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

為了有效防治揚塵污染,改善大氣環境質量,保護公眾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商丘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
  • 實施時間:2020年4月30日
草案內容,條例全文,

草案內容

條例(草案)
第一條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鎮建成區揚塵污染防治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揚塵污染,是指在建設工程施工、建(構)築物拆除、預拌類物料生產、道路保潔、物料運輸和堆放、綠化養護等活動中以及因黃土裸露產生的粉塵顆粒物對大氣環境造成的污染。
第四條 揚塵污染防治堅持政府主導、屬地管理、部門監管、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城鄉一體化示範區管委會對本轄區內揚塵污染防治工作負總責,應當加強統籌協調,建立揚塵污染長效管理、資金投入保障、信息共享和格線化監管機制,將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納入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考核。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職責開展揚塵污染防治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開展揚塵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揚塵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結合城市大氣質量管理的要求,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建立施工工地管理清單,將施工工地揚塵防治納入文明施工管理範疇,確定並公布本行政區域內重點揚塵污染工地名錄。
(二)負責對工業企業物料堆場(倉庫)、固體廢物填埋場等揚塵污染源的監督管理,建立揚塵污染環境監測網路,定期發布揚塵污染信息。
第七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交通運輸等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房屋建築工程、預拌類物料生產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指導各區建(構)築物拆除的揚塵污染防治工作。
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負責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園林綠化工程施工、綠化養護作業、建築垃圾運輸和處置、道路清掃保潔、道路臨時挖掘等工程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交通工程施工、砂石料運輸、港口物料堆場以及主管範圍內道路(包括國道、省道、高速公路等)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儲備土地、土地整治、耕地開發以及採礦採石作業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水利部門負責水利工程施工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查處建築垃圾、預拌類物料等運輸車輛的道路交通違法行為,審核確定上述車輛行駛路線和通行時間,配合城市管理主管部門依法查處上述車輛未採用密閉方式運輸、沿途遺撒泄漏等違法行為。
發改、財政、商務等相關主管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八條 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管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對揚塵污染防治工作開展日常監督和現場檢查。
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配合檢查工作,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不得隱瞞、拒絕或者阻撓執法人員的監督檢查。
第九條 揚塵污染違法信息納入社會信用體系管理。各級人民政府、城鄉一體化示範區管委會和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揚塵污染違法行為納入信用管理體系,並通過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依法依規公開共享,對嚴重違法失信行為實施聯合懲戒。
第十條 建設工程項目實行招投標源頭控制機制,在招標檔案中應有揚塵治理綠色施工的明確要求。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實施產生揚塵污染的項目,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設工程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應當包含施工過程中產生揚塵污染的防治措施;
(二)辦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時,應當向相關主管部門報送揚塵污染防治方案;
(三)將揚塵污染防治費用列入工程造價,作為不可競爭費用納入工程建設成本,足額撥付給施工單位。
第十二條 施工單位應當制定具體揚塵污染防治實施方案,報主管部門備案。落實揚塵污染防治措施,建立揚塵污染防治管理台賬,並將揚塵污染防治費用專項使用。
第十三條 施工單位在施工時應當採取以下措施:
