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

為了防治揚塵污染,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湖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十堰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
  • 通過時間:2019年8月30日
  • 批准時間:2019年9月26日
  • 施行時間:2020年1月1日
條例全文,徵求意見稿,解讀,

條例全文

(2019年8月30日十堰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2019年9月26日湖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總 則
第二章防治措施
第三章監督管理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五章附 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揚塵污染的防治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揚塵污染,是指開挖山體、建設工程施工、建(構)築物拆除、裝飾裝修、物料運輸與堆放、公共場所與道路保潔、園林綠化、礦產資源開發等活動以及山體、土地裸露產生的粉塵顆粒物對大氣造成的污染。
第四條揚塵污染防治應當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損害擔責的原則,實行政府主導、部門監管、屬地管理、公眾參與的機制。
第五條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全市揚塵污染防治工作,制定揚塵污染防治總體方案,建立部門協調配合和信息共享工作機制,協調解決跨區域的重大防治事項,將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納入環境保護目標責任考核。
第六條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揚塵污染防治工作,根據市揚塵污染防治總體方案制定具體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
十堰經濟技術開發區、武當山旅遊經濟特區、十堰高新技術產業園區管理委員會按照市人民政府賦予的管理許可權對轄區內的揚塵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和上級人民政府的要求,負責本轄區內揚塵污染防治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協助開展揚塵污染防治工作。
第七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揚塵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並履行下列揚塵污染防治職責:
(一)貫徹實施有關揚塵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規、政策措施;
(二)建立、維護揚塵污染監測網路,發布預警信息;
(三)確定和公布重點揚塵污染源;
(四)負責工業企業物料堆放的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
(五)依法開展揚塵污染防治行政執法;
(六)組織開展揚塵污染防治任務完成情況考核;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八條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負責礦產資源開發、礦山環境治理、國有儲備土地的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市政道路、污水管網、地下管廊等市政基礎設施和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建築裝飾裝修以及規劃建設用地範圍內的房屋建築、建(構)築物拆除等工程施工的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並將揚塵污染防治納入施工單位安全文明施工考核。
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負責山體開挖、城市建築垃圾、生活垃圾、違法建(構)築物拆除、城市道路清掃保潔、露天停車場以及其管轄的裸露山體、工程渣土等物料處置和運輸中的揚塵污染防治行政執法工作。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公路、水路等交通建設工程施工中的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確定易產生揚塵污染的物料運輸車輛禁行、限行的區域、時間、限速等要求,依法查處相關車輛的道路交通違法行為。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農用地耕種、養護及農業生產廢棄物處置過程中的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和改革、財政、林業、氣象、水利和湖泊、行政審批等主管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做好揚塵污染防治的有關工作。
第九條鼓勵支持行業協會和有關企業制定、實施揚塵污染防治規範,加大新技術新工藝的研發投入,加強行業和企業自律。
第十條各級人民政府及相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揚塵污染防治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增強公眾自覺防治揚塵污染的意識。
