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全文
(2019年6月25日漯河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2019年7月26日河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批准)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防治責任
第三章防治措施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有效防治揚塵污染,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質量,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城市、鎮規劃區內揚塵污染防治與監督管理活動。
本條例未作規定的,適用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本條例所稱揚塵污染,是指建設工程施工、建(構)築物拆除、裝飾裝修、礦產開採、河道整治、綠化施工、公共場所和道路保潔、物料運輸堆放和加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等活動以及因裸露地面、建築物表面在自然或者人力作用下產生的顆粒物對大氣環境造成的污染。
第三條揚塵污染防治堅持政府主導、部門監管、屬地管理、公眾參與、危害擔責的原則,實行源頭控制、防治結合、綜合治理。
第四條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領導全市揚塵污染防治工作,建立揚塵污染防治統籌協調、長效管理和信息共享機制,制定揚塵污染防治總體方案,研究制定有關政策措施,協調跨區域揚塵污染防治,明確各有關部門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將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納入環境保護責任制考核。
縣(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揚塵污染防治工作,根據市揚塵污染防治總體方案制定具體的實施方案,並組織落實。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縣(區)人民政府的領導及其有關部門的指導下,根據本轄區的實際,組織開展揚塵污染防治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協助開展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發現本區域內的揚塵污染違法行為,及時予以勸阻,報告有關主管部門,並配合依法進行處理。
第五條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揚塵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交通運輸、水利、自然資源規劃等有關部門,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做好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揚塵污染防治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增強全社會防治揚塵污染的意識。
新聞媒體應當加強揚塵污染防治的公益宣傳,對揚塵污染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二章防治責任
第七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承擔揚塵污染防治的主體責任,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減少揚塵污染,對其污染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
第八條鼓勵、支持揚塵污染防治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的推廣和套用。
第九條建設單位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一)開展建設項目揚塵污染評估,將揚塵污染防治措施列入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
(二)將揚塵污染防治費用作為不可競爭性費用列入工程造價,實行單列支付,並在建設工程承包契約中明確揚塵污染防治措施和揚塵污染防治費用支付計畫,按時足額支付;
(三)將施工單位的揚塵污染防治責任列入招標檔案和建設工程承包契約,要求投標人和施工單位制定具體的施工現場揚塵污染防治實施方案;
(四)將揚塵污染防治內容納入工程監理契約;
(五)監督施工單位按照契約落實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監督監理單位按照契約履行揚塵污染防治監理義務。
第十條施工單位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一)承擔施工期間揚塵污染防治的主體責任,制定具體的施工揚塵污染防治實施方案,報有關監督管理部門備案,落實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二)在項目工地設立公示牌,公示揚塵污染防治措施、施工現場負責人、環保監督員、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部門及舉報電話等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三)制定重污染天氣應急回響實施方案,根據重污染天氣預警等級和應急預案要求,落實相應的揚塵污染控制措施。
揚塵污染防治費用應當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一條建設項目監理單位應當將揚塵污染防治納入工程監理範圍,對未按照揚塵污染防治實施方案落實防治措施施工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立即改正,並及時報告建設單位和相關監督管理部門。
第十二條運輸單位承擔散裝、流體物料運輸作業期間揚塵污染防治的主體責任,落實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第三章防治措施
第十三條建設工程施工應當採取下列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一)項目工地周圍按照國家和省、市規範要求設定硬質密閉圍擋或者圍牆;
(二)散裝物料集中分區、分類存放,並根據易產生揚塵污染程度,分別採取密閉存放或者其他方式覆蓋;禁止拋擲、揚撒和在圍擋外堆放;
(三)及時清運施工垃圾、建築渣土、廢棄土方,不能及時清運的分類存放和覆蓋,並定時灑水;禁止拋撒和在圍擋外堆放;
(四)工地車輛出入口設定車輛自動沖洗裝置和污水收集設施,並保持正常使用;出場車輛沖洗乾淨,禁止帶泥上路;
(五)工地出入口、材料堆放區、材料加工區、生活區和主要道路等全部硬化,並輔以灑水、噴淋、沖洗等抑塵措施;確因生態和耕種等原因不能硬化的,採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污染;
(六)除國家、省、市重點項目工程外,禁止在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和配製砂漿;
(七)開挖和回填土方採取持續噴淋等有效抑塵措施作業;氣象部門發布四級以上大風天氣時,停止作業,並對作業面和土方進行覆蓋;
(八)建築垃圾清運應當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獲得核准後,方可處置;不得將建築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經核准從事建築垃圾運輸的單位運輸。
第十四條房屋建築施工除執行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之外,還應當採取以下措施:
(一)在腳手架外側設定全封閉防塵網,主體工程完工前不得拆除;
(二)設定泥漿池、泥漿溝,確保施工作業產生的泥漿不外溢。
第十五條市政公共設施、園林綠化、公路(水路、鐵路)和管線工程施工除執行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之外,還應當根據施工作業方式採取以下措施:
(一)實施路面挖掘、切割、破碎等作業時,採取灑水、噴霧等方式抑塵;
(二)對回填後的溝槽,採取覆蓋或者灑水方式抑塵;
(三)清掃施工現場時,採取灑水、噴霧、沖洗等方式抑塵;
(四)因工程技術標準要求,確需晾曬土方的,可以在一定區域內晾曬,晾曬完成後或者在晾曬期間遇到四級以上大風等惡劣天氣時,應當及時收攏覆蓋。
第十六條建(構)築物拆除施工除執行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八項的規定之外,還應當採取以下措施:
(一)對擬拆除物體先噴淋、後拆除,拆除過程持續噴淋覆蓋;整理破碎構件、翻渣和收儲廢料作業採取有效抑塵措施;
(二)氣象部門發布四級以上大風天氣時,停止作業,並保持噴淋覆蓋;
(三)拆除工程已完工的,及時移交拆除工程委託人接管場地。
第十七條城市道路清掃保潔作業應當採取下列措施:
(一)按照規定進行作業,並根據氣象條件和揚塵污染防治的需要,對道路進行灑水、沖洗;
(二)城市主次道路實行機械化濕掃或者吸塵式清掃,其他道路逐步推廣機械化濕掃或者吸塵式清掃;
(三)採用人工方式清掃作業的,採取有效的防塵措施。
風景名勝區和其他公共場所的清掃保潔,依照前款規定實施。
第十八條易產生揚塵污染物料的堆場、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生產場所等,應當採取下列措施:
(一)場地地面硬化;
(二)使用倉庫或者採用硬質圍擋、圍牆封閉場地,配備噴淋或者其他抑塵設施;
(三)生產用原料需要頻繁裝卸作業的,在密閉車間進行;堆場露天裝卸作業的,採取灑水等抑塵措施;
(四)採用密閉輸送設備作業的,在裝料、卸料處配備吸塵、噴淋等防塵設施,並保持正常使用;
(五)長期性的廢棄物料堆,在表面、四周種植植物或者砌築圍牆,並加以覆蓋;
(六)在場地出口設定運輸車輛沖洗保潔設施,並保持正常使用。
第十九條城鎮建成區內的裸露地面,應當採取有效的揚塵污染防治措施。超過三個月不能開工建設的,應當進行綠化;不具備綠化條件的,應當進行鋪裝或者覆蓋。按照下列規定確定責任人:
(一)已確定建設單位的土地,由建設單位負責;
(二)單位物業管理範圍內的土地,由所在單位負責;
(三)居住區內的土地,由物業服務企業負責;沒有物業服務企業的,由其管理單位負責;沒有管理單位的,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
(四)市政公共設施、公共綠地、公路、河道範圍內的土地,由產權管理單位負責;
(五)儲備土地,由轄區縣級人民政府、管委會負責;
(六)有確定使用權人的空閒土地,由使用權人負責;
(七)其他區域的土地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根據各自監管職責,分別依法制定建設工程、堆場、裸地、城市道路清掃、公路清掃、園林綠化等揚塵污染防治操作細則,並向社會公布,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堆場企業事業單位、裸露土地管理責任人、清掃單位等應當遵照執行。
第二十一條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巡查機制,依法對揚塵污染防治工作進行監督管理和現場檢查。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以組織相關監督管理部門實施聯合執法檢查。
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配合檢查工作,如實反映情況,提供相關資料,不得拒絕或者阻撓執法人員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揚塵污染環境監測網路,加強對揚塵污染的監控,定期發布揚塵污染信息,並實現各監督管理部門之間信息共享。
第二十三條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將處置產生揚塵污染的單位和個人的違法信息依法納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記入信用檔案,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四條鼓勵、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揚塵污染行為進行舉報。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投訴舉報制度,公開投訴舉報方式,依法受理、處理投訴舉報。
舉報線索經查證屬實的,受理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對舉報人給予獎勵。
第二十五條市、縣人民政府依據重污染天氣的預警等級,及時啟動應急預案,根據應急需要採取責令有關施工單位停止土方作業和建(構)築物拆除施工等措施。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根據職責分工做好督促檢查等相關工作。被責令停止施工作業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立即執行有關的應急措施。
重污染天氣的預警解除後,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發布公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及時告知被責令停止施工的單位和個人,終止執行應急措施。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二款規定,施工單位將揚塵污染防治費用挪作他用,導致揚塵污染防治措施落實不到位的,由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至第七項規定的,由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部門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八項規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未按要求設定防塵網、主體工程完工前拆除防塵網、施工作業產生泥漿外溢的,由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十九條規定的,由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部門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第三十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由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由生態環境或者其他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並責令停工停業整治。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拒不執行應急控制措施的,由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揚塵污染防治工作中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由本級人民政府給予通報批評;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揚塵污染防治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漯河經濟技術開發區、漯河市城鄉一體化示範區、漯河市西城區管委會參照本條例關於縣(區)人民政府的規定,負責轄區內的揚塵污染防治工作。
第三十六條本條例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