(一)工地周邊達到百分之百圍擋,主幹道圍擋高度不低於二點五米,其他道路圍擋高度不低於一點八米,設定牢固、美觀,頂端安裝噴淋設施,每組間隔不大於四米;
(二)土方和散碎易產生揚塵的物料等達到百分之百覆蓋,覆蓋需使用六針以上防塵網,每平方米重量不低於五十五克,或因地制宜採取其他科學有效的密閉式覆蓋措施。覆蓋材料符合綠色環保要求。對已風化、破損達不到防塵效果的防塵網應當及時更換;
(三)出場車輛達到百分之百沖洗乾淨,安裝合格的棚式沖洗設備,設定沖洗槽、排水溝、沉澱池等設施,運輸車輛在除泥、沖洗乾淨後方可駛出作業場所;
(四)主要場區及施工便道達到百分之百硬化;
(五)渣土車輛達到百分之百密閉運輸,納入統一管理,安裝自動沖洗系統、衛星定位裝置,並與主管部門聯網備案。
(六)施工作業產生泥漿的,應設定泥漿池、泥漿溝,廢棄泥漿採用密封式罐車清運;
(七)拆除工程和土方工程達到百分之百濕法作業,施工現場配置能夠覆蓋抑塵的霧炮車和灑水車;
(八)建築面積五千平方米以上的施工工地、長度二百米以上的市政、國省幹線公路、中標價一千萬元以上且長度一千米以上的河道治理等線性工程和中型規模以上水利工程須安裝線上監測監控系統,並與主管部門聯網;
(九)場區內管理規範,物料堆放整齊、設定揚塵污染防治方案標示牌、監督員、管理員、格線員信息公示牌等各類標示牌;
(十)場區內配有清掃保潔機械車輛和專業清掃保潔人員。
第十四條 道路和管線鋪設施工單位施工時,除符合本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外,還應當採取以下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一)實施挖土、裝土、堆土、路面切割、破碎等作業時,應當不間斷在作業表面採取灑水、噴霧等抑塵措施;
(二)採取分段開挖、分段回填方式施工的,已回填後的溝槽,應當採取覆蓋或者灑水等抑塵措施;
(三)施工現場開挖後應當按施工規範及時回填,未及時回填、硬化的路面應當進行覆蓋。
第十五條 監理單位應當對施工單位揚塵設施設定和防治措施落實情況進行監理並納入工程監理細則。對未按照揚塵污染防治要求施工的,監理單位應要求施工單位立即改正,並及時報告建設單位和相關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六條 預拌類物料生產企業,應當採取以下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一)物料堆放場應當建設密閉罩棚或擋風牆等永久性防塵措施,場外堆存的砂子、石子應當採用防塵網或者防塵布覆蓋;
(二)裝卸物料的操作區域應當設定噴淋裝置,對砂石進行預濕處理,罐車應當安裝防止水泥漿撒漏的接料裝置;
(三)作業場地出入口及場區地面應當進行硬化處理,並加強清掃、灑水。出口應當設定車輛專用沖洗設施,確保車輛不帶泥沙,淨車上路。
第十七條 貯存工業堆料、建築堆料、工業固體廢棄物、建築渣土、垃圾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應當採用密閉倉儲設施或者設定不低於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並配備噴淋或者其他抑塵設備。堆放期超過三個月的,應當在表面、四周進行綠化或者構築圍牆並覆蓋。
生產用原料等乾散貨物需要頻繁裝卸作業的,應當在密閉車間進行;堆場露天裝卸作業的,應當採取噴淋等抑塵措施。
採用密閉輸送設備作業的,應當在裝料、卸料處配備吸塵、噴淋等防塵設施,並保持防塵設施的正常使用。
礦山、填埋場和消納場應當實施分區作業,並採取密閉、圍擋、覆蓋、清掃、灑水等有效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八條 市政道路保潔作業應當推行機械化清掃等低塵作業方式,推廣清掃保潔新工藝,增加城市道路沖洗、保潔頻次。在乾燥氣候及污染天氣等條件下,應當加大道路保潔力度,增加灑水次數。四級以上大風天氣停止人工清掃作業。
城區背街小巷、住宅小區、家屬院應當配備專職環衛保潔人員和環衛作業設備,具備條件的區域要實行機械化作業,做到乾淨、整潔、無塵土、無垃圾雜物積存。需採取人工清掃的區域,應當採取有效的抑塵降塵措施,有效防止揚塵。
第十九條 綠化建設和養護作業、下水道疏浚作業,應當符合下列揚塵污染防治要求:
(一)種植土、棄土和下水道疏浚廢物不得在道路路面直接堆放,作業完成後應當及時清理現場;
(二)栽植行道樹,所挖樹穴在四十八小時內不能栽植的,樹穴和栽種土應當採取覆蓋等抑塵措施,必要時設定施工圍擋。行道樹栽植後,應當在當天完成余土及其他物料清運;不能完成清運的,應當進行覆蓋;
(三)綠化帶、行道樹下的裸露土地上應當進行綠化或者鋪裝透水材料。
第二十條 分期工程建設項目暫時不能開工的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人應當對裸露地面進行覆蓋;超過三個月以上不能開工的,應當進行綠化。
實行城市化管理區域內的其他裸露土地,應當進行綠化,不具備綠化條件的,應當進行硬化、鋪裝或者覆蓋。其責任主體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單位內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二)居住區內的,由物業服務企業負責,沒有物業服務企業的,由其管理單位或者所在街道辦事處負責;
(三)市政道路、河道沿線、公共綠地的,由城市管理、水利等部門或者相關權屬單位負責;
(四)儲備的土地,由土地儲備機構負責,並設定不低於二點五米的圍牆;
(五)未利用的土地,由土地產權人或使用權人負責。
(六)其他區域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