新聞媒體應當加強揚塵污染防治的公益宣傳,對揚塵污染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二章防治措施
第十一條工程建設單位承擔建設過程中的揚塵污染防治責任,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將揚塵污染防治費用作為不可競爭費用列入工程造價,足額支付;
(二)在施工承包契約中明確施工單位揚塵污染防治責任,對施工單位未按照揚塵污染防治方案施工的,要求施工單位立即改正;
(三)暫時不能開工建設的,應當及時對施工工地內的裸露地面進行覆蓋;超過3個月不能開工建設的,進行綠化、鋪裝或者遮蓋;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二條工程施工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制定揚塵污染防治方案,嚴格執行揚塵污染防治措施,在開工前向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主管部門備案;
(二)對揚塵污染防治費用支出明細作出預算,專款專用,建立揚塵污染防治措施實施情況台賬;
(三)按照規定安裝揚塵線上監測設施並保證正常運行,不得擅自閒置、拆除;
(四)在施工工地出口設定揚塵污染防治公示牌,公示揚塵污染防治措施、負責人、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主管部門等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三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按照有關的技術標準將揚塵污染防治納入工程監理範圍。對施工單位未按照揚塵污染防治方案施工的,要求施工單位立即改正,並及時報告工程建設單位和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主管部門。
第十四條工程施工應當符合下列揚塵污染防治要求:
(一)在工地周邊按照規範要求設定硬質密閉圍擋(牆)並進行維護;
(二)土石方作業應當分段開挖,採取有效的防塵抑塵措施,對裸露的山體、土地和物料進行覆蓋;
(三)施工現場進行切割、抹灰、鑽孔、鑿槽等易產生粉塵的作業時,採取灑水、噴淋等措施;
(四)工地出口內側安裝車輛沖洗設施,車輛沖洗乾淨後方可駛出;
(五)施工作業產生泥漿的,設定泥漿池、泥漿溝,確保泥漿不溢流,廢棄泥漿採用密封式罐車清運;
(六)建築土方、工程渣土、建築垃圾應當及時清運;不能及時清運的,覆蓋密閉式防塵網(布);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五條房屋建築施工除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的要求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工地位於城市主要幹道、景觀地區、繁華區域的,圍擋(牆)高度不低於2.5米;其餘區域的,圍擋(牆)高度不低於1.8米;
(二)施工現場出入口、主要道路、加工區等場地進行硬化處理;
(三)建築施工腳手架外側應當設定密目防塵網(布),拆除時採取灑水、噴淋等措施,禁止高空拋擲、揚撒;
(四)城市規劃區內應當使用預拌混凝土、預拌水穩混合料和預拌砂漿
第十六條 市政公用設施、道路、管線鋪設、管網、管廊工程施工,除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的要求外,還應當採取下列措施:
(一)實行分段開挖、分段回填。已回填後的溝槽,採取覆蓋或者灑水、噴淋等措施;
(二)道路路面破損的,採取防塵抑塵措施,及時修復。
第十七條工程拆除活動除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的要求外,還應當採取下列措施:
(一)施工區域設定醒目警示標誌,臨近主要道路和生活區的一側設定加厚密目防塵網(布);
(二)拆除施工中採取持續加壓噴淋等措施;
(三)實施爆破作業的,在爆破作業區外圍採取灑水、噴淋等措施;
(四)遇有風力達4級以上或者空氣品質嚴重污染等惡劣天氣時,停止拆除作業;
(五)未完全拆除的建(構)築物或者停工的,使用防塵網(布)圍擋建(構)築物。
第十八條裝飾裝修施工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對易產生揚塵的裝飾裝修材料進行覆蓋,粉末狀材料密封存放;
(二)高層或者多層建築清理裝飾裝修垃圾不得高空拋撒;
(三)裝飾裝修垃圾在指定地點堆放,不得隨處丟棄。臨時放置室外的及時覆蓋,堆放時間不得超過48小時。
第十九條堆放工業物料、建築堆料、建築渣土、建築垃圾等易產生揚塵污染的物料堆場,應當採取下列措施:
(一)劃分物料堆放區域與道路的界限,及時清除散落的物料,保持物料堆放區域和道路整潔;
(二)設定高於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或者其他封閉倉儲設施,配備噴淋或者其他防塵抑塵設備;
(三)生產用原料需要頻繁裝卸作業的,在密閉車間進行。堆場露天裝卸作業的,採取灑水、噴淋等措施;
(四)採用密閉輸送設備作業的,在裝料、卸料處配備吸塵、噴淋等防塵抑塵設施,並保證正常使用;
(五)臨時性的廢棄物堆場,應當覆蓋防塵網(布);長期性的廢棄物堆場,還應當在場地四周種植植物或者砌築圍牆。
第二十條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等建築材料生產企業,應當採取下列措施:
(一)物料堆場採取建設密閉罩棚、擋風牆等永久性防塵措施,場外堆存的砂子、石子應當覆蓋防塵網(布);
(二)裝卸物料的操作區域設定噴淋裝置對砂石進行預濕處理,罐車安裝防止水泥漿撒漏的接料裝置。
第二十一條運輸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漿等易產生揚塵污染物料的車輛,應當安裝定位裝置、密閉運輸,車身經除泥、沖洗乾淨後方可駛出作業場所,按照規定的路線、時間行駛,並在規定的場地傾倒。
第二十二條城市道路清掃保潔作業,應當科學合理設定清掃保潔的作業時間和方式,達到本市市容環境衛生作業質量標準,並採取下列措施:
(一)除雨雪或者最低氣溫在攝氏2度以下的天氣外,城市主幹道機動車道按照相關規定灑水降塵或者沖洗、清掃;
(二)城區主要道路實行機械化清掃沖刷方式,其他道路逐步推廣機械化清掃沖刷方式;
(三)人工方式清掃保潔作業的,應當採取灑水、噴淋等抑塵措施;
(四)清掃過程中產生的泥漿、塵土,應當及時清運。
其他公共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參照前款規定進行清掃保潔,防止揚塵污染。
第二十三條城市道路園林綠化施工、建設單位實施綠化作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當日綠化作業完成後,及時清理作業現場;泥土等垃圾不能及時清運的,應當覆蓋;
(二)栽植行道樹,挖出樹穴後不能及時栽植的,對種植土進行覆蓋;
(三)道路中心隔離帶、分車帶以及路邊實施綠化,回填土邊緣不得高於路緣石;
(四)綠化帶、行道樹下的裸露土地應當覆蓋或者綠化。
第二十四條礦產資源開採、加工、礦山環境治理項目等應當採取下列措施:
(一)露天開採、加工礦產資源採取灑水、噴淋、集中開採、運輸道路硬化、綠化等措施;
(二)礦山企業對採礦場、排岩場等場地的運輸道路進行鋪裝或者硬化處理,並及時清掃、灑水;
(三)排岩優先採取外圍排岩、及時綠化的作業方式,作業時採取灑水、噴淋等措施;
(四)尾礦區、排岩場採取設定圍檔、覆蓋防塵網(布)、復綠等措施,防治揚塵污染;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五條城市建成區內以及城鄉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範圍內的裸露土地,應當進行綠化;不具備綠化條件的,應當實施硬化或者覆蓋防塵網(布)。其揚塵污染防治職責主體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單位管理範圍內的土地,由該單位負責;
(二)居住區內的土地由物業服務企業負責,沒有物業服務企業的由其管理單位負責,沒有管理單位的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
(三)市政道路、公共綠地、河道範圍內的土地,由行使管理職權的機構負責;
(四)儲備土地由土地儲備管理機構負責;
(五)未利用的土地由土地使用權人負責;
(六)其他土地,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
第三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揚塵污染防治工作應當納入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環境保護年度工作計畫,確立揚塵污染防治目標。
市人民政府在年度環境保護目標責任考核中,對未完成揚塵污染防治目標的,應當約談縣(市、區)人民政府和部門主要負責人,督促其限期整改,並向社會公開約談情況。
第二十七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特定區域環境保護的需要劃定揚塵污染防治重點區域,加強對城市建成區等人口密集區域的揚塵污染防治監管。
揚塵污染防治重點區域內應當採取限時施工,物料運輸車輛限時限速通行,增加圍擋(牆)和密封設施、灑水噴淋面積和頻次、防塵網(布)覆蓋面積等防治措施。
第二十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揚塵污染應急措施納入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根據應急需要採取責令停止工地土石方作業和建(構)築物拆除施工等應急措施。
第二十九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建立揚塵污染防治聯席會議制度。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為聯席會議召集單位,指導、協調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調查、協調解決揚塵污染防治糾紛,監督、公布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履行揚塵污染防治職責情況。
聯席會議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在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施工許可等監督管理環節,督促責任單位制定揚塵污染防治方案、落實揚塵污染防治費用、執行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第三十條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部門,定期分析城市環境空氣顆粒物來源,根據行業特點、氣候環境、污染程度等,確定並公布重點揚塵污染源,並對其進行重點監管。
被列為重點揚塵污染源單位的線上監測設施設備應當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系統聯網,並保證設施設備正常運行。
重點揚塵污染源名錄應當定期評估,實行動態調整。
第三十一條建設工程或者拆除工程施工前,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檢查施工單位揚塵污染防治方案制定和設備設施配備情況。對發現問題的,應當出具整改通知書,責令施工單位限期整改。
整改通知書應當明確時限要求、整改目標和具體責任人。
第三十二條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加強對揚塵污染的日常監管和現場檢查,並根據執法需要組織聯合執法檢查。
被檢查者應當配合檢查工作,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不得拒絕或者阻撓執法人員的監督檢查。實施檢查的部門、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為被檢查者保守商業秘密。
