改為“建設單位應當承擔下列建設項目揚塵污染防治責任”。
二、將《條例》第九條“施工單位承擔工程施工揚塵污染防治的直接責任”修改為“施工單位應當承擔下列工程施工揚塵污染防治責任”。
三、將《條例》第十條“監理單位承擔工程施工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理責任”修改為“監理單位應當承擔下列工程施工揚塵污染防治責任”。
此外,還對《條例》個別文字、條文表述進行了修改和規範。
法制委員會已按上述意見形成了《內蒙古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赤峰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的決議(草案)》,建議主任會議提請本次常委會全體會議表決。
以上審查情況的報告,連同決議(草案),請一併予以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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