第二十一條霧霾等重度污染天氣,有關部門、單位應當根據所在地人民政府發布的大氣污染預警等級和應急預案,執行相應的揚塵管理和控制應急措施。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八條規定,責令改正,處以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三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責令改正,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至第七項規定,責令限期改正,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違反第八項至第十項規定,處以五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責令改正,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責令改正,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或者停業整治,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責令改正,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規定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法律、法規未規定法律責任的,依照本條例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自2019年 月 日起施行。

條例全文

(2019年12月30日商丘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2020年3月31日河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了有效防治揚塵污染,改善大氣環境質量,保障公眾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規劃區和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規劃區的揚塵污染防治與監督管理活動。
本條例未作規定的,適用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揚塵污染,是指在建設工程施工、建(構)築物拆除、公共場所和道路保潔、園林綠化、物料堆放和運輸、固體廢物填埋、回收和利用等活動中以及因地表裸露產生的顆粒物對大氣環境造成的污染。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領導全市揚塵污染防治工作。
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揚塵污染防治工作,根據市揚塵污染防治總體方案制定具體的實施方案,並組織落實。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在縣(市、區)人民政府領導及其有關部門的指導下,根據本轄區的實際,組織開展揚塵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揚塵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商務、城市管理等相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做好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公開投訴舉報方式,依法受理、處理投訴舉報,並為舉報人保密。
鼓勵、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違反揚塵污染管理規定的行為進行投訴舉報;舉報內容經查證屬實的,受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舉報人給予獎勵。
第七條 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依法對揚塵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和現場檢查。
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配合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不得拒絕或者阻撓執法人員的監督檢查。
實施檢查的部門、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為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保守商業秘密。
第八條 建設單位應當將防治揚塵污染的費用列入工程造價,作為不可競爭費用納入工程建設成本,並在施工承包契約中明確施工單位揚塵污染防治責任。
建設項目在招標檔案中應當明確揚塵污染防治綠色施工的要求,實行招投標源頭控制。  
暫時不能開工的建設用地,建設單位應當對裸露地面進行覆蓋;超過三個月未開工的,應當採取綠化、鋪裝或者遮蓋等防塵措施。
第九條 施工單位施工應當制定揚塵污染防治實施方案,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施工工地設定硬質圍擋或者圍牆,並採取灑水等抑塵措施;
(二)施工工地內堆放的易產生揚塵污染的物料,以及建築土方、建築垃圾、工程渣土等採取覆蓋、密閉或者其他抑塵措施;覆蓋材料符合綠色環保要求;對已風化、破損達不到防塵效果的防塵網及時更換;
(三)施工現場出口處設定車輛沖洗設施並配套設定排水、泥漿沉澱設施,施工車輛不得帶泥上路行駛,施工現場道路以及出口周邊的道路不得存留建築垃圾和泥土;
(四)施工現場出入口、材料堆放區、材料加工區、生活區和主要道路等進行硬化,並輔以灑水、噴淋、沖洗等抑塵措施;確因生態和耕種等原因不能硬化的,採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污染;
(五)施工現場實行監督員、管理員、格線員聯合管控機制,並在顯著位置公示揚塵污染防治實施方案和監督員、管理員、格線員信息及職責;
(六)規模以上施工工地安裝線上監測監控系統,並與主管部門聯網;
(七)易產生揚塵污染的施工作業採取有效抑塵措施;
(八)其他應當採取的防塵措施。
第十條 建(構)築物拆除,除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九條相關規定外,拆除時應當採取有效抑塵的灑水、噴淋等措施;拆除完成後,對裸露地面採取覆蓋、綠化等防塵措施。