第三十三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揚塵污染防治投訴、舉報和獎勵制度,向社會公布統一的投訴和舉報電話、電子信箱等信息。
對單位和個人投訴、舉報揚塵污染行為的,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處理,並及時反饋處理結果。舉報內容查證屬實的,應當給予投訴舉報人獎勵。
第三十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整合揚塵污染防治監管信息並及時公布,實現監測網路和數位化管理的信息共享。
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產生揚塵污染的單位和個人的相關違法信息錄入社會信用信息服務平台,並依法及時向社會公布。
揚塵污染防治責任主體違反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由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部門實行重點監管,並依法實施聯合懲戒。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法律、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六條建設單位、施工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十二條第二項有關揚塵污染防治費預算、使用規定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執法、交通運輸等主管部門根據職責分工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執法、交通運輸等主管部門根據職責分工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
(一)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未在工地周邊設定圍擋的;
(二)違反第十四條第二項、第六項規定,未對工地內的裸露山體、土地、物料及未能及時清運的建築土方、工程渣土、建築垃圾進行覆蓋的。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等建築材料生產企業在廠區內未採取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物料運輸車輛未按照規定的路線、時間行駛或者未在規定的場地傾倒物料的,由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裸露土地揚塵污染防治規定的,由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部門根據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有關代履行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依法履行揚塵污染防治監管職責或者履行監管職責不力,造成大氣污染事故的;
(二)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未及時查處揚塵污染違法行為的;
(三)對揚塵污染違法行為未依法實施行政處罰的;
(四)未依法發布重污染天氣預警、採取應急措施的;
(五)未依法發布揚塵污染監測信息或者發布虛假的監測信息的;
(六)篡改、偽造或者指使篡改、偽造揚塵污染監測數據的;
(七)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五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條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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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第一章總 則
第二章防治措施
第三章監督管理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五章附 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及依據〕 為了防治揚塵污染,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湖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範圍〕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揚塵污染的防治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基本概念〕本條例所稱揚塵污染,是指開挖山體、建設工程施工、建(構)築物拆除、物料運輸與堆放、公共場所與道路保潔、園林綠化、裝飾裝修、礦產資源開發等活動以及山體和土地裸露產生的粉塵顆粒物對大氣造成的污染。
第四條〔基本原則和工作體系〕揚塵污染防治應當堅持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屬地管理、損害擔責的原則,建立政府統攬、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主導、其他主管部門協同監管、生產經營者為主體的各司其責的工作體系。
第五條〔市政府職責〕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全市揚塵污染防治工作,制定揚塵污染防治總體方案,建立部門協調配合和信息共享工作機制,協調解決跨區域的重大防治事項,將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納入環境保護目標責任考核。
第六條〔縣、鄉職責〕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揚塵污染防治工作,根據市揚塵污染防治總體方案制定具體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
十堰經濟技術開發區、武當山旅遊經濟特區、十堰高新技術產業園區管理委員會按照市人民政府賦予的管理許可權對轄區內的揚塵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和上級人民政府的要求,負責本轄區內揚塵污染防治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協助開展揚塵污染防治工作。
第七條〔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職責〕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揚塵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並履行下列揚塵污染防治職責:
(一)建立、維護揚塵污染監測網路,發布預警信息;
(二)確定和公布重點揚塵污染源;
(三)負責工業企業物料堆放的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
(四)依法開展揚塵污染防治行政執法;
(五)組織開展揚塵污染防治任務完成情況考核;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八條〔其他主管部門職責〕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負責礦產資源開發、礦山環境治理、採石取土作業、國有儲備土地的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市政道路、污水管網、地下管廊等市政基礎設施和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建築裝飾裝修以及規劃建設用地範圍內的房屋建築、建(構)築物拆除等工程施工的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並將揚塵污染防治納入施工單位安全文明施工考核。
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負責山體開挖、城市建築垃圾、生活垃圾、違法建(構)築物拆除、城市道路清掃保潔、露天停車場以及其管轄的裸露山體、工程渣土等物料處置和運輸中的揚塵污染防治行政執法工作。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公路、水路等交通建設工程施工中的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確定易產生揚塵污染的物料運輸車輛禁行、限行的區域、時間、限速等要求,依法查處相關車輛的道路交通違法行為。
發展和改革、財政、林業、氣象、水利和湖泊、行政審批等主管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做好揚塵污染防治的有關工作。
第九條〔政策導向〕鼓勵支持行業協會和有關企業制定、實施揚塵污染防治規範,加大新技術新工藝的研發投入,加強行業和企業自律。
第十條〔宣傳教育〕各級人民政府及相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揚塵污染防治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增強公眾自覺防治揚塵污染的意識。
新聞媒體應當加強揚塵污染防治的公益宣傳,對揚塵污染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二章防治措施
第十一條〔市場主體的基本職責〕產生揚塵污染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揚塵污染防治責任制度,明確單位負責人和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二條〔建設單位職責〕工程建設單位承擔建設過程中的揚塵污染防治責任,履行下列職責:
(一)將揚塵污染防治費用作為不可競爭費用列入工程造價,足額撥付,實行專款專用;
(二)在施工承包契約中明確施工單位揚塵污染防治責任,對施工單位未按照揚塵污染防治方案施工的,要求施工單位立即改正;
(三)暫時不能開工建設的,應當及時對施工工地內的裸露地面進行覆蓋;超過三個月不能開工建設的,應當進行綠化、鋪裝或者遮蓋;
(四)自行組織施工的,承擔與施工單位同等的揚塵污染防治責任。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三條〔施工單位職責〕工程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揚塵污染防治方案,嚴格落實揚塵污染防治措施,在開工前向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主管部門備案;
(二)對揚塵污染防治費用支出明細作出預算,專項足額使用揚塵污染防治費,建立揚塵污染防治措施實施情況台賬;
(三)按照規定安裝揚塵線上監測設施並保證正常運行,不得擅自閒置、拆除;
(四)在施工工地出口設定揚塵污染防治公示牌,公示揚塵污染防治措施、負責人、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主管部門等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四條〔監理單位職責〕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按照有關的技術標準將揚塵污染防治納入工程監理範圍。對施工單位未按照揚塵污染防治方案施工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立即改正,並及時報告工程建設單位和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主管部門。