第十一條 市政公共設施、園林綠化、道路和管線鋪設施工單位施工,除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九條相關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實施挖土、裝土、堆土、路面切割、破碎等作業的,不間斷在作業表面採取灑水、噴霧等抑塵措施,作業完成後,及時清理現場;
(二)採取分段開挖、分段回填方式施工的,已回填後的溝槽,採取覆蓋或者灑水等抑塵措施;未及時回填的,進行覆蓋;
(三)因工程技術標準要求,確需晾曬土方的,可以在一定區域內晾曬,晾曬完成後或者在晾曬期間遇到產生揚塵的天氣時,及時收攏覆蓋。
第十二條 監理單位應當對施工單位揚塵污染防治設施設定和防治措施落實情況進行監理並納入工程監理細則;對未按照揚塵污染防治要求施工的,監理單位應當要求施工單位立即改正;對不立即整改的,及時報告建設單位及有關主管部門。
第十三條 公共場所和道路保潔作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推行機械化清掃等低塵作業方式;
(二)根據氣象條件和揚塵污染防治的需要,增加灑水、噴霧、清掃等頻次;
(三)採用人工方式清掃的,符合作業規範。
第十四條 易產生揚塵污染的物料堆放場所、生產場所以及固體廢物填埋、回收、利用場所,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場地、路面進行硬化;
(二)採取密閉方式貯存;不能密閉的,堆場周邊設定高於堆存物料的圍擋,料堆採取相應的覆蓋、噴淋等抑塵措施;
(三)露天裝卸物料採取密閉或者噴淋等抑塵措施;輸送物料在裝料、卸料處配備吸塵、噴淋等防塵設施;
(四)粉碎、篩分、攪拌等生產加工時,採取有效抑塵、防塵、收塵措施。
第十五條 運輸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漿等散裝、流體物料的車輛應當採取密閉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遺撒造成揚塵污染,並按照規定路線、時間行駛。
第十六條 裸露土地應當進行綠化,不具備綠化條件的,應當進行硬化、鋪裝或者覆蓋。
第十七條 重污染天氣預警發布後,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根據所在地人民政府發布的大氣污染預警等級和應急預案,執行相應的揚塵管理和控制應急措施。
重點建設項目、重大民生工程和應急搶險項目,按照規定審查批准後,可以實行揚塵污染管控差別化執行機制。
重污染天氣預警解除後,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發布預警解除公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及時告知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終止執行應急措施。
第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
第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建設單位未將揚塵污染防治費用列入工程造價的,由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或者其他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
第二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三款、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的,由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部門或者其他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部門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的,由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或者其他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或者停業整治。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運輸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漿等散裝、流體物料的車輛,未採取密閉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遺撒的,由城市管理、交通運輸部門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車輛不得上道路行駛;未按照規定路線、時間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查處。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施工單位拒不執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業或者建(構)築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氣應急措施的,由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部門或者其他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規定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七條 城鄉一體化示範區管委會根據市人民政府的委託,按照本條例做好本轄區內的揚塵污染防治及其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自2020年4月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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