第十五條〔工程施工防治措施〕工程施工應當符合下列揚塵污染防治要求:
(一)在工地周邊按照規範要求設定硬質密閉圍擋(牆)並進行維護;
(二)土石方作業應當分段開挖,採取灑水、覆蓋等措施,對裸露的山體、土地和物料進行覆蓋;
(三)施工現場進行切割、抹灰、鑽孔、鑿槽等易產生粉塵的作業時,應當採取噴淋等措施;
(四)工地出入口內側安裝車輛沖洗設施,車輛沖洗乾淨後方可駛出;
(五)施工作業產生泥漿的,設定泥漿池、泥漿溝,確保泥漿不溢流,廢棄泥漿採用密封式罐車清運;
(六)建築垃圾、工程渣土應當在開挖後48小時內清運;不能及時清運的,應當覆蓋防塵網(布);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六條〔房屋建築施工防治措施〕房屋建築施工除符合本條例第十五條的要求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工地位於城市主要幹道、景觀地區、繁華區域的,圍擋(牆)高度不低於兩百五十厘米;其餘區域的,圍擋(牆)高度不低於一百八十厘米;
(二)施工現場出入口、主要道路、加工區等場地進行硬化處理;
(三)建築施工腳手架外側應當設定密目防塵網(布),拆除時採取灑水、噴淋等措施,禁止高空拋擲、揚撒;
(四)城市建成區內應當使用預拌混凝土、預拌水穩混合料和預拌砂漿。
第十七條〔市政公用設施、道路、管線施工防治措施〕 市政公用設施、道路、管線鋪設、管網、管廊工程施工,除符合本條例第十五條的要求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分段開挖、分段回填,已回填後的溝槽,採取覆蓋或者灑水等措施;
(二)道路路面破損的,應當採取防塵抑塵措施,及時修復。
第十八條〔拆除工程的防治措施〕拆除工程除符合本條例第十五條的要求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施工區域應當設定醒目警示標誌,臨近主要道路和生活區的一側應當加厚密目防塵網(布);
(二)拆除施工中應當採取持續加壓噴淋等措施;
(三)實施爆破作業的,應當在爆破作業區外圍採取灑水、噴淋等措施;
(四)遇有風力達4級以上或者空氣品質嚴重污染等惡劣天氣時,應當停止拆除作業;
(五)未完全拆除的建築物或者停工期超過一個月以上的,應當使用防塵網(布)圍擋建築物。
第十九條〔裝飾裝修施工的防治措施〕裝飾裝修施工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裝飾裝修材料應當覆蓋,粉末狀材料應當密封存放;
(二)高層或者多層建築清理裝飾裝修垃圾應當密封清運,不得高空拋撒;
(三)裝飾裝修垃圾應當在指定地點堆放,不得隨處丟棄。臨時放置室外的應當覆蓋,臨時堆放時間不得超過48小時。
第二十條〔物料堆放場地的防治措施〕堆放工業物料、建築堆料、建築渣土、建築垃圾等易產生揚塵污染的物料堆場,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劃分物料堆放區域與道路的界限,及時清除散落的物料,保持物料堆放區域和道路整潔;
(二)設定高於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或者其他封閉倉儲設施,配備噴淋或者其他防塵抑塵設備;
(三)生產用原料需要頻繁裝卸作業的,在密閉車間進行。堆場露天裝卸作業的,採取灑水等措施;
(四)採用密閉輸送設備作業的,在裝料、卸料處配備吸塵、噴淋等防塵抑塵設施,並保持正常使用;
(五)臨時性的廢棄物堆場,應當覆蓋防塵網(布);長期性的廢棄物堆場,還應當在場地四周種植植物或者砌築圍牆。
第二十一條〔預拌生產企業的防治措施〕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企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物料堆場應當採取建設密閉罩棚、擋風牆等永久性防塵措施,場外堆存的砂子、石子應當覆蓋防塵網(布);
(二)裝卸物料的操作區域應當設定噴淋裝置對砂石進行預濕處理,罐車應當安裝防止水泥漿撒漏的接料裝置;
(三)作業場地出入口及場區地面應當硬化,出口處設定車輛專用沖洗設施,確保車輛不帶泥沙,淨車上路。
第二十二條〔車輛運輸的防治措施〕運輸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漿等易產生揚塵污染物料的車輛,應當安裝定位裝置、密閉運輸,車身經除泥、沖洗乾淨後方可駛出作業場所,並在規定的場地傾倒。
物料運輸車輛應當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確定的時間、路線行駛。
第二十三條〔道路保潔的防治措施〕城市道路清掃保潔作業,應當達到本市市容環境衛生作業質量標準,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除雨雪或者最低氣溫在攝氏2度以下的天氣外,城市主幹道機動車道按照相關規定灑水降塵或者沖洗、清掃;
(二)城區主要道路實行機械化清掃沖刷方式,其他道路逐步推廣機械化清掃沖刷方式;
(三)人工方式清掃作業的,應當採取有效的抑塵措施。
公共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參照前款規定進行清掃保潔,防止揚塵污染。
第二十四條〔綠化作業的防治措施〕城市道路園林綠化施工、建設單位實施綠化作業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土壤不得直接傾倒在道路上。當日綠化作業完成後,應當及時清理作業現場;不能及時清運的,應當採取充分覆蓋、灑水等措施;
(二)栽植行道樹,所挖樹穴在48小時內不能栽植的,應當對種植土和樹穴採取充分覆蓋、灑水等措施;
(三)道路中心隔離帶、分車帶以及路邊實施綠化時,回填土邊緣應當低於路緣石;
(四)綠化帶、行道樹下的裸露土地應當充分覆蓋或者綠化。
第二十五條〔礦產資源開採的防治措施〕礦產資源開採、加工、礦山環境治理項目等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露天開採、加工礦產資源應當採取噴淋、集中開採、運輸道路硬化、綠化等措施;
(二)礦山企業應當對採礦場、排岩場等場地的運輸道路進行鋪裝或者硬化處理,並及時清掃、灑水;
(三)排岩應當優先採取外圍排岩、及時綠化的作業方式,作業時採取濕法噴淋等措施;
(四)尾礦區、排岩場應當採取設定圍檔、覆蓋防塵網(布)、復綠等措施,防治揚塵污染。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六條〔裸露土地修復治理主體及職責〕城市建成區內以及城鄉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範圍內的裸露土地,應當進行綠化;不具備綠化條件的,應當實施硬化或者覆蓋。其揚塵污染防治職責主體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單位管理範圍內的土地,由該單位負責;
(二)居住區內的土地由物業服務企業負責,沒有物業服務企業的由其管理單位負責,沒有管理單位的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
(三)市政道路、公共綠地、河道範圍內的土地,由行使管理職權的機構負責;
(四)儲備土地由土地儲備管理機構負責;
(五)未利用的土地由土地使用權人負責;
(六)其他土地,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負責。
第三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目標管理考核制度〕揚塵污染防治工作應當納入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年度工作計畫,確立揚塵污染防治目標。市人民政府在年度環境保護目標責任考核中,對未完成揚塵污染防治目標的,應當約談縣(市、區)人民政府和部門主要負責人,督促其限期整改,並向社會公開約談情況。
第二十八條〔聯席會議制度〕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建立揚塵污染防治聯席會議制度。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為聯席會議召集單位,指導、協調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調查、協調解決揚塵污染防治糾紛,監督、通報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履行揚塵污染防治職責情況。
聯席會議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在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施工許可等監督管理環節,督促責任單位制定揚塵污染防治方案、落實揚塵污染防治費用、執行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第二十九條〔區域重點防治〕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特定區域環境保護的需要劃定揚塵污染防治重點區域,加強對城市建成區等人口密集區域的揚塵污染防治監管。
揚塵污染防治重點區域內應當採取限時施工、物料運輸車輛限時限速通行以及增加圍擋(牆)和密封設施、灑水噴淋面積和頻次、防塵網(布)覆蓋面積等防治措施。
第三十條〔應急管理處置〕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揚塵污染應急措施納入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根據應急需要採取責令停止工地土石方作業和建築物拆除施工等應急措施。
第三十一條〔重點揚塵污染源〕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部門,定期分析城市環境空氣顆粒物來源,根據行業特點、氣候環境、污染程度等,確定並公布重點揚塵污染源,並對其進行重點監管。
被列為重點揚塵污染源單位的線上監測設施設備應當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系統聯網,並保持設施設備正常運行。
重點揚塵污染源名錄應當定期評估,實行動態調整。
第三十二條〔預防監管措施〕建設工程或者拆除工程施工前,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檢查施工單位揚塵污染防治方案制定和設備設施配備情況。對發現存在問題的,應當出具整改通知書,責令施工單位限期整改。
整改通知書應當明確時限要求、整改目標和具體責任人。
第三十三條〔日常巡查與執法協作〕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加強對揚塵污染的日常監管和現場檢查,並根據執法需要組織聯合執法檢查。
被檢查者應當配合檢查工作,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不得隱瞞、拒絕或者阻撓執法人員的監督檢查。實施檢查的部門、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為被檢查者保守商業秘密。
第三十四條〔信息公開〕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揚塵污染監測網路,科學設定監測點,及時傳送監測數據,定期向社會發布揚塵污染監測信息。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整合揚塵污染防治監管信息,實現監測網路和數位化管理的信息共享。
第三十五條〔投訴舉報制度〕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揚塵污染防治投訴、舉報和獎勵制度,向社會公布統一的投訴和舉報電話、電子信箱等信息。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投訴和舉報揚塵污染行為,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處理,並及時反饋處理結果。舉報內容查證屬實的,應當給予投訴舉報人獎勵。
第三十六條〔信用管理制度〕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產生揚塵污染的單位和個人的相關違法信息錄入社會信用信息服務平台,並依法及時向社會公布。
揚塵污染防治責任主體違反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由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部門實行重點監管,並依法實施聯合懲戒。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施工工地管理清單,將揚塵管理工作不到位的不良信息納入建築市場信用管理體系,情節嚴重的,列入建築市場主體“黑名單”。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行政處罰兜底條款〕違反本條例,法律、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八條〔違反防治費用要求的法律責任〕建設單位、施工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條第二項,有關揚塵污染防治費預算、使用規定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等主管部門根據職責分工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
第三十九條〔違反預拌混凝土廠區防治要求的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企業在廠區內未採取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停業整治。
第四十條〔違反物料運輸防治要求的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物料運輸車輛未按照規定的路線、時間行駛或者未在規定的場地傾倒物料的,由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物料運輸車輛所有人或者駕駛人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違反裸露土地防治要求的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的,由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部門根據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有關代履行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按日連續處罰〕違反本條例規定,未採取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污染,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主管部門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第四十三條〔對公職人員追責〕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依法履行揚塵污染防治監管職責或者履行監管職責不力,造成大氣污染事故的;
(二)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未及時查處揚塵污染違法行為的;
(三)對揚塵污染違法行為未依法實施行政處罰的;
(四)未依法發布重污染天氣預警,採取應急措施的;
(五)未依法發布或者發布虛假的揚塵污染監測信息的;
(六)篡改、偽造或者指使篡改、偽造揚塵污染監測數據的;
(七)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五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施行日期〕本條例自年月 日起施行。

解讀

30日從十堰市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獲悉,會議表決通過了《十堰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市人大常委會擬於近期將《條例》依法報請湖北省人大常委會批准。該條例獲得批准實施後,將為十堰市打贏藍天保衛戰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條例》要求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等市場主體必須履行防治揚塵污染的主體責任,對應當採取的防治措施作出明確規定,並設定嚴格的行政處罰手段。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要將揚塵污染防治費作為不可競爭費用列入工程造價,對揚塵污染防治費用支出明細作出預算,專款專用,建立揚塵污染防治措施實施情況台賬。對違反有關揚塵污染防治費預算、使用規定的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
《條例》規定,工程施工要在工地周邊按照規範要求設定硬質密閉圍擋(牆)並進行維護;土石方作業應當分段開挖,採取灑水、覆蓋等措施,對裸露的山體、土地和物料進行覆蓋;預拌生產企業要在物料堆場採取建設密閉罩棚、擋風牆等永久性防塵措施,裝卸物料的操作區域設定噴淋裝置對砂石進行預濕處理,罐車安裝防止水泥漿泄漏的接料裝置。對違反上述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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